选拔任用干部必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研究]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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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干部必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研究] .docx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研究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是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及其运行全过程进行调控、检查和监督。通过公开内容及程序的设计,建立规范执行和约束到位的制度,促进建立和健全选任干部的监督机制,确保选准用好干部。本课题组深化调研,提出了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机制的对策思路。 实现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必需将选人用人的举荐环节、考察环节、决策环节的操作全程公开,并按法定程序及相应制度规定的要求来检查监督所公开环节操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发动群众广泛参加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预防选人用人偏差并刚好订正。因而,建立、完善监督机制,要求我们对监督机制的设计既要相互协调、协作,又要符合民主、科学的原则,达到有序运作和有效限制的目的,切实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真正落实广阔干部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加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一、明确限制目标,完善选人用人全程公开内容及要求 全程监督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第一,监督谁?当然是对选人用人主体进行监督;其次,监督什么?应为选人用人主体选人用人工作的全过程;第三,谁来监督?主要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监督主体如组织系统的干部监督部门、纪委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依法监督。 (一)对举荐者及举荐工作的监督 举荐是选人用人工作的起点。条例第十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需经过民主举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举荐是扩大选任工作的民主性,注意群众公认的形式之一。以往的举荐工作,往往停留在主要由上级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确定人选之后,再让群众投票的“民意测验”层面上。这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举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洁地以票取人”的模糊规定有关。因为举荐不是唯一的依据,而且“重要”不“重要”缺乏衡量的标准。因此,如何让优秀人才被举荐上来,又如何让举荐者切实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起责任,举荐者的责任心、公正观,干脆影响到选人用人工作的成败。因此,必需在举荐的环节上,突出对举荐者及举荐工作的监督,这是我们在设计举荐机制时应考虑的重点。 应当变更举荐工作由组织上主持举荐而群众被动参加的局面,变更领导人或上级部门提名、随意举荐等不正常状况,必需为举荐设计完备而严密的程序,让举荐者真正对党和人民的人才事业负起责来。 1.严格履行署名举荐手续。设计出党政领导干部举荐干部举荐表,栏目包括被举荐者基本状况、主要业绩、举荐理由,以及举荐者姓名。即由不记名举荐式改为记名举荐式,将填写举荐表作为各级领导举荐干部的必备手续。 2.确定举荐表的地位。填写举荐表,应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启动程序。任何举荐包括民主举荐、联名举荐、领导人举荐等都必需由举荐人亲自填写举荐表。任何举荐,都必需是署名的。没有举荐表,或举荐表上未署名,则严禁组织人事部门将任何人纳入选拔任用的视野,否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明确举荐者的法律责任。为杜绝不负责任的举荐以及任人唯亲等不正常现象,应当要求举荐者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署名举荐的被举荐人在被举荐时就已经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群众对其腐败或工作实力已有剧烈反映的,在被举荐、考察、任用后案发,则应追究举荐者识人不明的失职之责或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 4.惩处不履行举荐责任者。对单位主要领导,应在其工作职责内加上举贤荐能的责任,作为对其年终考核的标准,也作为评价其政绩的重要指标。对因胆怯举荐失误而推卸举荐责任,有贤才而不举荐或者对人才打击报复的,也应追究其责任。 5.公开选拔标准。有什么样的职务空缺,须要向社会选拔什么样的人才,以什么标准选拔人才,必需是在举荐之前,以法定的形式在法定的载体上向社会公开。并且,一经公布即产生法定约束力,本次选人标准不得再做变更。 (二)对考察工作的监督 选人用人者在考察阶段是如何做出推断,最终又是如何确定的?往往是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选拔环节的重点在于公开选拔过程,让群众知情,发动群众参加,面对社会接受监督。 1.确定向社会公开的载体。应当用立法的形式规定,选人机关必需在本级政府的网站上发布选人信息,并且同时要在相应的省、市级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布选人信息。 2.公开被考察人基本状况。简历、学历是必需公布的基本要素,同时要公布被选拔人以往的主要工作业绩、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获得举荐票数的状况等。 3.公开被考察人考察评价结论。在考察中找不同层面多少人谈话,考察组汇总分析过程,形成的评价结论,参与考察评价人员签名等状况均予公开。 4.公开选拔结果。干部的任用信息要定期不定期予以公布。如有可能,选拔某人的理由,在选拔过程中有反对看法的却不予接受的,也要逐步实现公开化。 (三)对任用工作的监督 经举荐选拔的合格党政干部能否得到任用,不合格的人选最终是否被淘汰?是我们考察任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党纪的核心。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对任用者的任用行为进行监督。 1.任用标准方面。任用标准必需事先公布,这种标准应当细化到如何确定取舍。任用标准应是明确的、不行随意更改的。如有违反,可以认定为做出的干部任免确定无效。 2.选拔过程方面。全部的探讨、汇报、确定环节都必需有书面记录,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以外,能公开的应逐步向社会公开;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面试环节,考官的姓名和详细评分也应公开,这样,既能使考官自我约束,也便于群众对其进行监督;对公示期间的反映件,要查实并将调查结论向反映人反馈,向社会公开;对被选拔人政审、体检是否合格的主要结论,亦应向社会公开。 3.任用程序方面。严格执行任用决策的程序:(1)填写人选产生程序状况表。拟任人选上常委会探讨之前,必需填写人选产生执行程序状况表,从民主举荐工作起先,到书记会探讨必需遵循的程序执行的状况登记,并有详细负责人签字,此表填后存档,作为常委班子选任干部工作的记录之一。(2)汇报人选产生过程。常委会对干部任用的探讨,由组织部负责人向常委会汇报人选产生过程。不许用口头做出确定,更不得示意、强迫,甚至威逼有关部门执行个别领导人的意图。(3)探讨状况认证。要明确规定,对每一任用行为,组织人事部门、书记会、常委会的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探讨前必需签到,探讨中,必需明确表明自己的看法,阐明赞成、不赞成或缓议的理由,任用探讨、确定的记录必需完整,参与者的发言、观点、确定都必需记录在案。假如发生用人失察或有意混淆黑白、违法违纪的状况,可以用类似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方法,通过查阅记录追究责任。(4)运用票决制确定干部任用。以常委会票决制的方式确定任用干部的结果,对参与票决的常委名单、表决票数状况予以公开。拟任人选未充分酝酿、探讨确定的,常委们未充分探讨发表看法即进行票决,导致用人失误的,追究常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完善制度体系,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选人用人举荐、考察、任用的相应制度,作为监督的载体。实行选人用人制定年度安排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一)举荐环节 1.建立举荐预报制。把空缺职位,需举荐人选的选任标准、任职条件向社会预报,以便公众比照举荐要求进行举荐和监督; 2.实行署名举荐制。举荐人选,须按要求填写举荐表,并将举荐人、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填写清晰。 3.实行举荐责任追究制。对明知被举荐人选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提拔任职素养要求而有意举荐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群众,要依据不怜悯况赐予通报指责、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等处理。 (二)考察环节 1.考察预报制。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拟提拔人选进行考察之前,实行考察预报制,公布被考察人姓名、单位、职务,公布考察组名单,举报受理电话等。 2.建立考察工作会审制。确定考察对象前,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对象的任职资格条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进行审查把关,对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干部,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实施差额考察。从民主举荐相对集中的人选中,每个拟任职位最少按1:2的人选进行考察,通过考察比较,选优人选。 4.实行干部考察述职制度。被考察对象应在组织部门确定的干部群众范围汇报(也可依据要求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让干部群众阅读)考察前肯定时间段工作中德、能、勤、绩、廉状况,作为干部考察的必需程序之一,以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和测评。 5.实行民主测评制度。考察组要在找干部群众谈话之前,发放民主测评表,组织干部群众对被考察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以了解驾驭干部的群众公认度和群众基础。 6.公开考察评价结论。在考察中找不同层面多少人谈话,考察组汇总分析过程,形成的评价结论,参与考察评价人员签名等状况均予以公开,接受知情者的监督和评判。 7.建立干部申诉制度。考察组向被考察干部反馈考察结果后,干部本人可在一周内对考察过程、考察结果有异议的提出申诉,说明理由。执行这一制度,既是爱护被考察干部的权利,也是其参加对考察工作进行监督的形式之一。 8.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考察组成员必需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状况和看法,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假如考察组成员有有意隐瞒或歪曲考察对象的缺点、错误或重大问题,对考察对象重大问题未发觉或未考察清晰以及跑风漏气等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任用环节 1.建立执行程序公开制。拟任人选提交常委会探讨之前,必需公开这一人选在举荐环节、考察环节、执行规定程序状况;未完整执行规定程序的拟任人选,常委会不予探讨。 2.实行任前公示制。常常委会探讨确定的拟任人选、拟提交人大审议的人选,在新闻媒体(前述法定载体)进行公示。公布人选的简历、学历、工作业绩及举荐、考察、决策等环节工作规定应公开的相关信息,让群众对其是否适合拟任职位、组织上是否依法选任进行监督。 3.建立决策权力运行制度。填写人选产生程序状况表,并由详细负责人签字;由组织部门以书面报告向市委常委会照实汇报人选产生过程;具体记录酝酿探讨人选会议状况。 4.建立常委会、全委会的用人决策票决制。要将票决制由常委会票决扩大到全委会票决,抓紧进行全委会票决干部的试点和推广,争取将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和一些重要部门的正职都进行全委会票决任免。 5.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党委(党组)负责人对探讨确定干部的程序、纪律和决策负责,特殊是“一把手”有强行通过有争议的干部、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以及违反“十不准”等行为的,要肃穆追究其责任。 (四)对拟任人选的廉政监督 1.建立“社交圈”、“生活圈”状况报告制度。制定领导干部生活、社交状况申报表,每年由领导干部比照中纪委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将业余生活、社会交往状况、家庭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报。在开展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考察组须查阅申报表,结合考察考核了解驾驭的状况,对其“两圈”状况做出评价。 2.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对拟提任的领导干部实行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并在肯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对其私人经济状况的监督,的确把好任前廉政关。 3.建立负债报告制度。被公示人选,应将自己负债5000元以上的状况及拟还安排向组织上报告,以明确干部私人债务关系,杜绝由借到占有或受贿在任后发生质变,造成有不廉洁行为的干部被提任。 4.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重视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其在职期间的财务及财政收支状况的监督,避开待其离任再算总账,已难以挽回造成的损失。审计结果要作为是否提拔的重要依据,有违纪的要“一票推翻”,杜绝走过场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纠错校正,完善选人用人监督的工作机制 选人用人的监督是全方位、多渠道的组织部门发挥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在加强横向与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检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通报联系中,注意监督信息资源的利用,刚好订正选人用人的偏差和不正之风。同时,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制度建设与执行,形成主动主动的监督工作机制。 1.实行领导干部用人资格制。每位领导干部必需学习驾驭条例,新提任的领导干部,须经过条例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获得参加选人用人决策资格,促使其做到明确用人要求,正确行运用人权。 2.推行干部考察资格制。参与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化、系统化的特地培训,获得资格证书,持证参与干部考察工作。 3.建立选人用人领导责任制。落实选人用人责任制,领导是关键。建立省、市、区(市直部门)的领导班子选人用人责任体系,形成责任链,明确班子选人用人的责任和追究规定,一级抓一级,加强督查指导,确保用好的作风选任靠得住,有本领的干部。 4.实行用人安排制度。依据发布的年度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安排,纪检、组织部门主动开展选人用人监督工作。 5.定期检查评议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对领导班子选人用人状况的检查,事前进行检查预报,注意听取群众的评议看法,对于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要取消其所做出的提拔任职的确定,并追究责任人责任;集体违规的,由班子成员集体担当责任,建立集体辞职制,变更以往法不责众造成的放纵违规后果,体现真公开,真监督。 6.建立反馈通报制度。向社会发布选人用人的制度规定,定期向社会通报选人用人监督检查状况,反馈社会各方面监督的结果。不定期对领导班子选人用人存在的问题在各级班子中进行通报,总结教训,加强教化宣扬,弘扬正气,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实行选人用人检查监督责任制。对担当检查监督工作的人员在检查选人用人工作中不按要求开展检查监督工作的或在检查工作中发觉问题不反馈、不汇报、不订正等状况,使监督落实不到位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8.定期分析领导班子选任干部状况制度。对领导班子在选人用人环节上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从制度上进行预防。还要留意堵塞表面上符合程序,实质上搞用人不正之风的漏洞,使选人用人全程监督的机制运行有效。 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