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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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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docx

    2022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爱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激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方法。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爱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觉问题刚好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限制性具体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须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亲密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赐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公允、诚恳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值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其次章开办和经营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应的场地、设施。(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爱护等条件。(三)入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别制度。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托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托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担当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平安、消防平安和建筑物平安的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根据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记上岗。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惹眼位置设置宣扬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帮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公允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支配经营场地。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一百零一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夫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夫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一百零一分之十。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特地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其次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平安责任,发觉问题时应当刚好报告相关部门并帮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其次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夫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支配、“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觉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刚好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帮助查处。(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允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运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六)协作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其次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依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其次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其次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平安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觉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规定的,应当刚好制止并马上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次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供应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觉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刚好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刚好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其次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变更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其次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须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第三章入场经营者其次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运用权。(三)依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五)法律、法规给予的其他权利。其次十九条除农夫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夫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值要求,无正值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平安责任:(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平安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三)经营干脆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运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记的商品。(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四)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运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精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运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三十八条本方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不得变更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变更的,应当限期复原;拒不复原的,依照本方法查处。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配建制详细实施方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本方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实行措施赐予扶持。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运用。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变更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托付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担当。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动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沟通和指导行业自律。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平安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平安保卫措施。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平安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平安、动物防疫、消防平安、建筑平安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方法的各项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实行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惩罚。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其次十一条其次、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次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其次十二条和其次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其次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德为而为其供应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惩罚。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其次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其次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一百零一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赐予惩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赐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其次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觉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方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托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担当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本方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第七十条本方法自20xx年2月24日起施行。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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