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法律救济路径选择]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救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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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法律救济路径选择]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救济.docx
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法律救济路径选择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救济 摘 要: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是近20年来,我国比较法学界和民商法学界充分关注的一个论题,对纯经济利益是否爱护,应当如何爱护的问题始终争辩不休。本文拟通过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进一步探讨,探讨在我国现行法制环境下,原委应当选择侵权责任法还是合同法来对纯经济利益损失进行爱护。关键词:纯经济利益损失;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6-026X(2022)06-0000-01纯经济利益损失概念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发展了近一个世纪。然而,对该制度的探讨仍旧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而纯经济利益损失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国法中虽未明确区分纯经济利益损失和非纯经济利益损失,但是由于法国法基于充分爱护人的生命权、身体和精神的完整权,详细的和抽象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以及财产权,使它们免受任何行为的干预和损害。实行的是比较概括的立法模式,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对纯经济利益损失进行爱护。德国民法典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爱护类似于法国法。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立法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对该问题的探讨也是近20年才渐渐兴起,是否对纯经济利益损失进行爱护,如何爱护是我们在本文中须要探讨的问题。一、纯经济利益损失概述对纯经济损失概念的精确把握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从而为如何对其爱护打下基础。纯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干脆遭遇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纯经济损失典型案例为英国Spartan Steel and Alloys LtdvMartin and Co(Contractors)Ltd的电缆案。该案的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是英国伯明翰的一家不锈钢厂,MEB公司为原告不锈钢厂供应电力,被告为某施工公司。被告在原告公司旁边施工,由于被告公司雇员疏忽大意而损害了原告公司的电缆,MEB公司为修理电缆切断原告公司电路14小时,致使原告公司损失惨重。详细损失包括以下几项:一是锅炉中的铁块因断电而成为废渣从而价值削减达368英镑;二是锅炉中的铁块若能顺当练成钢,可获利400英镑;三是工厂停电期间不能营业所损失的营业利润收入1167英镑。通过上文对纯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及案例分析,纯经济损失的特征也就比较明显了。首先,纯经济损失是一种利益损失。权利是指能够确定获得法律爱护的内容,而利益的外延远远大于权利的范围。而“损失”概念与“损害”之间也是有肯定的区分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不利益也包括人身上遭遇的不利益。而损失仅仅是针对财产而言的,是指财产的削减。其次,纯经济损失具有独立性。纯经济损失的独立性是由于侵权行为的介入,使受害方干脆受到的可期盼经济利益的损失,是一种整体财产可期盼利益的减损。最终,纯粹经济损失是金钱利益的损失。是可以通过金钱对其进行衡量的。这就明显区分于精神损害的难以计量的特点。二、纯经济利益损失的爱护路径选择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涉及“纯经济利益损失爱护”的详细字样,但并不表示我国对纯经济利益损坏一概不进行爱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该条其次款的规定中,立法者有意运用“财产、人身”字样的目的就在于其爱护的范围远远大于规定对“财产权、人身权”的爱护。同时,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爱护的对象是民事权益,而不仅仅是民事权利。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都是涵盖到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爱护的。同时,我国的一些特殊法,如会计师法、证券法中也能找到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爱护的相关规定。首先,考察归入合同法爱护的纯经济利益损失。从历史上来看,早期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爱护主要就是基于合同法来实现的,出现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许多状况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所造成的。当出现违约状况时,非违约方通常会基于合同的约定,依据可预见性规则,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和期盼利益损失,而在这两类损失中,很大程度上已经包括了纯经济利益损失。对纯经济利益爱护的两大难题就在于一方面纯经济利益存在模糊性,其责任难以确定,损失难以确定,受害人也难以确定。所以假如潜在的责任大小是不确定的,那么行为人也将不能计算自己行为的成本和利益。而在合同关系下,这种不确定的关系就能得到很大程度上的避开。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使非违约方仅能针对违约方提出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诉求。而同时,合同法赔偿中的可预期性原则,使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范围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以确定。另一方面,合同的相对性原里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诉讼阀门”现象。故在合同领域充分运用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来对纯经济利益损失进行爱护,是有其有利性的。其次,考察应当归人侵权责任法爱护的纯经济利益损失。合同法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爱护有很大的优势所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许多纯经济利益损失案件并非都是基于合同违约所产生的。就像前文中提到的“电缆案”,原告不锈钢厂和被告某施工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合同关系,假如单纯的从合同关系中寻求救济,那么原告的诉求将无法得到实现。故通过侵权法的路径来对某些纯经济利益损失进行救济也是必要的。我国的法律规定已经为侵权责任法爱护纯经济利益损失开了口,但是在侵权责任法的视域下爱护纯经济利益损失就肯定要留意对其界定。否则会导致爱护范围的过宽过大。在这里,笔者以为,侵权责任法视域下所爱护的纯经济利益损失首先必定要与该侵权行为有干脆相关性。其次,提出纯经济利益损失的主体应当是受该侵权行为侵扰的受害方。最终,该纯经济利益损失能够被计量,即通过肯定的标准和方法能够实际计算出受害方损失的纯经济利益原委是多少。当然,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课题探讨,对于我国来说还是一个特别新的领域,假如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该问题的类型化整理与分析,笔者认为也不失为解决该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做法。类型化判例的给出将由助于我们在现行法制背景下对该问题的解决。注解: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探讨(第7册),19101年版,第79页 克霄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11019年版,第33页 由于纯经济利益损失会造成被害人数量和赔偿范围非常广泛,假如允许诉讼,会导致讼累,使法院不堪重负。参考文献: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探讨(第七册)M.北京:北京高校出版社,2022年版2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22年版3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1年版4 严纯.轮纯经济损失的救济J.科协论坛.2022年第9期(下)5 田野、焦艳玲.纯经济损失探析J.上海高校学报.2022年第一期6 李梅、秘明杰.纯经济损失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22年第五期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