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分析.docx

    • 资源ID:10032886       资源大小:21.41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分析.docx

    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分析 摘 要 一位73岁高龄的老者,本是为治疗左手腕难受,却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了高风险的颈椎手术,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不良反应,而左手腕难受仍未得到改善,由此引发出有关过度医疗的思索。过度医疗作为近年诊疗费用居高不下的成因之一,给老一百零一姓造成重负,使一百零一姓反映剧烈。过度医疗不但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加重了社会医疗整体支出,同时还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奢侈,对国对民皆无有益之处。 关键词 患者 过度医疗 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浦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9-059205-087-02 笔者曾经承办过一件民事申诉案件,73岁高龄的周某因左手腕难受,中西医药物治疗及局部热疗均无效。后至A院处就诊,被诊断为颈椎后纵韧带钙化症后收住入院,接受了高风险的颈椎病手术。术后周某左手腕难受不但无丝毫改善,反而身体素养大大下降,出现双手发麻、血压上升等症状。周某因颈椎术后左手部症状无明显改善至其他医院门诊。经他院检查,认为左侧腕关节三角软骨盘损伤,可能伴邻近关节腔内少许积液,予理疗、局封治疗。据此,周某将A医院告知法庭,认为自己求诊目的是为了医治左手腕难受,而A医院的颈椎手术与左手腕难受无内在关联,系误疗,故要求A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最终该案法院以A医院的诊疗行为经专业、权威部门鉴定,确认诊断正确、手术方式恰当,不存在过错为由未支持周某的诉请。由此引发出笔者对于我国医疗体制中关于过度医疗现状的思索。 一、过度医疗的定义及组成要件 关于过度医疗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部分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行业在诊疗过程中供应了超过患者个人和社会医疗保健现实需求的医疗服务;也有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在诊疗行为中所实施的治疗、诊断行为超越疾病本身的实际须要,导致医疗资源、费用的过度奢侈,甚至具有侵害患者肌体的医疗行为。结合众多学者结论,笔者认为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医疗从业者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 违反医疗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患者供应超过患者个人和社会医疗保健现实须要的医疗服务, 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及金钱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过度医疗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其次,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所实行的治疗手段违反有关病症治疗的方式和特点,显著超越了对该病症治疗的实质须要,对病症治疗未产生主动效果,不是必需的、合理的;第三,该诊疗行为造成患者肯定的损害后果,其中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相应的精神损失;第四,医疗机构及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实施该诊疗行为有主观有意,通常以获得高额经济利益为目的;第五,该医疗行为和医疗损害之间存有干脆因果关系。一般来说过度医疗行为经常表现为:“小病大医、多检查、多开药、多治疗、长住院”。 当然,值得留意的是过度医疗行为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医疗事故、防卫性医疗行为仍有肯定区分,在相关案件中应须要留意区分。所谓防卫性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诊治行为过程中,为规避相关联的医治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有关医疗诉讼而选择的具有防卫性的诊疗措施。防卫性医疗的结果不是为了患者,使患者受到更好的治疗,而是医疗机构为了回避诊疗行为过程中不行预期的医疗风险, 以防被患者起诉, 或者在医疗纠纷中能供应足以免责的证据而实施。 在目前诊疗行为中,防卫性医疗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主动防卫医疗行为。主要体现为医疗服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主动,主动”地要求患者进行多种多样、五花八门的检查, 供应多种诊疗方案供选择,即便是一般一般症状,甚至是稍微的病症,也要邀请多个医学专家进行会诊; 另一种是消极防卫医疗行为。一般体现为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拒绝为风险较大的重病患者供应救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诚然,前述三者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具有相像性,结果都可能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但从主观恶性上来说,三者是有明显区分的。当然,在某些特定状况下,三者可能会相互转化。例如在实施主动防卫医疗行为过程中,若医疗服务人员太过主动, 显著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相关规范或约定义务, 过度检查、治疗, 使患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笔者认为仍旧可以认定为过度医疗。 二、过度医疗产生的缘由与社会后果 现今,过度医疗行为正渐渐成为医疗诊治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的现象,甚至成为一种普遍行为,结合我国医疗服务之现状,笔者认为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如今,一切向钱看的导向,使整个社会淡化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认可,医疗服务也追求市场化,追求经济利益,为使利润最大化,医疗机构须要过度医疗来赚取收益。 2.在我国,由于医疗服务行业作为垄断行业,仍处于主宰地位,患者别无选择,为治病,只能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这给医疗机构实施过度医疗行为供应了便利条件。 3.医患双方的不同等,在我国仍是现实,患者知情权都不到保障,患者对于医疗机构所作出的医疗行为只能被动接受。 4.我国相关医疗法律制度尚未健全, 医疗行为专业性强,医疗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而患者作为弱势及非专业一方常出现取证难、认定难、鉴定难等情形,缺乏必要的自我爱护措施。 5.医疗服务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水平相对较弱,医生为避开风险宁愿过度医疗,不愿被患者质疑、起诉。 综上,过度医疗行为极易导致许多较坏的社会后果,包括:患者的经济负担增加, 因而出现患者不敢就医, 因病至贫等现象;使社会整体医疗支出增长, 加剧医疗服务的不公与质量下降;肯定程度上可能造成患者肌体损伤;简单导致医患双方的不信任,造成双方冲突加剧,关系惊慌, 冲突冲突加剧,恶化医生职业环境,产生恶性循环。 三、过度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法律分析 确定赔偿责任 过度医疗行为属医疗侵权,不但侵扰了患者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侵扰了患者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因此,过度医疗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必需对受害者赐予救济和赔偿,这里主要指的是民事救济和赔偿。 过度医疗作为侵害患者合法的财产权及人身权的行为属侵权行为,若双方存有医疗服务合同,则又构成违约行为,两者属于民事责任竞合。因此,由于过度医疗致人损害所担当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依据我国民法对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在既有侵权,又有违约责任的状况下,应由患者选择追究医方何种责任,据此确定适用何种赔偿。若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方应担当违约责任;若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医方应担当侵权责任。值得留意的是,在相关民事赔偿实际案例中,医疗机构担当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结果当然有所不同。 以前案为例,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包括医方具有过错主观、具有违法行为、有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该案中,周某欲证明其向被A院求诊的是左手腕难受而非颈椎病,从而证明颈椎病与左手腕难受无内在联系,A院实施的手术行为系误诊、误疗。但是,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医院实施手术的前提并不是依靠患者的自我感觉或自我臆断,也并不是以患者是否有该病史为前提,而是依据科学的检验及相关的医学技能来确定患者是否有较明确的手术指征。就相关证据来看,CT片、专家甄别看法书以及由第三方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皆证明该手术有手术指征、诊断正确、手术方式恰当,不存在过错,就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安排来说,A院已经可以证明其手术的实施是没有过错的,因此周某主见A院侵权缺乏法定的构成要件,故法院未支持周某的诉请。由此可见,主见侵权责任中,关键在于须要证明医方过错。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需医方证明自己无过错,现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一般情形下需患者证明医方有过错。当然无论何方证明过错,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该过错认定一般依靠于专业机构的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上海为例,现对医疗事故鉴定未引进司法鉴定,而参照的是医学会所作的鉴定,一般医学会的专家都是由各个医院选出,亦即是患者口中常常说的“老子鉴定儿子”,其公正性与客观性的确可能存有问题。 若选择侵权之诉有肯定难度,患者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因为患者的特别信任受患者的托付或其他缘由,与患者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医务人员的义务作为一种专家责任包括高度留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其中忠实义务,是因托付人信任而被委以裁量权的专家,从托付人利益的观点来看行使裁量权时所应负的责任。 仍以前案为例,周某是一位73多岁的老年人,且在求诊过程中病史资料上并未呈现出严峻的颈椎病临床症状,同时,医务人员应当在手术前将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相关的术后并发症等状况具体告知周某,而不是简洁的代替以手术同意书的签署。须知,颈椎手术是一项风险较大的手术,周某作为一名高龄老人,在临床症状未严峻到影响生活的状况下,马上实施该项手术是否有其必要性值得商榷。从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中也可看出,该份鉴定仅仅从临床医学的角度动身, 侧重于考虑医疗行为的正确性,而忽视了其必要性。医方在医疗合同关系中应尽到和善管理人的留意义务,而A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见对颈椎病体检记录及病史记录,也未充分听取周某对于其症状的说明,考虑其现实的身体状况,而草率的选择了实施颈椎手术治疗方案,并给周某造成了身体、心理上的损害,笔者认为已构成了过度医疗,周某可以以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恳求医方担当违约责任。 赔偿范围 对于过度医疗的赔偿范围,笔者认为应分为以下两种状况:第一,过度医疗行为没有造成新的人身损害,只是使医疗费用增加。此时, 对于明显超出在通常状况下治疗该疾病所必需的费用,应予赔偿。其次,若行为已造成新的人身损害,此时应首先确认新的人身损害是否和过度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若产生因果关系,则因新的人身损害所导致的费用包括后续治疗,都需赔偿。 参考文献: 1杨同卫.过度医疗的对策.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 2雷振之. 过度医疗之我见.医学与哲学.2003. 3季拜华. 适度医疗和社会满足度.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 4黄锡生, 张雒.试论医疗损害赔偿.广播电视高校学报.2003. 5李传良. 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及法律救济.理论学刊.2022.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注意事项

    本文(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分析.docx)为本站会员(l***)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