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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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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docx

    县市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县 市 区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听 证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县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行 政 决策 的 科 学 性 和 民 主 性 ,扩 大 公 民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监 督 权 , 保 护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 关于 加 强 市 县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的 决 定 和 大 山 市 重 大行 政 决 策 听 证 暂 行 办 法 精 神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县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 法 律 或 法 规 授权 的 具 有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职 能 的 县 本 级 有 关 组 织 (以下 统 称 行 政 机 关 )进 行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举 行 听 证 适 用本 办 法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听 证 组 织 和 程 序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第 三 条 行 政 决 策 听 证 采 取 听 证 会 的 形 式 进行 。 第 四 条 听 证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 公 开 、 公 正 和 便民 的 原 则 。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或 个 人 隐 私外 , 听 证 会 一 律 公 开 举 行 。 第 五 条 在 提 交 决 策 听 证 之 前 , 起 草 单 位 或 者建 议 单 位 应 当 对 决 策 草 案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和 必 要性 、可 行 性 论 证 ,广 泛 征 求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意 见 ,未 经 审 查 论 证 和 征 求 意 见 的 , 不 得 提 交 决 策 听 证 。 第 二 章 听 证 范 围 第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组 织 听证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和 上 级 政 策 要 求 应 当 听 证 的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和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 经公 示 有 较 大 争 议 ,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应 当 听 证 的 决 策 事项 。 第 七 条 前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因 内 容 涉密 、 不 可 抗 力 、 情 况 紧 急 须 立 即 实 施 的 , 报 经 县 政府 批 准 后 可 以 不 组 织 听 证 。 第 三 章 听 证 的 组 织 第 八 条 听 证 由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的 起 草 单位 或 建 议 单 位 提 出 听 证 方 案 , 报 经 县 政 府 批 准 后 ,在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的 监 督 、 指 导 下 组 织 实 施 。 县 政 府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的 听 证 由 县 政 府 办 公室 负 责 。 听 证 事 项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部 门 的 , 可 以 联 合 组 织 听 证 。 第 九 条 听 证 代 表 应 当 具 有 广 泛 性 和 代 表 性 ,主 要 从 以 下 人 员 中 产 生 :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涉 及 到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代 表 ; 社 会 普 通 公 众 代 表 ; 人 大 代 表 或 政 协 委 员 ; 熟 悉 听 证 事 项 的 行 业 专 家 学 者 、 专 业 技术 人 员 、 相 关 企 业 和 技 术 部 门 的 代 表 ; 听 证 机 关 认 为 应 当 参 加 的 代 表 。 第 、 项 的 听 证 代 表 主 要 由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向 听 证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产 生 , 如 申请 人 超 过 预 定 听 证 代 表 人 数 的 , 听 证 机 关 按 照 广 泛性 和 代 表 性 的 原 则 确 定 ;第 、 、 项 听 证 代 表 由 听 证 机 关 聘 请 产 生 。 第 十 条 听 证 代 表 人 数 根 据 听 证 事 项 确 定 ,其中 决 策 事 项 涉 及 到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代 表 和 社 会 普 通 公 众 代 表 不 得 少 于 听 证 代 表 的 1/3, 且 利 害 关 系 人 代表 人 数 应 多 于 社 会 普 通 公 众 代 表 人 数 。 第 十 一 条 听 证 会 一 般 由 3 名 听 证 员 组 成 ,其中 设 听 证 主 持 人 1 名 ,由 听 证 机 关 在 听 证 员 中 指 定 。 第 十 二 条 听 证 主 持 人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主 持 听 证 会 ; 决 定 听 证 代 表 的 发 言 顺 序 、 是 否 延 长 听证 会 时 间 、 是 否 中 止 听 证 会 等 ; 维 持 听 证 会 秩 序 , 制 止 和 处 理 违 反 听 证秩 序 的 行 为 ; 听 证 会 结 束 后 , 组 织 听 证 评 议 , 提 出 听证 报 告 。 第 四 章 听 证 程 序 第 十 三 条 行 政 决 策 听 证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制 定 听 证 方 案 并 发 布 公 告 ; 确 定 并 公 布 听 证 代 表 名 单 、 听 证 会 召 开时 间 及 地 点 ; 举 行 听 证 会 ; 整 理 、 分 析 听 证 会 反 映 的 意 见 建 议 , 并形 成 听 证 报 告 。 第 十 四 条 听 证 方 案 应 明 确 以 下 内 容 : 进 行 听 证 的 具 体 分 工 和 职 责 ; 听 证 代 表 的 产 生 方 式 ; 听 证 会 的 流 程 、 规 则 、 纪 律 ; 公 众 咨 询 投 诉 的 处 理 办 法 ; 影 响 听 证 会 顺 利 进 行 的 各 种 情 况 的 处 置预 案 ; 相 关 保 障 措 施 ; 其 他 需 要 明 确 的 事 项 。 第 十 五 条 听 证 机 关 应 在 听 证 会 举 行 30 日 前 向 社 会 发 布 听 证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 进 行 听 证 的 行 政 机 关 ; 听 证 事 项 ; 听 证 目 的 ; 听 证 代 表 的 产 生 方 式 ; 接 受 公 众 咨 询 投 诉 的 方 式 ; 其 他 需 要 公 众 周 知 的 内 容 。 第 十 六 条 听 证 机 关 应 在 听 证 会 举 行 10 日 前 向社 会 公 布 听 证 代 表 名 单 、 听 证 会 召 开 时 间 及 地 点 。 第 十 七 条 听 证 代 表 应 当 客 观 、 负 责 、 积 极 地提 出 与 听 证 事 项 相 关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遵 守 听 证 规 则 、纪 律 , 安 排 好 时 间 参 加 听 证 会 。 第 十 八 条 听 证 会 笔 录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听 证 会 的过 程 和 听 证 代 表 的 意 见 , 由 听 证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 第 十 九 条 对 听 证 会 反 映 的 各 种 意 见 和 建 议 ,听 证 机 关 应 当 认 真 研 究 , 对 合 理 可 行 的 应 当 予 以 采 纳 。 第 二 十 条 听 证 机 关 应 当 制 作 听 证 报 告 。 听 证报 告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听 证 会 的 基 本 情 况 ; 听 证 事 项 的 说 明 ; 听 证 会 代 表 的 意 见 陈 述 ; 听 证 事 项 的 意 见 分 歧 ; 对 听 证 会 意 见 的 处 理 建 议 。 听 证 报 告 应 当 附 听 证 笔 录 和 发 给 听 证 代 表 的 资料 。 第 二 十 一 条 听 证 报 告 应 当 作 为 行 政 机 关 行 政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二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 误 导 决 策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依 法 依 纪 追 究 听 证 机关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行 政 责 任 和 纪 律 责 任 。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3 年 。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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