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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婚姻的思考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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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婚姻的思考3篇.docx

    对婚姻的思考3篇 对婚姻的思索第1篇 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别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别权利义务加以涉及。并且忽视、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例犹如居义务。而且在现行婚姻法中存在反射性爱护的现象。法律只关切夫妻与外部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例如称谓(姓名)是与外界交往中才会有这类纠纷发生。参与社会生产和工作也是与外部世界相联系才会存在的法律事实:安排生育义务更是与国家安排生育政策联系紧密。这三项权利义务的发生都不仅仅存在婚姻内部,它因为对社会秩序,国家利益发生影响而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又加之受社会主义制度下提倡的男女同等原则的影响,反射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就是主要爱护已婚妇女合法权益,而没有基于夫对妻、妻对夫的个体身份权利的规范和爱护。这种立法选择与当时安排经济的大环境有关,安排经济下人的概念常为国家的人、社会的人、家庭的人,而忽视了人本身为个体人的权利。并且受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家族本位观念的某些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我国由来已久,因而婚姻内部的权利义务没有得到法律的关怀,只偏重了婚姻作为整体与外界可能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现阶段,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将人还原为个体的人,法律应当深化到婚姻内部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并完善。笔者仅对夫妻人身权利的一部安排偶权的内容进行探讨,并对侵扰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加以探讨。 (二)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 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犹如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恳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互帮助权等。它是指配 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探讨配偶权的内容有必要借鉴西方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一切现代法学探讨成果。世界许多国家,如英、法、德、美、日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配偶权主要规定有以下内容,值得我国借鉴。 同居权 同居权是指夫妻互有情感恩爱以及充分和正常性交的权利,包括夫妻有权共同确定双方婚后的居处。同居是指共同饮食起居以及满意对方合理的性欲要求而言。德国民法典条第款规定:夫妻互负有共同婚姻生活之义务,日本和法国等国家的民法或婚姻法有类似的规定。原创:同居权是公民性自由权和性隐私权派生的权利,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必定产生的权利。婚姻性质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虽然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根本属性,但并不能否认婚姻的自然属性的重要,婚姻失去了自然属性就不能称为婚姻了。男女两性生理差异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然基础。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定要求。同居权合理地将人的基本需求置于婚姻家庭制度的爱护之下,确定同居权的存在是理智地承认婚姻的自然属性。笔者反对那种认为废止同居权可以培育和促进夫妻感情,推动新型社会主义婚姻关系发展的说法。这种观点抹杀了性爱是爱情的基础,抹杀了婚姻的自然属性,是不行取的。其次,把同居权作为配偶权内容加以规定是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从婚姻缔结起先配偶一方的性自由权就已听从夫妻同居权。婚姻当事人双方也明白婚姻的缔结意味着夫妻共同饮食起居和夫妻间的性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就是对同居恳求权的承诺,假如不想担当此义务,可选择不结婚。因此,对同居权的规定也是符合婚姻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其三,对同居权的规定在革命依据地法律中可找到先例。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条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但有正值理由不能同居者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年婚姻法第条也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之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同等。这些规定都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别性。由于后来左的思潮影响,把夫妻同居权视为资产阶级法律的内容加以排斥。但夫妻同居的事实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本身存在,法律调整夫妻关系就不能回避对配偶权中同居义务的规范。在现行的司法说明中其实也对同居权有所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年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裂开的若干详细看法中规定了判决离婚的条标准,作为司法说明,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第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判决准予离婚,这条标准的未同居生活该如何认定,就有赖于对同居生活的认定,而同居权在现有的法律中不存在,造成了司法说明和法律本身的冲突和漏洞,法律规定不能相互呼应,因此同居权的规定是特别之必要的。其四,规定同居权也是爱护妇女权益的须要。司法实践,有大量案例是丈夫无正值理由不履行同居义务,长年累月借居异地他乡在外寻欢作乐,既不寄钱回家也不回家探亲,已构成遗弃,因为法律没有这方面权利的规定,妇女往往求告无门,有关部门也无法可依,难以爱护妇女权益。规定夫妻的同居权,可以避开发生现实中的纠纷和执法中的困难,因此,法律对同居权的确认就是对夫妻基本权利的确认和爱护。对同居权的规定就是要用法律对夫妻同居行为进行正确指引。首先,应科学界定同居权的含义是指夫妻共同饮食起居以及满意对方合理的性欲要求。其次,规定所谓满意对方合理性欲要求,是以合理、正值为限,不得违反妻之意志,或在妻患病时暴力强行性行为。德国民法典在条规定:妻之一方对他方在建立共同生活后所提出之恳求,如明显为滥权或婚姻已裂开,无承诺之义务。我国也可借鉴这种规定。当然还应规定同居义务之抗辩理由:有正值理由如工作、学习等造成的两地分居不能同居,他方不得认为其未履行同居义务。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 贞操是旧时指女子不失贞或从一而终的操行。旧时把贞操和贞节相等同,守节操的女子被视为贞节妇女,立贞节牌坊。其实质是对妇女单方面的限制,而丈夫却可以在外寻花问柳。但现代社会把贞操和贞节相分别,贞节是对女子而言,贞操已扩大为男女不为婚姻外之性交的良好操行,遵此操行,谓之贞操。法国和瑞士民法典规定:夫妻应互矢忠实。资本主义国家尚如此规定,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要求夫妻相互忠诚。夫妻关系中,相互忠诚,情感专一是我国传统彰扬之美德,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组成部分。法律和道德都是通过规范或确立某种原则观念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而法律原属于道德中最重要的部分,唯其重要,才把法律从道德中提炼出来给予法律形式,因此我们应依据时代的要求,把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细胞,婚姻华蜜,家庭和谐对整个社会安定局面意义重大。忠实义务是维护婚姻家庭的一项道德标准,这也是婚姻的社会属性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更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须要。从法理上讲,忠实义务也应当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同居权是忠实义务的基础,配偶同居权又是公民性自由权和性隐私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公民的性自由权指的是公民依照自己的意志确定自己正值性行为的权利,我国性自由权是婚姻自由权的下属权利,随婚姻的缔结,公民原有的性自由权因性行为对象的选定而使其成为受配偶身份限制的同居权。当然,随婚姻的解除,同居权则因为配偶身份限制的取消弹性返回性自由权的原位。公民的性自由权为肯定权,对世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解除任何第三者涉足婚姻,侵扰该权利。也正是同居权的肯定性和排他性引伸出夫妻相互忠实,互负贞操的义务。它确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原则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其三,将忠实义务规定为配偶权的基本内容,是为其他立法供应法律依据,忠实义务由道德上升为法律,规定成义务后,可以对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插足、通奸、姘居等不道德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对有过错配偶进行惩处,对受害配偶进行补偿和救济。 相互协作权 指夫妻共同生活中,相互帮助的权利和义务。婚姻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体,夫妻应基于配偶身份关系而彼此协作,相爱以情,相濡以沫,在物质和精神上相互支持,遭受困难时相互救助。社会主义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爱情是人类高尚的情感,相爱的夫妻在生活中相互协作是最基本的道义要求。相互协作权不仅包括经济上的相互支持还包括精神上的相互安慰。所谓少年夫妻老来伴也表明白这层含义。生活帮助在现实中表现为相互陪伴,相互照看。另外包括救助功能。它是婚姻的保健功能。配偶的相互陪伴照看也只有婚姻家庭才能担当,而其他任何社会机构都不行能代替,据有关资料表明,单身汉的死亡率高于已婚者,这与夫妻相互帮助不无关系。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之不足是把夫妻人身权与财产权不分,用夫妻的扶养义务涵括一切物质、精神的内容。当配偶遭受危急,一方见死不救,或配偶重病卧床,一方弃之不理,这种违反和善风俗的作为在法律上却没有依据可以惩处。因此,规定相互协作权意义很大,违反帮助救援义务的配偶构成遗弃,受害配偶得恳求离婚并精神损害赔偿。 日常家务代理权 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务与第三人为肯定法律行为时,对他方发生连带责任。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须要处理的事务甚多,特殊在经济方面,如 每件事都要共同实施,则不胜其烦。法律规定夫妻各方在单独处理时均得代理对方,即互为代理人。这种代理是由夫妻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授权代理和法定代理均有不同,代理不以明示为必要。日常家务指的衣、食的制作与取得,子女的抚养,家俱电器的生活用品的购置,服务人员的雇佣,对亲友馈赠礼物,家庭生活必需的借贷等等。在家庭生活中夫妻所做的一切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夫妻之间有特殊限制,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爱护善意第三人交易之平安。 (五)其他权利 广义的配偶权还包括:()扶养权;()监护权;()离婚权;()收养子女权;()居处商定权;()行为实力欠缺宣告权;()失踪宣告权;()死亡宣告权;()继承权。 (三)侵害配偶权的责任和救济 年婚姻法对配偶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规定,很不全面,尚须完善。却没有法律对侵扰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如何惩罚,侵权人担当怎样责任以及对受害配偶怎样救济如此种种进行规定。目前,在民法通则中涉及婚姻家庭权利的限于以下两条,民法通则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爱护。但是在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却没有这两条的责任条款。因而仅有的这两条尚不涉及配偶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只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爱护婚姻内部权利不受侵害的作用。我国传统观念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很深,配偶间侵权也好像是家务事的一部分不须深究。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在现有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个人的权利将是法律的终极关怀,将变更过去立法所受的家庭本位观念的影响,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界定。夫妻在对外关系中可以是一个婚姻生活共同体,但内部又是单个的个人,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侵害配偶权的第三人担当应有的法律责任,才能爱护受害配偶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爱护夫妻关系的稳固。从现阶段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通奸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保持非法性关系为通奸。通奸违反了夫妻之忠实义务,侵扰了配偶权另一方的忠实恳求权。 重婚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并且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忠实恳求权。 恶意遗弃配偶一方无正值理由不履行同居义务或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遗弃必需是主观上有有意、客观上须有违反同居义务和帮助义务的遗弃事实,而且此事实尚在接着之中。 虐待配偶一方受另一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不堪同居之虐待指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不行忍受的苦痛,致已达不堪接着共同生活的状况。当然不堪同居的详细状况要看配偶双方受教化程度,身体状况以及风俗习惯和其他状况斟酌是否达不堪同居。 以上几种行为外,还包括配偶的不贞、羞辱,限制配偶的行动自由等等配偶间的侵权行为,有些行为是与第三者共同构成侵权,如通奸、重婚、不贞等,有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单独侵权行为如遗弃、虐待、羞辱,限制配偶行动自由等。这两类行为都是对配偶正值合法权利的侵害,应担当相当的责任。对重婚、虐待等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刑罚加以惩罚,对尚未构成犯罪,但影响恶劣,使受害配偶身心得到很大损害的,如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通奸姘居等违法行为其他适当形式的惩罚。配偶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夫妻的特别身份,因此这类侵权有其特别性。例如在国外的民法和婚姻法中对这类侵权行为确定为婚姻足以提请离婚和法定分居的理由。把实行了侵权行为的配偶视为过错配偶,在离婚判决中使过错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如丢失离婚诉权,丢失婚姻利益,支付扶养费等,我国要视详细状况借鉴国外的作法。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可以是无过错方恳求离婚理由,同时离婚中要求过错方担当民事责任。对配偶权的民法爱护手段有其他法律手段不行替代的作用和效益。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重要的是使受侵害的权利能得到复原,通常侵害人身权的民事救济首先采纳停止侵害,消退影响,复原名誉,赔礼致歉等责任方式。对于配偶权这种特别人身被侵害以后采纳停止侵害的方式是必要的,但由于配偶间侵害通常具有隐秘性,也就不适用停止分割、复原名誉、赔礼致歉这几种方式。因此比较可行的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肯定的金钱损害赔偿来惩处过错方,补偿无辜配偶。当然在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上,不适用民法公允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因为精神损害造成的损失是间接的,不应以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来确定侵权方民事责任。精神上的损失虽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但并不是不能用金钱补偿的。原创:当然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要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大小,侵权行为的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影响。还应当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实力(包括经济现状和可预料的将来的经济状况)采纳了以上方法后,人民法院还要对过错方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民事制裁方法。总之对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既要通过刑事、行政责任惩处侵权配偶,还应以民事责任的方法补偿无辜配偶的精神损害,做到综合爱护。 四、结语 本文着重论述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我国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从而使大量婚姻纠纷无法可依,爱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因此,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势在必行。 对婚姻的思索第2篇 岁月的脚步总是在不经意间轻轻的拂过我们的脸蛋,回眸的瞬间感动于我们走过了太多的路,看到了太多华蜜与不华蜜的围城风景。其实每个人由于性格不同、生活经验不同、各自成长的环境不同、受教化的学历层次不同、社会背景不同、人生观不同、价值观不同、爱情观不同,对婚姻的理解和相识也不尽相同。婚姻是一门很困难的学问,因为它涉及到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道德学、地域差别、传统文化、宗教信仰、民风民俗等多种内容的学问。相爱简单,相守难。浪漫的爱情不现实,现实的婚姻不浪漫。现实生活中有的男人或是女人或许更适合做挚友,并不适合做夫妻。或许他(她)们会是一个好父亲或好母亲,但不肯定是一个好妻子或好丈夫。三十岁到四十五岁之间是分分合合、婚姻最为浮躁和脆弱的高峰时期,爱情在经验了几年或十几年婚姻生活风雨飘摇的长跑洗礼之后,大都渐渐乏累下来。婚前的含情脉脉、柔情似水、温文尔雅、无微不至,变成了婚后的横眉冷对、剑拔弩张。婚前的卿卿我我、如胶似漆、甜言蜜语、朝思暮想、牵肠挂肚,变成了婚后日复一日、习以为常、聚精会神、聚精会神的看电视,热衷于热火朝天、废寝忘食、夜以继日、乐此不疲的网聊、打嬉戏和夜不归宿的喝酒、打麻将和打牌,电视、电脑和牌桌占去了夫妻间许多应有的沟通和沟通的时间,于是,彼此间缺乏至少的信任和理解,心灵的默契越来越远。旷日长久的争吵,事无巨细的家务劳动,抚养和教化孩子的重任,周而复始、琐碎、单调、枯燥的平淡生活,假如两人不能适时调整心态,专心经营婚姻,多给对方一些理解、宽容、呵护、爱护、信任和敬重,就很简单各奔东西、分道扬镳。 现在的人开放和现实,他(她)们不会为不华蜜的婚姻委屈和束缚自己,不情愿忍受半点的迁就和凑合,在他(她)们的眼中,离婚现在都快变成时尚和潮流了。其实就我的感觉,目前中国人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婚姻都在为孩子、为住房、为经济而牵强凑合。造成婚姻不华蜜的因素有许多:1.功利型的婚姻,为走捷径而达到某种目的婚姻,男女都有。男人想通过婚姻找一个家庭和社会背景良好的女人做跳板,这样他可以坐享其成、坐享其成、不费吹灰之力、轻松自如的比别人少奋斗几年或十几年,来达到他轻而易举的进入政坛或满意他对金钱和权利的渴望。而女人则通过婚姻来达到变更自身命运的目的。如:通过男人从今摆脱贫困的地位或希望通过男人出国和找到一个满足的工作或调动一个好工作。2.性格不合,这是离婚中的经典语言。3.经济基础,对金钱无止境的追求。4.夫妻双方文化层次上的差异。5.性生活不和谐。6.责任和义务的淡薄。7.南北方人饮食、生活习惯和性格上的差异。8.人品。9.志趣、爱好相差悬殊。10.两人追求的目标和志向不同。11.婆媳之间的冲突。12.教化孩子的方式、方法不同。13.在生活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喋喋不休地唠叨、锱铢必较、吹毛求疵、永无止境地挑剔、好高骛远,在事业上不思进取,得过且过。14.男人拈花惹草、喜新厌旧、见异思迁,女人水性扬花、红杏出墙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婚姻裂开的缘由。 有的时候想:婚姻犹如炒股,找一个潜力股、绩优股还能看到发展的曙光,华蜜美满还有可能向你招手,假如你运气不佳,摊上一个垃圾股,那你就只有终日以泪洗面、捶胸顿足、痛不欲生,恨不得一头撞死。所以说婚姻可能是我们的其次次生命,或可能上天堂或可能下地狱,第一次生命是父母给的,或贫困或富贵,或农村或城市,我们都命中注定无从选择,而其次次生命却是你的老公或是你的太太给的。我们却可以从中把握。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婚前擦亮双眼看缺点,婚后糊涂一点,最好是闭上一只眼睛看优点。男人分为三种:1.既有事业又重家庭的男人。这样的男人是男人中的精品、佼佼者,是优秀的男人,当然这样的男人可谓是凤毛麟角。 2.事业型男人。3.家庭型男人。假如婚姻中的男人,这三种类型都不属于,那他就是无赖加混蛋了。世界上的好男人或是好女人或许许多,但不肯定都让我们遇到,不要奢望用婚姻来改造一个人几十年养成的性格和坏习惯,与生俱来的劣根性往往是根深蒂固的,改造好的可能性几近为零。围城中的婚姻要么适应,专心经营,要么解体,既简洁又困难。 对婚姻的思索第3篇 始终以来我都对人们常说的婚姻中男女双方性格要留意互补的说法不以为然,因为我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爱情犹如口香糖,初时甜甜蜜蜜,时间长了味同嚼蜡,面对大千世界的各种诱惑,人的欲望,人的感情是最经不住推敲的一种东西,爱情也是最不能许久的。距离能产生漂亮,同样,距离也能产生疏远和厌倦,婚姻也一样。假如夫妻两人都有共同的爱好、爱好和品位相配,你还可以黔驴技穷牵强凑合下去维持婚姻,假如没有,那可真是有点话不投机半句多了。试想一想,两个骨子里各行其是的人,或许可以相互迁就一时,但要想在今后婚姻生活的漫长岁月中找到时时能撞出心灵的火花可就难了。激情过后是什么?是平淡无奇、枯燥乏味、是对感情的麻木、是对爱人为你付出一切的熟视无睹、天经地义并且麻木不仁。岁月的洗涤,琐碎的柴米油盐,生活的日子在没有涟漪的一模一样、平平淡淡中渡过,而外面的世界是如此的丰富多彩,充溢诱惑,我们的激情也在年复一年、日复一日,事无巨细的生活中渐渐淡化直至泯灭,美妙、甜蜜、温馨、浪漫、华蜜的爱情也只能在我们的睡梦里遨游了。 中国人婚姻的质量普遍不高,现实中貌合神离、同床异梦、名存实亡、苟延残喘的婚姻比比皆是。也正因为如此,电影、电视、小说等文学作品才会大肆渲染那荡气回肠、缠绵悱恻、天长地久、海枯石烂的爱情故事,牛郎织女、梁山泊与祝英台、罗密欧与朱丽叶的经典故事之所以喜闻乐见、经久不衰、让人们咀嚼品尝,就是因为它浪漫凄美和有距离的美,让我们产生想像和完备。但假如把她们的故事放在历久弥新的现实生活中,可能就不会这样完备无缺了,现实生活终归是残酷的。所以这些文学作品大多没有美妙的结局,让人为主子公产生缺憾,但正是因为这种缺憾才避开了日后在现实婚姻生活中的平淡、琐碎、单调、枯燥,有时甚至是无聊,或许更多的是无奈和从彼此的相处中渐渐的由容忍走向习惯再走向自然的渐渐磨合之中。责任和义务也从今拉开婚姻的帷幕,伴随人的一生。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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