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企业立法理论的建议-如何完善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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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企业立法理论的建议-如何完善立法.docx
完善我国企业立法理论的建议:如何完善立法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企业立法现状的论述,提出应在企业立法的定位、企业的法律形态、企业立法的基本原则、企业立法的基本规范、企业立法的体系5个方面完善企业立法理论,从而为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供应理论依据。关键词:完善;企业立法;建议一、我国企业立法的现状在企业立法的定位上,实行全部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别,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确立企业相对独立的法人资格。诚然,实行两权分别、扩大企业自主权,对于增加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而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是必不行少的基本条件。然而,我国企业改革的实践已充分证明,由于两权分别并不能从根本上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国有企业仍旧无法摆脱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的窘境。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现状是法律上的国家全部,事实上的多个部门和地方政府全部,企业仅在名义上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健全。在企业立法体系的构建上,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全部制性质、企业所处的行业和涉外因素为标精确定企业的法律形态,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门别类的立法。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模式原来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开放以后,有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20世纪80年头中期以后,由于发展企业横向联合和试行股份制,又出现了联合企业和公司。这样的企业法律形态及其相应立法适应我国安排经济企业管理体制,便于国家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同全部制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手段。但这种具有“身份”性质的企业分类与立法,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却大相径庭。正如一位外国学者在分析我国企业法规体系时指出的那样:“对中国企业法的分析给人留下的是相当混乱的印象。”二、以创建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企业立法的定位以创建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立法的定位,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定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产权清楚、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特点。特殊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担当保值和增值责任;企业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执行部门和监事会的设置和运行,形成调整全部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集体之间关系的制衡约束机制,将企业的盈亏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促进企业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明晰产权关系,法律上将产权关系理顺,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主体。“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清楚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必需从立法上给予企业法人财产权。国家作为投资者虽然是企业财产的全部者,但只是在其投资份额这个层次上拥有全部权,对企业内多个投资份额总和所形成的整体企业财产不享有全部权。国家全部的投资份额,一旦投入企业就丢失了实物限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在投资份额上享有的全部权仅是一种终极的全部权或称之为价值形态的全部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则是指在企业整体财产层次上享有财产全部权,对企业支配的全部财产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代企业能够实现投资者全部权与企业法人财产全部权在不同层面上完全分别,从而使企业成为健全的市场主体和独立的法人。三、以组织形式、法律责任为标精确定企业的法律形态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责任性质为标精确定企业的法律形态,是指依据肯定的标准在法律上对企业加以界定和分类后所确定的企业形式,是企业在法律上的类别形态。确定企业法律形态的意义在于:法律确认某种类型企业,确定各类型企业的法律地位、基本权利和义务及责任,规定国家对各类型企业的基本政策和管理要求,并在立法上分别以各基本类型企业为规范对象制定综合或单行的企业法律、法规。根据上述3项标精确定企业的法律形态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企业立法体系是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例。尽管分属两大法系的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其它方面的法律制度各异,但关于企业的法律形态的划分却基本相同,企业立法体系的依据和目标模式也大体一样,这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法律形态及其立法的基本规律。综合运用上述3项标准,一般把企业的法律形态确定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3种。通过上述法律标准来明确企业法律形态,有助于确定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给予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使企业之间困难的经济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转化为受法律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既便于企业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也有助于国家对企业的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保证经济公允和社会公正。四、以同等原则作为企业立法的基本原则市场是天生的同等派。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只有公正、同等的竞争才能保证稀缺的资源流向有效益或高效益的目标,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组合和配置。任何一个企业进入市场均无特权,都要同等地接受市场的评价与选择。同等竞争的要求在企业立法上的反映就是同等的原则。只有实现这一原则,企业在竞争中才能机会均等并接受同一规则的约束。根据同等原则,企业立法必需实现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变。英国法学家梅因指出:“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身份”代表主体的不同等性,“契约”则代表主体的同等性。企业法律地位同等是其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企业市场行为的同等则是其同等竞争的基础。这就不仅要求企业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同等,而且还要求这一行为在立法上同等,即从法律上确认参加市场竞争的企业在其人格、待遇和发展机会等方面均相同。“当立法者被禁止在其立法中进行不合理分类时,这就在同等阶梯上又进了一大步。假如事实是这样,那么法律效力便受到了这样一种要求的约束,该要求就是: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需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像的对待。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根据普遍的正义标准在实质上是相同或相像的。”这说明,立法上同等对待,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五、以商事法律规范作为企业立法的基本规范企业既是一种民事主体,又是商事主体,还是一种经济主体,究竟哪一种法律主体性最能反映企业的法律本质呢?要揭示企业的法律本质,首先要看哪一个主体性能给企业以精确、合理的法律定位,哪一个主体的外延最能和企业的各种形式相吻合。就企业的民事主体性而言,指企业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与行为实力,可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但社会中的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企业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之分,其只是民事主体中的一小部分,民事主体性并不能揭示出企业的法律本质。说企业是经济法主体,是指企业是经济法主体中的经济活动主体之一。除此之外,经济法主体还有经济管理主体,而经济活动主体除了企业外,尚有个体经营者、承包或租赁企业的个人等。可见,不仅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就是经济活动主体的范围也远非企业所能涵盖。说企业是商事主体之一的商事组织,是因为企业是一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已成为商事主体的主要形态,在商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是独立的商事主体。政府对企业的行为重在宏观调控和引导,对各个企业的干脆管理削减,被限制在非常有限的必要范围。根据“国家调整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要变更立法规定国家管理过宽、过细、过死的状况,尽可能削减企业法中的经济行政规范,进一步加强商事法律规范,并使之成为企业法的基本规范,不论是企业外部的经济交往还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可大量适用商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样就可以切断政府过多干预企业微观活动的法律脐带,使企业真正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事主体。六、以企业主体法、企业发展法为主线构建企业立法体系综观各国的企业立法,大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针对企业的组织立法,主要涉及企业的组织体系、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另一方面是有关企业发展方面的法律,主要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企业组织立法为一国企业体系的确立和企业组织的管理与运行供应了规范基础,而企业发展立法对企业的发展供应产业经济政策支持,两方面的企业制度尽管表现方式各异,但却是任何一个国家企业发展所不行或缺的。企业组织法涉及企业组织的设立、组织管理与运作,属商法范畴。而以爱护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发展法体现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属经济法范畴。因此,在有关企业的组织立法中,应尽量削减国家在企业设立后的行政干预;而企业发展的立法应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在激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也要充分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之所以让经济立法担负起这一功能,是因为经济法的政策性较强,在不断改变以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的性能上远强于商法,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允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以企业发展法在激励企业规模化的同时,扶持广阔中小企业的发展,二者并不冲突。做大一批企业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WTO规则下的国际竞争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又是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秩序、爱护社会弱者之必需。日本在战后为复原经济,大力扶持一些大企业,形成了三菱、三井、住友、丰田等大企业集团,同时又制定了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母法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从制度环境、金融财政、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赐予大力支持。有观点认为,在企业的发展上,除了对中小企业进行爱护和扶持外,还应把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和限制放在重要位置上。参考文献:1、弗·明策尔.中国现行法人制度评论J.比较法探讨,11010(1).2、宋忠廉.我国企业立法的轨迹与方向J.经济经纬,19101(1).3、任尔昕,马建兵.论我国企业立法的宏观思路从商事立法的角度分析J.法学,2022(4).4、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载J.中国法学,2000(1).5、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作者单位: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