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规制和完善-金融经营规制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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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规制和完善-金融经营规制法律制度.docx
试论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规制和完善|金融经营规制法律制度 关键词公证员;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保障体系公证员是公证处的主要成员,世界各国一般称为公证人。公证职业从产生起就具有肯定执行国家公务的性质。1802年,法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公证法公证人法,规定公证人属于公务员,同时又允许其自由执业,使公证人职业具有了国家公务员和自由职业者的双重身份。随后,大陆法系的德国、意大利等不少国家都在立法中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使得公证人身份的“双重性”成为通行做法。我国公证员性质在法律上的界定目前处于进一步探究和完善当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我国公证制度也处在变革当中,公证体制改革正在探究和进行,因而相应公证员概念的界定也与公证制度的整体发展相一样。因此,我国现阶段对公证员定性的表述主要为“公证员经法定的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特地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人员。从公证法上述有关公证员的定性来看,这种表述是基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阶段总体上还处于完善阶段而确定的。通过大量实践看,我国公证制度中所体现的公证员法律地位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相比已经不相适应,与公证员所担当的社会职能相比已经有所滞后。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发展速度很快,公证行业执业范围日益广泛,公证的法律责任更加重大,公证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占的地位日益重要,而公证法给予了公证员更多的法律职能、更重的法律责任以及更严格的准入门门槛,在这种状况下,却没有给予公证员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没有赐予公证员相对等的职责和权利,这使得公证员的责权利相失衡,导致公证员面临着诸多执业风险,干脆影响了公证员队伍及公证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为了保障公证职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须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进行持续的规制和完善。一、要建立健全公证法律和制度体系,实现公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公证法为依托,加快健全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优化结构,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形成科学、系统、分类明晰的公证法律体系。一是仔细贯彻公证法,修订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加强宏观指导。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方面可以保障公民、法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公证的业务类型也会增多,对公证自身事业来说,也创建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有利发挥更大作用,树立更大的公信力。二是进一步修订和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和运行程序,把公证法律体系和工作制度体系连接好、构建好,对现行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建立完善的公证业务、公证档案管理、公证质量抽查、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为规范公证管理工作和公证执业活动供应详细依据和遵循,逐步建成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为支撑的公证执行制度体系,保障公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加强公证组织机构的建设,促进公证职能的充分发挥公证工作是以服务为宗旨,预防纠纷为目的,遵循法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建设,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有效适应新形势新改变,形成强有力的组织执行力,开拓公证业务范围,促进工作质量提高,有效维护公证公信力,切实做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随着公证体制改革,各级公证机构要根据公证法的要求抓紧进行调整设置,力争达到履行职能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相适应,不断提升公证机构的自身建设水平和业务工作质量。三、探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进一步明确公证员法律职责和法律地位在现代法制社会里,制度的最佳表现形式毫无疑问就是法律。只有出台公证员法,才可以从法律层面上对公证人的法律性质、公证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任命程序、公证人的职务范围、公证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详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规定,才能够从根本上促进公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须要探讨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参照我国现已颁布的检察官法、律师法、法官法,系统地阐述公证员的性质、任职条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执业保障等等,细化公证员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公证员的权益。要借鉴国外的公证员立法的阅历,例如法国早在1802年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公证人法,日本于1908年颁布了公证人法,德国于1961年颁布了公证人法,要结合我国实际,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员法。四、加强公证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公证公信力我国的公证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能否建立,关键就在于公证员队伍。加强公证员队伍职业化建设,燃眉之急。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须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建设;一要完善公证员考试选拔制度。司法部于2001年11月发布了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年月发布了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看法,提出“对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申请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要对其业务实力、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实习制度”。因此,各地公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进一步细化公证员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工作制度,设立科学、专业的考试标准,建立科学的遴选机制和严格规范的程序,辅之以定期的培训,加快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从从事律师司法等工作且具有肯定资质条件的人中选任优秀的人员进入到公证员队伍当中,提高公证员队伍整体素养。二要建立科学的公证员绩效考核制度。公证员的实力标准可以有许多衡量指标,例如学习经验、专业特点、专业考试成果、公证员资格、执业阅历等。建立科学、规范的公证员绩效考核体系,可以为公证工作实现健康、快速发展供应人才保障,可以科学考核和真实测评公证员具备的综合素养和实际工作实力。现代公证绩效考核体系包括业绩考核和素养考核两大部分,将两者综合运用,可以构成科学的公证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公证员的主动性,有利于达到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和谐发展。三是加强公证员的培训教化。为强化公证队伍的责随意识、法治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要实行全员培训、理论研讨、案例分析、专题讲座、主题实践、观摩学习、考试竞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岗位培训活动,努力提高公证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业务素养。培训教化要注意建立长效机制,以强化业务培训为主线,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化为侧重点,形成基本素养教化培训、预备职业培训、在职培训、学历培训、专业学问和高层人才培训等培训制度,推动公证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五、完善公证员执业保障体系,削减公证执业风险要建立公证事前风险防范制度,从源头上、规章上、机制上防止执业风险。一要在公证行业内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网络,保证随时查询到公证机构所办理公证事项的相关信息,既共享公证行业内部的信息,也共享整个社会的信息资源,可以尝试与公安、民政、教化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一般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公证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二要建立公证赔偿制度,我国公证赔偿是一种同业分担与保险商业信用相结合的赔偿机制。公证赔偿制度是公证机构担当公证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司法部在公证改革方案中,要求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的财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干脆经济损失。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担当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于赔偿费用,由公证机构从提取的赔偿基金中担当。要强化公证执业风险基金赔偿制度,每个公证机构可以从每个公证员的收入中提取肯定数额的资金来投保商业保险和设立个人风险基金,为公证员解除后顾之忧,这将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个人的公信力和过错责任赔付实力,为提高整个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度供应了牢靠的物质基础,确保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编辑/永安)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