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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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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docx

    2022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20xx年2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会颁布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平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须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化,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托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详细事务。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帮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扬教化;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扬;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提倡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帮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刚好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状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扬教化,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询问、求助,为公众供应养犬信息服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惩罚等信息共享。第八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第九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急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急犬的,应当对危急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记;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危急犬的详细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犬只诞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详细方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安机关发觉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诞生三个月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担当法律责任;(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四)有专人管养犬只;(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二)有独立的居所。第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确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依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状况确定。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干脆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第十八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一百零一元,其次年起每年三一百零一元。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由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九条 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缘由须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其次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一)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的;(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将犬只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妥当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其次十一条 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禁止买卖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其次十二条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诞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状况;(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状况;(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状况;(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状况;(七)违法养犬行为;(八)犬只伤人状况;(九)其他事项。其次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妥当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平安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共2页,当前第1页12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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