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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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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2022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20xx年5月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省、市工业园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需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依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须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限制性具体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第四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爱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爱护规划为依据。第五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纳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其次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xx)执行(见附录三)。第七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限制性具体规划确定运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限制性具体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在限制性具体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像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运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根据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第八条 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限制道路红线围合的邻居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邻居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邻居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二)不能成邻居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建设。第九条 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限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第十条 限制性具体规划未严格覆盖的城市一般区域主要限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1规定。在已批准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轨道站点几何中心周边半径500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意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其建设地块的主要限制指标可在表2-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2-1规定上限的1.2倍。注: 1. 建设项目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其详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限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限制指标。3. 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限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2-1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限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架空部分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供应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进深小于16米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用作绿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商业建筑体量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十三条 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单套户型内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5.4米,大型商业用房的建筑高度可依据功能要求确定。住宅标准层平面单套户型内的通风采光槽面宽不宜大于1.5米。不同户型之间通风采光槽面宽不宜大于2.4米。除低层建筑外,住宅户型内不得出现三面以上进行封闭的天井。房与房之间原则上不得设置框架及连板。各单套户型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阳台、卫生间、厨房等)不得设置框架及连板。如确有须要,套型与套型之间、套型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结构梁和板的围合总投影面积(框架外沿算)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5%。第十四条 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意表2-2规定的指标要求。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根据国家规范执行。2.商品住房项目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5%,且需相对集中建设。第十五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爱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表2-3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支配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三)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24班。第十六条 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运用再生水。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激励实行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水(废水)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再生水需求量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建筑区等;(四)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等。第十七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二)总用地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第十八条 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设置类似住宅户型的办公空间,不宜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在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中,必需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全天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幢建筑可不超过两座。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意消防、交通、抗震、环保、平安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爱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其次十条 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间距满意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房、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四)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六)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拟建项目包含以上类型建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有影响的,均须依据以上规定的日照标准对其修建性具体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分析。建筑日照计算分析的相关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纳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建筑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具体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必备技术依据,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机构须对供应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精确性负相关法律负责。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已批精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拆迁意向的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其次十一条 建筑的间距在满意日照、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的限制要求同时,还须不小于表3-1、表3-2和表3-3中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间比例限制要求的,同时执行表3-1、表3-2、表3-3中的相关规定。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其次十二条 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二)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纳能同时满意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低层无窗的非居住建筑,建筑与非建筑实体畸角距离按表3-2、表3-3的规定限制。第四章 建筑退让其次十三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爱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需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平安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符合本章规定。其次十四条 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意以下规定:(一)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现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然后依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条款中规定。(二)地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开发用地需满意表4-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限制表的规定。注:H为拟建建筑高度。(三)地界另一侧为已有现状建筑的,拟建建筑除满意相关建筑间距的限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满意表4-1的最小值限制规定。(四)地界另一侧为公共空间的,本市的城市道路不设日照要求规定,但其两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应遵照本章中的城市道路退距条款执行。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意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其次十五条 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马路路面边线50米;(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马路路面边线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限制;(三)昆曲、昆嵩、新机场高速、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等高速马路建筑退让马路路面边线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限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限制,其他路段按101米限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101米限制;(四)该范围内的主要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规划均按35米进行马路路面宽度限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五)立交桥区域,建筑原则上须布置在由匝道起点相连形成的多边形限制线(各立交桥区域的详细退让按批准的限制线执行)以外。其次十六条 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详细规定如下:(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马路、高速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50米;(二)二级马路两侧各不小于30米;(三)二级以下马路(不含乡村道路)两侧各不小于10米;(四)马路用地界线和隔离带以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经城乡规划与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拓服务性车道等;(五)沿穿越村镇、城镇的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马路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其次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的距离应满意如下要求:高速铁路≥50米;准轨干线≥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30米;(二)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四)铁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危急品厂房及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其次十八条 建筑后退湖泊、水库与山体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滇池沿岸建筑退让按滇池爱护条例要求执行;(二)阳宗海沿岸建筑退让按阳宗海爱护条例执行;(三)饮用水源水库与可供应休闲消遣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其它水库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150米;特别水库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四)建筑后退山体爱护绿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其次十九条 河道退让要求:(一)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的退让:1.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河堤的距离不小于50米。2.若在河道退让限制线内还有城市道路(含规划)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还需同时满意城市道路的退让。(二)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以外的河道的退让:1.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外的河、沟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的退让要求: 沿一般河道退让距离不小于30米。 沿沟渠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2.在一般河道或沟渠退让限制线内还有城市道路(含规划)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还需同时满意城市道路的退让。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层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一)一般区域,不小于表4-2规定:注:1、 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50米限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限制。2、一般区域指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和特定区域外。(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不小于表4-3规定:(三)特定区域按批准的有关具体规划、城市设计或爱护规划等执行。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第三十一条 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及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马路边缘(或规划限制红线)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规划道路限制红线不少于30米。第三十二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满意相邻两条道路退让要求且不小于5米,特别区域按批准的具体规划和爱护规划等执行。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中小学、宗教文化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在表4-2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并结合临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布置疏散缓冲空间,以满意人流、车流集散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意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庭院)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均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爱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长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4-5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限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提倡提高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城市建筑应充分考虑审美需求。老城区新建及改造建筑应体现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意城市文脉的持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新区建筑提倡采纳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注意顶部处理,多、低层住宅提倡采纳坡顶屋面。第三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四周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限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在文物爱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爱护单位四周的建设限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限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爱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具体规划的,应当先按要求编制爱护区域的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视觉景观分析,提出限制高度和爱护措施。共2页,当前第1页12第21页 共21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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