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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民法通则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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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民法通则意见.docx

    2022民法通则意见大家了解什么是民法通则看法吗?不了解的话,我就跟大家讲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吧,欢迎大家保藏!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须要,依据宪法和我国实际状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阅历,制定本法。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同等。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允、等价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扰。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安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章 公民(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第九条 公民从诞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一律同等。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 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居处,常常居住地与居处不一样的,常常居住地视为居处。其次节 监 护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实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实力的人担当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挚友情愿担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当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当监护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当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挚友情愿担当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当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当监护人。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爱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爱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担当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依据他健康复原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其次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斗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斗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其次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挚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实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次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其次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斗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斗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其次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实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次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恳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赐予适当补偿。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其次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其次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其次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其次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担当;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担当。第五节 个人合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根据协议,各自供应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安排、债务担当、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运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确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担当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三章 法 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歼灭。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其次节 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 全民全部制企业、集体全部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担当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担当。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缘由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缘由。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四十八条 全民全部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担当民事责任。集体全部制企业法人以企业全部的财产担当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全部的财产担当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担当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赐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躲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刚好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遇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须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须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四节 联 营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全部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担当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担当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根据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担当民事责任。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安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起先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二)显失公允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起先起无效。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全部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其次节 代理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担当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托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托付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托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托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托付代理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托付人签名或者盖章。托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托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旧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 托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须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刚好告知被代理人,假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状况下,为了爱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托付或者代理人辞去托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实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复原民事行为实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实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缘由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歼灭。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财产全部权和与财产全部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七十一条 财产全部权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 财产全部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全部。国家财产神圣不行侵扰,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全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全部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化、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全部的其他财产。集体全部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的,可以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集体全部的财产受法律爱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全部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爱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爱护。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共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担当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七十九条 全部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全部。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赐予表扬或者物质嘉奖。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八十条 国家全部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全部制单位运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全部制单位运用,国家爱护它的运用、收益的权利;运用单位有管理、爱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全部的或者国家全部由集体运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爱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八十一条 国家全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全部制单位运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全部制单位运用,国家爱护它的运用、收益的权利;运用单位有管理、爱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全部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全部制单位和集体全部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爱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全部的或者国家全部由集体运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爱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全部的矿藏、水流,国家全部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全部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八十二条 全民全部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爱护。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根据有利生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允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阻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解除阻碍,赔偿损失。其次节 债 权第八十四条 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根据确定的份额共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根据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担当的份额。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打算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酬劳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独创创建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运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运用的权利。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纳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根据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担当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供应肯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根据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爱护。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三节 学问产权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酬劳等权利。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爱护。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爱护。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觉享有发觉权。发觉人有权申请领取发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嘉奖。公民对自己的独创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嘉奖。第四节 人 身 权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一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确定、运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出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运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一百零一零一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公民的肖像。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出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爱护,禁止用羞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爱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七条 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担当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短暂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实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遇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担当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赐予适当的补偿。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条 对担当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须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刚好实行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刚好实行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缘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复原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遇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觉权、独创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退影响,赔偿损失。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复原名誉,消退影响,赔礼致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四周环境有高度危急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假如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有意造成的,不担当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记和实行平安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担当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八条 因正值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担当民事责任。正值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担当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担当民事责任。假如危急是由自然缘由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担当民事责任或者担当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实行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担当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连带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担当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当监护人的除外。第四节 担当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四条 担当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解除阻碍;(三)消退危急;(四)返还财产;(五)复原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退影响、复原名誉;(十)赔礼致歉。以上担当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有特别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内,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缘由消退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接着计算。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实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全部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居处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居处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处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九章 附 则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全部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根据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根据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起先计算。规定根据日、月、年计算期间的,起先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起先计算。期间的最终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终一天。期间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39页 共39页第 39 页 共 39 页第 39 页 共 39 页第 39 页 共 39 页第 39 页 共 39 页第 39 页 共 39 页第 39 页 共 39 页第 39 页 共 39 页第 39 页 共 39 页第 39 页 共 39 页第 39 页 共 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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