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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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docx
2022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急货物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监督管理,预防和削减港口危急货物事故的发生,爱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维护港口平安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和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港口危急货物重大危急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港口危急货物重大危急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急源),是指根据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急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急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其次章 辨识与评估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急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急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急源进行平安评估并确定重大危急源等级。港口重大危急源根据其危急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急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平安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平安评估,也可以托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平安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急源进行平安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港口经营人须要进行平安评价的,港口重大危急源平安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平安评价一起进行,以平安评价报告代替平安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急源平安评估。 第七条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急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根据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纳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平安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第八条 港口重大危急源平安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精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港口重大危急源基本状况; (二)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纳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 (六)平安管理措施和平安技术措施; (七)事故应急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急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平安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急源平安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急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急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急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火灾、爆炸或危急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和干脆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以上事故的,或影响到公共平安的; (五)外界生产平安环境因素发生改变,影响重大危急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第三章 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急源刚好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港口重大危急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急货物平安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港口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及平安操作规程; (六)平安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急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看法和应急演练安排; (八)平安评估报告或者平安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急源场所平安警示标记的设置状况; (十)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急源进行辨识、分级,完成港口重大危急源平安评估报告或平安评价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急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报送的港口重大危急源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备案,出具港口重大危急源备案登记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不予备案。 港口重大危急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刚好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急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刚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急源备案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港口重大危急源备案材料报送省级港口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急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级港口主管部门下一年1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平安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技术措施;对港口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刚好实行措施消退。 第4页 共4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