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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保险合同模板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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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保险合同模板八篇.docx

    2022年保险合同模板八篇保险合同模板八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特别有必要的行为。信任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保藏。保险合同 篇1答辩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因民事诉讼原告刘元碧等人亲属谢万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看法:1、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干脆的关联,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与本次诉讼。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干脆的法律关系,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亲属谢万平死亡的侵权者,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原告与肇事车辆粤l02116驾驶员周广远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粤l02116车挂靠车主惠州市安骏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骏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保险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恳求权人,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除被保险人以外,没有其他受益人。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告方不负任何责任。况且,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审理的,假如那样的话,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序诉权,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反的。2、本答辩人与被告安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等同于无过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xx年3月23日,是在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道路交通平安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法院不能根据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解提出的诉讼恳求,来判决本答辩人担当无过错责任。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但强制三者险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目前的强制三者险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保险公司不应当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担当保险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借鉴学习国外的做法,把保险人本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从便利受害者的角度,干脆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并不是要保险公司为受害者自己的责任受过。保险公司本身是没有干脆对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这个义务。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说保险公司"可以"将计算出来的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干脆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不是"必需"。道路交通平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从便利受害者、简化手续的角度,由保险公司把本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干脆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只能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相应地担当保险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已出台探讨稿,从该(草案)的内容可以理解出国家对于强制三者险的立法精神及真实涵义。强制三者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采纳统一的费率标准,假如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话,其费率标准将会大大地高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费率。而不象目前存在5万、10万、50万甚至100万元等不同的保险责任限额的状况。参考目前上海、北京等地统一以4万元作为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来履行强制三者险赔偿责任等状况,即将制定的强制三者险限额不行能定在如本案保险合同的50万元这么高。而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样的原则,保险公司并没有根据无过错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来收取保费,当然不应当履行无过错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本答辩人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答辩人仅仅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通过被保险人这个桥梁才产生对其次者的保险给付义务,但这个义务是间接的,只在本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垫付责任,不存在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与被保险人担当连带责任,更不存在对整个事故损失担当保险赔偿责任。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受害人谢万平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同等缘由负同等责任,所以受害人谢万平自己应当担当事故损失40%的民事责任。因而,本案原告把全部事故损失都要求本答辩人担当的诉讼恳求明显是不合理的。本案涉及到两个赔偿责任计算标准,一个是侵权的被告对原告方的侵权赔偿责任,因为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xx年1月23日,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_(以下简称说明)生效之后,当然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保险合同 篇2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运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担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责任;(三)依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担当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全部、保管或限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干脆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XX、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干脆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干脆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处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支配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担当;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供应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帮助。(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缘由造成多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四、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依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供应肯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马上将其送交本公司;3.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觉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马上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订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担当。五、总则(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二)保单无效假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三)风险变更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依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状况下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丢失保险利益;2.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四)保单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五)权益丢失假如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实行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丢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六)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供应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觉任何缺陷或危急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急未被解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足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帮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六、特殊条款下列特殊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殊条款为准。保险合同 篇3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遇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运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运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遇人身伤亡或财产干脆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缘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责任免除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三)人工干脆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五)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接着运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九条 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斗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运用保险拖拉机;(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运用保险拖拉机;(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保险期限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刚好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赐予受理看法,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刚好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刚好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刚好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刚好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刚好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帮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供应相关的事故证明。其次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其次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其次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遇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其次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八条 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为3%。(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的确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0%。其次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加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供应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恳求,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接着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样。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起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起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保险合同 篇4甲方:乙方:为了做好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的管理、运用订立如下协议:一、票据领用(一)、甲方依据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安排和支配,托付乙方负责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授权乙方干脆向中宁县财政局购买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和县财政局有权对乙方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行为进行跟踪监督。(二)、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作为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只限于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收取,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运用范围,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混用。(三)、乙方在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运用过程中,如发觉联次不全、缺号、毁损以及因其他不适应接着运用的问题,应刚好与甲方或县财政局联系,由县财政局负责予以调换。(四)、乙方必需依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缴销、领用制度,以及定期销号制度,指派专人做好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相关管理工作,妥当保管所领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以及各下属网点的票据运用指导工作。二、票据的运用(一)、乙方在收取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时,必需向缴费当事人刚好出具社会保险费机打收据,严格做到一人一次一票,不得几个缴费人或几个缴费年度合开一张收据。(二)、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一式三联,自带复写,无须套用复写纸;乙方填写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费收据时,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金额大小写规范、相符,如填写失误,应另行开具,严禁刮擦涂改,作废票据必需注明“作废”字样,三联俱全,完整保存,不得随意撕毁、丢弃;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序时、依次装订,以备核查。(三)、乙方在出具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费收据时,必需严格根据社会保险费收费收据出具规定,做到出具规范,依次运用,不得跳号或者空号,并在收据联加盖经办人和银行收讫印章。三、其他约定(一)、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确保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刚好解缴甲方收入户,保证资金的平安完整;如有遗失甲方有权根据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最高缴费标准予以惩罚。(二)、在协议履行中,如发生本协议中未规定的其他特别状况,应有双方协商解决。(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方各持一份,报财政局一份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保险合同 篇5装修材料“陷阱”当心翼翼还是买到“歪”瓷砖自贡市民范女士,在贡井蓝光·贡山1号买了套房,今年开春后,就起先正式装修。“我托挚友找了一家看似比较正规的小型装修公司,和他们约定,材料由我自己负责购买,他们只负责设计和施工。”范女士说明说,因为她有一位挚友对装修材料比较懂行,在这行也有一些熟人,所以就托这位挚友带着她去购买材料。“那段时间,挚友还特地请假,带着我到马吃水建材市场等地方选购材料,在选瓷砖时,最终选购了一款较为知名的品牌瓷砖。”范女士说,在挚友的鉴别下,范女士用不菲的价格,购买了这款瓷砖。满以为买到高品质瓷砖的范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买到的其实是“仿货”。没隔多久,范女士老公的一位对装修比较熟识的挚友前来参观新居,看到新居里堆放的瓷砖。细致鉴别后,告知他们,应当是买到了“仿货”,范女士听后,又拿去请其他的专业人士鉴别,最终证明,的确是买到了“仿货”。读本支招选择装修公司可到相关部门查证资质“假如特别注意新居的设计和品质,还是应找当地最知名的装修公司,这类公司一般都有资质,而且阅历丰富,设计的质量和装修的品质都较高,遭骗的可能性较小。”已在装饰装修行业干了10多年的自贡市民高先生介绍,这类公司一般都已在当地形成品牌效应,或者是全国、全省连锁的装修品牌企业,对施工质量、流程管理等都比较严格,也比较在意公司的外在形象,不会轻易做出欺诈消费者的事情。他介绍说,假如觉得大公司价格太贵,可以找一些有资质但是规模一般的公司。另外,还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证该装修公司是否有资质,不要轻信过分夸大的广告和价格过低的装修公司。“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就是你的亲朋好友要是有人最近装修过的房子,你去看一下,谁的装修质量最过关,而且价格相对低廉,那么这家公司就值得你参考。”“装修房屋,消费者还是应当依据自己的需求来。”高先生说,假如有某方面的资源,比如能找到熟人设计出满足的方案和效果,就不必花这笔钱再请装修公司来设计。假如消费者比较懂行,也可以自行购买材料。总之,把没有把握的,交给专业的人员来做,而自己有把握的,可以自行解决。这样一可以省一点花销,二也可以避开在这些环节被忽悠。签订装修合同 细微环节越多越全越保险“装修合同肯定要签,而且肯定要在装修前签,并且将装修过程中尽可能多的细微环节全部想到,在合同上明确好权利义务,避开最终出现分歧时大家扯经。”高先生说,合同是装修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消费者千万不要轻视。假如一家装修公司不情愿签合同,那你最好别找他们为你装修,说不定其中就有“猫腻”。他介绍说,合同中最重要的,是规范好一些重要的细微环节问题,比如进场时间,完工时间,各种材料的品牌、型号、数量,施工详细要求,出现纠纷如何解决,违约责任,等等。“另外在付款方面,最好和装修公司约定付款方式,进行分期付款。比如签订合同进场后,支付一部分,水电排线等工程完成后,再支付一部分,最终木工、油漆工完工后,支付一部分,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金额。详细的状况,可以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详细的支付方法,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避开被装修公司忽悠,削减风险。”“另外,在材料费、结账单、购买材料等几个环节,最简单出现消费者被忽悠的状况。”高先生说,一是因为消费者本身对这个行业不熟识不专业,对比如购买材料如何识别真假等,无法很明确地进行推断。二是疏忽大意,比如在结账单及合同上,一些装修公司有意多算账目,或者合同内容含混不清,导致最终合同没有效力,对消费者来说,最简单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费心又费劲。保险合同 篇6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其次条 投保条件(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先、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起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起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起先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起先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担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接着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接着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第六条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样身故时,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3.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4.斗争、军事行动或动乱;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七条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 篇7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人为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现将该合同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 。本人在此以前或将来的申请均为无效。若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担当,全部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转让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受让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保险合同 篇8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遇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复原、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遇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输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起先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斗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起先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起先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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