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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范文汇编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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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范文汇编六篇.docx

    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范文汇编六篇关于保险合同范文汇编六篇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那么一份具体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保险合同 篇1平安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平安依法担当的平安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保证平安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具体了解。经营者保证平安义务的责任类型:1、干脆责任。“从事住宿、餐饮、消遣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恳求其担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说明确立了经营者的干脆责任。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损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记,一般人很难发觉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损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类型的特征为造成损害的干脆缘由不是由于干脆加害人的行为,而是负有平安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留意义务,是因为这种未尽留意义务的行为而干脆产生的损害,这时候的责任,就是负有平安保障义务的人的干脆责任。根据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就是干脆责任,以区分对他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所致损害负责,原则上是为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因此应当是干脆责任。经营者担当干脆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值信任,例如信任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平安性要求。(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急限制范围。(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急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限制。(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平安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担当相应的补充责任。平安保障义务人担当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平安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说明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平安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将住店的旅客杀害,抢劫犯在银行营业场所抢劫顾客的钱财或损害顾客的身体,顾客到餐厅用餐、与他人发生争吵而遭到毒打,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偷、被打等,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其含义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别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担当民事责任。例如,受到其妻子损害的丈夫,干脆加害人就是其妻,应当由其妻担当责任。要精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干脆责任人担当赔偿责任,干脆责任人没有赔偿实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干脆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平安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担当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需留意的是,经营者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担当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干脆侵权人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依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经营者担当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干脆根本缘由。(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平安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缘由。(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符合上述条件,经营者应担当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在担当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这是一种单向的追偿权,即实际担当责任的经营者可以向终局责任人、干脆侵权的第三人追偿。这一责任设计完全符合侵权的缘由力理论分析。所谓“缘由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缘由中,每一个缘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缘由为主要缘由,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缘由为次要缘由,其中主要缘由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大的缘由力,而次要缘由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小的缘由力。分析缘由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确定加害人是否担当民事责任和担当多大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类型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从缘由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干脆根本缘由,而经营者的不作为并非损害后果发生的缘由,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假如经营者勤勉主动地履行其平安保障义务,则极有可能避开损害的发生。因此,经营者违反此义务只是侵权成立的条件,而非缘由。保险合同 篇2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其次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峻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据医学及临床阅历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削减,该削减部分视为效力终止。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第六条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二、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三、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保险合同 篇3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帮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化、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遇意外事故时,能得到肯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儿童保险合同范本。第一章 投保条件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刚好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责任。其次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其次条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损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损害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损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化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状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瞒或违约行为。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4。由于斗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6。因各种缘由造成医疗费支出。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第四章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第六条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损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化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化金减半。第七条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损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假如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合同范本儿童保险合同范本。第五章 生效、失效、复效、退保第八条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起先生效。第九条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第十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复原效力。第十一条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需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第六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刚好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供应下列证明: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2。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单位代号:_填单日期:_年_月_日分户号:_保险合同 篇4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起先及交付保险费其次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起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复原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复原。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接着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接着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接着有效。保险合同 篇5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成立,对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也同样作出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也就是说,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的资格,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条件。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时,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即使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仍旧无效。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假如投保人丢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需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其意义在于:第一,遏制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其所规定的风险事故不是必定发生的,而保险金的支付却以这种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假如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这种保险必定带有的性质。其次,防止道德危急的发生。所谓道德危急,是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后,为图谋保险金而违反道德,有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行为。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若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很简单发生道德危急。第三,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是以保险利益为依据确定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合同 篇6一、保险责任第一条 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运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其次条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本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二、除外责任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依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责任;2.由被保险人担当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全部、照管或限制的财产的损失;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销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5. 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安排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同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论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义务第四条 保险人应当按原约定刚好缴纳保险费。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供应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产品责任保险合同范文节选!第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马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协作本公司刚好查勘处理。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解决。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尽力抗辩,并实行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八条 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本公司导致风险改变的各种重要状况(设计、工艺、原材料、运用说明等),并依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本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四、赔偿处理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第十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责任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缘由造成多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协商解决的赔偿数据为依据。五、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本保险单所保产品须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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