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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保险合同模板合集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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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保险合同模板合集七篇.docx

    2022年保险合同模板合集七篇保险合同模板合集七篇现今许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加,合同的运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合同 篇1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人为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现将该合同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 。本人在此以前或将来的申请均为无效。若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担当,全部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转让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受让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保险合同 篇2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分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明显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许多相像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分。表现在:一、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二、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三、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四、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五、保证的程度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担当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斗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状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恳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六、适用的法律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分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需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明显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说明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保险合同 篇3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斗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运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3.运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运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干脆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五)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接着运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保险期限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刚好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赐予受理看法,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保险合同 篇4债权人(甲方):_保证人(乙方):_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供应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一、乙方供应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二、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担当保证责任。四、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5第一章 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其次章 保险期限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 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实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部分劳动实力、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 斗争或军事行动;4.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 保险费率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须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起先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下列单证:1. 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 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3.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合同 篇6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许可证号码:负责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样,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干脆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扬、介绍、举荐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询问;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运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担当。(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须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状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依据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担当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供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扬材料;(六)仔细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供应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三)取得甲方供应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扬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供应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托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与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四)帮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状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隐私;(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扬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刚好通知甲方;(十)保险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恳求后,刚好转告甲方。第十三条保证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保险代理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一)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样看法,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样可以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瞒甲方;5、运用不正值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隐私;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1、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2、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实力;3、乙方丢失劳动实力;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值理由,未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五)甲方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根据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保险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八条附则本保险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附件: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依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保险代理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保险代理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实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刚好通知你公司。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保险代理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保证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年月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月日说明:(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供应下列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收入和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供应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保险代理合同续签协议甲乙双方协商一样,按原保险代理合同条款续签保险代理合同。新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保证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年月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月日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旗、区)保险合同 篇7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的传统处理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明显效率低、高成本的特点,尤其不相宜处理案情简洁、标的额较小的保险合同纠纷。随着保险消费者快速、低成本处理纠纷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了大量探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市的派出机构也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摸索出若干种新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模式。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格式化和专业化的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常常发生因投保、续保、理赔而发生纠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但是这两种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也具有不行避开的缺陷:首先,纠纷处理费用高,许多小额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不得不放弃应有权益。其次,纠纷处理时间长。被保险人常常在漫长的.诉讼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却步,放弃了维权的努力。再次,纠纷处理专业性差。从实际状况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保险学问普遍比较薄弱,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最终,执行有难度。某些保险公司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迫使被保险人对一审判决作出让步,有意提起二审,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赔付义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也不主动履行判决书,迫使被保险人交纳申请执行费。伴随着我国加入时间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尤其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发20xx23号)发布后,建立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非常急迫的任务。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相关的五种模式上海模式。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上海模式在法律上应归属人们调解制度范畴。甘肃模式。由于采纳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应归属于仲裁范畴。安徽模式、山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确归属的法律制度范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荐模式。在保监会举荐模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应采纳哪种法律模式,但在“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部分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机构采纳调解模式此外,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纳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以上五种模式的关系。前四种均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第五种模式,制定主体虽然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该文件已明确其性质为“指导看法”所以,这五种模式相互平行,没有效力等级区分。纠纷解决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保监会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仅依据通知建立新的就纠纷解决机制,不但难以与现有制度连接,也破坏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2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若干制度评析2.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构和人员(1)保监会模式。规定“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在详细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2)甘肃模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实际是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聘请了若干保险业工作人员作为仲裁员。(3)上海模式。调解委员会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各方查阅。调解人员的选定基本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4)安徽模式。裁决员在主裁人领导下,负责详细裁决和调解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裁决可以采纳裁决员或者裁决组的形式。但对裁决组的人数未作规定。(5)山东模式。纠纷调解工作由本会办公室从本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纠纷涉及调解员任职保险公司的、调解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有人受聘于当事保险公司的,该调解员回避。综合以上状况,有几点重要问题的对比:1)是否须要实行合议方式处理纠纷。从以上模式看,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必需实行合议方式,有的供应了合议和独任两种模式供实践中选择。实行独任方式更有利于时限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采纳合议制简单失去快速处理机制的优势。2)回避范围问题。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均对被保险人一方没有强制约束力,被保险人一方可以接着实行其他方式维权。所以,当调处人员与争议的保险合同没有干脆厉害关系的时候,可以不回避,这也切合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流淌较大的现实。2.2案件处理时限(1)保监会模式。调处工作应当独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2)甘肃模式。依据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3)上海模式。调解工作应当独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4)安徽模式。对于裁决纠纷,裁决员或裁决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裁决完毕。(5)山东规则。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2.3 案件处理经费:保险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处理合同纠纷不是法律给予的职责,国家没有拨款,因此确定这项制度存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经费问题。(1)保监会周延礼主席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但对保险公司一方,各地区可以依据详细状况来探讨是否收取费用”(2)上海模式。调解员因调解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各方在调解意向书中约定分担和垫付的比例。(3)安徽模式。规定了经费的来源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划拨的费用”“参与裁决机制的会员公司交纳的费用。”“其他合法收入(如询问费等)。”(4)山东模式。“调解纠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索赔纠纷调解承诺书中承诺“同意担当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其收费除了会费以外,应当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在上海模式中,实行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而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险同业工会调解收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3几点建议在当前保险市场诚信问题突出的状况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者须要共同面对的困难艰难任务。笔者认为,建立该制度必需从根本上把握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从宏观上,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置身于我国司法体系之中,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照搬国外模式往往脱离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造成目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不能适应中国实际,缺乏生命力,甚至在许多省市根本无法开展或开展后形同虚设的现状。这种脱离中国实际的做法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定位不清。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仲裁机构;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但在详细规定上又违反了人民调解制度详细规定;还有许多地区根本没有定位,在机制设立的文件中以保监会通知为依据,缺乏坚固的制度根基。二是现有的探究还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普遍对纠纷处理机制抱有戒备。1.试点规定不利于保险公司。大部分规定无论输赢,均由保险公司担当费用。2.诉讼和仲裁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作出的处理仅仅约束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在处理后不得再通过诉讼仲裁寻求爱护,被保险人则可以不受约束,即可以选择接受该处理结果,也可以反悔并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更多利益。3.“强制裁决”涉嫌违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均强调了人民调解须要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不行以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应当双方自愿,不行以强制裁决。三是被保险人也对这种机制充溢了怀疑:1.处理纠纷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各保险公司的在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其公正性受到怀疑。2.部分保险公司不参与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这些公司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快速处理机制的爱护。为了获得双方信任,必需公允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损害任何一方基本权利和不公允待遇都会使这种实践丢失生命力。笔者建议:第一:在收费问题上,假如将机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应当收费;假如将制度定位为仲裁制度,则根据相关规定收费。其次:在处理机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制度资源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避开在探究中失去制度根基。第三:充分敬重合同双方看法,取消强制裁决和剥夺一方诉讼权的规定,只有在双赢的前提下,才能充分体现调处机制的优越性。第四:终止各地区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探究,建立全国统一的模式,以适应全国保险统一市场的要求。参考文献1 王利明.司法改革探讨.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2 左为民,李玉福.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xx年版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中国保险市场年报,20xx年版4 杨华柏.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xx.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5 陈依维.保险学问百问百答.机械工业出版社,20xx年版6 贾林青.保险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xx年版7李宏勃.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高校出版社,20xx年第32页 共32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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