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docx
-
资源ID:10361405
资源大小:31.67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2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docx
202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近日,辽宁省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公布征求看法稿。下面是中国人才网我整理的关于20xx年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内容,欢迎阅读!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看法为了进一步增加立法的公开性、透亮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看法稿)全文公布,并附关于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解读、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比照表,征求社会各界看法。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xx年2月3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看法稿提出看法。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看法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箱: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邮政编码:110132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看法稿)一、删除第十四条。二、将第十七条与其次十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夫妻生育第一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者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完全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子女数。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支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支配生育两个子女。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详细方法由省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的时间,依法享受政府供应的母婴保健和安排生育服务。四、删除第十九条。五、删除其次十一条。六、删除其次十二条。七、将其次十三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给再生育通知单,并报县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八、删除其次十四条。九、删除其次十五条。十、删除其次十六条。十一、删除其次十七条。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作为其次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十三、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八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赐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嘉奖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担当落实责任。十四、删除第四十四条。十五、删除第四十五条。十六、删除第四十七条十七、删除第五十三条。此外,对条文依次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依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关于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解读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于20xx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先后三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公民实行安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xx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安排生育法的确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刚好落地,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在调查探讨和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看法稿)。此次修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安排生育法的确定为法律依据,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指导看法,并借鉴了其他省份条例的修改状况,依据我省省情和安排生育工作实际,重点修改有关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文。主要做了三个方面修改和调整:一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体现便民服务。将条例第十七条和二十条合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重点对可以支配再生育的条件加以明确。为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修改其次十三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删除了与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是调整完善嘉奖保障措施。修改第三十一条,将增加产假60日的嘉奖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同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的嘉奖待遇。为了保证老人老方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赐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嘉奖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担当落实责任。三是深化安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改善相关公共服务。修改第十八条,原则规定要建立健全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明确并强化各级政府向群众供应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同时,删除了带有强制性服务色调的第十四条、其次十七条,删除了与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相适应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此外,对条文依次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20xx年1月19日辽宁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比照表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