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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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考核管理办法.doc
风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考核管理办法(此附件仅作为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时,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考核管理办法本办法提出的要求,并未对所有细节做出规定,也并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标、行业标准、中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标准及本协议约定的精品工程的要求,如有最新版本,按最新版本执行。1. 目的为加强工程施工建设管理,提高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合同管理受控、在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火电项目精品工程创建及评价管理办法、中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标准中有关精品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评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等有关规定,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程。3. 安全管理3.1 安全目标:3.1.1 安全文明管理目标3.1.1.1 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3.1.1.2 不发生轻伤事故;不发生群伤事故;3.1.1.3 不发生重大机械、交通、火灾事故;3.1.1.4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3.1.1.5 不发生大面积传染和急性中毒事件;3.1.1.6 创无事故工程,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3.1.2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3.1.2.1 现场设备、材料定置摆放且整洁有序,施工道路畅通无障碍;3.1.2.2 安全设施完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率100% ;3.1.2.3 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规范;3.1.2.4 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3.1.2.5 创造文明整洁的工作环境。3.1.3 环境保护目标3.1.3.1 杜绝噪音、粉尘污染,不损害林木、植被;3.1.3.2 施工和调试阶段的污(废)水排放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要求;工业废水实现达标排放,施工废油回收率100% ;3.1.3.3 施工区做到卫生、干净、整洁。3.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通用要求3.2.1 施工场地管理各负其责,交通运输道路畅通,各临时生产设施、力能供应装置和材料设备堆放布置协调合理,并满足防洪、排水、防火等各方面要求,确保整个施工场地布局紧凑合理,符合施工流程,节省用地,文明整齐。3.2.2 施工承包商在其所给定的施工场地内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建造临时建筑。施工承包商不得在其给定的场地外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3.2.3 施工承包商对施工总平面布置进行调整,若超出本工程范围内占用场地,应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待项目法人回复后方可实施。3.2.4 在设备组合场及材料堆放场中设备材料的摆放,要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不得随意摆放,项目法人及监理公司将定期对货物场的摆放情况和安全文明情况进行检查。3.2.5 材料与设备的堆放场地,应与施工道路、施工通道相对分开,并应有标准化的安全设施和标志。材料、设备堆放与现场临时堆放,均应达到此类型的库存标准。3.2.6 现场用的力能管、线布置应尽量采用暗敷管线,或采用临时沟道,并有明显的标志。3.2.7 施工承包商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防火、防洪管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3.2.8 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排放都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排。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设置垃圾堆放场,并进行分类摆放,并及时进行清运处理,以防造成污境污染。3.2.9 施工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布置施工道路,以保证交通畅通,防止施工道路布置不合理造成施工运输中断。3.2.10 严禁履带或无胶轮的特殊车辆、大型工程机械在不加路面保护的情况下在正式道路上行驶。3.2.11 所有超高运输车辆或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由施工承包商统一协调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承包商的各类履带式机械、中型压路机械及超重件运输机械进入厂区或施工现场必须按批准的、指定的路线通行,对道路、设施及地下设施造成的破坏由当事施工承包商负责修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任何机械不允许在电缆下面或靠近电缆的地方施工。所有车辆在施工现场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所有车辆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要求。3.2.12 大型起吊机械必须经检验或验收后方可使用,检验或验收证明应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公司提交,同时经发包人起重管理专业审查,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3.2.13 进入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安全规程要求妥善保管、存放、使用。所有施工用气瓶必须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要求资质,严禁气瓶混装运输或混装使用或安全附件缺失,施工用气瓶必须在监理和项目法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程师处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与考核。3.2.14 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法人对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牵头、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3.2.15 承包商用于本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质量和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3.2.16 出现由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3.2.17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3.2.18 业项目法人/承包商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3.3 安全职责3.3.1 监理人职责3.3.1.1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如因监理工作失误或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监理人应负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并接受发包人的经济处罚。3.3.1.2 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发包人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3.3.1.3 审查承包人的安全资质、安全与健康管理工作程序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3.3.1.4 监督检查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3.3.1.5 审查施工承包人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3.3.1.6 审查设计人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3.3.1.7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3.3.1.8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3.3.1.9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人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3.3.1.10 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3.3.1.11 协助发包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3.3.1.12 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3.2 发包人职责3.3.2.1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设置安监部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按时组织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3.3.2.2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3.3.2.3 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合同。3.3.2.4 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供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3.3.2.5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3.2.6 对承包人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3.3.2.7 在监理审核的基础上,对承包人的安全资质、施工安全措施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并监督实施。3.3.2.8 开工前对承包人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一般常识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说明施工场地周围的不安全因素,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3.3.2.9 在有危险性的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人员易摔伤、电气伤害等及可能引起意外伤害事故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包人应设置监护人,发包人随时抽查、监督承包人执行情况。3.3.2.10 发包人配合监理人对各承包人交叉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施工场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情况,施工反“三违”情况等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包人整改,必要时进行处罚。3.3.2.11 承包人单位施工人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规定时,发包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发包人安全监督部门会同监理可按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进行处罚。3.3.2.12 发包人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过错,如违章指挥、强令承包人冒险作业等,发包人将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3.3.3 承包人职责3.3.3.1 承包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承包人的资质审查由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审查确认),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贯彻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3.3.3.2 承包人服从监理负责制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3.3.3.3 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3.3.4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全面责任,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贯彻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对于大型施工项目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随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3.3.5 根据中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必须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按规定参加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解决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3.3.3.6 承包人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所有工作人员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3.3.7 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执行有关规程和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措施,认真执行关于现场文明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有关规定,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及安全措施,如施工点设置防护围栏等。3.3.3.8 向发包人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3.3.3.9 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交底(以签字为准)。3.3.3.10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安规等法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并将考试成绩报发包人安监部门、监理人处存档。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主要技术工程人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3.3.3.11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治安等法规。3.3.3.12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机动车辆、施工机械档案齐全,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对于大型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3.3.3.13 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对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擅自拆除、移动。如因施工需要拆除移动的,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3.3.3.14 承包人各种设备、物资自行看守保管,发生被盗、遗失,自然灾害等损失一律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3.3.15 承包人必须接受行业、监理人、发包人的依法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人的安全监督人员。承包人的负责人对监理人、发包人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3.3.3.16 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防汛、机械伤害、人身触电、防止塌方伤人、高空坠落等事故应急预案,并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还应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3.3.3.17 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管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其施工范围内,组织好本单位的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由于承包人的设备、设施有缺陷或管理不善,在承包人施工工地范围内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不论受伤害者是否是承包人的职工,承包人都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并接受发包人的相应考核。3.3.3.18 承包人必须按照中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安全文明的策划和布置工作,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保持现场整洁有序、物料码放整齐。3.3.3.19 本合同价款中单独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理人应及时责成其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到位时,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补救措施,相应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支出。3.3.3.20 承包人必须全方位地、全过程地负责其施工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地和工程施工秩序良好,以避免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火灾事故。如因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规程不全,施工管理不善,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力,施工机械缺陷等原因造成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承包人除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外,还应接受发包人相应考核(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3.3.3.21 按照发包人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分包人,承包人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3.3.3.22 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发包人、监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发包人规章制度的违章指挥指令,并向安委会汇报情况;如果错误的执行了“违章指挥指令”造成事故,承包人将承担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3.4 考核处罚3.4.1 违反目标处罚3.4.1.1 施工期间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执行事故调查部门意见。3.4.1.2 发生死亡事故1000000元/人次。3.4.1.3 发生重伤事故500000元/次。3.4.1.4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施工机械事故50000元/次。3.4.1.5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50000元/次。3.4.1.6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0000元/次。3.4.1.7 发生一般设备或一般火灾事故(重复发生加倍处罚)2000元/次。3.4.1.8 发生一般误操作事故(重复发生加倍处罚)5000元/次。3.4.1.9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等恶性误操作事故(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10000元/次。3.4.1.10 发生轻伤事故2000元/次。3.4.1.11 严重未遂事故2000元/次。3.4.2 违章处罚3.4.2.1 高空作业类3.4.2.1.1 高空作业未经过培训,无有效证件上岗200元/次。3.4.2.1.2 高处作业不正确佩挂安全带100元/次。3.4.2.1.3 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200元/次。3.4.2.1.4 高空作业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易落件清理不及时,没有防落物措施100元/次。3.4.2.1.5 高空作业临空面没有设置临时栏杆等防护措施200元/次3.4.2.1.6 发生高空落物未造成人员伤害和其它损失的(造成人身伤害和其它损失的按事故处理)200元/次。3.4.2.1.7 高处作业危险区下方未按规定装设牢固安全网、保护棚,垂直交叉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200元/处。3.4.2.1.8 发生高空坠落(造成伤害的另按事故处罚)500元/次。3.4.2.1.9 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措施100元/处。3.4.2.1.10 在高处平台边缘、孔洞边缘等容易发生高空坠落的场所倚坐栏杆休息100元/处。3.4.2.1.11 恶劣天气安排室外高处作业100元/处。3.4.2.2 脚手架与架板类3.4.2.2.1 使用的脚手架未经验收或无合格证200元/处。3.4.2.2.2 在人行道上架设的脚手架影响通行作业100元/处。3.4.2.2.3 用钢模板代替架板100元/处。3.4.2.2.4 脚手板未采取固定措施100元/处。3.4.2.2.5 脚手架没有搭设合格的平台、通道、腰栏、踢脚板及人员上下爬梯100元/处。3.4.2.2.6 坡道无双栏杆或防滑措施100元/处。3.4.2.2.7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200元/处。3.4.2.3 安全网类3.4.2.3.1 按规定该挂设安全网的地方没有挂设及悬挂高度不合格500元/处。3.4.2.3.2 安全网破损或不合格200元/处。3.4.2.4 遮栏、护栏、围栏、警示牌3.4.2.4.1 孔(洞)、沟道无防护措施200元/处。3.4.2.4.2 施工现场应设安全标示牌、警告牌而未设者100元/处。3.4.2.4.3 阳台、楼板屋面等施工区域工作无安全防护栏杆、警示牌等安全防护措施,或措施不可靠200元/次。3.4.2.4.4 现场挖坑、断路未装设明显警示牌或安全围栏,夜间无警告指示灯100元/处。3.4.2.5 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具类3.4.2.5.1 使用无三证(入网证、合格证、鉴定证)的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具200元/件。3.4.2.5.2 安全工器具或防护用具缺少检验合格证或过期失效100元/件。3.4.2.5.3 梯子架设不稳固,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100元/次。3.4.2.5.4 电动工器具金属外壳没有可靠接地100元/次。3.4.2.6 个人防护类3.4.2.5.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施工班组的休息室除外)100元/人.次。3.4.2.5.2 安全帽不合格或佩戴不规范50元/次。3.4.2.5.3 使用不合格劳保用品或工器具100元/次。3.4.2.5.4 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或没有防触电措施进行作业100元/次。3.4.2.6 事故机械类3.4.2.6.1 大中型起重机械告知书、安全使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未报审3000元/件。3.4.2.6.2 对新装、拆迁、大修后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未按要求邀请技术监督局检验和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2000元/件。3.4.2.6.3 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如:无证驾驶车辆、操作起重机械、非起重工指挥吊车作业、非起架工搭设或拆除脚手架、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等)200元/次。3.4.2.6.4 施工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失灵300元/处。3.4.2.6.5 旋转机械无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合格200元/处。3.4.2.6.6 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200元/处。3.4.2.6.7 起重作业不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500元/次。3.4.2.6.8 起吊、悬挂重物钢丝绳在棱角处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300元/次。3.4.2.6.9 使用不合格的起吊索具500元/次。3.4.2.6.10 起吊重物时,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500元/次。3.4.2.6.11 用栏杆、金属架杆或脚手架作起吊承力点200元/次。3.4.2.6.12 手拉葫芦的起重链双股改单股使用或直接捆绑重物300元/次。3.4.2.6.13 在带电设备或高压线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安全距离不够没有采取措施500元/处。3.4.2.6.14 酒后驾驶车辆或操作施工机械500元/次。3.4.2.6.15 在吊物及机械起重臂下行走、站立或作业100元/次。3.4.2.6.16 乘坐非载人吊笼200元/次。3.4.2.7 施工用电类3.4.2.7.1 刀闸、插座无盖、破损,带电部分裸露、防雨、防潮措施不力,所用保险不规范100元/处。3.4.2.7.2 电源箱内接线不规范,不使用专用插头,配电箱进出电线未固定,门未关,设备老化超负荷使用100元/处。3.4.2.7.3 擅自搭接电源100元/处。3.4.2.7.4 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200元/处。3.4.2.7.5 电气设备及设施,未按规定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100元/处。3.4.2.7.6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内作业不使用行灯照明100元/处。3.4.2.7.7 配电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未采用三相五线制100元/处。3.4.2.7.8 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接线要求100元/处。3.4.2.7.9 配电箱安装不可靠,周围杂草、杂物多100元/处。3.4.2.7.10 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未使用规定的安全电压照明灯具100元/处。3.4.2.8 焊接作业类3.4.2.8.1 氧气、乙炔瓶混运、混放、混用或安全距离不够500元/处。3.4.2.8.2 电焊机一、二次电源线裸露,氧气、乙炔胶管破损或漏气200元/处。3.4.2.8.3 电焊机金属外壳没有可靠接地200元/处。3.4.2.8.4 电焊机不使用自动开关,电焊把导线接头不规范或接头超过3处,电源接线头无防雨罩200元/处。3.4.2.8.5 从事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无防火措施。200元/次。3.4.2.8.6 其它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焊接要求或作业行为300元/次。3.4.2.9 删除3.4.2.10 消防设施类3.4.2.10.1 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不齐全、不可靠或失效200元/处。3.4.2.10.2 现场使用明火或碘钨灯或其他规程不允许的设施取暖100元/次。3.4.2.11 交通安全3.4.2.11.1 施工车辆在厂区和施工现场行驶速度不超过30km/h,发现超速者100元/次。3.4.2.11.2 不严格执行车辆避让制度,争道行驶者100元/次。3.4.2.11.3 现场运载车辆对运物未采取牢固的封车措施100元/次。3.4.2.11.4 现场停放与施工无关的车辆100元/处。3.4.2.12 安全技术措施类3.4.2.12.1 工程项目开工前没有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500元/次。3.4.2.12.2 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或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200元/次。3.4.2.12.3 重要施工项目和重要施工工序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办理审批认可手续500元/项。3.4.2.13 作业票和工作票类3.4.2.13.1 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而未办理即进行施工作业的500元/次。3.4.2.13.2 工作票到期未办理终结或延期手续以及工作负责人更换后未办理变更手续100元/张。3.4.2.13.3 同一工作负责人,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工作票100元/张。3.4.2.13.4 设备检修不执行监护制100-500元/次。3.4.2.14 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类3.4.2.14.1 不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进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技术的培训、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100元/次。3.4.2.14.2 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有年检记录,无档案、记录不全者50元/人。3.4.2.14.3 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日活动或无活动记录100元/次。3.4.2.14.4 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没有办理施工证的人员进入现场工作100元/人。3.4.2.14.5 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外协队伍500元/次。3.4.2.14.6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200元/项。3.4.2.14.7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笼统,无针对性100元/项。3.4.2.14.8 未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及保证措施100元/项。3.4.2.14.9 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监人员不满足工作需要500元/项。3.4.2.14.10 项目参建单位没有认真开展危险源和危险点的辨识和控制,记录没有形成闭环200元/项。3.4.2.14.11 发包人、监理开出的“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和反馈。500元/次。3.4.2.14.12 安全检查没有形成闭环管理100元/次。3.4.2.14.13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没有按期整改,未能按期反馈100元/次。3.4.2.14.14 没有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施工中存在的重大问题100元/次。3.4.2.14.15 没有对工程现场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作业等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监督200元/次。3.4.2.14.16 发生严重违章、恶性未遂、重大险情以及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以各种方式阻挠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事故情况和资料者500元/次。3.4.2.14.17 事故报告不及时,调查不清楚,处理不严肃,未整改落实、建档立案300元/次。3.4.2.14.18 消防、保卫网络不健全,未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没有编制消防保卫计划及措施200元/项。3.4.2.14.19 没有建立大型设备的各种管理制度300元/次。3.4.2.14.20 防洪、防内涝机构不健全,没有应急预案,物资准备不充足200元/次。3.4.2.14.21 没有明确责任制,未组织义务消防队,重要场所未设保安人员和应急措施100元/项。3.4.2.15 其他类3.4.2.15.1 危及人身安全被通知停工项目5000元/次。3.4.2.15.2 夜间作业或在黑暗区域内作业照明不足影响施工和安全100元/处。3.4.2.15.3 任意在楼板、平台及墙壁上开孔200元/处。3.4.2.15.4 随意拆除(变更)、破坏现场安全设施(未造成后果者)100元/处。3.4.2.15.5 在带电裸露体附近作业未采取可靠的防触电措施100元/处。3.4.2.15.6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急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500元/次。3.4.2.15.7 其他违反国家、行业、工程管理标准、制度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50-2000元/次。3.4.2.16 文明管理类3.4.2.16.1 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安监人员在行使职权:纠正违章或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分析时,进行粗暴干涉、无理狡辩、指责、漫骂等),视其情节严重程度3005000元/次。3.4.2.16.2 施工现场打架斗殴1000元/次。3.4.2.16.3 酒后上班(令其退出施工现场)200元/次。3.4.2.16.4 野蛮施工:挖断电缆、管道,抛掷架杆、架板、模板但没造成严重后果100元/次。3.4.2.16.5 在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流动抽烟或衣冠不整(已影响他人)500元/次。4. 质量管理4.1 质量目标4.1.1 总体目标:按期通过达标投产初验和复验;达到精品工程要求的质量指标。4.1.2 具体目标4.1.2.1 达标投产一次通过。4.1.2.2 机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精品工程要求的质量指标基准值。4.1.2.3 实现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得分>92分。4.1.2.4 实现以下目标:(1)无工程质量事故;(2)零缺陷移交生产;(3)实现无基建痕迹移交;(4)。4.1.2.5 实现“三个一次成功”,即:(1)厂用电受电一次成功;(2)机组并网发电一次成功;(3)机组(逆变单元)240小时一次成功。4.2 质量职责4.2.1 监理人职责4.2.1.1 组织发包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承包人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作承诺进行全面落实。4.2.1.2 组织发包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的合理性进行审核。4.2.2 发包人职责4.2.2.1 参加监理人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对承包人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作承诺进行全面落实。4.2.2.2 参加监理人组织的由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审核。4.2.3 承包人职责4.2.3.1 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级、部级及电力集团公司的规程、规范和标准,按照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施工。4.2.3.2 承包人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由自己采购的装置性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按规定100报验。并对提供的检验、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4.2.3.3 承包人严格执行质量验收程序,对隐蔽工程、大型设备吊装、重要工程(主控楼、风机基础、集电线路、送出线路、本端和对端间隔等)均必须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4.2.3.4 承包人对所承担的工程,不论是否经过发包人质量验收,对所发生的施工管理事故均应负全责,不能以处理质量事故为理由,提出增减费用或推迟总进度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最终工程质量和工期受到影响,造成隐患。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修,并保证工期,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4.2.3.5 承包人必须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该文件务必于工程开工前14天报请监理和发包人,由监理和发包人组织有关各方,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当遇特殊情况如冬、雨季施工、采用新工艺施工必须另编作业指导书。承包人至少应提供以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专业组织设计;(3)升压站场区开挖及基础施工;(4)升压站主体结构工程;(5)风力发电机基础施工;(6)风力发电机、塔筒吊装;(7)输出线路杆塔基础施工;(8)送出线路塔架安装;(9)箱式变压器基础施工;(10)35KV集电线路杆塔基础施工;(11)35KV集电线路杆塔安装;(12)保温、油漆施工;(13)主变压器就位、检查;(14)电缆施工;(15)封闭式组合电器(GIS)安装;4.2.3.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违反施工规范和施工工艺。4.2.3.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经监理和发包人正式批复后实施。4.3 考核4.3.1 承包人对自己采购的装置性材料、设备未进行检验和100报验,每发现一起罚款人民币500元;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材料在工程上使用者,每发现一起考核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返工损失。对影响节点工期者,在此基础上另行考核。4.3.2 承包人提供的检验、试验报告有造假行为,每发现一起,考核人民币20003000元,如对安全生产有影响或留下隐患,则按质量事故处理。4.3.3 发包人或监理人每发现一起质量缺陷,考核人民币200500元。4.3.4 工程质量总体评价得分小于92分时,每低1分,考核10000元。4.3.5 承包人对隐蔽工程没有经过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签字而私自隐蔽者,除无条件返工外每起考核人民币20005000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4.3.6 在质量验收中一次合格率未达100,每起考核人民币5001000元。对三级以下验收项目的抽检中,如果抽检复核不合格而承包人已通过自检(合格或优良),每发生一起罚款人民币200500元。4.3.7 单位(分部、单项)工程施工结束,申请进行三级检查时,若承包人资料填写不规范不符合标准要求,考核100300元/次。4.3.8 每月进行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填报时,若项目已评定完质量等级,而资料尚未有或还未完善的,考核100300元/次。4.3.9 承包人在施工中未做好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或措施不得力的,考核100200元/次。4.3.10 施工中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责任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视损失的大小给以该单位一次性考核10000元20000元,损失超过50万元的,加倍罚款。4.3.11 施工中发生一般性事故,每发生一起,责任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视损失的大小给以该单位一次性考核1000元5000元。4.3.12 承包人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施工组织设计还未经监理人组织审核批准即进行施工的,每发生一起考核人民币10002000元。4.3.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和施工工艺,每发生一起扣考核人民币1000元2000元。4.3.14 承包人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偷工减料,或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而不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发现一起考核人民币10002000元。4.3.15 监理人组织按照电力集团质量检查管理制度中所列质量检查表进行质量检查,各考核项如得分率低于85%,发包人(监理人)按照10000元/1%对承包人进行质量扣分考核;得分率大于85%,免考核。4.3.16 未实现零缺陷移交,每项考核1002000元。4.3.17 现场有基建痕迹,每项考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