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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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2022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实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运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扬,增加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马路养路费、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收费还贷,下同)、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马路养路费及马路客货运附加费根据每年定额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其余均按3%的比例划转。第六条 全民全部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运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10元1200元、800元101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水利建设基金。第七条 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第八条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三)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返还部分。第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三)农田浇灌水费收入;(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划转。非农业建设征收(用)、占用耕地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各市、县(仅限于省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按规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决算时,由市、县一般预算转入基金预算;各市、县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市、县本级的基金预算收入,入基金预算的840507科目。除此之外,各级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其他水利建设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当地国库,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其中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其他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9科目。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运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票据,实行税费同征的地税部门可以用税务票据代替。各级财政部门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由其向同级国库(实行基金预算管理的)、或者向同级财政内部开具水利建设基金划转通知单,相关部门依据划转通知单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或代理国库办理。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作,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第十五条 除市、县按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外,其余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先入省国库后按比例返还的方法实行省、市(县)共享。年初,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税部门联合向省级及各市下达全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安排;年末,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全年实际入省国库金额和相应的返还比例进行返还。其中返还西安市入库额的70%;返还咸阳市、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杨凌示范区入库额的30%;返还榆林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入库额的50%。同时,为了实现奖罚分明,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市财政部门的征收主动性,保证水利建设基金稳定增长,对于超额完成年初征收安排以及征收工作优秀的市由省财政部门赐予适当嘉奖。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收取、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缴入省国库金额的5%计提业务费,用于支付征收中的有关业务费用。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运用,由各级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运用安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支配运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基金支配建议看法,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安排。财政部门对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基金运用安排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供应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有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进行惩罚。第十九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管理、运用依照本方法执行。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018年12月16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运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发1101868号)同时废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