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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汇总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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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汇总10篇.docx

    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汇总10篇好用的保险合同汇总10篇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保险合同 篇1合同编号:_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地址:_邮编:_联系人:_电话:_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_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达成一样,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托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其次条代理地域范围?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内代理保险业务。?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_ ;?2_ ;?3_ ;4_ ;5_ ;6_ ;7_ ;8_ ;9_ ;10_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急单位):_以内;_ 以内;_以内;_ 以内;_以内;_ 以内;_以内;_ 以内;_以内;_ 以内。(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四)乙方应运用甲方供应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说明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第四条责任范围(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担当。(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担当。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刚好理赔,并按规定赔付;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担当。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瞒甲方;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_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_万元_币时将所收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_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依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1_ % ;2_ % ;3_ % ;4_ % ;5_ % ;6_ % ;7_ % ;8_ % ;9_ % ;10_ %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终确认权。(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私。(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1)甲方应为乙方供应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扬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2)甲方应依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3)甲方应主动帮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主动帮助解决,供应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仔细听取,主动接受,促进代理工作发展。(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私。?(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供应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私。(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2乙方应担当下列义务:?(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2)乙方应按甲方供应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当保管甲方供应的单证、资料。?(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私。(5)乙方应帮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帮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第八条合同有效期?(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二)本合同期满前_天内,甲乙双方如愿接着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样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担当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担当相应利息。(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担当相应利息。?第十二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刚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第十三条附则?(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_代表签字:(盖章)_年_月_日乙方:_代表签字:(盖章)_年_月_日附件中国_保险公司_公司保险合同 篇2合同编号:_第一条 约因保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同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样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托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托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当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担当赔偿责任。其次条 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第三条 代理区域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第四条 代理权限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1代理销售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损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扬、介绍、举荐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确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确定。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终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甲方根据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样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缘由。须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干脆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托付代理合同终止。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乙方应供应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元。第九条 专属代理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与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与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恳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隐私及个人隐私。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托付事项的状况。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样看法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全部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可因下列缘由终止: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确定不再续延本合同;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接着有效并担当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3乙方辞去托付或者甲方撤销托付。乙方辞去托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需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托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托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托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担当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担当赔偿责任。本合同解除后,并不解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担当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第十五条 附则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方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供应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代表:(签字)_签署地: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乙方:(签字)_代理人资格证书号:_代理人展业证书号:_居民身份证号:_户籍所在地:_居处地:_邮政编码:_签署地: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3合同货物交付过程中的风险分担货物运输保险假如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毁灭失风险而不能交付时,卖方可以通过货物运输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的损失。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对由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同时,由于不行抗力缘由造成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仍旧可以免责,不向买方担当因此引起的合同责任。合同货物交付后的风险分担商业综合责任险,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卖方向买方交付合同货物之后,买方或第三方(合称“第三者”)在运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卖方可以通过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企业的场所和经营责任、产品和完工操作责任、广告侵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和部分契约赔偿责任等,基本上涵盖了生产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一般责任风险。“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必需由“意外事故”引起。保险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恳求上述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对损失以“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行赔付。当产品缺陷等风险未引发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坏时,此类状况就不在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但此类风险却又导致其他利益方的经济损失,这时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就可以发挥其作用,并弥补这一保障空缺。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由于制造商的疏忽过失所导致的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第三者(主要包括产品的运用者、制造商的客户、制造商客户的客户)的经济损失和索赔费用。它所保障的内容不同于产品责任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更多的是针对产品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障。制造商疏忽责任险是产品责任险的补充,两者最本质的区分在于后者保障的是由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而导致的索赔。假如产品的质量缺陷并未引发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而是导致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就得不到补偿了。而制造商疏忽责任险却能弥补这一保障空缺,承保由于非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如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引起的第三者的经济损失。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快速增长的旺盛背景下,隐藏在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等商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单一产品责任保险已无法覆盖此类企业可能面临的全部责任风险。在此状况下,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和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则为“中国制造”供应了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案,使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得以稳健发展。是否购买过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及产品召回保险,成为“中国制造”进入海外市场的重要通行证。企业作为雇主的风险分担雇主责任险除了上述与企业的销售业务环节休戚相关的各种保险外,企业还可以依据详细须要定制其它保险来分散运营风险,例如医疗保险、交通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人身保险,机动车保险等财产保险。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而各地规定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雇主可以通过参与工伤保险和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转嫁雇主责任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转嫁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但依据条例规定,部分赔偿责任特殊是评残为五级以上的,雇主还需担当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工伤保险不能完全转嫁雇主责任,还须要雇主责任险的补充。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除医疗部分不能和工伤保险重复赔偿外,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可以对雇员重复赔偿。例如雇员因工伤死亡后,除工伤保险赔偿外,雇主责任险也会根据购买的伤亡责任限额对其进行赔付。因此雇主责任险不仅转嫁了雇主的赔偿责任,对工伤保险不予赔偿的部分赐予补充,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工伤赔偿标准,增加了员工福利。综上所述,无论是发展对外贸易的企业还是立足于本国客户的企业,都须要一套完整的保险方案来分担其业务和发展中的各种风险。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就某一险种达成长期协议,涵盖一段保险期间内的全部风险,而不须要就单一标的逐单购买该项保险,既便利快捷又更加经济好用。在快速发展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式下,企业实现生存与发展任重而道远。企业须要通过各种途径分散风险,放下包袱,抓住机遇,实现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保险合同 篇4第一章 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其次章 保险期限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 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实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部分劳动实力、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 斗争或军事行动;4.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 保险费率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须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起先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下列单证:1. 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 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3.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合同 篇5一、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遇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二、赔偿额度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2.伤残:A.永久丢失全部工作实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永久丢失部分工作实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C.短暂丢失工作实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赐予赔偿。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三、除外责任1.斗争、类似斗争行为、叛乱、罢工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损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四、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依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供应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需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五、赔款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快速将具体状况通知本公司。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帮助。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犹如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六、其他事项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实行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遇意外损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项目损害程序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一)(二)(三)(四)(五)(六)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全身瘫痪(必需终身卧床或永久丢失工作实力)保险合同 篇6变更初算保费金额(¥)应交金额: 应退金额 不涉及保费 交费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公司收款凭证编号:交费银行:随附资料: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变更被保险人清单 个人健康告知书 其他(请列明):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签名和盖章,签名和盖章前,请再次核对您所填写的资料。保险合同 篇7案情: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于20xx年2月28日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损害综合保险,双方20xx年3月1日签订的施工人员人身意外损害综合保险合同书中有“本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单明细、特殊约定条款”等内容。保险单明细上,投保人一项为工程公司;投保范围一项内容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属于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或由投保单位管理的临时用工及劳务工人员及该项目施工活动的相关人员等均在该保险范围内,都属于被保险人。本保险为无记名投保;保险责任一栏为包括“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从事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在内的5项内容;保险期限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20万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称: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机操作人员王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山体垮塌,挖掘机被掩埋,驾驶员王某来不及跳离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刚好组织人员进行施救,但驾驶员王某还是不幸死亡。因保险合同书上没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恳求。保险公司受理该案件后,认为依据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以及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因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损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当对于王某的死亡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保险合同效力究竟应如何认定呢?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于20xx年3月1日,依据前述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保险公司认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损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案保险合同无效。但依据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工程公司对于作为其劳动者的王某,是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篇8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起先及交付保险费其次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起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复原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复原。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接着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接着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接着有效。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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