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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劳动合同模板汇总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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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劳动合同模板汇总9篇.docx

    2022年劳动合同模板汇总9篇劳动合同模板汇总9篇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整理的劳动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劳动合同 篇1编号:_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用人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其次条 依据甲方工作须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担当职务。工作地点位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条 甲方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须要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或支配补休。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四、劳动酬劳第四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依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第六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第八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社会保险第九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应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爱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平安和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第十一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照实告知乙方,不得隐瞒或者欺瞒。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照实告知乙方。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平安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指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运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刚好报告甲方。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执行。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九、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干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其他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均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上述全部条款。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签名)本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盖章)年 月 日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 篇2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登记机关社会保险单位代码 联系电话乙方(职工)姓名 性 别 文化程度诞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本单位起始工作时间 合同期限 联系电话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1.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第 种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A、B、C选其中之一):A、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B、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止。甲、乙双方选择上述劳动合同期限之一的,如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C、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自 年 月 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1.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依据甲方工作须要,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二)、甲方支配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支配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三)、乙方同意甲方支配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在 。(四)、甲方依据工作须要,经乙方同意可以书面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实行 工时制(A、B、C选其中之一)。A、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支配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B、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事项及内容执行。C、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依据工作须要,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状况下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二)、甲方因工作须要必需支配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配乙方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三)、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四、劳动酬劳(一)、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人民币/月;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安排形式:_。(二)、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前。(三)、非因乙方缘由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支配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待岗生活费。(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方法按国家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约定。五、社会保险(一)、甲、乙双方应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三) 、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刚好救治,并供应可能的帮助,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实力等级鉴定,并为乙方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六、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应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二)、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照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平安卫生教化,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三)、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病检查。(四)、乙方在工作中必需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五)、甲方应根据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别爱护规定,对乙方供应爱护。七、双方特殊约定条款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二)、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三)、甲乙双方应当根据本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应当执行法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在乙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九、违约责任(一)、双方当事人一方有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二)、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十、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十一、其他(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应当刚好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络。(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双方协商解决。(三)、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愿申请鉴证,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不得涂改或换页。鉴证机构(盖章)年 月 日附:劳动合同 记录日期缘由内容甲方(盖章)乙方(签名)鉴证单位(盖章)劳动合同 篇3虽然笔者在年前在中人网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讲座中对劳务派遣“三性”工作岗位作出规定的时间进行了精确的预料,但在昨日通过的关于修改的确定(后简称修正案)中对“劳务派遣”规定,虽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后简称草案)相比有肯定的改变,但通过社会公开征求看法,在广泛听取看法后修正案不但没有突破反而不如草案是比较意外的。该修正案对今后劳务派遣违法行为能否在肯定程度上进行订正也是比较担忧的,即使有“三性”工作岗位的认定,假如没有对前、后期劳务派遣的违法行为做出惩治规定,劳务派遣泛滥的状况将接着存在,惋惜的是在立法上又奢侈了几年时间。下面笔者将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内容一一点评: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兰泉:与草案相比虽然注册资本增加了一百万,但这一百万无法阻挡劳务派遣公司的削减。由于注册资本在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时普遍存在虚假注资的状况,增资依旧可能是虚假的增资。现在谁也不会去想:在公司清算时自己将要担当什么责任? 再者出了问题或者纠纷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也不会担当多大的责任,而用工单位却要一起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现阶段劳务派遣公司过多的缘由在于相关人保部门参加过多,设立行政许可只能让一些人保部门人员没有参加或者参加较少的公司,因不能通过行政许可而无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进而帮助这些公司借修正案消退自己的竞争对手。笔者认为在本修正案实施后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将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酬劳安排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酬劳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兰泉:与草案相比在本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酬劳安排方法。”不行否认的是到目前为止不少的国有企业还是依据员工身份不同(即还保留安排经济体制下的正式工和合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安排方案。本条增加的“劳动酬劳”范围应当予以明确,应由人保部门对此做出规定,扼制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因身份上的不同带来的收入上的差异。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协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协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供应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由无法工作的肯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肯定比例,详细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兰泉:与草案相比本条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及增加,认定了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但“三性”工作岗位中对“协助性”工作岗位的认定比较模糊,而“替代性”工作岗位对劳动者停职的缘由没有进行全面列举,替代时间也没有加以限制,这将简单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有必要由人保部对此作进一步说明。“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肯定比例,详细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这一规定将促成利益团体不断向人保部施压、做工作,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笔者在草案建议稿中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就企业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员工100人公司中不超过10%,1000人公司不超过5%,1000人以上公司比例更低。人保部这一规定的出台将阻力巨大,是否在20xx年7月1日出台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兰泉:与草案相比本条其次款全面减轻、化解了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后简称两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责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二条其次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撤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两者对比修正案对两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即使情节严峻,只要刚好订正就不会受到惩罚。这将助成两单位只要没有有效的举报,任何违反劳务派遣的行为都可以接着实施。两单位违反“三性”工作岗位的行为要扼制,只能等到劳务派遣员工与两单位发生争议后劳务派遣员工是否进行有效的举报来确定。这一规定将全面助长两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以便获得更大利益。即使有举报将刚好予以订正,订正后再违反周而复始,该规定将成为两单位躲避相关责任的法宝。最终又促成立法机关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其次款进行其次次的修正。五、本确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确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接着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确定关于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酬劳安排方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确定进行调整;本确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确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兰泉:修订案笔者原认为应在20xx年1月1日起先实施,修正案规定在20xx年7月1日实施,将给有关单位足够的时间调整违反劳务派遣的行为。但本条其次款规定又将笔者的想法进行了否定。修订案认可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未按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的劳动酬劳。这一点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调整范围有巨大的差异。假如违反“三性”工作岗位的规定,仅依靠人保部对用工总量的限制进行扼制的话将是不现实的,特殊是限制范围内的违反“三性”工作岗位的行为,如何按修正案第四条(第九十二条其次款)进行有效的惩罚将成为一个人为的难题。特殊是本条其次款规定:“本确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接着履行至期限届满”在现实中进行实施也是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本款规定的“依法订立”也存在适用上的障碍,依据劳动合同法其次十六条其次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假如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在没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主见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状况下,是否也要接着履行到期限届满?同样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也存在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在没有提起诉讼主见劳务派遣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状况下,是否也要接着履行到期限届满?对前期违反“三性”工作岗位的行为,假如不能在修正案实施前作出详细的应对方案(规定),将可能在修正案实施后出现大量的集团性劳务派遣争议案件,其争议的核心就是违反“三性”工作岗位规定如何赔偿的问题(如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基数、工龄计算等),这一点在修正案第四条(第九十二条其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 篇4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同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日。本合同 终止。其次条乙方担当 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 ,达到 质量标准。第四条甲方支配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 工作制。第五条甲为乙方供应符合国家劳动爱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平安卫生及有关的教化和培训。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安排应遵循按劳安排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 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按 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第八条乙方的保险待遇按 执行。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一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逼、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第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第十六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根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京劳关发1995163号)执行。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干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其次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签章)鉴证日期: 年 月日劳动合同 篇5一、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82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实行惩处性的条款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订立劳动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要解除一种状况:XX公司对王某某的用工应当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二、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限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十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应当属于用工。2、工资计算期限应当自20xx年4月1日起算至20xx年2月28日,共计11个月。(1)双倍工资计算起点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其次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该款规定,我们认为:双倍工资计算起点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起算。因此本案应当自20xx年4月1日起计算双倍工资。(2)依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双倍工资应当算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止。三、如何理解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称之为“主观推断标准说”,应当严格根据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这种理解,本案中的王某某假如主见了双倍工资,也会被仲裁庭驳回仲裁恳求。其次种理解称之为“客观推断标准说”,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是持续性的,由于违法行为持续尚未终了,则仲裁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止后或者劳动者提出时起先计算。明显其次种学说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当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起先计算一年。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应当为20xx年3月31日,相应的仲裁时效应当自20xx年3月31日起算一年。四、工资标准如何计算对于工资的概念,依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看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总额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别状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担当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代扣的其他应属劳动者个人担当的款项。因此,本案中,王某某的另外一倍的工资组成不能仅仅参照其每个月的实际发放工资,应当依据不同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为其代扣代缴的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担当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供应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关于如何举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法律规定应当由劳动者举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取证难是劳动者的一个难题。我们建议劳动者保存好相关证据,如: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有时候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以作为相应证据。劳动合同 篇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实行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次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马上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缘由从原用人单位被支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样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根据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样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供应的赐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样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爱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干脆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样的;(二)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解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运用人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次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根据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精确定。其次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次十二条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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