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enke Landscape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以南沙嘴路以东中央西谷大厦 21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6.93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6 月 1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000 万股,具体数量根据新股发行数量最终确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从文、赵文凤夫妇承诺:除在文科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公司股东深圳市万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泽广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除在文科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公司股东北京天诚恒立投资有限公司、南海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瀚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田守能、毕建航、高育慧、黄振源、彭雪林、孙潜、吴文雯、鄢春梅、黄亮、占吉雨和向盈承诺:除在文科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且为深圳市泽广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的聂勇、陈崇朗、杨勇、鄢春梅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深圳市泽广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深圳市泽广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5、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从文、赵文凤、田守能、孙潜、高育慧、黄振源、鄢春梅和向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李从文、赵文凤通过深圳市万润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聂勇、陈崇朗、杨勇、鄢春梅通过深圳市泽广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均进一步承诺:除在文科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上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6、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毕建航(2014 年 7 月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袁志高(2014 年 7 月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承诺:(1)在其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2)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其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上述人员在发行人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6 月 16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从文、赵文凤夫妇承诺:除在文科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万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泽广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除在文科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天诚恒立投资有限公司、南海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瀚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田守能、毕建航、高育慧、黄振源、彭雪林、孙潜、吴文雯、鄢春梅、黄亮、占吉雨和向盈均承诺:除在文科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且为深圳市泽广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的聂勇、陈崇朗、杨勇、鄢春梅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深圳市泽广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深圳市泽广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从文、赵文凤、田守能、孙潜、高育慧、黄振源、鄢春梅和向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李从文、赵文凤通过深圳市万润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聂勇、陈崇朗、杨勇、鄢春梅通过深圳市泽广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均进一步承诺:除在文科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上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6 日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该预案的内容如下: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用于回购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单一年度用于回购的资金不高于 5,000 万元,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控股股东李从文、赵文凤夫妇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李从文、赵文凤夫妇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所用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增持所用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30%,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20%,单一年度增持所用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6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 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5、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李从文、赵文凤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李从文、赵文凤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发行人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2、 李从文、赵文凤夫妇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承诺如下: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控股股东承诺 李从文、赵文凤夫妇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性承诺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性承诺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四、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1、 保荐机构承诺 中德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2、 发行人律师承诺 中银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3、 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4、 评估机构承诺 国众联承诺,如因本评估机构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中企华评估公司承诺,如因本评估机构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其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2)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其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上述人员在发行人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六、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李从文承诺 李从文作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李从文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数量: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七个月至四十八个月期间,累计减持额度将不超过锁定期满当日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九个月至六十个月期间,累计减持额度将不超过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期满当日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 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李从文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赵文凤承诺 赵文凤作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赵文凤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数量: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七个月至四十八个月期间,累计减持额度将不超过锁定期满当日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九个月至六十个月期间,累计减持额度将不超过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期满当日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赵文凤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万润实业承诺 万润实业持有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560.00 万股股份,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万润实业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万润实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数量:万润实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七个月至四十八个月期间,累计减持额度将不超过锁定期满当日万润实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九个月至六十个月期间,累计减持额度将不超过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期满当日万润实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3%; (3) 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万润实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4、天诚恒立承诺 天诚恒立持有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万股股份,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天诚恒立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天诚恒立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数量:天诚恒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减持额度将不超过天诚恒立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3) 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天诚恒立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泽广投资承诺 泽广投资持有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万股股份,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泽广投资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泽广投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数量:泽广投资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七个月至四十八个月期间,累计减持额度将不超过锁定期满当日泽广投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九个月至六十个月期间,累计减持额度将不超过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期满当日泽广投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泽广投资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6、南海成长承诺 南海成长持有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万股股份,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若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发行方案,需发行人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票的,南海成长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就相关事宜作出的决议,按规定比例及数量,依法向投资者转让所持发行人之股份。 (2) 除前述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3)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南海成长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南海成长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减持数量:减持幅度将不超过锁定期满时南海成长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 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8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南海成长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已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等事项作出相关承诺,如公司违反其已作出相关承诺,将自觉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承诺的约束措施 李从文、赵文凤夫妇作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持股锁定期满后股份减持等作出相关承诺,如违反已作出承诺,其将自觉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违反股份减持承诺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3) 违反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其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直至其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 其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直至其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5) 其将不得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直至其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6)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 上述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约束措施 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持股锁定期满后股份减持等事项作出相关承诺,如违反上述已作出承诺,将自觉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违反股份减持承诺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3) 若违反稳定公司股价承诺,其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直至其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 其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直至其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5)其将不得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直至其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6)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 上述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 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东公开发售的相关安排即进行老股转让的议案,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拟不进行老股转让。 九、关于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 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201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制定了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3 日召开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4 年 3 月 16 日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章程(草案)中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说明并及时披露。 4、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等情况,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投资事项。 7、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