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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教材-高等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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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教材-高等学校21 世纪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应用型系列教材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主 编 王花 吴玲? 兰州高校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 目( CIP ) 数据 国际经济法学/ 王花 , 吴玲?主编 . 兰州 : 兰州高校 出版社 , 2022 .2 ( 2 1 世纪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应用型系列教材 ) I SBN 7-3 11-02 74 8-9 . 国 . . . . 王 . . .吴 . . . .国际经济法学 高等学校教材 . D996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 P 数据核字( 2022 ) 第 016527 号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主 编 王花 吴玲? 兰州高校出版社出版发行 兰州 市天水 南路 22 2 号 电话 : 89 126 13 邮编 : 7 3 00 0 0 E-mail : press onbook .com .cn h tt p :/ / www .on book .com .cn 兰州高校出版社激光照排 中心照排 兰州人 民印刷厂印刷 开本 : 7 87 ×1092 1/ 16 印张 : 17 .5 2022 年 3 月第 1 版 2022 年 3 月第 1 次印刷 字数 :4 18 千字 印数 : 12000 册 I SBN7 - 311 - 02 748 - 9/ D ·2 00 定价 :2 7 .00 元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第 一 章 国际经 济 法 的基 本 理 论 学习提示: 国际经济法在学理与实践 中均有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理论原理成为它的学科基础。本章通过对 国际经济 法的调整对象、历史发展、体系结构、法律渊源、基本原则及调整主体等内容的详细介绍, 以期能形成一个简洁而清晰的学科框架。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 一)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详细地讲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 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 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肯定的经济关系的。所谓经济关系, 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 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即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人们在从事生产活动 以及 与之相适应 的安排、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必定要形成肯定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关系按其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说,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 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上述 内容, 而且包括不同国家 的自然人、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 国或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广义 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不仅含有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 向经济关系, 而且含有 国家对法人和 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即纵向关系。明显 ,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多层次性和立体性的特点。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即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 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 二)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 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 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 自然人。 2 . 调整对象的特别性 ( 1) 调整对象的特别性。国际经济法调整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安排、交换、消费过程 中在 国际领域 内所结成 的国际经济关系, 即 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在 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融资、国际税收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管制关系和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别性, 使其与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相近法律部 门形成歧异。 (2 )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 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 与规范; 有关国际投 资 1 国际经济法学 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有关 国际税收 的法律制度 ;有关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 3 .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关系既可通过国内民商法、经济法调整 , 也可 以通过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予 以规范。由此 , 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 既包括 国内法规范, 又包括 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 也包括私法规范; 既有实体法规范, 也有程序法规范。 ( 1) 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中的实体法规范。此种法律规范可 以分为三类 : 一是为调整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私法规范, 通常体现于各 国民商事法律规范中, 如买卖法、合 同法、商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 二是为国家对 国际经济交往实施管制 的国内公法规范, 通 常反映在各国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税法、外汇法、投资法中; 三是为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包括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中, 包括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 前者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提单运输关系的三个 国际条约等 ; 含 公法规范 的国际条约也有许 多, 如W TO 各项协定等。 (2 ) 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中的程序法规范。此类规范也可依其作用分为三种 : 一是国 际商事仲裁规范,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纽约公约、欧洲商事仲裁公约等 ; 二是解 决投资争端规范, 如 华盛顿公约、汉城 公约等 ; 三是 W TO解决争端规范, 如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 的谅解等。此外, 依 国际条约 的参与主体 ,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目前, 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双边条约主要调整双边投资、双边税收和双边 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国际法规还包括 国际惯例 , 其中主要是国际经贸惯例 。 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 ( 一) 不同的理论争议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 , 国际上大体可分为两派 : 一派学说 以英国的施瓦 曾伯 格、法国的卡欧、日本的金泽 良雄等为代表 , 他们从西欧传 统学说中所绽开 的论点和研 究方法动身, 主见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国际法”或“经济的国际法”; 其次派学说是其次次世界大战以后 , 主要 以美国为代表所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学派 , 代表人物有斯坦纳、瓦茨、卡茨布鲁斯特 以及德国的艾尔勒、日本的左腾和男等。他们对 国际经济法的探讨代表了一种新的倾 向和方法 , 其观点是立足于探 究及剖析跨 国企业和经济活动 , 以及跨 国经济关系 中的法律 问题的特点和现实。这种研 究方法认为, 只有驾驭跨 国法律 问题的实质含义, 才能照实地反映当代 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 问题的所在及特点。在我国, 持上述两种观点的学者也不少。 ( 二) 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 国际上 , 与传统的有上百年历史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相 比, 国际经济法是直至其次 次世界大战以后才真正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法律部 门。它是二战后国际经济大发展的产物 , 是战后跨 国公司在货物、资本、技术、服务等领域 , 跨越 国境 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困难性和多样性的反映。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虽然都冠 以“国际”二字 , 但含义并不相 同。国际公法的“国际”是指国家间的, 国际私法的“国际”是涉外的含义, 而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是指跨越 国境的。国际公法探讨的 问题主要 以国家为主体 , 国际私法 2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以探讨冲突规范为核心, 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虽然也包括 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但主要是 以跨 国公司为主体 , 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 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 , 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 国境的流淌中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再恪守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 而是根据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须要而形成的一个既包括公法规范, 也包括私法规范 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它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跨 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 问题为对 象, 着重研 究国际法规范与 国内法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 ( 一) 国际贸易法 1. 世界贸易组织法 近十年来 , 世界贸易组织( W TO ) 在调整整个 国际贸易法律关系 中起着 日益重要的作 用。W TO 法是一个浩大的国际条约法体系, 是在 关税 与贸 易总协定( GAT T ) 的基础上 , 通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及其最终成果( 即“一揽子”协议) 的签署生效而形成的,是纵向的国际贸易法的主要规范。 2 . 横 向的国际贸易法。主要包括 :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各种 国际货物买卖关系 的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 的最主要 内容体现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因此 , 目前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制度 , 包括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示范法 , 都是 以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为核心。目前主要的法律规范有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是在联合国国际贸 易法委 员会主持下, 在 19 80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11 日召开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探讨通过 , 于 1988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在 国际货物买卖领域里影响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这是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 于 1974 年 6 月 14 日在纽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签订通过 的, 也称 1974 年 时效公约。该公约 已生效, 其宗 旨是为了规定和采纳国际货物销售期限的统一规则, 以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使该时效公约符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与之连接 , 各缔约国于 1980 年 4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 , 又对该时效公约的某些 内容和提法作了修正和补充, 签署了修订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 议定书成为 1974 年时效公约的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 2000 年) , 简称 Incot erm s 2000 。国际贸易术语是 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中通用的标准商业术语 。自 1936 年国际商会编纂和公布 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以来 , 每隔肯定时间, 都要对此作修改。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 1994 年 5 月制定的一部关于国际 商事合同的重要规则。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最重要的国际商事合 同, 因此该通则也是 目前国际货物买卖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电子商务示范法。随着近年来信息通讯技术 的飞速发展 , 国际互联网的运用人数剧增 , 全球 电子市场的出现 , 电子商务这一新的国际商业交易方式已经并将进一步引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演化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 年12 月 12 日通过了该示范法 , 以适应 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 须要。由于 电子签名在 电子商 3 国际经济法学 务中的规范性 日益突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 8 年又对第 5 条“电子文本的法律承认”作了补充规定 ( 5bis ) , 并于 2001 年 12 月 12 日专 门通过了 电子签字示范法。目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在起草 电子订约公约。 (2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及相关保险法。目前主要 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公约包括 : 关 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维斯 比规则) 和 联合 国一九七八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1924 年 8 月 2 5 日签订于布鲁塞尔, 1931 年 6 月 2 日生效。该规则所确立的原则已成为各国有关海运提单的立法与实践的基本原则。由于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照看过多, 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 , 加之海运现代技术的发展带来的问题 , 因此 , 由国际海事委员会主持, 于 1968 年 2 月 2 3 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 , 签订 了 维斯 比规则, 对 海牙规则作了有限的修改, 如提高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 扩大了承运人享受的责任限制范围, 延长了索赔与诉讼时效, 并对集装箱运输 中的赔偿作了规定。由于 维斯 比规则没有对 海牙规则作实质性修改, 因此 , 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下, 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 于 197 8 年 3 月在汉堡召开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 公约外交会议上 , 审议通过了 汉堡规则, 对 海牙规则作了重大修改, 如延长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即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 , 在运输途中, 以及在卸货港 , 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 , 即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员对避开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实行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 否则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 ( 3 ) 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货物买卖必需通过国际贸易支付来完成。一般而言, 国际 货物买卖双方都采纳票据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因此 , 目前的国际贸易支付法主要是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 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有 : 1930 年通过的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其包括五个文件 , 即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该公约 第一 附件和 其次 附件、解 决汇票本票法律冲 突公约、解决汇票本票印花税法公约。这五个文件彼此独立并对各国开放签字加入 。1931年 , 国际联盟又在 日内瓦召开会议 , 通过了 统一支票法公约, 从而形成了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体系, 基本上统一了欧洲大陆的票据法。由于这一国际公约体系与英美票据法制度仍存在很大差异, 因此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 1971 年起 , 组织制定新的统一国际票据法公约, 于 19 87 年 8 月在维也纳召开 的委 员会其次十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关于票据的国际惯例主要有 : 国际商会依据 1967 年 商业单据托 收统一规则修订, 于 1979 年起实施的 托收统一规则, 现行为 1995 年修订本 ( 国际商会第 522 号出版物)( U RC5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 ( UCP500 ) 是国际商会在 1983 年版本( U CP400) 的基础上修订, 于 1994 年 1 月 1 日施行, 以规范信用证支付关系。保理是战后国际贸易结算的新方式。目前调整保理法律关系 的国际公约和惯例包括 : 由国际私法统一学会起草 , 1988 年 5 月在加拿大渥太华通过的 国际保理公约, 于 1995 年 5 月 1 日生效。该公约适用于国际保理服务合同和应收款项的转让。2 00 1 年 12 月 12 日, 联合国大会第 56 次会议通过了 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 并于同日开放签字。该公约解决了国际保理业务中关于应收款项这一关键 问题 。国际保理联合会还于 1988 年颁布 了 4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目前是 2 000 年 6 月颁布的文本) 。 ( 二)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关系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 , 并随着 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而演化 , 从一般 国际结算、国际支付和国际汇兑等 , 又发展为 旨在促进生产和贸易而进行的国际融资。因此 , 国际金融法不仅包括 国际结算、国际货币兑现、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货 币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 而且还包括 由国际融资而衍生的国际证券、项 目融资、国际借贷、国际信托、融资担保等国际金融实务方面的国际惯例 。但是, 就国际金融领域的国际公约而言, 目前仍 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法律制度为主。主要包括 : 1. 关于国际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这包括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 I MF ) 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前者是 1944 年 7 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州布雷顿森林 召开 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 的一项 国际条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自1944 年 12 月生效之后 , 曾于 196 8 年 7 月、1978 年 4 月、1992 年 11 月和 1997 年 9 月四次进行修改。依据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一个在 国际金融问题上进行协商的常设机构, 旨在促进 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和汇率稳定, 帮助成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 , 消退阻碍 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 并且有条件地 向成员国临时供应资金 以帮助克服 国际收支短暂的不平衡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是与 国际货 币基金协定条款同时签署的, 属于所谓“布雷顿森林体系”, 即战后国际金融法法律制度构成部分之一。 2 . 关于跨 国金融活动法律 问题与国际监管合作法律制度 随着 国际贸易的发展 , 国际金融活动 日益频繁, 各国各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也越来越 跨 国化。各国各地区的政府对跨 国金融机构实行了各种监管措施 , 以维持正常金融秩序 。国际社会始终特别重视有关监管的合作 , 形成了很多国际监管法律制度 , 包括 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跨 国经营的国际监管、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对跨 国证券活动的合作监管。 3 . 关于国际融资活动的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是国际融资, 包括 国际商业定期贷款、国际商业银团贷 款、国际项 目融资。这些活动都属于横 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主要 由国内法调整。 ( 三)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一般可分为干脆投资和间接投资, 国际投资法主要是调整国际干脆投资关 系的法律制度 , 包括干脆投资的内容、对外国投 资的各种爱护制度、对 外国投资的激励或限制措施、国际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税务等管理制度 以及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各种法律制度 。 长期 以来 , 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 国家与作为资本输入 国的广阔发展 中国家或最不 发达 国家 , 在如何公允合理地调整国际干脆投资关系方面 , 存有严峻分歧, 难 以达成有关的国际公约。目前只有两个与投资有关的国际组织的成立 公约, 即 多边投资担保 公约和 关于国家与他 国国民的投资争端解决公约, 依据 公约成立 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投资争端国际解决中心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的 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 Ms) 也常作为国际投资法的一个重要规范。与相对完全体系化的国际贸易法和国际金融法相 比,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不完全的法律体系。 ( 四) 国际税法 5 国际经济法学 投资与对投资所得的税收是密不行分的, 因此 , 国际投资法与国际税法是相关法。对 于国际投资所得征税 , 各国一般兼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由此产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问题 。此外, 针对 国际逃税与避税 , 各 国纷纷立法 , 并加强 国际间的税务合作。目前国际上 尚无国际税法公约。 ( 五)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法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法是指解决国际经济关系 中各种法律争端 的程序法 , 主要包 括 以下两类 : 1. 国际商事仲裁的条约或示范法 如 1961 年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1966 年 统一仲裁法的欧洲公约、1975 年 美洲国家间关于 国际商事仲裁 的公约、195 8 年 承认及执行外 国仲裁裁 决公约、19 85 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 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专 门领域( 如投资、贸易) 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 , 如隶属世界银 行集团的 ICSID 管辖的 解决国家与他 国国民投 资争端 公约和 W T O 管辖的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谅解 书及其争端解 决机制 , 也具有 国际商事仲裁 的某些特点, 当然 ,W TO 争端解决机制又明显带有准司法性质。于 1993 年 9 月成立的世界学问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 中心的 仲裁规则属于国际商事仲裁范畴。 2 . 国际民事程序法 如 1970 年 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海牙公约、19 88 年 民商事管辖和判决执行洛迦诺 公约等。上述程序法 , 以 纽约公约和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影响较大。纽 约公约1923 年 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和 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 决的日内瓦公约这两个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的基础上 , 由联合 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主持修订, 于 195 8 年 12 月31 日在纽约签署 。中国于 1986 年 12 月 2 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包括了上述两项公约的基本 内容, 又有了新的发展。这是 目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里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其次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世纪商人习惯法阶段 现代 国际贸易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商人的商业惯例 , 人们往往称之为“商人习惯法” ( Law Merchant ) , 它产生于 11 世纪的威尼斯 , 此后逐步扩大到热那亚、巴塞罗那、巴黎、伦敦、科隆等城市。往来于这些城市的商人普遍地遵循一套习惯性的规则, 涉及买卖契约、代理、合伙、汇票、海商、保险以及破产等规范。当商人 间因国际贸 易产生纠纷 时, 通常就由商人 自己的特殊法庭根据商业惯例来处理。 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具有三个特点: 其一是具有国际性, 即它是中世纪欧洲各国普遍适 用的规范; 其二是具有行业性, 即它只适用于商人之间的交 易; 其三是 由专 门的商事法庭审理商人间的贸易纠纷。15 世纪 以后 , 随着欧洲中心集权 的近代 国家 的兴起 , 欧洲各 国都实行不同的方式将商人习惯法纳入到各 自的国内法的范畴, 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之失去国际性。由此被中世纪欧洲各国普遍接 受的、比较统一 的商法体系不复存在 。法国路易十四时期, 颁布 了 商事条例( Ordinance Sh ale Commerce ) 和 海 商条例( Or dinance Shale Marine ) , 这两部法律奠定了后来大 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基础 。而英 国 6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则通过法官的判例将商人习惯法 汲取到一般法 ( Comm on Law ) 中去, 从而使商法在一般法系国家失去独立性, 成为一般法的一部分。 二、近代国家的国内商法主导阶段 15 世纪后商人习惯法在不同国家的发展有两种不 同的方式, 其结果是殊途 同归, 即 商法不再具有国际性, 仅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 , 商法是其特有的概念 。大陆法系的两大代表性 国家法 国和德国实行 民、商分立 的方法 , 分别制定 了民法典和商法典。而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实行民、商合一 的方式, 将商法归人 民法典之中, 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如 1881 年的 瑞士债务法典、1934 年的 荷兰 民法典、1942 年 的 意大利民法典, 均把商法并入 民法典 内。不论大陆法系在商法的立法方式上有何区分, 但是对于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却基本一样 , 即商法是调整商事行为的特殊法 , 凡是商法典( 或者民法典中的商法) 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商法典的规定; 若商法典未作规定者 , 则适用民法的原则。在一般法系国家 , 并无类似于大陆法系 的商法概念 。在大陆法系 国家编纂法典的同时, 英国则通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说明 , 形成一系列判例 , 将商业惯例纳入一般法体系中, 使商业惯例与一般法的各项原则协调一样 。然而 , 正如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所指出的那样 , 在欧洲各国以不同方式将 具有国际性质的中世纪商事法统一到各 国国内法制度 中去时, 并没有任何一个 国家把商法完全纳入到 国内法 中, 在这一时期, 商法的国际性痕迹仍旧存在 。即使是英国曼斯菲尔德法官亦未试 图把商人习惯法与其起源割裂开来 , 他反复表 明商人习惯法是国际性的。明显 , 在 18 至 19 世 纪的欧洲, 调整商人 间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作为整体 已不复存在 , 但它并未完全丢失其国际性。 三、2 0 至 2 1 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其次次世界大战后 , 众多的殖民地、半殖民地 国家的独立 , 跨 国公司的快速发展 , 联合 国和其他 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学问产权组织 以及新近成立 的世界贸易组织等的产生和发展 , 使国际经济关系进一步发生重大转折 , 也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在战后的半个多世纪里, 联合国在制定国际经济法法律方面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特殊是联合国在 1962 年通过的 关于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 年通过的 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行动纲领与 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基石 , 并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非常重要的 内容。联合国及其他 国际组织 以及各国之间通过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 如 解决国家与其他 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联合 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 形成了一系列国际经济交往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 反映 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与主要 内容, 使国际经济法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 综上所述 ,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到肯定阶段 的产物 。它随着 国际经济发 展的须要而产生 , 并随着 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国际经济法正在促进形成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过程 中不断发展与完善。 7 国际经济法学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含有国际法规范又含有 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 门, 其法 的 渊源既包括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 如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重要国际组织决议、有关国内立法 以及其他协助性渊源 , 又包括 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 如各国涉外经济法和有关的冲突规范等。当然 , 国内法中那些非涉外经济方面的规范, 均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它们只是国际经济法的相关法律 。在这一点上 , 国际经济法也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 国内经济法等有着显著的区分。 一、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 的以国际法为准绳并确 定其相互经济关系 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 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 条约依据不同标准 , 可分为双边的和多边 的条约, 世界性的和地区性的条约, 普遍性 的和特别性的条约, 造法性的和契约性的条约等。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 多边 国际公约, 特殊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规则或确认或变更 原有 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除国际多边经济条约外, 还有大量的双边 国际经济条约, 如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支付协定、清算协定、相互爱护投资协定、贷款协定、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等等。在某些状况下, 双边经济条约对于 国际经济法原则或规则 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 若很多双边经济条约对某一 问题都作同样的规定, 这些规定就可 以形成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的一般规则。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 国际交往 中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 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际惯例包括两种 , 一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 ; 二是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国际经贸惯例 , 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但随意性惯例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不同于 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常例或通行做法等。 国际经贸惯例 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确定和承认 。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第 9 条规定 :“( 1) 双方当事人业 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2 ) 除非另有协议 , 双方 当事人应视为 已默示地 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 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 , 而这种惯例 , 在 国际经贸上 , 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常常遵守。”我国 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3 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 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一般来说是“不成文的”。为便于人们理解、驾驭和选择运用 , 促进 国际经济交往 , 有些民间国际组织 ( 如 国际商会 ) 或学术团体 , 对某些惯例加 以收集整理, 进行编纂, 使之成文。目前 已经整理编纂的国际经 贸惯例主要有 以下几种 : 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 托 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除上述几种主要的国际经贸惯例外, 还有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惯例 , 如各种标准格式合同、习惯做法、港 口码头惯例等。 8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三、重要的国际组织决议 关于重要的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 学者间有着不同的看法。如根据 联合 国宪章的 规定, 联大的职权是探讨和建议 , 因此联大决议 除了有关联合国内部事务的部分 以外, 都属于建议性质 , 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 随着 国际实践的发展 , 联大决议 的性质 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 越来越多的学者倾 向于确定大会决议的法律意义。有些学者认为, 大会决议在肯定条件下和肯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的认为, 决议本身虽无拘束力, 但可产生肯定的法律效力或法律后果, 在 国际法形成和发展 中占有肯定 的地位 ; 有的认为, 联大决议可作为速成习惯 国际法而具有拘束力。当然 , 也有些学者对联大决议的效力仍持否定看法 , 或认为国际组织的决议仅是“软法”。实 际上 , 联合国大会决议困难 多样 , 虽然其中很多只具有建议的性质或对 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并没有什么意义的决议 , 如组织性决议 以及大量对于详细事项作出确定的决议 , 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但是, 有些联大决议是 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 应具有法律效力; 有的决议在 国际实践中也已渐渐被接受而成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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