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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精选保险合同模板汇总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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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精选保险合同模板汇总十篇.docx

    2022年精选保险合同模板汇总十篇精选保险合同模板汇总十篇在人们越来越信任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行忽视,它可以爱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保险合同 篇1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其次条投保条件(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先、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起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起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起先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起先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担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接着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接着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样身故时,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3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4斗争、军事行动或动乱;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七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八条合同效力的复原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复原。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事故证明;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居处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终地址即可。(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起先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接着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丢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削减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削减部分视为解除合同。第十六条变更地址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七条释义本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事务。第十八条其他(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歼灭。(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合同 篇2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章 投保范围其次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第三章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四章 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保险合同 篇3合同编号:_第一条约因保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同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样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托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托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当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担当赔偿责任。其次条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第三条代理区域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第四条代理权限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1.代理销售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1)个人寿险();(2)个人健康();(3)个人人身意外损害险();(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扬、介绍、举荐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确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确定。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终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甲方根据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样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缘由。须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干脆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托付代理合同终止。甲方:乙方:日期:保险合同 篇4平安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那么保证平安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保证平安义务的内容。平安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依据说明第6条第1款,平安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消遣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平安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平安依法担当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供应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平安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全部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平安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限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者的平安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由诚恳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或者一般平安留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平安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详细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急的,负有义务状况实行必要的、具期盼可能性的防范措施,爱护第三人免于危急”的义务。张教授认为经营者担当平安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样的原则;其次,危急限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担当平安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依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平安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担当平安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笔者对此持赞同看法。学问延长: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急应当实行必要的平安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平安保障人员。国务院1999年3月17日发布的消遣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消遣场所应当依据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而且保安工作人员必需是经过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同样,银行、证券公司也应当在其交易场所设置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救生人员,且配备的救生员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依据劳动部的规定,对电梯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必需支配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而且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不得脱岗等等。保险合同 篇5裁员还是主动辞职,续约还是重新竞争上岗?由华为7千人“集体主动辞职”拉开大幕的这一场劳资硝烟,正卷入更多公司,工会等第三方力气的介入,以及全社会的大探讨。这一事务的导火索,正是将在明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新法的哪些致命“军规”导致了这场始料未及的劳资硝烟?四条军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爱护劳动者权益”。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16条规定中只有一条半涉及到劳动者的责任。新法的诸多条款成了资方不行逾越的军规。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这段时间始终在各地为众多企业做该法的培训。他说,劳动合同法刺痛资方的第一条军规,就是“无固定期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被企业视为洪水猛兽”,梁智说。令企业头痛的其次条军规则是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三条军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酬劳。派遣未成也应当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酬劳。梁智认为,这些都是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加重。曾干脆参与该法起草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算得上令企业有痛感的第四条军规。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五种误读这些军规导致了始自华为,并有众多大牌公司加入的集体规避行动。但参加制定这部法律的人士说,这只是一场集体误读导致的集体恐慌。梁智说,华为的“辞职门”和沃尔玛的“无原则裁员”事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企业对 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存在误读。“无固定期的合同并不是安排经济的终身制、铁饭碗”,郭军说,终身制是员工到一个企业工作,企业得管一辈子,即使是企业破产了,还得支配他去别的企业工作。而无固定期合同并不是这样。在新法中有多个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无固定期合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尽量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有些专家在给企业做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时为了满意企业加长试用期的心态,就告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等等”。梁智说,这是公然的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通过损害劳动合同,就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等等“。梁智说,这是公然的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通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降低企业成本。对经济补偿金也存在误读。郭军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只有两种法律规定要求补偿,这两种状况分别是,合同到期终止,还有一种就是企业灭失。企业灭失包括企业破产、兼并。这种状况事实上也与企业无关了。郭军表示,跟企业干脆有关的就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后,企业要想不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只要续签合同就可以。什么时候企业与员工续签合同了,这才算补偿金。但是假如企业始终与员工续签,直到员工达到退休的年龄,或者说达到了领取社会保险的时候,这种状况企业也不用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郭军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削减了合法企业的成本。梁智说,对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大力推动劳务派遣制度,事实上这也是一种对该法的误读。劳动合同法是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这种用工形式。比如,现在有些大的单位都自设派遣单位,认为这样还可以规避用工责任。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担当连带任。双方的责任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劳务派遣单位要负起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的义务,但是对于加班费、福利、劳动条件等,还要用工单位来担当,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工资调整机制。郭军说,一些企业对服务期的问题上也存在着误会。比如:有的企业的内部制度规定,劳动者必需在该企业干满多长时间,不干满就得给企业赔偿。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供应了一万块钱送员工出国,并事先与员工说好只要送其出过,该员工就要在企业干满五年。该员工回过之后,假如违约了,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培训费。保险合同 篇6合约书编号:_立合约书人: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恳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第一条 合意事项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找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供应签约之机会。其次条 居间酬劳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酬劳标准支领酬劳。第三条 合约期间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第四条 权利义务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方法之约定,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五条 合意管辖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第六条 其它约定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方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甲方:_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_地址:_通讯地址:_乙方:_(业务居间人)身份证字号: _户籍地址: _通讯地址: 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7()_代字第_号托付方:_保险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代理人)居处:_负责人:_受托方: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居处:_负责人: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同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样,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总则1甲方托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担当,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干脆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其次条代理范围(一)业务范围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详细险种见附件一);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4甲方以书面形式托付的其他特定事项。(二)地域范围_行政区域内。第三条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第四条代理费用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第五条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3有权依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6有权依据须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二)甲方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学问培训;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确定;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缘由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遇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学问培训;3有权从甲方处获得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4有权要求甲方刚好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二)乙方的义务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2担当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刚好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8必需运用甲方供应的宣扬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9依据甲方须要,帮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隐私负有保密义务;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刚好将全部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依据中国_保险公司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详细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单证管理(附件二);(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1乙方必需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3保险费帐户:_户名:_帐号:_开户行:_4甲方依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便利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别缘由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样后,以书面形式变更。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需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其次款其次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其次款其次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担当甲方因此遭遇的损失;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担当违约责任。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第十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说明。3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_代表:_乙方:(签章)_代表: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8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被人们叫了数十年的“临时工”称呼,在本市将不复存在。10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日前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劳动法施行后,全部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同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临时工”带有卑视色调“临时工”是安排经济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般指试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季节性用工。而现在,在本市仍存在的“临时工”却是指没有正式“调进”用人单位,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些“临时工”不仅在人员编制方面受到严格限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存在,就连那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性行业”也大量存在,致使劳动力市场出现新旧用工形式并存的局面。“临时工”概念早应不存在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临时工”这种因安排经济体制派生的用工概念渐渐淡化。过去一些单位长期运用“临时工”,有的劳动者因此成为“二等公民”,一干就是大半辈子。劳动法和20xx年本市制定出台的劳动就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或以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自建国后沿用了50多年的“临时工”这一称谓,如今在本市应完全消逝。不能以“临时工”为借口不上保险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以运用“临时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调,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分。即使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保险合同 篇9“游击队”瞒天过海口头说好的价格结账时翻倍去年年底,自贡市民刘先生在自贡汇川路泰丰·翰林尚都购置的一套住房,已经空歇了一年多。由于家中另有事情须要处理,加上资金短暂未到位,所以始终都未装修。去年12月,刘先生和妻子商议着起先装修,好在来年搬进新居。“1月初起先进场动工,我和老婆当时更多的是考虑到装修成本,所以找的是熟人介绍的游击队。”刘先生介绍,刚起先一切顺当,和“游击队”沟通也没什么大问题,只是在一些怎样施工以及防水等细微环节问题上,耽搁了几天时间。今年6月,刘先生的新居装修基本完成。让刘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接到“游击队”的结账清单后,他发觉其中的账目有些不对。“原来商议好的某项安装费,他们当时口头承诺的是1000多元,现在却变成20xx多元,多算了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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