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借款合同模板汇总5篇.docx
2022年关于借款合同模板汇总5篇关于借款合同模板汇总5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借款合同5篇,欢迎大家共享。借款合同 篇1编号 县 乡经中国农业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贷款方供应借款方 贷款 元。借款、还款安排如下:其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供应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运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 %计算。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担保协议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第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款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担保单位(担保人)1份,公证单位1份。第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借款合同 篇2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状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借款人因家庭生活须要,急需筹集一笔款项。其次条、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 ),利息: 元/月。(大写: 元/月)甲方将借款本金以现金的形式交付到乙方手上。第三条: 借款期限:20 年 月日至20 年 月 日。违约责任:假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元整(大写 伍仟元整)。第四条:甲方有权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了解乙方的偿债实力等状况。乙方应照实供应有关的资料。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及由此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违约金。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其他:1、未经甲方同意,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3日内通知甲方,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2、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3、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提示条款乙方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精确无误的理解。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收 据借款合同 篇3贷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借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样看法,签订本合同。一、借款用途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0万元。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 .2%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xx年 月起至xx年 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五、保证条款(一)借款方用自建房屋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歼灭。(二) 借款方必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六、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 份。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借款合同 篇4借款人(全称):安福县天锦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居处(地址):安福县工业园邮政编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联系电话及传真: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居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脑及传真: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同等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其次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一样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贷款凭证不一样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法效力。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5.1.1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下列第定执行: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计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借款利率水平上回收%。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下列第项约定执行:5.4.1 不调整。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5.5 借款人运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犹如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5.6计息结息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收利息。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第六条提款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意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6.1.1 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6.1.3 本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供应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6.2 借款人提款安排如下:6.3 借款人因特别缘由不能根据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日提款。6.4 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第七条还款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金:7.1.1 购贷销还,但最终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7.1.2 还款安排如下: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目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根据还款安排的相反依次还款。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是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是当期应付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干脆划收。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下列第项:8.1 实行信用借款方式。8.2 实行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编号为:。第九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有途提取、运用借款。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供应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供应的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9.6 根据贷款人要求定期向贷款人供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自觉接受和主动协作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状况、贷款运用状况的检查和监督。9.7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居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供应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峻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如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产、合并、合资、减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重大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供应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实行上述行为。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峻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惩罚等情形,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遇严峻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实行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根据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供应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促使措施。9.14 本合同下借款采纳担保方式的,如提保发生了利于贷款人债权的改变,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另行供应经贷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担保。9.15 应当担当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第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贷款的运用等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供应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10.2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干脆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10.3 对借款人躲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峻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10.4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期足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但因借款人缘由造成拖延的除外。 10.5 应当对借款人供应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变更名称、居处、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拖延违约金。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供应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拖延违约金。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11.5 贷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干脆从借款人在借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干脆划收所欠贷款利息,同时对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1.6 贷款人未按期本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都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运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接着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息按日计收违约金:11.7.1向贷款人供应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供应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约定;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峻影响或威逼的; 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约定;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平安的;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平安的;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峻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遇严峻损失的;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逼或遭遇严峻损失的。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采纳担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12.2 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须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2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贷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供应担保人同意接着担保的书面看法或另行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12.3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12.3.3 连续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12.3.4 其他严峻的违约行为。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3.1.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略第十五条附则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全部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到访 。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15.4 本合同一式借款人份、贷款人且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日借款合同 篇5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xx)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1号原告王某某。托付代理人赵某,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陈某,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托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被告池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星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公司”)、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于20xx年11月15日、20xx年12月21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并于20xx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华景公司托付代理人窦世春、王晨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华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4,950,480元,星宝公司和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华景公司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后王某某与被告华景公司就退还已购房屋和购房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华景公司应归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70,731,384元,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随后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仍接着根据20xx年3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接着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在20xx年3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10月7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峻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恳求判令:一、三被告偿还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34,950,480元;二、三被告支付王某某投资补偿费6,696,677元(上述数额为短暂计算得出,其中本金分为两部分,6,200,480元从20xx年10月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根据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875万元从20xx年3月3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根据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率均应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为计算便利,王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诉讼恳求,即对于借款本金6,200,480元的投资补偿费仅要求从20xx年1月1日起算。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见,供应了下列证据:1、20xx年3月31日借款协议,以证明华景公司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2、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149份调解书,以证明华景公司应返还王某某购房款项的事实。3、确认书,以证明原告与华景公司双方将调解书中的购房款转为借款的事实。4、20xx年10月7日补充协议,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5、20xx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被告华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看法:对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确认书中已经明确,调解书仅作解除合同之用,不做他用,故王某某以此证明借款来源没有事实依据。确认书中并无调解书载明的款项转化为借款的约定,充其量只是华景公司再一次确认了借款。无论被告华景公司确认多少次,王某某方仍须要证明自己的借款资金来源,否则就是高额利息的贷款。王某某至今无法供应除1,149.9万余元之外任何的借款资金来源。对证据5,华景公司认为该证据上加盖的华景公司公章并不真实,而且在该证据上作为华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池某某,在20xx年3月30日签字时事实上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董某某。该证据上运用的张某某印鉴亦非华景公司预留的印鉴。被告华景公司辩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受法律爱护。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自愿订立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5,892.34平方米,约定须要由王某某交纳预约金1,065万元。20xx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补充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约15,000平方米。王某某先后于20xx年7月12号,9月11号,9月2l号和08年5月15日汇款人民币11,499,234元。至今王某某所购房屋还在。王某某、华景公司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王某某不能单方要求偿还欠款,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王某某的诉请不能成立。(1)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房子还在,若王某某毁约,也不应以欠款名义主见权利。(2)双方协议约定若王某某放弃购房,按预约金33.2%支付投资回报和20%支付赔偿金,按最高法院司法说明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的规定,王某某诉求除本金外只能主见30%的投资回报及赔偿金。(3)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预留房协议之后五份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王某某增加借款金额均未实际履行,答辩人也未收到约定的增加借款,补充协议不能作为权利凭据。(4)20xx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上运用作废法人印鉴,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成立。综上,恳求法庭驳回王某某的不当诉求。被告华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见,供应了下列证据:l、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的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以证明王某某购买华景公司房地产。2、20xx年10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以证明购买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3、20xx年9月至20xx年5月王某某四次汇给华景公司购房款计11,499,234元。47、补充协议及借款协议多份,以证明增加借款协议书,但未收到增加借款。8、华景公司在银行的变更印鉴卡,以证明补充协议二运用的是变更前作废印鉴,该证据真实性不成立。庭审过程中华景公司还供应了证据9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一份,以证明在调解时王某某与华景公司并没有约定详细的数额。原告王某某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看法: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3载明的数额有异议,事实上王某某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11,499,234元。一部分系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另一部分是王某某从其他公司取来的票据干脆交给华景公司。由于时间久远,并非保存全部的单据,另外,由于经过法院调解书确认,足以证明借款数额。调解笔录没有记载数字是正常的,因为运用于多个案件,事实上双方的收据与买卖合同可以证明详细数字。被告星宝公司、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发表任何书面看法。另案外人星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池某某)托付代理人王新华(该公司员工)向本院陈述称,据称池某某被有关机关限制,无法联系。目前去向不明。 经质证后,本院对于双方均认可的协议与相关事实,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对于补充协议二,华景公司提到的印鉴更换,并不涉及补充协议二所涉及的公章。对于补充协议二所运用的华景公司公章真实性,尽管华景公司否认,但亦未提出鉴定申请,而且华景公司在答辩时亦将该份协议作为自己的证据材料供应,并在庭审中援引该协议的条款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据此本院认定补充协议二的真实性。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5,892.34平方米,预留房总价为16,894,983元,预约金为10,650,000元。双方还约定了交房前王某某可选择获得房屋或者放弃购房,并且约定了不怜悯况下的详细补偿条款。20xx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达成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1、2层改为7号楼约15,000平方米。2、20xx年3月3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王某某出借给华景公司款项,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华景公司欠王某某34,950,480元,对此双方约定分两期还款,其中20xx年9月30日归还6,200,480元,20xx年3月30日归还28,750,000元。如未归还,则华景公司应按未偿还数额以每日千分之1.5支付投资补偿费。双方另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华景公司抵押给王某某的温州商贸城部分商业用房11,847.96平方米退还给华景公司以投入市场销售。此外,星宝公司、池某某对本协议的执行担当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由王某某签字,华景公司、星宝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20xx年,华景公司在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及其配偶蔡仲璋,理由是王某某、蔡仲璋未能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各方当事人于20xx年4月达成调解协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149份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xx灌板商初字第101250号),内容为确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相应的149份合同解除,并由华景公司返还王某某、蔡仲璋相应的购房款共计70,789,207元。4、20xx年5月4日,王某某与华景公司达成确认书一份,载明由于借款协议及调解书的履行,现双方进一步确认,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及还款安排不变,调解书仅作解除双方合同的依据,不做他用。任何一方不得以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再向对方提出债权债务主见。5、20xx年10月7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1、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4月7日归还7,205,423元。2、原借款协议中其次笔即20xx年3月30日归还28,750,000元不变。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6、20xx年3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1、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10月7日归还8,286,236元。2、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9月30日归还33,062,500元。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辩诉看法,庭审中华景公司亦认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逐一分析如下:1、本案借款协议所对应的借款本金是多少?华景公司认为,本案借款的本金仅为1,149万余元,王某某无法供应除此之外的其他资金流转证据。而王某某认为,经过多次协议确认以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借款金额已经明确,故借款金额应以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确认金额为准,无需供应其他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借款行为有一个历史改变过程,王某某与华景公司之间从20xx年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最终变更为借款行为。在这一过程中,王某某与华景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与日期,明确载明白“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另外,双方当事人还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并有法院调解书为证,华景公司现欲推翻,不符合诚信原则。其次,房屋预约购买行为以及资金流转发生在20xx年,距今已经有5年,王某某未必能保留全部资金流转凭证,故本院不能苛求王某某供应当时全部的凭证。再次,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借款,原先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事实上是一种投资,投资会有风险及收益。因此,还要适当结合20xx年至今的房屋价格改变因素来考虑借款本金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从投资转为借款时,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经借款、补款、结算后”的表述,即便本案中借款本金并非完全对应王某某所主见的34,950,480元,也不能推翻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即王某某的投资回报有可能转化为了借款本金。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本院采信王某某的观点,认定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确定的借款本金合法有效。2、本案借款合同是否为企业借贷而无效。华景公司认为王某某支付的大部分款项是通过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故构成企业之间借贷,应认定无效。王某某则认为,要依据合同相对性而不是款项流转过程来认定借款的当事人。本院认为,款项的流转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行为,还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缔结合同的主体、内容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借款协议表述来看,借款系发生在华景公司与王某某之间,而未涉及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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