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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审查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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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审查总结.docx

    2022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审查总结 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审查总结20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总结报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在接到关于开展201*年度海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后,我所快速确立本次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电话通知正余镇全部的用人单位到乡镇保障所领取书面审查资料。本次书面审查协作本月的欠薪预警工作确保在不麻烦企业的状况把工作做到位。在审查工作会上,主动宣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学问,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和服务。通过一个多星期的对企业相关材料的审查,汇总如下:应参与本次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数92家,实际参与审查用人单位数89家,占比96.7%。其中不合格单位数2家,占比2.2%;停产息业的单位数3家,占比3.4%。在审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中,南通市天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南通四安砂钢冲压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本次审查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还有一些隐性的问题值得我们留意。1、一些用人单位的职工花名册不全。比如用人单位在登记职工花名册时漏写职工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或者没有写清用工起始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没有按规定制作职工花名册。2、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没有达到百分一百。有些企业聘用本地人做临时工时,因为工期短,流淌性大的缘由只约定口头协议,这也会产生一些劳资纠纷,给企业的生产带来影响。3、规章制度的施行。虽然用人单位都有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但有些企业因为经营规模,人员流淌性大等缘由没有真正执行过。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必将影响用人单位的诚信,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解决以上问题的工作是一项长期艰难的系统工程。必需在与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原则。要从源头上解决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的问题,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深化进行劳动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扬,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运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开出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指导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在宣扬教化的同时,我们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步步为营,从欠薪预警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抓起,正余镇劳动保障所201*年3月20日扩展阅读: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数:222更新时间:201*-04-11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1*15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学习,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主题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通知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次章劳动用工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运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需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运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状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照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干脆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出勤状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根据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因短暂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状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样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照实向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状况登记表。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京施工的劳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不落实的,禁止在北京建筑市场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工、复工前,应当向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登记表。第十九条本市实行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舆论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的规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非法用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群体性上访事务,并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惩罚的;(二)严峻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惩罚的;(三)其他违法行为。其次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一)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未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五)有其他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其次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酬劳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供应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供应或者拒绝供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其次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运用零散工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进行惩罚;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根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其次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供应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峻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其次十四条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单位,由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担当对劳动者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其次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有本暂行规定其次十条(一)至(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惩罚。其次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举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全额应得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35条其次款规定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并将企业违法行为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企业在京全部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停止其对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其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其次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因垫资施工,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在未支付分包合同价款之前停止其承接新工程;在拖欠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予以曝光。其次十八条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峻的,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逾期不改的,依法清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其次十九条因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改正期间,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媒体进行曝光。(一)引发一般性极端事务或者2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务,改正期限不少于1个月;(二)引发较严峻极端事务和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务,造成肯定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6个月;(三)引发严峻极端事务和重大群体性事务,造成严峻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12个月;(四)第一起极端或群体性事务发生后,12个月内又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务,改正期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延长。对本企业严峻违法行为负有干脆责任的主要领导记入个人不良行为纪录;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审查总结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运用,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审查总结: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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