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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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2022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随着土地有偿运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应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土地供应方式发生的深刻改变,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实行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运用制度改革的须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相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允、公正的土地运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实行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限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相识实施这些制度的"Error":"code":"8","Message":"badrequest","LogId":"2570127293"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提高限制性具体规划的覆盖率,以适应土地供应市场化状况下的规划管理工作的须要;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的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要优先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要明确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运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需配置的公共设施等限制指标和要求。三、严格规范土地收购、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划管理程序要加强对土地收购的规划指导工作,以利于收购的土地能够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运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看法书,供进行土地收购的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等土地整理活动须要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看法书,并书面告知理由。要加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前后的规划管理,明确规划监督管理程序。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需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需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运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四周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国有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时,必需精确标明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需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核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不一样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订正。四、切实加强已出让运用权土地运用的监督管理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出让运用权土地运用的规划跟踪管理,加强受让人在土地开发建设中执行规划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后,必需根据国有土运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别缘由,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修改限制性具体规划,并批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交。受让人须要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必需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时,不得变更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土地供应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结合本地区的特点,主动探究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运用权的规划管理制度;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扩展阅读: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70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1*2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随着土地有偿运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应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土地供应方式发生的深刻改变,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实行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运用制度改革的须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相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允、公正的土地运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实行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限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相识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仔细学习和探讨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学问和阅历;要适应土地供应制度改革的新状况,探讨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实力;要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主动参加、帮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城乡发展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二、切实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各地要仔细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有安排地进行。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须要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就近期建设用地位置与数量刚好向城市政府提出土地的收购储备建议,帮助政府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安排,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要主动参加做好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年度安排制定工作。制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年度安排,要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安排、建设项目的批准安排,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场需求状况,科学确定出让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自201*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提高限制性具体规划的覆盖率,以适应土地供应市场化状况下的规划管理工作的须要;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的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要优先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要明确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运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需配置的公共设施等限制指标和要求。三、严格规范土地收购、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划管理程序要加强对土地收购的规划指导工作,以利于收购的土地能够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运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看法书,供进行土地收购的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等土地整理活动须要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看法书,并书面告知理由。要加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前后的规划管理,明确规划监督管理程序。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需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需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运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四周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国有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时,必需精确标明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需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核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不一样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订正。四、切实加强已出让运用权土地运用的监督管理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出让运用权土地运用的规划跟踪管理,加强受让人在土地开发建设中执行规划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后,必需根据国有土运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别缘由,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修改限制性具体规划,并批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交。受让人须要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必需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时,不得变更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土地供应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结合本地区的特点,主动探究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运用权的规划管理制度;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运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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