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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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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编号:CNCA-N-*:2019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进口产品的有机认证,如产品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 ,应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如产品来自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 ,应遵守本规则及相应附件要求,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见附件 1。1.4 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2.1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2.2 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 、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2.3 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3.认证人员要求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职能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 5.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5.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5.1.3 认证依据。5.1.4 认证收费标准。5.1.5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产品的所有权是指认证委托人对产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5.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5.1.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5.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5.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5.2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的条件: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5.2.2 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初次认证检查前,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至少有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完整记录。5.2.3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枸杞产品还应符合附件 7 的要求。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况被撤销认证证书:(1)提供虚假信息;(2)使用禁用物质;范围是指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其中产品范围是指有机认证 涉及的产品名称和数量;场所范围是指认证的所有生产场所、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含办公地、仓储) ,包括生 产基地和加工场所名称、地址和面积或养殖基地规模,以及加工、仓储和经营等场所;过程(生产、加工、经营) 范围是指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涉及的生产、收获、加工、运输、储藏等过程。 (3)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5.2.6 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5.2.7 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组织的,应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单元/加工/经营场所概况。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4)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计划,上一年度有机产品销售量与销售额(适用时)等。(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7)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5.3 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 5.2 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5.3.1 审查要求如下:(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5.3.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5.3.3 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5.4 现场检查准备5.4.1 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5.4.2 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5.4.3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等。(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4)检查要点,包括投入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追溯体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等。5.4.4 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5.4.5 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1)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活动。(2)覆盖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加工场所和工艺类型。(3)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适用时)。(4)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 ,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然后结合风险评估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 10 个;农户数量不超过 10 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5)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生产模式的差异。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6 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周期内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5.4.7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 5 日将认证委托人及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报送到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 2 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5.5 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 5.2.7 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5.5.1 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或加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2)对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3)对 GB/T 19630 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5)对产品追溯体系、认证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8)采集必要的样品。(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5.5.2 对产品的样品检测(1)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等做出要求。(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必要时,可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原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原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得到检验检测结果。 (3)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4)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5.5.3 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对于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 GB/T 19630 规定的要求。5.5.4 对有机转换的检查(1)多年生作物存在平行生产时,认证委托人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并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确认。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地块不能获得认证。(2)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3)有机产品认证转换期起始日期不应早于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之日。5.5.5 对投入品的检查(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 GB/T 19630 附录列出的物质。(2)对未列入 GB/T 19630 附录中的物质,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5.5.6 检查报告(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2)检查报告应叙述 5.5.1 至 5.5.5 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3)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音视频等资料。(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5)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5.6 认证决定5.6.1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产地环境质量和产品检测结果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时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特点,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护、区域性社会或认证委托人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5.6.2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 2、3) 。(1)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2)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5.6.3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4)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5)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6)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7)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8)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9)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10)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11)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5.6.4 申诉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 30 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6.认证后的管理6.1 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及项目。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至少需要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 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实施不通知检查的检查组应于到达现场前 48 小时以内,方可通知被检查方。6.2 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6.3 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6.3.1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6.3.2 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6.3.3 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6.3.4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6.3.5 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6.3.6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6.3.7 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6.3.8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6.3.9 销售证的使用情况。6.3.10 其他重要信息。6.4 销售证和有机码6.4.1 销售证是获证产品所有人提供给买方的交易证明。认证机构应制定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在获证组织销售认证产品过程中(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 4) ,以保证有机产品销售过程数量可控、可追溯。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认证机构可不开具销售证。6.4.2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6.4.3 销售证由获证组织交给购买方。获证组织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6.4.4 认证机构应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 6) ,对有机码进行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有机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认证机构不得向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6.4.5 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和有机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7.再认证7.1 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 3 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7.2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 3 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 3 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7.3 对超过 3 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按初次认证实施。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8.1 认证证书基本格式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 12 个月。再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 12个月。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 2、3 的要求。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的获证组织,应在其有机认证证书中标明相应产品获许授权使用的商标信息。认证证书的编号应从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仅依据本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8.2 认证证书的变更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8.3 认证证书的注销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8.4 认证证书的暂停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实施。8.5 认证证书的撤销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施。8.6 认证证书的恢复8.6.1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证证书。8.6.2 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认证机构方可恢复认证证书。8.7 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8.7.1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 “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8.7.2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获证组织同时应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8.8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获证组织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还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8.9 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9.信息报告9.1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9.2 认证机构应在 10 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认监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布。9.3 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9.4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作报告报送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10.认证收费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附件:1.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2.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3.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格式4.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5.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6.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附件 1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本附件是按照本规则对进口产品实施有机认证的特别规定。一、申请受理(一)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代理商等企业法人,境外企业,境内企业可作为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二)当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组织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基本情况、加工工艺流程图、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和文件,应提交中文版本。二、现场检查(一)对于多产品、多场所、多过程等一次性检查不能覆盖全部检查范围的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制定并实施检查方案对之进行有效管理。(二)对在境内开展进口、仓储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加施有机码的场所,应视作加工认证的组成部分逐一实施检查。(三)对于外购有机原料进行加工认证的,可按照有机原料的“可获得性”及其数量加工的终产品数量核定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产量,有机码或销售证应按批次依据有机原料实际数量加工的产品核发。(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产品因保质期等原因不适合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 ISO /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对于再认证产品,可在换发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入境后由认证机构抽样,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立即暂停或撤销证书。(五)产地环境检测委托人应为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检查员可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接受认证委托人已有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饮用水、生产加工用水等有效的检测报告。如否,应按照 GB/T 19630 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可以是符合本附件第二条第(四)款要求的境外检测机构。关于环境空气质量,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官方网站、大气监控数据或报告等内容,评估是否符合 GB/T 19630 的要求。(六)转换期要求对于获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 4 年以上(含 4 年)的种植基地,且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 GB/T 19630 要求,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免除转换期。附件 2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证书编号:*有机有机产产品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名称: * 地址: * 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生产/加工/经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采集、畜禽养殖、水 产养殖具体类别) 认证依据: GB/T 19630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认证范围:序号基地(加工 厂/经营场 所)名称基地(加工 厂/经营场所) 地址基地面积产品 名称产品 描述生产 规模产量(可设附件描述,附件与本证书同等效力)注:1. 经营是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2产品名称是指对应产品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名称;产品描述是指产品的商品名。3.生产规模适用于养殖,指养殖动物的数量。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特发此证。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负责人(签字): (认证机构印章)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认证机构标识) (认可标志)附件 3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证书编号:*有机有机转换认证证书转换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 地址: * 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生产/加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 产养殖具体类别)认证依据: GB/T 19630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认证范围:序号基地(加工 厂)名称基地(加工 厂)地址基地面积产品 名称产品 描述生产 规模产量(可设附件描述,附件与本证书同等效力)注:1.产品名称是指对应产品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名称;产品描述是指产品的商品名。2.生产规模适用于养殖,指养殖动物的数量。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特发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转换期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认证机构印章)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认证机构标识) (认可标志)注: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 证标志及标注含有“有机”、 “ORGANIC”等字样的文字表述和图案。附件 4 有机产品销售证基本格式有机有机产产品品销销售售证证编编号(号(TC#):): 认证证书号: 认证类别: 获证组织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 购买单位: 数(重)量: 产品批号: 发票号: 合同号: 交易日期: 售出单位:此此证书仅对购买单证书仅对购买单位和位和获获得中国有机得中国有机产产品品认证认证的的产产品交易有效。品交易有效。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认证机构印章)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附件 5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规则有机产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证书编号规则。认证机构在食品农产品系统中录入认证证书、检查组、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等方面相关信息后,经格式校验合格后,由系统自动赋予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号。X X X X - X子证书编号流水号年份认证类型的英文简称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的流水号(一)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的流水号认证机构批准号的编号格式为“CNCA-R/RF-年份-流水号”,其中 R 表示内资认证机构,RF 表示外资认证机构,年份为 4 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是内资、外资分别流水编号。内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该机构批准号的 3 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F+该机构批准号的 2 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二)认证类型的英文简称有机产品认证英文简称为 OP。(三)年份采用年份的最后 2 位数字,例如 2019 年为 19。(四)流水号为某认证机构在某个年份该认证类型的流水号,5 位阿拉伯数字。(五)子证书编号如果某张证书有子证书,那么在母证书号后加“-”和子证书顺序的阿拉伯数字。(六)其他再认证时,证书号不变。附件 6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为保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基本防伪与追溯,防止假冒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的发生,各认证机构在向获证组织发放认证标志或允许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应赋予每枚认证标志一个唯一的编码(有机码),其编码由认证机构代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示例:X X X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 认证机构代码(一)认证机构代码(3 位)认证机构代码由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位代码形成。内资认证机构为该认证机构批准号的 3 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为:9+该认证机构批准号的 2 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二)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2 位)采用年份的最后 2 位数字,例如 2019 年为 19。(三)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12 位)该代码是认证机构发放认证标志数量的 12 位阿拉伯数字随机号码。数字产生的随机规则由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 附件 7 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试行)本附件是按照本规则对枸杞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补充要求。一、生产单元要求(一)有机枸杞生产单元与周边常规农业缓冲带的设置,应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如有机生产单元在山坡中的位置、周边常规农业的施药情况等)和气候条件(高风险季节的风速、风向等),以保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如地势平坦、周边为常规粮食作物的,缓冲带应大于 30 米;地势平坦,周边为常规果树和常规枸杞园的,缓冲带应大于 50 米。(二)认证委托人应提供每个有机枸杞生产单元边界的四至地理坐标信息,周边 500 米范围内存在常规枸杞生产单元的,还应提供常规枸杞生产单元的地理坐标信息。(三)有机生产单元内应配备可识别的专用生产工具,包括专用植保机械、采摘箱(框)、晾晒(烘干)果毡子(果盘)等。二、文件要求(一)认证委托人应在有机枸杞生产技术规程中针对主要病虫草害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枸杞木虱、枸杞瘿螨、枸杞蚜虫、枸杞负泥虫、枸杞红瘿蚊、枸杞实蝇、枸杞蓟马等虫害的防治措施;2.枸杞黑果病(炭疽病)、枸杞白粉病等病害的防治措施;3.杂草的防治措施。(二)认证委托人应建立并保持以下生产过程中的记录及相关证明性文件,除符合 GB/T19630 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堆肥原料采购记录(至少包含原料名称、销售单位名称与联系方式等信息)及采购票据、堆制过程照片(含操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堆制时间、经纬度信息)等;(2)外购有机肥的采购记录(至少包含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出厂日期/批次号等信息)有机符合性证明文件、包装物照片等;(3)植保物质的采购记录(至少包含生产厂家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厂日期/批次号等信息)适宜有机生产中使用的符合性证明文件、包装物照片等; (4)在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前,认证委托人应保留所有外购肥料、植保物质的包装物。销毁或处理投入品包装物时,应保留销毁/处理记录(包括操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处理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产品批次号等信息)及销毁/处理照片(含时间、经纬度信息)等;(5)相关照片不得使用软件处理,保存期至少为 5 年。三、认证实施要求(一)同一生产单元存在平行生产时,未按照有机转换计划在 5 年内完成有机转换的,认证机构不应继续颁发有机认证证书且 5 年内不得再次受理该生产单元和认证委托人的认证申请。(二)除每年常规的现场检查外,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枸杞生产的高风险时期。注:通常情况下,青海、新疆、西藏枸杞产区的高风险时期为 6月 1 日-7 月 1 日,宁夏、甘肃、内蒙及其他枸杞产区的高风险时期为5 月 1 日-6 月 1 日。(三)除实施规则 5.5.1 要求的内容外,现场检查时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自制有机肥堆肥场所的检查;(2)采用滴灌设施的,应检查滴灌系统是否有混肥装置及施用肥料种类。(3)根据投入品建议使用浓度和种植面积,核算采购量是否符合生产实际需要。(4)核实认证委托人实际使用投入品的品种、成分、数量与生产技术规程的一致性。(四)产量衡算要求认证机构应在充分考虑种植品种、种植模式、树龄、管理水平、当年气候条件和前几年的产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枸杞进行产量衡算。如:枸杞种植品种为宁杞 1 号,1 年生苗定植建园,种植模式为每亩(667m2)220 株280 株时,每亩干果产量估算如下:放弃管理的枸杞园和建园第一年产量可以忽略不计;第二年产量不宜超过 15Kg/亩,第三年产量不宜超过 30Kg/亩,第四年产量不宜超过 50Kg/亩,第五年产量不宜超过 100Kg/亩,第六年及以后产量不宜超过 200 Kg/亩。(五)样品检测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生长期植物组织抽样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认证机构应保留备用样品至少 1Kg,至少低温(-18)保存 12 个月。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认证委托人生产单元的植株、土壤、生产中使用的肥料和植保物质等所有投入品进行抽样检测,其检测结果可作为认证机构判定的参考。检测项目应由检查组现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至少包含规定的检测内容。注:取样方式和检测项目可参考:(1)土壤抽取样品为枸杞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表层 3-5cm 土壤,且至少为 5 个样品的混合样。检测项目应包含产品的农残检测种类,违禁物质不得检出。(2)肥料抽取样品可于高风险期不通知现场检查时从生产单元内的枸杞树下施肥点实地取样,且至少为 5 个样品的混合样。检测项目至少包括速效氮、磷、钾,与同类发酵有机肥做比对。(3)植保物质抽取样品可从用过的植保机械药箱残液中取样,取样时覆盖所有的植保机械,等比例混合。以混合的药箱残液浸泡低温保存留样的枸杞子干果至少 5 秒钟,取出控水,现场干燥后送检,检测项目应包含产品的农残检测种类,违禁物质不得检出。四、认证后的管理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的产品抽样,除年度检查时抽样外,有市场销售行为的,应从市场销售渠道购买至少 3 个不同(时间/来源/规格)的产品等比例混样后送检。销售渠道购买的产品送样,可以作为不通知现场检查的产品抽样。检测项目按照产品检测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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