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集合六篇.docx
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集合六篇好用的保险合同范文集合六篇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保藏。保险合同 篇1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担当合同约定的义务。假如被保险人因为 “除外责任”条款中的缘由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假如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20xx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约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殊爱护。那么,“除外责任”究竟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有意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嬉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爱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共享另一个重要嬉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常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有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有意行为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有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其次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意损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爱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损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平安。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行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斗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行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斗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殊广、损失程度特殊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斗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定是少人问津,最终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分。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化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买实力,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保险合同 篇2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高校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其次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其次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用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探讨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遇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依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假如自遭遇意外损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状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遇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有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五)斗争、军事行为及动乱;(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损害。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第六章保险期限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与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第七章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担当,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三)被保险人死亡,须供应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四)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状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托付他人代领。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九章告知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第十八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其次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章争议处理其次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其他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担当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其次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其次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事务。其次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合同 篇3(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也称届期终止,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保险人担当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它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缘由。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以后的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接着,而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2)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是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又一重要缘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在这种状况下,合同解除的效力从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时起先。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状况下,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合同解除的效力从当事人达成一样的协议时起先。(3)因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以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汽车若一次事故全部损毁或推定全损,足额赔付保险金额后,合同终止。(4)协议终止。协议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干脆终止合同的行为。协议终止必需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经过双方协商一样,才产生终止合同的后果。保险车辆转让、赠与他人或报废等缘由中途终止合同。保险合同 篇4债权人(甲方):_保证人(乙方):_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供应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一、乙方供应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二、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担当保证责任。四、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负责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保险合同 篇5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实行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实行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根据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假如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实行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追交有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旧有效。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肯定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短暂中止,而非肯定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复原。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需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样的一种事实状态。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看法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迥然不同。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遇的信任利益的损失,假如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开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很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说明的方法或依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激励交易,削减财产损失和奢侈的目的。首先须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无效既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也是有几种的,比如返还财产、假如造成损失的则赔偿损失。信任各位在阅读我搜集的文章后,对如何处理保险合同无效已经有了深刻的理解。假如您有须要可以联系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帮助您解决难题。保险合同 篇6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其次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其次章 保险责任第三条 由于雹灾干脆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下列缘由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有意、违法行为;(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缘由。第三章 保险期限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详细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爱护价格。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第六章 赔偿处理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一)全部损失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1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险小麦损失严峻,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确定改种其他作物。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0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二)部分损失保险小麦遭遇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第十条 假如保险小麦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遇非保险责任灾难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难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快速审定、核实。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全部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遇其他缘由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刚好通知保险人,并依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帮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实行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帮助查勘。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第八章 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方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纳书面形式。保险人(盖章):_ 被保险人(签字):_代表(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附件: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码:_被保险人:_户数:_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殊约定条件,担当被保险人 作物的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年 月 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 东经:°-°;北纬:°-° 总保险面积(亩): 基保险产量 约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险 附 加险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保险责任期限: 特殊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邮码: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经(副)理:_会计:_复核:_制单:_第22页 共22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