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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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
2022年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固树立敬重自然、顺应自然、爱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严守生态爱护红线,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爱护工作,依法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坚决把共抓大爱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水域、重点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对象,落实沿江各省(直辖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联防联动执法合作机制,提升执法实力,加大打击力度,深挖细查长江流域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侦破一批严峻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网络,整治一批非法运销捕捞器具、渔获物的窝点,彻底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的黑色产业链,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供应坚毅保障。 三、组织实 施 专项行动由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林草局统一组织。沿江各地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 安、农业农村(渔政)、法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林草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详细实施。 四、行动支配 (一)行动时间。2022 年 7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行动时间为 1 年。 (二)行动范围。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4 号)所明确的水生生物爱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以及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自然水域。 (三)阶段支配。 第一阶段:2022 年 7 月 1 日12 月 31 日,重点打击已经实施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非法运销捕捞器具、渔获物的窝点。 其次阶段:2022 年 1 月 1 日4 月 30 日,全面打击长江流域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全面禁止经营长江野生鱼类。 第三阶段:2022 年 5 月 1 日6 月 30 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总结工作阅历,健全长效机制。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对退捕渔民的走访教化。对退捕渔民逐一上门走访,开展长江流域禁渔政策的法制宣扬教化,动员督促其主动上缴捕捞工具,并逐项登记造册、签订承诺书。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激励群众主动举报涉渔违法犯罪线索。 (二)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作业行为。聚焦重点水域和时段,依法严厉打击查处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非法捕捞和经营利用中华鲟、长江鲟、江豚等国家重点爱护水生野生动物,跨区作业和生产性垂钓作业等行为。对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要追查历次作业状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 (三)肃穆查处非法捕捞渔具制售行为。聚焦生产厂家、电商平台、渔具销售店铺等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违法行为,取缔电鱼器具等非法渔具制造黑窝点、黑作坊。对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要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 (四)严格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利用行为。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加强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扬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供应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扬、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集中治理整顿三无船舶。集中治理整顿涉渔三无船舶和大马力快艇。对查获的三无船舶,要完善移交处置流程,设置集中扣船点,依法进行没收、拆解、处置,并追查非法建(改)造的市场主体,通报船舶制造行业管理部门。对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刚好通报船籍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属地监督和管理。 (六)多维度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鉴定及损害评估机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探究实施行业禁入惩戒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与政策手段,依法依规完善政策性补贴、退捕安置政策与个人违法违规记录挂钩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本次专项行动是稳定长江禁捕秩序、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相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沿江各省(直辖市)要成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林草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联合指挥部,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动各项执法任务,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传导压力,实现责任全覆盖,确保取得实效。沿江各省(直辖市)要于 2022 年 7 月 10 日前确定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农业农村部长江办。 (二)加强分工协作,形成联动合力。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扩大监管覆盖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要商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加强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推动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爱护相关工作的统筹,刚好协调解决相关涉渔问题。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捕捞作业行为,拆除拆解网围、定置网具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协作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力度。水利 部门要持续清理取缔非法设置的矮围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宝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林草部门要全面加强自然爱护区管理,依法查处爱护区内相关违法行为。网信部门要加大网络巡查力度,刚好清理整治网络涉渔违法信息。各部门发觉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线索要刚好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对涉嫌犯罪的非法捕捞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对暴力抗法等阻扰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因非法捕捞滋生的船霸、渔霸等涉黑涉恶势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行动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究竟的监管执法网络;将执法成效纳入市县政府绩效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制定执法考核方法,并将考核结果与执法单位和人员的奖惩相挂钩,确保执法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专项行动的整体支配,加强执法督查和暗访检查,动态通报专项行动落实状况,对发觉的问题督促整改,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执法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指责、问责追责,对在专项行动中成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赐予表彰和嘉奖。 (四)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执法实力。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树立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整体观、全局观,打破部门界限、地域界限,在打击非法捕捞、稳定禁渔秩序上通力合作。各地指挥部要统筹用好各方执法力气,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区域间联合执法。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协查机制,健全 非法渔获物、非法渔具等违法证据鉴定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提升执法效果。专项行动中,各地要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五)主动宣扬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宣扬摆在突出位置,与专项行动一起探讨、一起布置,同步推动、同步落实。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创新宣扬方式,丰富完善宣扬内容,扩大宣扬覆盖面。同时注意以案释法,适时组织开展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集中销毁活动,强化警示教化作用,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执法保障,建立长效机制。沿江各地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专项行动期间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保障,落实一线执法人员值勤津补贴制度,维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执法权威。特殊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好执法队伍的防护设备设施,配齐防护用品,保障执法人员平安和健康。各执法力气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固定联合执法模式,构建执法长效机制,为长江大爱护保驾护航。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