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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问题研究 摘要: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工作成为人民群众征信服务和征信维权的集中难点。通过广泛调查和实地走访,以案例研究形式立体呈现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个人征信逾期信息应由“谁举证”、报数机构主动核查和修改报送信息的动力不足、利用法律漏洞侵害个人征信合法权益、借道征信系统非法揽财等。建议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力度,提升金融消费者综合素养;强化征信现场执法检查,推进典型案件披露;提升接入机构自律意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征信;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权益保护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实现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1。同时,采集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用信息的“一百零一行征信”也将逐步对外提供服务,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成为一个全新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与个人征信权益保护 2022年,时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首次公开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此后数年间,互联网金融取得了快速发展,现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虽然在交易手段、交易技术、交易模式上实现了创新,但是其主要以融资业务为主,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范畴。互联网金融产品一般具有小额高频、普惠大众、方便快捷等诸多优点,其目标客户群主要是年轻、低收入群体,大多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长尾客户。互联网金融行业占金融总量比重不高,但业务涉及面广,风险传递快2。在推动个人征信市场发展过程中,为了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成熟的异议处理办法,保障信息主体沟通和核实的权利3。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虚拟化,没有固定的物理营业场所、营业点或者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线上远程交易实现了经营过程的虚拟化。在此背景下,传统的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方法难以适应当前形势和工作要求。随着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和“一百零一行征信”逐步对外提供个人征信服务,由此引发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愈发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银行的履职形象,损害征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深入听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意见建议和广泛开展走访调查的基础上,笔者通过案例分析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个人征信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一)身份信息被冒用导致个人征信逾期应由“谁举证”的问题,线上校园贷是身份信息被冒用的典型代表。在大力整顿互联网金融、严厉打击不法校园贷业务的背景下,校园贷平台纷纷转型或退出校园贷业务。但是,由校园贷引发的个人征信领域各类风险隐患逐步显现,涉及异地中小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个人征信异议频繁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2022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先后受理了多起由于身份信息被冒用引发的“被贷款”异议申请。信息主体信用报告中出现了多达10余笔逾期记录,异议信息的报送机构为校园贷背后的合作机构天津YS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息主体表示,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逾期个人消费贷款,是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套取校园贷平台贷款,该笔贷款金额从始至终均未经过信息主体银行账户。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已经对此作出了判决,信息主体的描述与法院判决信息基本一致。目前,受理的多笔大学生校园贷异议申请状态显示为“异议处理已超期,报数机构尚在处理中”。与此案相类似的是,客户张女士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的贷款逾期记录,还在与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处在“谁举证”的辩论中,即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要求信息主体证明“这笔线上业务确实非本人办理”,而信息主体认为应当由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出具“这笔线上业务确实是本人办理”的相关证明。在处理类似个人征信纠纷时,作为异议受理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校园贷异议处理的沟通协调难度大,缺乏有效的监管制约手段。一是由于与校园贷合作的报数机构通常为非属地监管关系,发起征信异议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无法有效行使征信监管职能,导致借贷平台对涉及的个人征信异议核查不重视、不深入、不细致,出现了异议处理超期现象,降低了跨地区征信异议协查效率。二是受时间、空间和地域等多重因素限制,异议信息主体无法与报数机构取得有效联系,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导致异议处理呈现解决难度大、协调成本高、法律维权和信用修复难度大等特点4。 (二)因经济利益报数机构主动核查和修改不良信息的动力不足,以线上“教育分期”业务为例。2022年4月,査先生报名参加了一个提升学历层次的培训班。由于一时无法筹措足够的培训费用,4月27日,査先生下载了BD钱包App,并通过上传身份证件在BD钱包App“有钱花”模块下申请办理了2笔“教育分期”业务,共计10154元。由于已接近下班时间,BD钱包客服告知査先生当天(即4月27日)无法放款,下周一(即4月30日)会将相关款项直接汇入培训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4月28日,由于个人原因,在放款之前,査先生向BD钱包App提出要求终止“教育分期”业务,BD钱包App自动回复已经知晓査先生取消业务的指示。但是,4月30日,BD钱包App仍然按照4月27日的约定将査先生“教育分期”业务款项汇入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经査先生多方走访协调,7月底培训机构才将涉及的“教育分期”业务款项按原路返还至BD钱包App。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査先生在BD钱包App办理的2笔“教育分期”业务在5月15日、6月15日分别有1次逾期记录,报数机构是重庆BD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案例中,在BD钱包App放款之前,査先生就已通知终止交易请求并得到系统回复。在放款之后,査先生又多次联系BD钱包App客服讲明事实真相,然而重庆BD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仍然于5月15日、6月15日报送了査先生的逾期信息。很显然,在报送査先生不良信息之前,BD钱包App和重庆BD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均已经收到并知晓査先生反映的情况。事实证明,尽管报数机构早已知晓所报信息可能失真,但是出于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的角度,在未收到培训机构的回款之前,重庆BD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没有主动核查和修改査先生不良信用信息的动力5。 (三)利用法律漏洞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征信合法权益,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是目前征信领域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纲领性文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信息提供者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信息提供者如果违反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从宝辉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研究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每产生一项不良信息,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之前,信息提供者都要以电话、信函或者短信等形式告知信息主体。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主编的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又指出,“告知”与“告知到”不同,因地址错误、电话号码变更等原因,信息提供者可能无法联系上个人信息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信息提供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6。征信业管理条例设置不良信息报送前告知相应法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督促信息提供者在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要慎重、负责。尽管互联网金融平台设置了信息审核环节,然而大多数平台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从始至终借贷双方都不会有任何现实生活中的接触了解,对于借款人真实身份与上传信息是否严格一致缺乏实质性审核,存在着难以保证借款人信息真实性的固有缺陷。在这种背景下,严格履行个人不良信息报送前告知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现实中,相当比例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反映,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或者其合作机构在向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不良信用信息惩戒的目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客户江女士向中国人民银行某分支机构反映,她是一家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手续多、审批慢、耗时长,自己时常通过办理互联网金融业务拆借资金用于企业短期临时周转。2022年12月,在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贷款时,江女士被告知个人信用状况不符合该行信贷政策,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其有1笔由深圳GY担时,未严格履行报送前告知义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大多采取形式上的告知,故意或者选择性忽略作为信息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警惕不法分子借道个人征信系统非法揽财,近年来,个人信用产品的应用领域和场景迅速拓展。在金融领域,良好的信用记录已经成为金融机构评价金融消费者的关键性指标。由于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大多没有接入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能直接向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尤其是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也就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形成有效硬约束。于是,未接入个人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主动寻求与异地或本地已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如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则先有合作担保公司代偿,再由担保公司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不良信用信息报送至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最终不良信用信息展示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之中。表面上看,这一闭循环(如图1所示)不仅丰富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而且实现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守信激励失信保公司报送的代偿信息。江女士第一时间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了异议申请,但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通过电话联系深圳GY担保公司得知,该公司代偿的是四川成都HF小额贷款公司,代偿金额为3.5万元。随后又电话联系了四川成都HF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负责贷款催收的工作人员要求江女士汇款10余万元,方可消除其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代偿信息。此时,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已经不是江女士关注的重点,其主要担忧为:一是还款之后,个人信用报告中代偿信息能否如约消除;二是四川成都HF小额贷款公司会不会以消除个人信用报告代偿信息要挟江女士反复缴款;三是深圳GY担保公司与四川成都HF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仅是单纯的业务合作关系,两者背后是否牵扯经济利益二次分配。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讲,这些都是无法预料却又必须考虑的现实风险。通过上述案例中信息主体提供的线索和进一步调查核实,互联网金融领域侵犯个人征信合法权益并非个案,严重侵犯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征信合法权益,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人民银行和征信行业产生了不满、积累了矛盾。 三、政策建议 当前,传统个人征信纠纷解决方法已远不能适应和满足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要求。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难题需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互联网金融监管者三方共同努力。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力度,提升金融消费者综合素养与传统消费金融模式相比,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普惠性、高效性、便捷性、低成本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虽然占金融总量比重不高,但其业务涉及面广、金融产品丰富、社会受众多,因而取得了快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深入社区、高校、企业等单位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活动,逐步培养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业务,实现国民金融知识素养的整体提升,构建安全和谐金融的生态环境。 (二)强化征信现场执法检查,推进典型案件披露工作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一旦产生个人征信纠纷,信息主体普遍存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感觉,无法与报数机构开展有效沟通,极易导致信息主体对征信服务和征信行业产生较大不满情绪。一方面,在开展征信现场执法检查时,要高度重视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接入机构征信合规管理情况,加强监管、敢于问责、形成震慑,把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另一方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披露力度,定期向社会公众、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典型案例信息,指导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管理、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督促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切实落实各项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措施。 (三)提升接入机构自律意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业自律是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具有非强制性和引导性。一方面,要搭建载体进一步提升征信系统接入机构的自律意识。督导接入机构重视和规范异议处理,细化异议处理工作流程,明确专人专岗专责,畅通异议处理渠道,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纠错权。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也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引发的征信纠纷,在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本上是要建立受理机构、报数机构、报数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三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制订信息主体经济损失赔偿办法,为信息主体提供快速高效、公正专业、经济便捷的征信纠纷解决渠道。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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