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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文锦集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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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文锦集9篇.docx

    2022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文锦集9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文锦集9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加,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1发包单位: (甲方)法人代表;承包单位: (乙方)法人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详细状况,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并达到双方同意,有甲方在 开发的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而乙方同意承包本项工程,为了双方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内责、权、利,经双方同意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及国家有关相关的法律条款之规定,特定立如下本合同条款: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座落位置三、工程概况和结构;四、承包方式:甲方是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平安、包各项设备和各项周转材料给乙方施工;五、乙方承包本工程范围和内容:(按本工程原设计和变更的水电、土建、门窗、消防、内外装饰屋面和卫生间防水、土方等项工程在内);六、 质量与工期: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必需根据国家建筑收规范标准和地方有关强制标准施工,必需达到合格工程,争取优良工程;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必需根据甲方下达的工期要求完成, 施工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七、工程造价:经双方确定,本工程合同造价暂定 元,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按20xx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关配套说明和有关文件,自行计算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按信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为准计入合同总价,人工费按20xx年第三季度河南省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人工指导价66 元/工日计入固定合同总价,此部分材料及人工价差计入税前。八、甲方工作:1、甲方在乙方进入工地时,保证三通一平;组织技术交底,向乙方供应施工图十套2、负责办理施工前、后的有关全部手续;3、各职能部门和四邻关系协调;4、按本合同支付工程款如期如数付给乙方;5、交户结算和决算按本合同规定如期办理决算;6、派出驻工地代表 同志负责与乙方的日常工作联系,刚好办理工科济、技术签证,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工程技术问题,按国家的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7、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冲突。九、乙方工作:1、乙方在承接本工程时,必需按时支付工程保证金 元;开工前10天仔细细致地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有关部门及甲方审核批准。2、乙方在承包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必需严格根据国家工程验收标准和平安标准执行,假如乙方达不到者造成一切后果,均有乙方全部负责包括刑事责任在内;3、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所进的各种材料必需要有合格证和部分确认书,同时必需有甲方监理人员现场取样标准,经信阳市质检站检测报告乙方可运用,如没有者乙方运用在本工程,一切经济损失均有乙方全部负责担当;4、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一切机械设备和各项周转材料必需满意本工程所用;另外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也必需达到工程所用5、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搞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不准乱堆乱放,同时工人绝不准在本施工区内打架闹事和偷盗,如有者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6、工程保证金在乙方基础工程到正负零时甲方如数退给乙方保证金;7、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需严格根据国家平安规范标准和信安检站的有关标准,如不按标准者一切责任均有乙方负责;8、严格按设计图纸、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全部隐藏工程项目必需经甲方及质监部门验收,刚好办理经济、技术签证。9、严格施工遵守操作程序,做好施工成品的爱护工作。10、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验收之日算起。乙方向甲方供应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套。11、乙方委派 同志为现场代表。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平安施工,供应工程进度报表以及负责乙方应当担当的有关事宜。十、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1、经双方确定按本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据实结算(变更工程按工程量多少增加和减结算)隐藏工程以甲方或监理签字认可的方可进入结算;2、经双方确定本工程从基础到二层主体完工,甲方应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款60%,主体工程按每二层支付均同1-2层,主体工程全部完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主体工程总款支付到60%,进入内外粉刷完成后,阅历收合格甲方支付15%,进入水电、门窗和消防安装完毕,甲方支付总款15% ,主体装饰安装全部完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工程总造价支付到95%,下余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再全部无利息清付给乙方。十一、本合同经双方同意而定,望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文;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三、工期变动:对以下缘由造成竣工日期的变动,经甲、乙双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增减。1、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缘由连续停水、停电每次二小时以上累计8小时以上;3、由于甲方资金和安装工程影响的时间;4、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十四、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在生效期间内有肯定的法律效力。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2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肯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供应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等原则。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全部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运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其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详细的程序限制。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别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需依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安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根据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限制、投资限制、进度限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安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允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担当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爱护。但是国家依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安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困难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分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分: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推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确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当严格加以区分。其次,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推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辩。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1)内容之确定;(2)内容之可能;(3)内容之合法;(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殊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1)合同当事人必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必需合法;(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5)合同必需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供应了足够的法律依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别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依据合同法第44条其次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需要具备肯定的前提条件。详细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特别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需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非常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需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需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需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需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凹凸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需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需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详细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需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其次、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可分为有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非有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样三种状况。有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假如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有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的情形,假如具备了“重大误会”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假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缘由,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缘由。 须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分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假如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假如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敬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爱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激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削减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样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样的条件。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需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必需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安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纳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样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纳的是两种迥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确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纳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说明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状况(下文将具体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缘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说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假如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爱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假如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惩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允竞争秩序的规范。说明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化探讨,学者渐渐相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定肯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假如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惩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推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相识,是推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推断强制性规定以及推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其次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须要详细考察。假如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挡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干脆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假如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干脆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其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接着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属于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接着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惩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假如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须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当把这类管理性规范解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明显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须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解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推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详细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爱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爱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假如法律彻底阻挡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干脆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假如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推断施工合同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3(桩基础工程)甲方:XXXXX有限公司乙方:XXXX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双方就以下施工事项协商一样,订立如下协议:一、 工程项目名称:鼎XX二、 工 程 地 点:大庆市XXX。三、 工 程 内 容:地下桩基础工程,1#楼及裙楼工程。超 流态混凝土灌注桩基础施工。混凝土工程总量约为:2千多立方米。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并经甲方、乙方、监理现场代表审核后的混凝土工程量为准,此工程量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四、 工程价款及承包方式1、 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单方造价:钢筋混凝土每立方米为1000元,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为准。(1) 该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劳保统筹费用及平安生产措施费、总包服务费、税金等费用。(2) 此工程价款中已包含水电费用及相关的原材料、半成 品的检验、试验等费用。(3) 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量计算以设计图纸尺寸及相关规定为依据。由甲方、乙方及监理现场代表负责确认,最终以甲方、乙方、监理确认的为准。(4)乙方负责向甲方支付2%税金,其余部分由甲方负责。2、 承包方式(1) 乙方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乙方负责按甲方、监理批准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且供应人工、材料,进行机械钻孔、灌注混凝土、钢筋笼制作及安放等工作。(2) 乙方自行负责工程所用水、电费用。(3) 甲方负责监管乙方桩基础工程施工及供应场地,乙方负责施工、自行解决民工的临时用宿舍等临时建筑,甲方只负责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 乙方的施工工作要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管,乙方严格根据施工图设计及桩基规范进行施工,如出现任何平安、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五、 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材料设备全部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30%为工程预付款;以后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桩基础工程完成后预留工程款的20%待试桩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对桩基础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乙方交齐相应的桩基资料后进行最终结算。2、甲方扣除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常运用一年后全部付清。六、工程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应按经过甲方及监理批准要求日期就位、开工及竣工。乙方施工实行连续作业。施工工期为:自开钻之日起10天(有效工作日)如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工期顺延。七、质量要求1、按设计图纸、甲方、乙方及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如因乙方缘由造成的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2、工程完工后20天内,且在甲方拨付最终一笔工程款之前,乙方向监理单位及甲方供应完整、详实的内业技术资料四份。八、责任及义务甲方责任及义务:甲方应供应确保桩基础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现场和通道等,为桩基础工程施工供应一切工作条件。乙方责任及义务:1、乙方施工桩基础在监理的监督下和施工队协作进行桩基础定位放线。施工中钻出的泥土,由甲方、乙方、施工单位和挖土施工队,四方担当费用。2、乙方提前做好施工机械、材料及人工等的打算工作,按甲方及监理审批的、甲方指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日期进入现场、开工日期开工。3、工程开工前五日内,向甲方及监理供应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进行审批,乙方必需按批准后的方案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假如发生由于土质(如粉质淤泥层等)状况,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乙方有义务实行一切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及工期,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由而引起的工期顺延。5、乙方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行业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桩及桩内钢筋的种类、规格、尺寸、混凝土强度等级、单桩承载力必需满意设计要求;试桩时,乙方应达到试桩必备的条件。若桩在施工后的承载力(实际运用价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根据本工程造价的30%担当违约责任。6、乙方应仔细根据标准、规范、设计要求、经甲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检查并为检查供应便利条件。在施工中听从甲方、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7、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刚好通知甲方及监理进行验收。经甲方现场相关专业人员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藏或接着施工。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到地下障碍物、空洞、人防等,应刚好通知甲方、现场专业人员及监理单位进行处理。乙方有义务实行一切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质量。9、乙方应与甲方及监理、施工单位主动协作,听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的施工管理及技术管理。10、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日起三日内,人工、材料及设备全部进场。11、试验桩必需加早强剂,其费用由乙方担当。12、乙方负责原材料及试块的试验送检工作,并担当试验检验费用。13、负责内业资料的整理,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监理和甲方。14、平安生产 乙方在桩基础工程施工阶段应制定周密的施工平安保障安排,做好平安技术交底工作,保证施工现场平安。如施工现场出现由于乙方缘由引起的平安事故,乙方担当全部责任及费用。甲方责任及义务1、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2、负责协调乙方和施工队供应工程标高限制点及主轴线,并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负责放线定位,甲方及监理验线合格后乙方方可施工。3、向乙方供应施工的水源、电源并接入施工现场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担当。4、负责协调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九、其他事项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每份合同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地 址: 地 址: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日 期: 日 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4工程承包人:劳务承包人: 承 包 合 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工程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鉴于 )与工程承包人所在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双方就本工程的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劳务承包工作对象及供应劳务内容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承包范围:1.4、劳务承包内容:1.5、协助材料及工具:二、承包工作期限及工作进度三、质量要求工程质量: 确保所担当的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5%。确保验收达到优良。每层达不到优良,结算时扣结算总值的10%。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损失有劳务承包人担当。四、标准规范执行本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亦适用标准规范如下:4.1、二标五规范及康居标准4.2、省市施工工艺标准及各项规程4.3、质量平安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4.4、发包人、监理管理方法及工地各项规章制度五、工程承包人义务5.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安排、物资须要量安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平安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限制、监督、检查和验收。5.2 工程承包人供应工具房间,作为劳务承包人办公及小型工具存放之用。5.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支配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5.4统筹支配、协调解决非劳务承包人独立运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5.5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动酬劳。5.6负责与发包人(即甲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5.7 负责劳务承包人在现场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品(如平安帽、平安带等)。5.8 负责供应本合同施工中所运用的材料设备等。六、劳务承包人义务6.1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在数量上能满意工程进度要求的员工队伍,全面履行本合同。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向工程承包人负责。6.2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平安、质量、操作技能等教化培训交底工作。全面负责承包范围内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直至全部义务及工作程序完结。6.3负责向项目部供应在施工现场内所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品安排,并负责运用、发放和完工后交回。6.4负责在接到图纸(或技术交底)后10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周转工具等供应安排,并负责验收(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保管、运用、维护。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在运用完后负责向工程承包人交回。须要劳务承包人进行装卸的,劳务承包人必需刚好执行(费用另行约定)。6.5对阅历收的材料与机具应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6.6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进行生活区的管理,并负责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6.7负责对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爱护工作。6.8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与现场其它单位协调协作,照看全局。6.9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运用)及运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应担当的平安防护措施费用,以上特别行业操作人员须持证作业。七、劳务承包人的工作职责7.1、质量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并根据总包合同的保修时间对工程保修。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人代表及监理的管理,听从工地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听从指挥、搞好协调,主动协作工作,对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停工令等必需无条件执行。严禁与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发生争吵,严禁与管理人员争吵,发觉问题刚好汇报。依据工程进度及各方面须要,合理调配组织。在施工中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自检交检互检的三检制。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严格按施工图、规范、平安技术操作规程施工。7.2、平安劳务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由于劳务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违章操作、野蛮施工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5_(以下简称“业主”)与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一、业主托付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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