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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承包合同汇总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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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承包合同汇总9篇承包合同汇总9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加,许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特别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承包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承包合同 篇1epc总承包合同协议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二、主要技术来源三、主要日期合同期限(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除依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给予的定义与说明相同。七、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意之后生效:_ _发包人: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工商注册居处: 工商注册居处: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电 话:传 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 号: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其次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说明1.1.1 通用条款,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 专用条款,指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托付,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选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运用的工程。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供应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须要供应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爱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状况的资料。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运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打算,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1.1.24 试运行考核,指依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5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26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27 项目进度安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安排支配。1.1.28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起先现场施工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0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须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3 合同总价,指依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34 预付款,是指依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选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3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3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担当的责任。1.1.39 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1.1.40 依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1.41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说明的依据。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依次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样,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说明依次阐述清晰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接受监理人的说明。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样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说明的,依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便利,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的依据。1.2.4 本合同中所运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运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务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假如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说明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运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运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说明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须要明示的详细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运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供应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供应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须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别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担当。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选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 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平安、质量、环境爱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 遵遵守法律律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运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赐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选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赐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隐私、技术隐私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运用该商业隐私、技术隐私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须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供应。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运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平安、质量、标准、环境爱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选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2.1.4 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缘由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担当。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托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确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托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变更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 平安保证2.4.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平安爱护工作,维护现场四周的正常秩序,并担当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托付时,另行签订托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2.4.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接近正在运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直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平安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缘由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改变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托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发包人自行确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托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托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他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平安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平安规定发生的人身损害、平安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平安和环境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担当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担当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3.1.1 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缘由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依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3.1.5 对因发包人缘由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当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阅历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根据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安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状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实行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平安,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接着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其次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接着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3.3 工程质量保证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选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4 平安保证3.4.1 工程平安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平安性能。3.4.2 现场平安施工和环境平安。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平安和环境的约定。3.5 职业健康和环境爱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爱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爱护设计及职业健康爱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爱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爱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平安和环境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安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须要的各类资源,采纳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安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担当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看法。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看法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起先,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选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选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第4条 进度安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安排4.1.1 项目进度安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安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安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安排。承包人缘由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安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实行措施,赶上项目进度安排。4.1.3 项目进度安排的调整。出现下列状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安排进行调整:(1)发包人依据5.2.1款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不齐全、不刚好,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选购起先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依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缘由,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依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依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状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安排4.2.1 设计进度安排。承包人依据批准的项目进度安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支配,编制设计进度安排。设计进度安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供应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缘由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 因承包人缘由,未能根据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支配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实行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打算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担当。(2) 因发包人缘由,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支配,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担当。(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担当。4.3 选购进度安排4.3.1 选购进度安排。承包人的选购进度安排符合项目进度安排的时间支配,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安排相连接。4.3.2 选购起先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选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缘由导致选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缘由导致选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担当;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安排4.4.1 施工进度安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安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安排符合项目进度安排的时间支配,并与设计、选购、竣工试验进度安排相连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依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 因发包人缘由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 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值理由,自费实行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 因不行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安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依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终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安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依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运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担当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暂停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料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遇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6.2 因不行抗力造成的暂停。依据17.1款不行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行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支配各方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行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马上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爱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爱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依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依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行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依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须要复原、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复原、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担当。因复原、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 因承包人缘由的暂停。因承包人缘由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负责选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选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安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支配支付;(2)承包人负责选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依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选购进度款。(3)发包人担当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担当。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1.1 承包人供应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承包人负责供应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供应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运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运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依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运用功能保证的说明。5.1.2 发包人供应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发包人负责供应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供应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依据发包人供应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运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担当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 供应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供应设计须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精确、齐全和刚好负责。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精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进一步补充资料。供应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供应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供应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供应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供应的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安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 供应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起先前,供应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精确、齐全和刚好负责。因供应的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不齐全、不刚好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供应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支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赐予进一步确认。5.2.2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供应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供应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供应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担当;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平安、环境爱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缘由,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担当。5.2.3 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举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确定采纳或不采纳,确定采纳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选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 操作修理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修理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其次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供应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精确、齐全和刚好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修理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缘由,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实行措施赶上。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支配,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5.3.2 承包人依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与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说明,并自费供应审查过程中需供应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供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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