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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安徽国税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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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安徽国税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docx

    2022安徽国税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安徽国税关于仔细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仔细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1*114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联席会议办公室探讨确定,各市、县地税局将于201*年6月25日前,向同级国税机关传递当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信息(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201*年7月10日前,向同级国税机关传递当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信息。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基础打算工作,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当实施,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税种登记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一般纳税人(一)调查确认各市、县国税局于6月25日接收试点一般纳税人信息后,应马上组织人员根据地税机关传递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信息逐户开展实地调查,向纳税人发放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见附件1),辅导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照实填写,确认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调查人员应当场核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与所填调查表内容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将调查表带回。对经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场通知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遇有调查对象提出其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调查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的“备注栏”填写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再由国税机关商同级地税机关共同探讨确定。国、地税机关看法不一样的,由县、市地税机关逐级上报至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商省国税局探讨确定。(二)办理手续1.201*年年审合格的原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干脆认定,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须要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种登记。3.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但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和税种登记,并根据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见附件2,以下简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方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4.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种登记,并根据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方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小规模纳税人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联席会议办公室初步调查统计,全省属于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约4.6万户。各市、县国税局,应于7月10日之后,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办理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相关手续。三、几点要求(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项工作是国税系统营改增工作的重要环节,任务重,程序多,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地应高度重视,仔细组织,科学支配,切实做好本环节的各项工作。(二)经确认已列入营改增名单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等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刚好制作、送达纸质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三)各市、县国税局应在201*年7月10日之前完成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税种登记工作;7月30之前完成小规模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项工作。(四)各市、县局应于7月30日之前将全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其他相关信息待综合征管软件维护后再行录入。附件: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2.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附件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当实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65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法。一、试点纳税人(指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方法其次、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当场完成认定工作,依据认定结果向纳税人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201*年1月1日至201*年9月30日之间,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供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已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三、201*年年审合格的和201*年新开业的原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结果。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经查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五、纳税人符合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根据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供应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运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样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依据须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详细如下:1.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供应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运用场地证明,现场确认其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查验纳税人是否已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了账簿,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报送给税务机关的各种资料与其实际状况是否相符。(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扩展阅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运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运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国税-n-201*-08-17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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