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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 -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中级讲座.pp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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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 -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中级讲座.ppt.docx

    2022年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 -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中级讲座.ppt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 -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中级讲座 生育保险待遇及标准 安排生育手术费 安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行安排生育须要,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安排生育手术费按支付项目不同,分别采纳定额、限额和按项目支付标准。 安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经安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因治疗安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101%支付。 * 生育保险待遇及标准 预留生育保险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缘由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根据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中,“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状况,逐年确定并公布。2022年度为11600元。 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交由原用人单位座落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已预留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支付。 * 十四、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 * 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纷争。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刚好、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途径 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概述 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爱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因职工死亡前遗留医药费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履行内退、下岗协议中有关生活费约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用人单位拖延或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手续发生的劳动争议; 未经仲裁程序而干脆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假如当事人撤诉后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该劳动争议案件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当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当。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状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 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性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终结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框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农夫工医疗保险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大额医疗救助 * 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框架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农夫工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大额医疗救助 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缴费基数和比例: 统帐结合模式 职工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病统筹模式 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7.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 2001年10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01年10月31日前参与工作,2022年1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上述年限的,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2001年10月31日前参与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01年11月1日后参与工作,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根据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中断缴费 用人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中断缴费的,连续中断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次月正常缴费,用人单位在足额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赐予支付。 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复原缴费后应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补支付,其补缴月份只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12月25日后仍有本年度中断缴费的,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予以冲减,其中断缴费月份不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可于次年一月份接着参与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别病”医疗费用和部分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及补助标准参见附表):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削减性紫癜等按有关规定门诊的医疗费用; 患有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就诊和购药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书目的; 因交通、医疗事故和其它责任事故造成损害及后遗症的; 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损害或者因自杀、自残、酗酒等缘由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分别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账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规定比例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他资金; 利息。 个人帐户注资标准: 不满45周岁的职工根据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 年满45周岁的职工根据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 不满73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账户40元, 年满73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账户50元, 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月划入个人账户60元。 大病统筹模式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参与大病统筹模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注资。首次参保的,应为其发放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只作为就医时定点医院验证参保人员身份的依据。 * 农夫工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全部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夫工。 农夫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参保缴费及待遇 农夫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3.5,享受住院、门诊特别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医疗保险待遇。 农夫工本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农夫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夫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资金筹集 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市财政补贴构成。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根据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赐予补贴。 补助待遇 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职工和退休人员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起付标准及补助标准参见附表。 * 大额医疗费救助 参保范围 凡参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与大额医疗费救助。 缴费标准 2022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调整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0元。 报销标准 大额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至30万元的医疗费。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报销80%;“建国前老工人”报销95%;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发生的大额救助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为95%。 * 十二、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概述 参保缴费 工伤认定 劳动实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概述 涵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损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缘由并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损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给亲属供应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 * 工伤保险概述 工伤保险费率 国家依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 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 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我市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目前我市三个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1.0、2.0。 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后,参与全市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 参保缴费 参保时间 城镇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参与工伤保险,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参与工伤保险。 自2022年9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与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自2022年6月1日起按津劳社局发202290号文件规定参与工伤保险。 农夫工:自2004年11月1日起参与工伤保险。 个体工商户:2022年1月1日起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客运出租人员:自2022年10月起按津劳办2022276号文件规定参与工伤保险。 * 参保缴费 缴费基数及费率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农夫工、个体工商户:根据应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若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若高于300%的,按300%确定。费率按所属行业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根据定员定额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定员不得低于核定的最低参保人数;定额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一个缴费周期。 客运出租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初次缴费根据二类行业的缴费费率1%一次性缴纳全年工伤保险费。以后依据从业人员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运用状况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制。 * 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认定 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 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时限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劳动实力鉴定 劳动实力鉴定 劳动实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实力鉴定组织机构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详细负责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 劳动实力鉴定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担当下列职责: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配置协助器具的确认; 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工亡职工供给亲属的劳动实力鉴定; 其他受托付进行的劳动实力鉴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前款第项规定外的鉴定。 *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伤残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 上述待遇按其支付渠道不同,又可分为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协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至4级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范围:住院伙食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5至6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药品书目、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3%发给职工。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性治疗费: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药品书目、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协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盼遇 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须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接着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和本人月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支付标准分别为:24、22、20、18、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五、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一至六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90%、85%、80%、75%、73% 、60%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0、25、20、15、10、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 供给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将供给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肯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应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实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供给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领取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给亲属抚恤金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起,因工负伤被鉴定为1-4级后死亡的职工,计发供给亲属抚恤金时,在职职工以死亡前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退休职工以死亡前领取的退休待遇为计发基数。 * 十三、生育保险 参保缴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及标准 * 参保缴费 参保范围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在外省市参与养老保险,在本市只参与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的中心驻津、外省市驻津企业及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亦应在本市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凡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的,专职从事居委会工作,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在职社区居委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按及本市有关规定参与生育保险。街道办事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原渠道列支。 缴费基数及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参与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或实施安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安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产前检查费; 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 安排生育手术费。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违反国家或本市安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根据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实施人类协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 生育保险待遇及标准 生育保险费实行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产前检查费 产前检查费为限额支付项目,其支付标准为: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40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60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80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1101元。 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分为按定额和按项目支付两种方式。生育医疗费包括: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 * 生育保险待遇及标准 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安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状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 职业培训的种类 职业培训是指根据不同职业岗位的要求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学问和实际技能训练的职业教化活动。 职业培训的种类 就业前培训 学徒培训 在岗培训 转岗培训 转业培训 其他职业性培训 * 职业培训的种类 职工培训经费 企业应根据以下国家规定提取、运用职工培训经费: 职工培训经费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职工培训经费应依据企业须要,支配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化的经费由各级工会驾驭运用; 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运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运用。 * 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由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驾驭的专业学问及实际操作实力作出客观评价的一项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分为专业学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二部分。 职业技能鉴定的种类 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制度。 职业资格等级: 我国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及作用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学识、技术、实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 就业准入制度是指对从事技术困难,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平安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的劳动者,实施先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上岗的制度。 国家接连公布就业准入限制的技术工种。我市在特种作业人员中全面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上岗。 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10元以下罚款。 就业准入制度 * 八、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缴费 * 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它们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分,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它已成为现代国家不行或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削减劳动收入时赐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五个基本保险。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 * 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强制性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法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义务。劳动者在满意肯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互济性 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在社会统筹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运用资金,依靠社会力气均衡负担、分散风险。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费,政府赐予资助并担当最终责任。 普遍性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全体劳动者在遇到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风险时,能够获得物质帮助,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 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主管登记机构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核准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规定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缴费 缴费工资 企业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根据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别状况下支付的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上年底档案工资确定。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缴费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下限: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上限: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费基数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核定;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缴费工资核定;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本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敏捷就业人员以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 社会保险缴费 申报缴费时间 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于每月8日前,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参保单位在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8日前,办理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变动申报和缴费申报;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申报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4日。 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足额缴纳当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每月15日缴费单位未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进行催缴,经催缴25日结帐前足额缴费的,还需自16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 九、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 养老待遇 退休 * 参保 参保范围及参保时间 城镇中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11012年底前成立的,自11013年1月1日参与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101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自企业成立之日起参保。 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11016年1月9日前成立的,自11016年1月10日参保;11016年1月10日以后成立的,自成立之日起参保。 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9101年12月底前成立的,自19101年1月起参保; 19101年1月以后成立的,自成立之日起参保。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11016年7月底前成立并招用中方职工的,自11016年8月1日起参保;11016年8月1日以后成立并招用中方职工的,自成立之日起参保。 机关事业单位: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1016年底以前成立的,应于19101年1月起先参与基本养老保险;19101年以后成立的,应于成立之月起参与基本养老保险。 * 参保 缴费费率及个人账户记账 单位类型 缴费基数(元) 缴费比例(%) 个人账户 记入比例 (%) 下限 上限 单位 个人 城镇企业 1425 8380 20 8 8 机关事业单位 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 8380 25 8 8 个体工商户 1525 3810 12 8 8 敏捷就业人员 1525 3810 20 8 * 养老待遇企业 “老人老方法” 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 “中人逐步过渡” 19101年12月31日以前参与工作,202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再根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发给补贴。 “新人新制度” 19101年1月1日以后参与工作的职工,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 养老待遇企业 基础养老金计算 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 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国家规定,依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 养老待遇企业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101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一百零一分之一。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101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中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的补贴标准 2022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104元;2022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83元;2022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62元; 2022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41元; 2022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20元。 * 养老待遇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 以本人原基本工资为基数,依据在职时的工作年限,按肯定比例计发。 20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月返还,每月返还额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 * 退休 退休条件: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特别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从事高空和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 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 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峻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职工;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 十、失业保险 参保 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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