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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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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文.docx

    2022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文20XX马路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本文关键词:马路工程,施工合同,模板,XX20XX马路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本文简介:20XX马路工程施工合同模板1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通过议事会、监事会、党小组长、居组干部会议按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了朝阳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实施项目中基础设施项目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工程详细状况,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守信的原则,甲乙双20XX马路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本文内容:20XX马路工程施工合同模板1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通过议事会、监事会、党小组长、居组干部会议按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了朝阳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实施项目中基础设施项目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工程详细状况,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承包范围:1、朝阳社区四组打水泥路380米、河堤修理60米;2、五组区域内108线高速马路下穿通道硬化,长50米;3、朝阳社区六组(邱亚夫家旁)右干渠道路与驭虹路接口坡道打水泥路;4、朝阳社区飞虎老年协会内围墙(15米)及房屋(30)改造,建彩钢攻蓬一个40;5、朝阳社区八组一条消防通道硬化;6、朝阳社区九组四条消防通道硬化。(二)工程内容及要求:本工程除飞虎老年协会围墙、批批房和彩钢蓬为包工包料工程,其余工程皆为单包人工工程。1、朝阳社区四组打混凝土道路一条,长380米,宽3.5米,厚0.18米,标号c25,采纳钢模置模,路面压纹每间隔5米切割收缩缝一条,深4.间距80-100米设间隔缝一条(实际总长440米,其中4社居民一事一议集体筹资自行实施60米。);河堤长60米,高2米,宽0.3米,采纳c15水泥沙灰抹面。基础采纳c25毛石混泥土宽0.8米,厚0.4米。工期为天,*年*月*日至*年*月*日。2、五组区域内108线高速马路下穿通道硬化,长50米,宽5米,厚0.15米,标号c25,路面为扫毛路面,每间距5米切割深度为4的收缩缝一条。工期为天,*年*月*日至*年*月*日。3、朝阳社区六组(邱亚夫家旁)右干渠道路与驭虹路接口坡道打水泥路,长15米,宽3米,厚0.18米,标号c25.路面为扫毛路面,每间距5米切割深度为4的收缩缝一条。工期为天,*年*月*日至*年*月*日。4、朝阳社区飞虎老年协会内围墙(15米)及房屋(30)改造,建彩钢攻蓬一个40,先拆除已倾斜的旧围墙后再砌新围墙。(墙高2.4米,宽0.12米,全部采纳标砖,墙柱为38柱,间距3.5米,用m7.5水泥沙浆砌砖,m10水泥沙浆墙体两面抹灰。)基础开挖宽0.50米×深0.40米,c10混泥土垫层0.10米厚,基础砌砖2×38墙、3×24墙。房屋借用新砌围墙作房屋墙壁,搭建批批房两间,约30,房面为小青瓦加采光瓦。彩钢蓬柱子为直径6-8,壁厚3的圆钢管,蓬面彩钢厚度不低于0.462,全部钢铁构件做防锈处理。工期为天,*年*月*日至*年*月*日。5、朝阳社区八组消防通道一条,长70米,宽6米,厚0.12米,标号c20(实际总长150米,其中受益居民自筹资金自行实施,托付居委会实施80米)路面为扫毛路面,每间距5米切割深度为3的收缩缝一条。工期为天,*年*月*日至*年*月*日。6.朝阳社区九组消防通道四条,长140米,宽4米,厚0.12米,标号c20(实际总长300米,其中受益居民自筹资金自行实施,托付居委会实施160米)路面为扫毛路面,每间距5米切割深度为3的收缩缝一条。工期为天,*年*月*日至*年*月*日。二、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负责场地三通和所需的石料、砂子、水泥。2、发布施工通告进行工程协调、管理、监督、验收与刚好支配下道工序。3、涉及4组区域内项目建设产生的水电费由朝阳4社集体担当,其余实施项目由乙方担当;甲方担当甲方派出现场工程监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工资。4、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收到甲方书面通知3天内进场,完成施工打算(人工以及搅拌机、振动器、压纹器、切割机、混凝土运输等机械设备)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保质完成全部工程施工。2、负责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及相关联的其它产品爱护。3、负责各种技术资料、质保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甲方。4、担当在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作,严格实施平安防范措施。三、工程价款结算及给付方法(一)由于该工程分布6个区域,而且有些区域暂不具备施工条件,按6个小项目为序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结算一个。工程款分四个阶段给付,开工后首笔款按工程总额20%给付;工程完成80%时按工程总额的50%给付;竣工验收并经乡镇项目建设监督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补足为工程总额90%,余10%作为工程的保证金。.(二)工程价款采纳不变单价:合同为暂定量,工程量按实际工程工作量为准进行验收结算。1、四组水泥路硬化人工费元/m3×工程量m3,合计人工费元/m3×工程量m3,合计元。共计元。元。河堤修理2、五组高速马路下穿通道硬化人工费元/m3×工程量m3,合计元。3、六组右干渠道路与驭虹路接口坡道硬化人工费元/m3×工程量m3,合计元。4、飞虎老年协会围墙费用元/m×工程量m,合计费用元/×工程量费用元/×工程量,合计元。共计元。,合计元。彩钢棚元。批批房5、八组消防通道硬化人工费元/m3×工程量m3,合计元。6、九组消防通道硬化人工费m3×工程量m3,合计元。元/16累计工程总价款元。(三)以上单价全部为含税费价格,以正式发票为结算票据,如人工费可不要正式发票结算则扣除税收的6%后支付。四、平安文明施工:(一)乙方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及甲方现场代表的指令细心组织,文明平安施工,当乙方施工人员出现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制止,罚款直至解除合同。(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平安事故,乙方担当一切责任和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五、竣工验收乙方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前3天通知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刚好组织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赐予认可或提出整改看法,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担当自身缘由造成的整改费用。六、违约责任(一)发包人违约:因发包人缘由和不行抗拒缘由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二)承包人违约:1、因承包人缘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担当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2、因承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实行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支配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担当。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看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八、合同生效与终止(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二)合同订立时间:XX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三)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九、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或托付代理人:(公章)承包人或托付代理人:(公章)电话:电话: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篇2: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文关键词:建设,重庆,建设工程,中国,纠纷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文简介: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2)九法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文内容: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2)九法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系1999年1月由“重庆大城建筑工程公司”更名而来。1996年4月1日,由被告十八冶作为总承包方(甲方)与重庆大城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分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位于中粱山的庆铃涂装协助设施、环境工程的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工期从1996年4月1日到1997年6月30日,工期450天,工程暂定价款350万元,最终造价以审核结算为准,工程款支付为甲方在次月按上月审批进度报表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结算值的95%时暂停支付,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结清;工程执行市91计价定额,甲方依据审定的结算造价收取乙方8%作为总包管理费,工程安装部分保修期为1年,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1996年10月5日,被告十八冶作为总承包方(甲方)与重庆大城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分包方(乙方)又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位于中粱山的庆铃变速器工程厂房内协助设施、环境工程的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工期从1996年10月5日到1997年8月31日,工期325天,工程暂定价款200万元,最终造价以审核结算为准,工程款支付为甲方在次月按上月审批进度报表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结算值的95%时暂停支付,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结清;工程执行市91计价定额,甲方依据审定的结算造价收取乙方8%作为总包管理费,工程安装部分保修期为1年,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施工。施工过程中,受被告十八冶按排,原告增做了部分涂装A列、D列临时道路、涂装围墙、锻造平基础、变速器临时道路、锅炉房辅房工程、涂装锅炉房平基等合同外协助工程,经原告与被告十八冶对该增加部分工程的结算,结算值为821046元。1997年10月,包括增加部分在内的全部工程完工。1998年10月,工程保期到期。1997年1月14日,原告与催达康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分包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催达康,并约定催达康给付原告管理费为工程总造价的21%等,该合同签订后,催达康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该工程于1997年10月完工。2000年,催达康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十八冶,要求原、被告支付工程款1742440.34元及逾期利息。2000年12月1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九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支付催达康工程款96.5万元;2、驳回催达康要求被告十八冶担当连带支付的诉求。2002年,债权人催达康向本院申请执行原告工程款。2003年1月21日,本院执行局向被告十八冶发出帮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停止支付原告工程款120万元。2022年10月19日,原告以被告十八冶对原告有债务为由,要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被告十八冶欠付原告的工程款。2022年4月28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被告十八冶发出公函,因该分包工程未决算,帮助执行的款项无法扣划,要求被告十八冶对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尽快进行核算,以便所欠款项扣划本院。由于被告十八冶未与原告始终未办理财务决算,无法进行执行。2022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十八冶发函,要求尽快办理财务决算,同日,原告向本院执行局发函,恳求法院要求被告十八冶进行财务决算。2003年11月5日,原、被告对两个合同约定的整个庆铃项目工程一并进行结算。其中,涂装土建工程结算为6767066.94元、变速器土建工程结算为5389167元、锻造土建工程结算为385499元。2003年11月7日,原、被告对两个合同约定的整个庆铃项目的“三材”价差一并进行结算。其中,涂装结算为141617.97元、锻造结算为11851.72元、锅炉房结算为14635.95元、变速厂结算为59497.67元。截止至2002年12月31日,被告十八冶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795521.14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十八冶办理工程款的财务决算,以便刚好付款。审理还查明,2022年8月25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发出中冶集企(2022)143号文件,对被告十八冶改制总体方案进行批复:同意以被告十八冶业主资产为基础,汲取部分员工和战略投资者入股,以分立改制方式设立被告中冶建工······,2022年11月3日,被告中冶建工成立,被告十八冶为被告中冶建工股东之一,出资额为12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7.65%。审理中,原告认为,工程早已完工,工程款也经双方结算,整个工程包括增加部分、材料价差总工程款结算值为13590382.25元。而被告只支付的8795521.14元,就以未办理财务决算,至今未支付余下款项。同时,由于被告在结算后,未办理财务决算和支付余下工程款,应担当逾期支付的滞纳金。因原告计算有误,只起诉了2822560.58元,对其他未起诉部分予以放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三希公司系重庆大成建筑安装公司因更名而来,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原告三希公司与被告十八冶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结算值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最终造价以审定结算值为准。工程于1997年10月完工后,但双方才于2003年11月5日和2003年11月7日对两个合同约定的工程一并办理结算,结算值为12769336.25元。而施工过程中,原告又增作的合同外协助工程,双方对于增加部分工程的结算值为821046元。原告与被告十八冶结算后,被告十八冶以未办理财务决算,拒不支付原告余下工程款,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关于对工程总结算金额以及包括增加部分的结算,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对,故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总结算金额13590382.25元,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整个工程包括增加部分,总工程款为13590382.25,扣除已支付的8795521.14元和按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结算造价8%作为总包管理费1087230.58元,即(13590382.25元×8%=1087230.58元),被告十八冶尚欠3707630.53元未付。因双方合同未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进行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03年11月7日,整个工程的结算才办理完毕,故从2003年11月7日之后,被告就应当向原告支付余下工程款。因此,从2003年11月8日起,被告就应对欠付工程款担当逾期付款的利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以2003年11月7日工程结算后,原告始终未要求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为由,到原告起诉之日,早已超过诉讼时要求驳回的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2003年11月7日之后,原告因催达康申请执行原告工程款的案件,原告以及一审法院执行局多次要求被告十八冶与原告办理财务决算,以便支付工程款,而被告以未办理财务决算不进行支付,且原、被告至今也未办理财务决算。故原告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未超过。关于被告中冶建工与被告十八冶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冶建工与十八冶系两个不同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原告认为,中冶建工与十八冶应当担当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审理中,被告中冶建工明确表示,在被告十八冶担当责任不能的状况下,其愿在被告十八冶对中冶建工的出资范围内担当责任,该意思表示是自愿对十八冶的债务担当补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十八冶在被告中冶建工的出资额为1200万元,所以,被告十八冶在对原告担当支付责任不能的状况下,被告中冶建工应向原告担当支付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22560.58元及利息(以2822560.58元为本金,从2003年11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担当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8850元,由原告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该费用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清),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负担30850元(该费用由被告十八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一审法院缴清)。宣判后,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为:1、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时效问题,2003年11月5和7日双方办理工程结算,被上诉人就应当知道上诉人是否欠工程款,但被上诉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虽然法院给上诉人来过公函,但不能视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见债权的证据,2022年5月20日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丢失胜诉权,假如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请,利息不应主见,因未进行结算,金额未确定就不应计算利息;2、原审法院错误将821046元工程认定合同外协助工程的结算值,821046元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双方2003年11月5日和11月7日的结算囊括了被上诉人在该工程产生的全部工程款,不能将821046元重复计算;3、原审法院对营业税漏判,上诉人已提交了纳税的发票,履行了纳税义务,在计算欠付工程款时应扣减该费用,税费代扣代缴是依法进行,被上诉人放弃的诉讼恳求是其民事实体权利,不应是法律规定的内容;4、一审法院认定三希公司更名时间、更名名称的演化错误;恳求发回重审或改判。本院审理查明,1997年11月19日,“重庆大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更名为“重庆三希建设公司”,2000年10月17日,“重庆三希建设公司”更名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1996年4月1日和1996年10月5日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方为重庆大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但签章为重庆大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997年9月30日,庆铃涂装车间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1997年10月30日庆铃变速器车间主厂房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元国在一审中表示工程款为13590382.25元-已付款8795521.14元-管理费1087230.58元-税费468868.19元=3238762.34元,只起诉2822560.58元,其余放弃。其余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样。本院认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工程1997年9月30日、10月30日竣工验收后,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11月5日、11月7日对两个合同约定的工程一并办理结算,结算值为12769336.25元。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增作工程办理了结算,结算值为821046元,故工程结算金额为13590382.25元。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已支付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8795521.14元,合同约定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结算造价8%作为总包管理费即1087230.58元(13590382.25元×8%=1087230.58元),对于税费468868.19元(13590382.25元×3.45%=468868.19元)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也承认应由其负担,则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尚欠3238762.34元未支付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放弃部分权利,只恳求给付工程款2822560.58元,本院予以确认。2003年11月7日双方已结算完毕,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故从2003年11月8日起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应担当逾期付款的利息。对于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虽然2003年11月7日双方对工程办理了结算,但未进行财务决算,债权债务金额不能确定,诉讼时效并未超过。对于不应计算利息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结算值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工程1997年9月30日、10月30日竣工验收,但2003年11月7日双方的结算才办理完毕,工程款应于2003年11月8日支付,上诉人没有支付工程款就应支付利息,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821046元增作的工程款是否囊括在2003年11月5日和11月7日的结算中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对此进行了单独的结算,有双方确认的结算书,上诉人并不能证明之后的结算书中已包含了该增作部分的内容,故上诉人以工程有重复结算为由要求扣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税费扣减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已将税费扣减,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扣除税费还欠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238762.34元,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只起诉2822560.58元,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850元,由上诉人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担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说明若干问题的理解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承发包施工合同造价,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维护施工合同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爱护施工合同主体双方的合法利益,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因此,正确理解说明不仅有助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精确处理,也有助于施工合同主体双方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依据实践中的一些详细状况,笔者现就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说明中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一些理解和看法。一、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确认问题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假如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爱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为保障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从依法爱护合同,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允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动身,说明第1条和第4条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确认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第一种状况法院或当事人很简单分清合同是否无效,而其次种状况在实践中很难辨别,假如当事人不主见合同无效,法院一般按有效合同处理。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和第65条虽然也禁止了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承包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惩罚,但是说明更清楚地表达了法律对这类合同的评价,对处理这类产生于民事诉讼方面的纠纷供应的具有操作性的依据;第三种情形,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具体规定了三种必需要运用招投标方式的工程项目,并且在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和第57条规定了六类中标无效的状况,建筑法也在工程发包承包的相关章节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中需留意的是对不是必需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干脆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起先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四、五种状况在建筑市场上普遍存在,合同法与建筑法在相应章节做了有关规定,但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在实际认定和处理时相对困难得多。因此,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依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当事人取得无法律依据,说明此次明确规定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二、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问题说明第1条和第4条中确定了五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但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不受法律爱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承包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干脆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变更,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承包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而得到补偿的前提必需是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说明第2条和第3条中规定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施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自然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规范,但是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完全无法适用,尤其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状况下,要求“予以返还”,这无论对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是无法接受的。而“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又过于粗疏,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往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实际折价补偿的工程款,而造价鉴定的依据通常是政府部门公布的不同时期的“定额”,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比“定额”低很多,这样对于承包方来讲,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明显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因此,说明规定根据“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方法作出补偿,从操作上看不失为一剂良方。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规定无疑是默认了只要工程能够通过竣工验收,无效的合同的内容也可以变相执行。同时,还需留意的是规定只说明“参照”执行,究竟哪些是可以干脆执行的,哪些是不能干脆执行须要变通的,在将来还须要进行一个较为统一的相识,至少在肯定范围内是须要统一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9篇3:【企业管理】外埠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企业管理】外埠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本文关键词:外埠,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外埠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企业管理】外埠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本文内容:天马行空官方博客:;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外埠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筒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样的其它书面文件。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保修责任。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其次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并与承包人担当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居处:居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2页 共32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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