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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监督约谈制度参考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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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监督约谈制度参考范文.docx

    法治监督约谈制度参考范文法治监督约谈制度参考范文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_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_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对未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各单位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人为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第一副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实施约谈。 第四条 约谈对象为各镇街、区属部门负责人。第五条 约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事前预防、事中提醒和事后纠错相结合原则;坚持有错必谈、有错必纠原则。第六条 约谈情形包括: (一)在一定阶段、一定时期引发连续性、重复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执法投诉案件的; (二)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影响和群众反应强烈的重大事件; (三)多次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行政非诉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次未按要求出庭应诉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应诉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法治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复议建议等; (七)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经送达执法监督通知书或监督决定书后,未及时纠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未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程序报送审核、备案,且拒不执行法制审核意见的; (九)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推诿责任、上移矛盾、工作不力等其他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内容包括: (一)有针对性地听取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汇报; (二)剖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分别对潜在法律风险和隐患进行提醒谈话;对履职过程中多次出现同类过错的,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对重大过错或经法治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监督通知书提醒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出告诫; (三)听取谈话对象的表态和承诺; (四)其他认为有必要谈话的事项。 第八条 约谈程序包括: (一)根据本制度规定,经约谈人批准后,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注明约谈对象、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相关内容,被约谈人根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 (二)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被约谈人予以答复。对约谈人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约谈人要作出承诺。 (三)约谈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可根据情况向被约谈人及其所在单位发送约谈问题整改通知,被约谈人及其单位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整改书面报告。 (四)被约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可将相关情况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_市_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发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效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_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_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镇街特定领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专项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二)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就行政执法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三)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案卷和其他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材料;(四)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核实执法现场有关情况;(五)依法举行听证、询问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知情人,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第五条 区司法局应当以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第六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执法监督年度重点任务、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热点、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信息等,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区司法局也可以通过网络征集、召开选题会等形式广泛征集行政执法专项监督项目,纳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计划。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计划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通过区执法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执法监督的重点内容、时间和地点、方式和步骤、组成人员等内容。第八条 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应当成立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由取得_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行政执法监督员组成。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现场暗访、查阅行政执法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第九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可以视情邀请区法治监督员、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监委和新闻媒体等单位派员参加。法治监督员应当按照_市_区法治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第十条 实施现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_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或者其他合法工作证件。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结束后,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应当向区司法局报告工作情况。区司法局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区司法局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需要区政府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区司法局应当代拟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报请区政府签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可视情抄送区监委和区检察院。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区法治建设(依法行政)考核,监督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报告区政府。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监督条例的行为,应当按照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区司法局应当停止其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并提请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_市_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流程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流程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流程,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特制定选题、排查、查摆、反馈、整改、定向通报、回头看等专项监督程序,具体流程如下:一、选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执法监督年度重点工作、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络和新闻媒体舆情较为突出的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定向征集、网络征集、召开选题会等形式广泛征集行政执法专项监督项目,确定监督主题,制定年度专项监督计划。二、排查。制定监督方案,成立专项监督小组,分组分片开展明察暗访,通过查阅台帐、评查案卷、实地查看、现场暗访等,将监督主题对应的执法问题记录下来。其中,实地查看、现场暗访应以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予以固定。三、查摆。到被监督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当场通报排查情况,对能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问题,与被监督单位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四、公开。监督过程可邀请区融媒体中心参与,并在今日_、_新闻网等平台进行报道,监督方案、监督结果等在区执法公示平台上予以公开。五、反馈整改。区司法局梳理汇总监督小组反馈的问题,依法制作、送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提请区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六、定向通报。整理汇总本年度专项监督开展情况、整改成效等,以专报形式报区委区政府领导。七、回头看。巩固监督成果,将专项执法监督回头看纳入法治督察,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问责。_市_区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_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_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镇街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个案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主动监督和投诉受理相结合,以事后监督为主,不插手干预行政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第四条 区司法局是区政府的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工作。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一)因错误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或举报的;(二)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被媒体曝光的;(三)被发现可能存在不当行政行为的;(四)涉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的;(五)其它行政行为涉嫌违规违法的情形。第六条 区司法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后,认为应当启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程序的,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5日内予以立案。立案后30日内应当办结并形成处理意见,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区司法局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应当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 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立案后,应当成立个案监督检查组。个案监督检查组在执法监督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第八条 个案监督检查组可以视情邀请法治监督员、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参加个案监督。法治监督员应当按照_市_区法治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第九条 个案监督活动中,个案监督检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系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三)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第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由区司法局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报请区政府予以撤销。(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司法局通知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提请区政府予以变更、撤销。(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区司法局责令其限期履行。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区司法局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需要区政府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区司法局应当代拟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报请区政府签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可视情抄送区监委和区检察院。第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监督条例的行为,应当按照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区司法局应当停止其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并提请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流程附: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流程为强化个案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工作流程,特制定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处理反馈、整改落实、结案归档个案监督程序,具体流程如下:一、受理立案。区司法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后,经初审,认为应当启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程序的,应当填写个案监督立案登记表,5日内予以立案。二、调查核实。区司法局成立个案监督检查组,进行调查取证。三、处理反馈。立案后30日内办结并形成处理意见,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被监督单位限期纠正;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提请区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四、整改落实(答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五、结案归档。区司法局应当在个案监督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个案监督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及相关内部材料形成行政执法监督案卷,依法归档保存。_市_区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的归集、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是指区政府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和公开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信息,及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的网络平台系统。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对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归集、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归集的执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信息;(三)行政执法事项;(四)行政执法流程和办事指南;(五)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六)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七)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应当归集的其他执法信息。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归集的执法监督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二)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三)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及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相关信息;(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五)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六)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应当归集的其他执法监督信息。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执法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工作。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工作。第八条 已经归集到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执法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向区司法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后进行修改。第九条 各类信息归集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归集信息,保证归集信息数据质量,并对归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区司法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适用上述规定。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使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及归集、公开执法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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