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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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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docx

    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 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12 月 16 日 23 时 10 分,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戈塘镇广隆煤矿(以下简称广隆煤矿)21202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 16 人死亡、1 人受伤,干脆经济损失约 2311 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批示。应急部党组书记黄明,应急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贵州省委书记孙志刚、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谌贻琴、常务副省长李再勇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了指示和要求;省长谌贻琴、副省长陶长海、郭瑞民率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应急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马上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率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平安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2022 年 12 月 18 日,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总工会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成立了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并聘请有关专家对事故发生的干脆缘由进行分析鉴定。事故调查组邀请了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省纪委省监委成立了责任追究组,依规依纪依法独立对事故进行了追责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意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缘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结合责任追究组移送的责任追究调查看法,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状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状况(一)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煤公司)概况。2022 年 4 月 3 日,同煤公司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由安龙县万隆矿业(广隆煤矿原上级公司)和颜克忠,辛玉平,杨秀龙,郑建卫,辛铧,黄洪林等 6 人组成。同煤公司为贵州省批准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证照齐全有效,所属安龙县广隆煤矿等 10 处煤矿采矿权人均已变更为同煤公司。2022 年 3 月 20 日,同煤公司作为甲方、公司所属煤矿作为乙方签订的兼并重组内部协议书中明确,甲乙双方之前为满意集团化要求成立同煤公司签订的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合伙合同书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对乙方没有约束力,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煤矿拥有自主经营权、运用权、收益权和煤矿转让权;甲方有监督乙方合法经营的权利和义务,为乙方创建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煤矿能正常生产。公司每半年向所属煤矿收取一次管理费。同煤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职责分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许万平,负责公司全面生产和管理工作;总工程师陈开典,负责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平安副总经理付金龙,负责公司所属煤矿的平安管理工作;平安部长陈学贵,帮助平安副总经理对公司所属煤矿开展平安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工作;机电部长赵福平,负责公司所属煤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以上人员均持有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证明。公司的内设管理机构中,除平安部和机电部各配有 1 名部长、调度监控室配有 2 名监控员外,其余机构中均未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二)广隆煤矿概况。广隆煤矿位于安龙县普坪镇科发村,为 15 万吨/年生产矿井,证照齐全,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证照均在有效期间内。广隆煤矿由原安龙县戈塘镇青杠林煤矿、三岔河煤矿、西南煤矿整合而成,规模为 15 万吨/年,2022 年 7 月首次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依据黔煤兼并重组办202213 号文批复看法,同煤公司保留广隆煤矿,配对关闭纳雍县焦硐煤矿,兼并组后拟建规模为 45 万吨/年,事故发生时拟建项目开采方案设计及平安设施设计还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2022 年 6 月 28 日,甲方广隆煤矿实际投资人张杰正和法定代表人许万平与乙方提启夫签订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乙方负责广隆煤矿的资金投入及日常生产、平安、经营等管理,甲方根据吨煤提取管理费并监督乙方平安生产工作,协议期限为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随后,提启夫将广隆煤矿井下采掘作业转包给陆传兵,同年 9 月 12 日提启夫与陆传兵签订了掘进工作面施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陆传兵负责组织广隆煤矿掘进工作面的施工人员,广隆煤矿根据掘进进尺与陆传兵结算相关工程款。1. 广隆煤矿平安管理机构设置状况。广隆煤矿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为矿、队(室)、班三级。(1)依据同煤公司及广隆煤矿人员任命文件,广隆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共 9 人。其中,彭月如等五职矿长为同煤公司任命,提启夫等 4 名副总工程师为煤矿任命。煤矿承包人兼采掘副总工程师提启夫,全面负责煤矿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矿长彭月如,负责全矿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冯洪江,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平安副矿长支良,负责全矿平安管理及平安教化培训工作,分管安检科;生产副矿长李庆明,负责全矿劳动组织支配和现场生产管理工作,帮助矿长分管杂工队;机电副矿长康胜波,负责平安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分管监控室;通防副总工程师绳明林,帮助总工程师工作,负责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邓石甫,帮助总工程师工作,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分管机电队;生产副总工程师韦德辅,帮助生产副矿长工作。除绳明林、邓石甫外,其余 7 人均持有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证明。(2)煤矿设置有技术科、安检科、通防科、监控室、机电队、杂工队、陆传兵施工队等 7 个科(队、室)。技术科 2 人,科长绳明林、科员谢洪权;安检科 2 人,科长王刚、平安员陈忠立;通防科 3 人,科长韦德辅、瓦检员王稀和杨光元;监控室 2 人,分别是监控员胡周艳和何艳(2 人均无从业资格证);机电队 20 人,队长谢洪权;杂工队 3 人,队长梁龙民、队员杨正坤和丁应州;陆传兵施工队共 44 人,负责井下全部采掘作业。经调查,煤矿平安生产工作均由提启夫支配、决策,五职矿长根据提启夫支配落实工作,对分管工作无实际决策权。技术科科长绳明林仅负责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工作,科员谢洪权仅从事机修工作;安检科科长王刚和科员陈忠立仅负责白班和夜班的现场平安监督检查工作;通防科韦德辅仅负责一采区巷采点和总回风巷修理作业现场管理,科员王稀和杨光元仅负责瓦斯检查工作。煤矿井下采掘作业由提启夫、彭月如在调度会上支配,陆传兵组织人员施工,二采区掘进作业现场由煤矿带班矿领导、当班平安员监督管理,一采区巷采点由韦德辅现场管理。2.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状况。煤矿供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为 31 本。经核实,事故发生前实际在矿且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仅 11 人。其中:监测监控员 1 人,瓦检员 3 人,平安员 2 人,电工 1 人,提升机作业(绞车司机)人员 3 人,探放水工 1 人,无爆破工、防突工、掘进机司机。持证的监测监控员康胜武未从事监测监控工作,持证的瓦检员韦德辅未从事瓦斯检查工作。3. 矿井开拓开采及生产状况。(1)开拓开采状况。矿区范围内有 C3、C7 煤层可采,设计仅开采 C3 煤层。C3 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危急性,煤层倾角 7 度至 10 度,平均厚度 1.63 米。矿井 2022 年至 2022 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均为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矿井采纳斜井开拓,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和回风斜井。矿井设安排分为五个采区,以 F1 断层为界划分为两个时期开采,前期开采一、二、三采区,+1167 米以上为一、三采区,+1167 米以下为二采区。一采区已开采完毕,正在开采二采区。四、五采区规划为后期开采。煤矿采纳中心分列抽出式通风,主要通风机为 FBCDZ16/2×75kW 型防爆抽出式轴流通风机,主斜井和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矿井总进风量 1730 立方米每分钟,总回风量为 1816 立方米每分钟。二采区布置的两个掘进作业面采纳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事故发生时,二采区布置有 21202 运输巷综掘工作面、21202 切眼炮掘工作面。煤矿在一采区布置有巷采点。煤矿生产劳动组织为两班制,分白班(07:3019:30)和夜班(19:3007:30)。煤矿每天 06:30 召开调度会,调度会上统筹协调支配当天平安生产工作,未组织召开班前会。(2)煤矿违规生产状况。2022 年,按提启夫支配,煤矿违规组织人员断断续续在一采区布置巷采点采煤,累计出煤约 2000 吨。巷采点实行担心装平安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矿井生产技术图纸、会议记录均不体现巷采点状况等方式躲避监管。同时,煤矿在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掘作业期间,长期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明停暗掘,擅自组织掘进作业。(三)中介机构为煤矿供应服务状况。因广隆煤矿 45 万吨/年建设项目设计须要,广隆煤矿(甲方)与重庆铁公基工程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铁公基公司)签订了技术询问项目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为C3 煤层突出危急性评估和瓦斯参数测定,服务合作性质为:由于乙方技术实力不够和试验室不完善,乙方举荐托付给华北科技学院全权完成此项目。受铁公基公司(甲方)托付,华北科技学院(乙方)承接了广隆煤矿C3 煤层突出危急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探讨项目,项目负责人为华北科技学院刘永杰。在双方拟定的技术询问托付合同(甲方已签章,乙方未签章)中,明确项目标的技术要求为通过本课题的探讨,出具突出危急性评估及参数报告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刘永杰依据收集到的资料编制了广隆煤矿参数测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测定方案),雇用李杰、廖天长两人作为现场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施工测压孔、封孔、测压、取样等详细工作,施工的测压孔位置最低标高为+1157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的测压孔直径、长度以及封孔长度均未达到测定方案要求,压力表读数观测时间和取样方式也不符合要求,但李杰报送给刘永杰的数据中,测压孔长度以及封孔长度均达到了测定方案的要求。刘永杰依据李杰填报的瓦斯压力测定数据及试验所得数据编制了广隆煤矿 C3 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急性评估及瓦斯基础参数测定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刘永杰未到过广隆煤矿。2022 年 9 月华北科技学院出具了评估报告,结论:C3 煤层(+1000 米处)瓦斯压力为0.374 兆帕(推算)、瓦斯含量 4.82 立方米每吨(依据瓦斯压力反算)、煤体坚实性系数为 0.42、煤的破坏类型为类、瓦斯放散初速度为 20.5,评估结论为 C3 煤层在标高+1000米以上无煤与瓦斯突出危急性。评估报告中还明确本报告与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不同,不能替代作为煤层突出鉴定报告运用,报告结论仅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及揭煤的依据。(四)同煤公司对广隆煤矿平安管理状况。2022 年,同煤公司共组织对广隆煤矿检查 18 次、复查23 次。其中 10 月 19 日,同煤公司陈开典、付金龙等人到广隆煤矿进行平安检查,发觉该矿 21202 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瓦斯超限;T2 传感器未按要求进行吊挂,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等隐患。11 月 3 日陈开典、付金龙、陈学贵等人到广隆煤矿进行平安检查,发觉该矿以清理总回风巷名义擅自打开10 号密闭,复原 201 进行巷采;21202 回风巷 T1、T2 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吊挂等隐患。12 月 3 日陈开典、付金龙、陈学贵等人到广隆煤矿进行平安检查,发觉该矿 21202 运输巷、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及二采区回风巷瓦斯超限并要求停止 21202 运输、回风巷掘进作业。二、有关部门对该矿监管监察状况(一)平安监管部门检查状况。1. 安龙县工业与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 安龙县工科局 )。2022 年 2 月 25 日前,安龙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担当煤矿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安龙县工科局担当煤炭行业管理职责。2022 年 2 月 25 日,安龙县政府明确将煤矿平安监管职责和人员划转至安龙县工科局。依据安龙县工科局制定的执法检查安排,每月应对辖区内正常生产或建设的煤矿开展 2次检查和复查,但执法安排未报批。截止事故发生时,安龙县工科局对广隆煤矿检查 18 次。共查出隐患 118 条,立案调查 1 次,实施行政罚款 4.6 万元。2. 黔西南州能源局。黔西南州政府于 2022 年 1 月 16 日明确将原黔西南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担当的煤矿平安监管职责和人员划转至黔西南州能源局,相应人员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划转到位。职能划转后,黔西南州能源局 2022 年 4 月 23 日印发了黔西南州能源局 2022 年度煤矿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安排(州能源202275 号)并报州政府和省能源局备案。根据检查安排,黔西南州能源局全年应开展煤矿检查 117 矿次。黔西南州能源局以加大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当年瓦斯频繁超限以及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为由,2022 年 10 月 30 日调整了 11 月份和 12 月份检查安排,将安排检查的广隆煤矿等 11 处煤矿和 2 家集团公司调整为不包含广隆煤矿的 15 处煤矿。(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检查状况。根据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批复的监察安排和调整状况,贵州煤矿安监局盘江监察分局按安排完成了监察任务。其中,对划分为 C 类矿井的广隆煤矿进行了 4 次执法检查,均为煤矿处于停止井下采掘作业期间,共查出隐患 42 条,并经安龙县工科局复查合格。三、事故基本状况(一)事故区域简况。事故发生在 21202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 基本状况。21202 运输巷设计长度 510 米,开口于二采区皮带下山S6 点处,沿 C3 煤层顶板掘进,锚网支护,综掘工艺,皮带机运输。巷道断面为矩形,宽 4.2 米、高 2.6 米,面积 10.9平方米。该巷道 2022 年 1 月份起先施工,事故发生时已掘进 480 米。采纳型号为 FBD6.0/2×15kW 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安设于 21202 运输巷回风口以外约 20 米处簇新风流中,工作面配风量为 277 立方米每分钟。21202 运输巷位于 F2 断层和 F4 断层之间,全程构造煤,迎头位于 F2 断层上盘,迎头位置标高+1183 米,埋深为 172米。21202 运输巷开口以里 420 米至 480 米段煤层厚度由之前平均 1.63 米变为 4.5 米—5.6 米,煤质变软。经事故后现场勘查,突出孔洞位于 21202 运输巷掘进迎头并向右帮扩展,突出位置正渐渐接近 F2 断层。21202 运输巷突出煤炭积累长度 100 米,积累厚度 0.52.4 米,积累角度为 10 度,突出煤量约 414 吨,涌出瓦斯量约 42300 立方米。2. 瓦斯治理状况。2022 年 11 月中旬起先,21202 运输巷掘进机割煤时迎头瓦斯频繁超限,但瓦检员检查记录中均无体现瓦斯超限状况。瓦斯超限时,煤矿既不严格执行停电撤人措施,也没有组织查清瓦斯超限缘由,而是实行将甲烷传感器放在风筒出风口、进风流、堵塞传感器进气口等方式避开监测到瓦斯超限;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超限报警时,监控员马上拔掉数据传输线中断数据上传。2022 年 11 月下旬,在 21202 回风巷掘进到大约 420 米、21202 运输巷掘进到大约 400 米后,掘进过程中出现煤炮声、顶钻、卡钻、喷孔等明显突出预兆,煤矿既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也没根据突出煤层管理而实行有效的防突措施。为防止瓦斯超限,保证掘进进度,煤矿接受瓦检员王稀的建议,提启夫 11 月 24 日起先支配在迎头施工 16 个深度 10 米的瓦斯排放孔,但排瓦斯效果未达到预期。11 月 29 日,冯洪江补充编制了21202 回风巷、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打设瓦斯排放孔平安技术措施,设计共施工 20 个瓦斯排放孔,迎头分三排共施工 14 个孔,每个孔深 6 米,巷道两帮各施工 3 个孔,孔深 10 米。12 月 15 日白班施工排放孔时,王刚发觉施工排放孔时排出的全是粉末状煤粉,12 月 16 日王刚在调度会上汇报 21202 运输巷迎头施工排放孔时有卡钻、顶钻现象;12 月 16 日白班王刚带领工人在 21202 运输巷施工排放孔时,个别孔有稍微喷孔现象,在施工锚杆孔时,个别孔有锚固剂被气体推出现象。出现突出预兆后,煤矿仍接着组织夜班冒险蛮干,直至事故发生。(二)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12 月 16 日,调度会支配白班 21202 运输巷打排放孔和锚网支护,夜班正常掘进。夜班由平安副矿长支良带班,彭月如在井口调度室值班,入井前未开班前会,作业人员 19 时 30 分左右接连入井,带班矿长支良 20 时 30 分入井。当班入井共计 23 人,其中:张广宝、王明华、邓贵能、严志能、王其亮等 5 人在 21202 切眼掘进,陈建行为 21202 回风巷皮带机司机;高桂友、吴成阳、李动、刘纪全、谢宏现、谢先涛、陈克友、杨大兴等 8 人在 21202 运输巷作业,杨大兴为 21202 运输巷皮带机司机,李动为综掘机司机;杨正生为二采区运输下山皮带机司机,田应祥为二采区运输下山斜巷刮板输送机司机,杨正科为二部皮带下山皮带机司机,杨正明为主斜井皮带机司机,韦代祥为中心变电所值班电工,杨光政为中心水泵房抽水工,杨光元为瓦检员,陈忠立为平安员,支良为带班矿领导。20 时 40 分许,21202 运输巷传出开皮带信号,综掘机起先掘进割煤;20 时 44 分,21202 切眼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发出超限报警信号,监测最大瓦斯浓度值为 2.76%。20 时 54 分,瓦检员杨光元打电话到监控室汇报 21202切眼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显示甲烷浓度为百分之三点几,怀疑传感器故障,打算处理;21 时 24 分,杨光元打电话到监控室汇报传感器已处理好。23 时 10 分,正在二部皮带机头操作的皮带司机杨正科突然感觉有一股风吹过来,巷道里粉尘变大,眼睛难以睁开。此时,在二采区皮带下山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杨正生被风流冲倒,风流持续约非常钟后停止;23 时 14 分,韦代祥发觉水泵房、变电所、主水仓入口处甲烷传感器发出报警信号并闻到有焦臭味,韦代祥将三个甲烷传感器传输线拔掉并沿皮带运输线路往二采区方向查看状况;23 时 30 分许,韦代祥到达二采区运输下山斜巷刮板输送机处先后遇到田应祥和被冲倒后从二采区皮带下山走上来的杨正生。韦代祥询问杨正生状况,杨正生回答:被瓦斯冲倒了。韦代祥随即打电话给彭月如报告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了。汇报完毕后,韦代祥、杨正生、田应祥三人沿二部皮带下山(在二部皮带下山皮带机头处遇到杨正科并同行)经主斜井升井,12 月 17 日 0 时 20 分许在井口与杨正明相遇。彭月如接到井下汇报电话后,随即拨打 21202 运输巷及回风巷和切眼的电话,电话均接通但无人接听,直至杨正生等 4 人升井方确认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调查并结合事故救援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前 21202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进行掘进割煤作业,现场工人发觉甲烷浓度异样并停机撤出。23 时 10 分,在 21202 运输巷工人正撤出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三)事故救援状况。事故发生后,17 日 0 时 30 分左右,煤矿起先自行组织人员入井救援。救援过程中,发觉 16 日夜班作业人员陈建行后助其平安升井,并发觉杨大兴等 5 名遇难人员。4 时,抽水工杨光政接地面电话通知后升井。经清点,事故当班 23 人入井,有 7 人脱险升井。2022 年 12 月 17 日 3 时 10 分,黔西南州矿山救援队接到事故救援电话,于 4 时 50 分到达广隆煤矿并开展抢险救援。六枝救援大队和盘江救援大队接令后于 7 时 50 分左右先后到达煤矿参加抢险救援。12 月 17 日 7 时,救援队员在二采区轨道下山入口(绞车)处,发觉 4 名遇难人员(经核实有 3 名遇难人员是煤矿组织救援时搬运到此处);7 时 10 分至 7 时 53 分,在 21202 运输巷先后发觉 7 名遇难人员;8 时 34 分,在 21202 回风巷回风口以外 18 米处,发觉第 12 名、13 名、14 名遇难人员。12 月 18 日 5 时 15 分,救援队员在 21202 运输巷回风口以里 372 米处和 380 米处,先后发觉第 15 名和第 16 名遇难人员;9 时 7 分,最终一名遇难人员运输出井,抢险救援结束。事故当班未升井的 16 人全部遇难。(四)事故汇报经过。12 月 17 日 0 时 30 分许,煤矿确认确认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2 月 17 日 1 时 15 分,彭月如入井救援返回地面并支配向驻矿安监员文豪汇报;1 时 30 分许,平安员王刚在文豪宿舍向文豪汇报了事故状况,1 时 42 分文豪电话向安龙县工科局李煜汇报了事故状况。1 时 58 分李煜电话向安龙县工科局局长刘刚汇报了事故状况,刘刚到达广隆煤矿确认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3 时 25 分电话向贵州煤矿平安监察局盘江监察分局汇报了事故状况(报告的事故发生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7 日 1 时 30 分许);3 时 30 分盘江监察分局向贵州煤矿平安监察局电话汇报了事故状况。贵州煤矿平安监察局分别于 4 时 24 分和 4 时 28 分向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和省政府作了电话报告,并于 4 时 40 分书面报告。(五)事故善后及救援工作评估。接事故报告后,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有关领导的指导下,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按规定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安龙县政府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安龙县政府组织对伤亡矿工的善后事宜进行妥当处置。四、事故缘由及性质(一)干脆缘由。21202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全程构造煤发育、煤层松软,突出点旁边煤层变厚,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急;工作面掘进未按规定实行针对性的防突措施消退煤层突出危急;综掘机割煤扰动诱导煤与瓦斯突出。(二)间接缘由及重大违规行为。1. 广隆煤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1)违章指挥工人在有明显突出预兆的状况下冒险作业。2022 年 11 月中旬以来,21202 运输巷、回风巷瓦斯涌出量增加,频繁超限,并出现响煤炮、顶钻、卡钻、喷孔等明显突出预兆的状况下,煤矿既不根据煤矿平安规程马上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也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实行针对性防突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2)煤矿有意隐瞒瓦斯真实状况。一是不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二是封堵甲烷传感器进气口。用塑料袋包袱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或用煤泥封堵进气口。三是监控系统发出瓦斯超限报警信号时,监控员就拔掉数据传输线,导致监测数据不能正常传输到上级公司和县监控中心。四是瓦斯超限数据不在瓦检手册和现场瓦斯检查牌板上记录。五是瓦斯超限时,不执行瓦斯超限撤人和瓦斯超限处理分析追究制度,也未实行有效的针对性的措施。(3)煤矿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实力。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均只有从事低瓦斯矿井工作的经验,且未参与过防突学问特地培训,对防突学问不了解;在井下出现明显突出预兆后,未马上停产撤人,重新测定瓦斯参数,也不根据突出煤层管理实行有效防突措施,接着冒险蛮干。(4)煤矿技术管理薄弱。一是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仅有总工程师和通防副总工程师两名专业技术人员,且均无防突工作阅历及实力。二是不重视瓦斯地质基础工作。未刚好发觉 21202 运输巷煤层赋存状况改变,对煤层变厚、煤质变软等地质改变未引起重视。三是制定措施无针对性。在 21202 运输巷出现瓦斯涌出量增大、喷孔和顶钻后,编制的21202 回风巷、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打设瓦斯排放孔平安技术措施无法消退突出危急。(5)平安管理混乱。一是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违法将煤矿托管给不具备资质的提启夫个人,提启夫又将井下采掘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陆传兵,陆传兵负责组织人员施工,现场管理由煤矿平安员或带班领导负责,且井下工程存在交叉管理。二是平安教化培训工作不到位。部分矿级管理人员未经过特地培训并取得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严峻不足,监控员、爆破工、掘进机司机等无证上岗。三是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违法违规在一采区布置巷采点,且被原州安监局、县工科局、同煤公司多次查处后,仍在一采区组织巷采;2022 年 5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2022 年 11 月 28 日至事故发生时,煤矿曾多次被责令停止井下生产,实际煤矿在被责令停止生产期间仍偷偷组织生产。2. 同煤公司平安管理不到位。一是人员配备严峻不足。公司日常平安技术管理人员仅配备有 4 人,无通防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二是公司对所属煤矿无实际管理权,未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属于松散型公司。三是未严格履行对所属煤矿平安管理职责。对煤矿长期、反复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平安隐患,未实行有效手段进行监督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3.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华北科技学院在实施广隆煤矿C3 煤层突出危急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探讨项目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没有到广隆煤矿现场,对参数测定过程管控不到位,现场施工的测压孔直径、长度以及封孔长度均未达到测定方案要求,压力表读数观测时间和取样方式也不符合要求,导致测定的参数及评估结论失真。4. 安龙县工科局监管工作不到位。(1)人员配备不能满意对辖区煤矿平安监管的须要。安龙县工科局负责煤矿平安监管的内设机构为安龙县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 51 名,在编人员 38人,实有人员仅有 16 名(其中 1 人于 2022 年 11 月份调往织金县),从事煤矿日常平安监管的仅有 5 人(2022 年 11月份之后仅有 4 人),监管力气薄弱。(2)安龙县工科局内部管理不到位。一是监测监控股、能源管理股均未按职责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造成监控值守等工作无章可循,职责不清,相应岗位的职责无法落实到位;二是煤矿监管执法人员对广隆煤矿在被责令停止作业期间仍有煤炭外运的状况未引起重视,造成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未刚好得到制止和查处;三是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心监测监控股 6 名人员均未经过监控系统相关业务技能培训,造成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四是制定的煤矿平安监管执法安排未按规定报批;五是对煤矿驻矿安监员考核、管理不到位。(3)安龙县工科局执法检查工作不严不细。一是发觉煤矿未执行停止掘进的监管指令后,未进一步实行有效措施监督煤矿落实到位;二是对广隆煤矿井下出现的瓦斯超限、用塑料袋包袱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或用煤泥封堵进气口等状况未仔细核查和分析,未刚好查明煤矿瓦斯涌出异样的事实;三是复查和验收工作不严不细。相关人员在对广隆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复查时,明知该矿存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备用电源达不到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显示下井总人数的问题,仍在对应检查项目中签字认可其合格。10 月28 日复产验收未下井,仅听取煤矿汇报整改状况和查阅同煤公司验收资料后即同意通过验收。5. 安龙县委县政府落实煤矿平安生产工作存在差距。(1)中共安龙县委落实平安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存在差距。一是机构改革后,对县工科局班子配备和煤矿日常监管、行业管理方面的人员配备不足,造成煤矿平安监管工作弱化。二是对煤矿平安生产领域重大风险相识不足,防范化解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在退出前疯狂突击生产的重大风险存在差距。(2)安龙县政府煤矿整合相关工作推动迟缓,对相关部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一是对黔府办202269 号等文件落实上存在差距,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矿兼并重组改造方面推动迟缓。安龙县兼并重组保留矿井共有 12 处,但仍有 3 处已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煤矿未取得初步设计、平安设施设计批复,有 3 处煤矿初步设计、平安设施设计虽已批复,但未正常建设;二是安龙县政府制定的煤矿包保文件流于形式,并未开展煤矿包保相关工作;三是对县工科局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该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调配不合理,从事煤矿日常平安监管的人数不能满意实际须要及执法工作不规范等状况失察。6. 黔西南州能源局监管工作弱化。一是人员配备和装备不能满意对辖区煤矿日常平安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责须要。二是对黔西南州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特殊是对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有序退出相关工作推动缓慢。三是对安龙县工科局的督促指导不力。四是对煤矿平安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存在差距。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分析不到位,防范化解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在退出前疯狂突击生产的重大风险存在差距。(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平安责任事故。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看法和建议依据事故缘由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看法和建议:(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9 人)。1.陆传兵,广隆煤矿掘进队负责人。违法承包井下采掘工程;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干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绳明林,中共党员,广隆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未制止、订正瓦斯管理和瓦斯监测的违章行为;煤层出现突出预兆后,实行的防突措施不能消退煤层突出危急。对事故发生负有干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次十八条之规定,赐予其开除党籍处分。3.康胜波,广隆煤矿机电副矿长。平安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参加组织有意隐瞒瓦斯真实状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平安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4.李庆明,中共党员,广隆煤矿生产副矿长。对煤矿组织在一采区违法违规生产不制止、不订正;违章指挥组织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干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平安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次十八条之规定,赐予其开除党籍处分。5.冯洪江,广隆煤矿总工程师。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不到位,未制止、订正瓦斯管理和瓦斯监测的违章行为,煤层出现突出预兆后,制定的平安技术措施不能消退煤层突出危急。对事故发生负有干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平安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6.彭月如,广隆煤矿矿长。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刚好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违章指挥组织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干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平安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7.提启夫,中共党员,广隆煤矿承包人兼采掘副总工程师。违法承包煤矿,违规转包井下工程,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支配组织违法违规生产,平安投入不足,违章指挥组织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干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平安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次十八条之规定,赐予其开除党籍处分。8.许万平,中共党员,同煤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广隆煤矿法定代表人。违法将煤矿发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同煤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平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履行公司对所属煤矿的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履行对广隆煤矿的平安包保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平安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次十八条之规定,赐予其开除党籍处分。9.张杰正,广隆煤矿实际投资人。煤矿平安生产投入严峻不足,违法将煤矿发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二)对相关企业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处理建议(10 人)。10.何艳,广隆煤矿监测监控员。实行拔掉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线的方式不让瓦斯超限数据上传,隐瞒瓦斯超限真实状况。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赐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11.胡周艳,广隆煤矿监测监控员。实行拔掉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线的方式不让瓦斯超限数据上传,隐瞒瓦斯超限真实状况。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赐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12.王稀,广隆煤矿瓦检员。瓦斯检查弄虚作假。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赐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13.王刚,广隆煤矿安检科科长兼平安员。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平安管理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赐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14.陈学贵,同煤公司平安部长,对广隆煤矿平安管理监督、指导不到位,跟踪、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赐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15.付金龙,同煤公司平安副总工程师。对广隆煤矿平安管理不到位,跟踪、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赐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16.陈开典,中共党员,同煤公司总工程师。对广隆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对煤矿存在的瓦斯超限等隐患整改跟踪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赐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次十八条之规定,赐予其党内严峻警告处分。17.廖天长,广隆煤矿C3 煤层突出危急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探讨项目现场工作人员。不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施工,导致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赐予贰万壹仟元的罚款。18.李杰,广隆煤矿C3 煤层突出危急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探讨项目现场工作人员。不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施工,向项目负责人供应虚假瓦斯测压钻孔参数,导致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赐予贰万捌仟元的罚款。19.刘永杰,中共党员,华北科技学院担当广隆煤矿C3煤层突出危急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探讨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失控;对瓦斯测压钻孔参数造假失察,采纳现场人员供应的虚假数据,导致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赐予肆万捌仟元的罚款。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其次款、其次十八条之规定,赐予其党内严峻警告处分。(三)对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4 人)。20.石远松,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心驻矿安监员。在参加广隆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复查时,未仔细核实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状况,未发觉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监测监控员无证上岗的状况;在验收表上签字时,未核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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