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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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docx
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法(试行) (2004)东委发10号 颁布日期2004.6.7 实施日期2004.6.7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干部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其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法(试行)、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方法及农村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农村干部,是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中的主要负责人。 前款所称的农村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干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农村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干脆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后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干脆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其对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动、辞职、撤职、撤职等缘由离任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资办)主管全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农村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镇区范围内的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市农资办的指导和监督;市农资办依据须要,也可以对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干脆进行审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接受市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依据农村干部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须要和镇区党委、政府的看法,根据任期届满审计、临时提请审计两种基本形式,合理支配安排。详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必需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并由农村审计机构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制定详细审计项目安排,经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镇区组织人事部门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提出届满审计的书面托付建议,由农村审计机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安排,经镇区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托付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或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可以依据工作须要,向农村审计机构临时提请对农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书面托付建议,由农村审计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对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至少2名合资格的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延长到所辖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状况进行审计,分清被审计干部本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干脆责任。 审计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实行审计资料共享,以避开重复审计。即凡是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已经其他常规审计和检查查实处理或订正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再进行处理,但按要求应追究责任人责任而未追究的,或应明确责任而未明确的,应予以追究或明确。 审计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审计干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和干部任期目标安排为依据,以财务收支为基础进行审计。在确定经济责任时,应当区分前任和现任、个人和集体、主观和客观、失误和舞弊等责任界限,正确提出处理看法和建议。 第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5日前,应向被审计的农村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 审计通知书应标明对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并提出审计要求等。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农村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刚好照实供应有关资料;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应当根据要求,写出本人任期内经济责任方面的书面总结材料,并于现场审计起先之日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状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状况、主要经济活动状况及经济指标完成状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廉政规定状况; (五)其他须要说明的状况。 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农村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安排的执行状况; (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状况; (三)资产的管理、运用和保值增值状况; (四)债权、债务的形成及管理状况;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管理状况; (六)收益安排及各项提留的运用状况; (七)专项资金、基金的运用和管理状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状况; (九)其他须要审计的事项。 重点审查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状况;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夫负担、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运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等状况。 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农村干部任职期间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状况;审查农村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农村集体资产,违反农村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状况。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终结,应当向农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农村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看法。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看法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看法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看法,在收到书面看法之日起10日内重新核定事实并依据核定的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向农村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状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状况; (三)单位财务收支状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看法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状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状况。 第十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农村干部本人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镇区组织人事部门提交;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村民代表会议提交;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其他部门托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向托付部门提交。 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 第十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须要依法赐予处理、惩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惩罚的审计确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被审计的干部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应当赐予党纪处分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处分的,交由其任免管理部门(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要做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的公布,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镇区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公布有关事宜;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向村民公布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主动协作,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机构)、纪检部门赐予党纪处分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供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供应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供应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十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私,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村委会所辖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机构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法(试行)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材料 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结束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