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追偿案例——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与津城集团、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追偿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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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追偿案例——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与津城集团、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追偿纠纷.docx
保险追偿案例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与津城集团、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追偿纠纷 保险追偿案例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与津城集团、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追偿纠纷 作者:李钊 一、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河南通源高速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源高速)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公司)为其全部的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600000元,保险期限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 2007年11月26日,被保险车辆在连霍高速三门峡段施工时,被天津市津城物流货运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津城集团)全部的津AD0770(津AN762挂)斯太尔重型半挂车追尾撞击,造成被保险车辆严峻损坏。该事故经三门峡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津AD0770(津AN762挂)斯太尔重型半挂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车辆无责任,后经三门峡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此次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135.6万元,路产损失50余万元。 2008年4月28日,通源高速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安邦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特种车)项下赔偿其车辆损失1356770元。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1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08年11月1日做出了仲裁裁决,依法裁决安邦公司向通源高速支付保险赔偿金1356174元及担当仲裁费26434元。 裁决生效后,通源高速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7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郑法执一字第 196号执行裁定书,从安邦公司银行帐号扣划相关款项148万元。 在对通源高速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安邦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事故侵权方津城集团以及其承保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等依法赔偿相关事故损失135万元,经过开庭审理,2022年5月6日,陕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 1、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给付安邦公司津城集团津AD0770(津AN762挂)斯太尔重型半挂车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理赔款78万元; 2、津城集团、石月安赔偿安邦公司经济损失576174元; 3、案件受理费18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20元,由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担当10000元,被告石月安、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担当5350元,安邦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担当2420元。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追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追偿思路 1、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案件追偿第一步,首先要做的事就是立案。理论上讲,三者方的居处地是在天津市,其承保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在天津本地,安邦公司应到天津提起追偿诉讼,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的地方爱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因素,在天津法院立案起诉明显对安邦公司不利,于是安邦公司在事故发生地三门峡市陕县法院提起了诉讼。陕县法院对此案司法管辖权的确立,为追偿工作的绽开奠定了基石,也为后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调查三者方财产状况及投保保险公司,刚好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工作甫一绽开,安邦公司即依据从被保险人处获得的三者方的资料和信息,赶赴天津,对三者方的经营状况、股东构成、关联公司以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深化的调查,同时依据调查的结果,快速向陕县法院递交了财产保险申请书,并协同陕县法院的法官二度赶赴天津,对三者方的银行帐号进行了冻结,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查封,更重要的是,冻结了三者方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245000元。 上述工作的绽开,不仅使安邦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同时也确保安邦公司在胜诉后能够顺当实现诉讼利益。 3、找寻有关司法判例,为法院判决供应理论支持和案例参考。 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涉及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数额问题,一共有两份评估、鉴定报告,安邦公司持有的是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书(估损数额1356770元),平安保险公司持有的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估损数额474811.5元),原委该以哪份鉴定报告做为认定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依据?(注:安邦公司以1356770元的损失数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理赔款) 2、侵权车辆津AD0770/津AN762挂斯太尔重型半挂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主车投保三责险500000元,挂车投保三责险500000元,全车三责险保险金额共计1000000元。 平安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在第20条约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责任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那么,平安是应当以500000元作为赔偿限额还是1000000元作为赔偿限额? 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假如不了解保险,不熟识保险法律实务,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有失偏颇。此案安邦公司依法享有求偿权无疑,但上述两个争议焦点都会影响安邦公司可能获偿数额,基于上述忧虑,我们认为,仅仅靠开庭时的观点陈述和论辩是不够的,法官或许更须要类似的判例作为参照物。于是在庭审前,我们搜集了多份司法判例,在庭上进行引用、陈述,并且在庭下作为非证据材料供应给审判人员,这使得审判人员在考虑此案时省心、省力,并且认为,做出对安邦公 司有利的判决“有理有据”。 保险追偿案例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与津城集团、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追偿纠纷 财产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各家财产保险公司 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 财产保险公司年终总结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排名常识 财产保险公司个人述职报告() 财产保险公司个人述职报告 财产保险公司工作总结 财产保险公司排名评分因素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