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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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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docx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方法 第一条 为使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督查工作是实行党和国家的路途、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当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需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意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方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详细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督查部门担当。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平安保密制等。 第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心、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确定中须要报告实行状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实行状况。 (三)本级税务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确定和议定事项的实行状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状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实行状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状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状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状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看法、会签文件的办理状况。 (十)下级税务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状况。 (十一)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状况。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依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须要督办的事项,根据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厅(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须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厅(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刚好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须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马上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实行督查调研、明察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仔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网上承办督办事项的,各承办单位应转贴“反馈办理结果”。 (六)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刚好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落实状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供应有参考价值的状况和建议。 (七)通报。督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状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 第九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应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状况特别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需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必需按时限要求办结。状况特别须要延长查办时限的,应刚好说明缘由和办理进展状况,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办公厅(室)负责确定,会办时限要求由主办单位确定。对有特别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刚好报告办理结果。 (一)对党中心、国务院,上级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1.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对未明确时限要求的紧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看法;其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看法。 2.查办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因特别状况须要延长时限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3.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党中心、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涉及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办理。 1.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落实确定的时间、方式、详细责任人等报送督查部门。 2.对列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同级机关部门会签或征求看法的公文办理。 1.同级有关部门主办,向本单位征求看法或会签的公文,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尽快与来文单位沟通,说明状况并向办公厅(室)申请延期。 (四)本级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1.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看法。 2.须要调研后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 3.须要本级以下单位报送有关状况的,承办单位要明确提出报送时限,并督促报送单位按时报送。 (五)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承办单位必需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刚好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详细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厅(室)征求承办单位看法,提出时限要求,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后,填写“督办通知单”,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完成。 (六)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须要答复的事项,应按来文时限要求赐予答复,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刚好回函作出说明,同时向办公厅(室)申请延期。 (七)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须要回复的请示件的办理。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须要回复的请示件,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批复,如不予批复,应在10日内电话或回函说明状况,同时向办公厅(室)说明状况。 (八)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信访部门在接到重要信访件后2日内提出初步处理看法送办公厅(室)督查部门立项分办,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刚好办理。 (九)对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督办立项审批单”上确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十)其他督办件的办理。承办单位应根据督查部门的要求和时限刚好办理,对办理时限有异议的,应尽快提出督办时限的建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督查人员,刚好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状况。对违反办文时限规定,特殊是无故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峻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督查报告制。 (一)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状况,督查部门应根据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刚好向局领导报告。 (二)在执行中遇到重要状况或特别问题的,督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刚好向局领导报告。 (三)下级税务机关应依据工作须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督查部门报送督查专报,按季或半年报送督查小结,年末报送督查总结。 第十四条 平安保密制。各级税务机关督查部门办公室应符合重点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实行物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存储的各类涉密载体平安牢靠。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刚好探讨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状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设立相应岗位,选配政治素养好、有肯定政策水平、工作阅历和文字综合实力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要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实力。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督查工作创建必要的便利条 件,调动和爱护督查人员的工作主动性。依据工作须要,督查工作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各级督查部门应完善督查载体,逐步建立比较完整的督查反馈体系,确保督查信息的通畅。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督查工作,大力推广网络化督查,实现督查信息共享,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说明。 其次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工作实际,制订本机关督查工作实施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23号)同时废止。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方法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方法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方法 督促检查方法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整理) 某县国家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实施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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