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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精选担保合同合集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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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精选担保合同合集七篇.docx

    2022年精选担保合同合集七篇精选担保合同合集七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加,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担保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担保合同 篇1担 保 人(甲方):托付担保人(乙方):乙方为解决经营资金短缺的困难,向甲方申请贷款担保。甲方依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贷款人(含贷款人或托付人)供应担保。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恪守:(说明:“贷款人”指金融机构供应的担保贷款业务中的“金融机构”及、或托付贷款业务中的“托付人”,下同。)第一条 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乙方与贷款人之间已经订立或将要订立的一个或多个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含)人民币贰仟万元(大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详细各笔托付担保合同及各主合同(指贷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担保金额:甲方愿就上述期间内所发生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贰仟万元(大写)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复息、罚息等为乙方向贷款人供应担保。三、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在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确定: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贷款人依据约定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之日;3、其他依法或依约能够确定债权之日。四、甲方的担保期间为各主合同中约定的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为分期还款,则每期债务的担保期间为该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有本条第三款情形的,甲方的担保期间为确定债权之日起两年。其次条 担保方式一、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内代为清偿。二、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债务,甲方不担当担保责任。三、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人因乙方违反约定收回贷款等状况相应削减或解除。第三条 甲方代偿和垫付一、乙方贷款到期未能刚好清偿债务,甲方在根据本合同其次条的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按应偿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二、乙方因经营缘由或不行抗力因素等造成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偿还分期应还贷款时,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申请临时垫付。甲方垫付后乙方应按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付利息直至全部还清垫付款。本条约定与主合同相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条约定为准。第四条 甲方的抗辩权甲方依法享有乙方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主合同签订之前一次缴清。担保费按担保总额的肯定比率支付。详细以各期托付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二、在甲方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并接到甲方书面还款通知后十五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清偿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十五日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约定向乙方行使反担保权利。三、必需担当主合同规定的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息及在贷款到期(含分期还款及宣布提前到期),且在甲方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15天内,乙方未向甲方清偿借款的本金、利息、担保费时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四、全部借款之用途必需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五、根据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安排。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处分已向甲方:(一)抵押的抵押物;(二)质押的质物;(三)质押的质权。七、应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借款运用状况、项目进度状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主动协作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担当。八、乙方应将自己对资金的需求状况刚好告知甲方,如需在甲方之外获得其他担保机构及甲方举荐的合作银行之外的银行贷款,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应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提前归还甲方担保的贷款。第六条 违约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担保责任并(或在担当担保责任后)要求乙方支付担保金额5%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第七条 反担保一、抵押1、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由乙方依法有权处分的位于xx市xxx区48502。34平方米土地土地运用权证号:xx市国用(20xx)第xx号及地上建筑物向甲方供应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2、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由xx和xx依法有权处分的位于xx市xxxx235号765。16平方米土地土地运用权证号:xx市国用(20xx)第xx号 及其地上建筑面积为444。75平方米房屋(房权证:xx字第HKxx号)向甲方供应反担保,并由甲方与和xx、xx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3、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由xx依法有权处分的位于xxxx大道xx广场A幢首层xx商铺向甲方供应反担保,并由甲方与xx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并留置购房合同和发票原件。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由xx、xx、xx向甲方供应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三、其他甲方可视乙方详细贷款金额,并经乙方认可后相应增加反担保;新增的反担保有关事项详细以各期托付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第八条 反担保的实现一、在各主合同约定的还款(包括分期还款)期限内乙方未归还借款本息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五条应尽义务,甲方在供应相应书面确凿证据的情形下,认为足以损害自身利益时,有权解除担保责任或建议贷款人不予发放后续贷款、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而抵押人未复原抵押物价值,也未供应相应的担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在贷款到期(含分期还款及宣布提前到期),且在甲方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15天内,乙方未向甲方清偿借款的本金、利息、担保费,甲方可自行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包括干脆向法院申请对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要求连带责任人担当担保责任(包括处置连带责任人全部的财产)。二、甲方就上述反担保措施实现债权时,甲方有权自行选择行使权利的依次,自主确定就其中一项或几项措施优先实现权利。实行以上措施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接着向乙方追偿。第九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变更或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定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附件借款人声明书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另行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年 月 日担保合同 篇2论文摘要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六、结语摘 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见权利而丢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殊保证的品质。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国合同法理论确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觉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须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运用过程中才能发觉的瑕疵,属于隐藏瑕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藏瑕疵,都应担当责任。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状况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关键词: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需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探讨。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殊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削减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运用价值,运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运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削减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别效用。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别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意,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确定的。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其次、由于科技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爱护。这就须要出卖人根据诚恳信用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状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别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殊爱护而规定的。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平安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依据一般通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就应对买受人担当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要出卖人真正担当担保责任,必需符合下例条件:(一)权利瑕疵必需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假如在合同成立时未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发生权利瑕疵,则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风险担当问题而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权利瑕疵须于合同履行时依旧存在。假如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过权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已将该瑕疵除去,则买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全部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须合同成立时买受人须为善意,即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假如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可能对该标的物存有权利,则出卖人对该瑕疵不负担保责任。(四)须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当全部人将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出卖时,租赁合同对新的全部人仍旧有效,承租人仍旧享有房屋的租赁权。”此时出卖人不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买受人虽然承受了义务,但他也获得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没有利益的损失。(五)须买受人受有损失或损害,即由于第三人向买受人主见权利使买受人的全部权丢失或受到限制。假如买受人没有受损自无法律救济的必要,也无须出卖人担当瑕疵担保责任。以上五点作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行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担保责任不成立,买受人无权向出卖人提出赔偿恳求。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全部权已移转于买受人。全部权移转于买受人后,则说明买受人已成为标的物的全部权人,在此之前买受人不享有全部权,第三人没有向其主见权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全部权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只有履行了相应的移转全部权的手续才能发生全部权的变更。只有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见权利时,才会阻碍标的物全部权的完整性,买受人所得到的非为合同缔结时所期望的权利。此时,出卖人才应向买受人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权利瑕疵的类型及其担保责任成立的可能性权利瑕疵担保中,权利瑕疵的类型是不同的。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状况下,各种权利瑕疵引发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1、出卖人无全部权或仅有部分全部权。出卖人无全部权或仅有部分全部权是指标的物为他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此种状况下出卖人实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原权利人享有追认权。2、买卖标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全部的物,在肯定范围内进行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3、标的物上存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干脆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4、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学问产权。这主要是指该标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学问产权的产物。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标的物上存有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瑕疵时,不管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人都不会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整个买卖合同领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生存空间是相当狭小的,仅存在于标的物侵害他人学问产权,且买受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该物而该物尚未全部售出或运用寿命尚未届满还须接着运用的情形。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合同法第154条是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反此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削减价款、解除合同及恳求损害赔偿。依据法条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状况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担当法律责任。但是立法者却忽视这样一种状况:例如在标的物可以修理的状况下,买受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卖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买受方根本不须要考虑标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状况干脆解除合同,在这种状况下要求出卖举证证明买受方的恶意是很难的。依据法律出卖人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使得此条规定有过度的爱护买受人一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受到同等的爱护,有违民法的公允理念。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系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不能象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详细的责任后果的法律条文。在对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受人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须要详细的制度对买受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平衡双方的利益。(二)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担保合同 篇3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年期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贷款人制定的_年期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实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或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第四条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需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第五条贷款运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别状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第六条用款安排:依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_年至_年,每年用款安排如下:_年_万美元;_年_万美元;_年_万美元。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状况调整用款安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期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接着支用贷款。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安排偿还贷款:_年_万美元;_年_万美元;_年_万美元。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安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安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看法。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xx年_月_日自一九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三条借款用途:为_。第四条借款利息:月息_,年息_%;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_月浮动。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方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需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安排。第六条借款偿还:借款方在本着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安排以_为资金来源归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第七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担当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状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旧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第八条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贷款方保证按期按额向借款方供应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借款方2的违约金。借款方不按用款安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贷款方支付2的担当费。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运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第九条其他规定.发生下列状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马上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借款方向贷款方供应的状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供应有关报表和资料。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成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旧有效。4.借款方供应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运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安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附则本合同一式_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贷款方:(公章)_借款方:(公章)_担保合同 篇4摘要: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双方协商实行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避开或削减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之分。(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需以其全部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2)特殊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而言,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依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又将特殊担保分为人的、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类。所谓人的担保,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供应担保,其典型形态为保证;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以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供应担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全部权保留等;所谓金钱担保,指通过肯定金钱的得失来督促当事人主动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保障债权实现,主要用定金方式。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殊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需实行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困难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采纳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纳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原委采纳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一、担保法律关系探讨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一)主体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供应担保的一方。1.接受担保的一方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2.供应担保的一方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供应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1)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实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主运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2)抵押人。抵押人必需是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的全部权人、处分权人或全部权人授权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的全部权人或处分权人不能作为抵押人。依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运用权可以设立抵押。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全部权人,也不是土地的处分权人,仅是土地的运用权人,但因经发包人既全部权人授权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将土地运用权进行抵押。财产全部权人的授权同意,应认为是抵押权利的让渡,事实上也是处分权的转让。在此种状况下,假如发生纠纷,因财产全部权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将其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实践中应留意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既然不能作为保证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借款设立抵押。也就是说,当抵押人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受前述有关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当然,这些单位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借款设立抵押是允许的。(3)出质人。出质人必需是动产质物的全部权人、质押权利凭证中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享有人等。(二)客体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保证担保中,客体是行为;在抵押担保中,客体是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权利,如土地运用权;在质押担保中,客体既可以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三)内容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担保方式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担保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将在担保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二、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需采纳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一)保证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状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状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行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状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马上告生效。(二)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需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状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平安,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三)质押的生效依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需实行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三、担保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担保人担当的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也不相同。(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担当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其次被告,并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偿还的义务。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或称“先诉抗辩权”。但是,担保法第17条第3款又规定了三种例外状况:(1)债务人在居处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检索抗辩权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状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不得行使检索抗辩权。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的,法院即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作为其次被告的保证财产,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依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讲,贷款人既可以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其次被告,也可以将借款人、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审判实践上看,除非出现借款人破产、撤销、注销、下落不明等状况,贷款人不宜仅起诉保证人,仍应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其次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时,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实,如贷款人是否按时汇付贷款,借款人是否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等,都应有借款人参与。否则,不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裁判案件。因此,当贷款人将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如不存在上述状况,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丢失对抵押物的全部权或处分权。(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丢失质物的全部权或处分权,或丢失债权、股东权、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担保合同 篇5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需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实力人或限制行为实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全部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反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担当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 篇6出质人(甲方):合作典当行居处地:电话: 传真: 邮编:质押权人(乙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处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28-36-01室电话:400-619-7007债务人(丙方):合作典当行实际限制人居处地:电话:乙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网络新博贷P2P平台,丙方欲和乙方就利用乙方平台融资事宜进行合作。基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融资合作,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作为丙方利用乙方平台进行一系列融资后根据还款的保证。甲乙丙各方方遵循自愿、公允、同等和诚恳信用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样,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出质权利1.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为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注册资本金 万元的出资份额,即股权。1.2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之孳息。其次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2.1甲方担当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02.1.1乙方根据与丙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之约定供应的融资租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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