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鸡股份: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04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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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鸡股份: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04月修订).PDF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2022 年 04 月修订)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2 - 第三章 股份 . - 2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2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4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5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6 - 第一节 股东 . - 6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8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1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3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14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7 - 第五章 董事会 . - 22 - 第一节 董事 . - 22 - 第二节 董事会 . - 24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29 - 第七章 监事会 . - 31 - 第一节 监事 . - 31 - 第二节 监事会 . - 31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33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33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37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37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37 - 第一节 通知 . - 37 - 第二节 公告 . - 38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38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 38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39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41 - 第十二章 附则 . - 42 -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泰兴市锦鸡染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04004683N。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0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78 万股,并于 2019年 1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jinji industrial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泰兴经济开发区新港路 10 号;邮政编码:225404。 第第六六条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774.8945 万元。 第第七七条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第八八条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第十十条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 - 第十二第十二条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科技为先、质量为上、信誉为重。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染料、染料中间体、再生聚丙烯及聚乙烯颗粒制造,化工技术研发,环保工程施工,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 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 融资担保、 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业务) ,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发起人以其在泰兴市锦鸡染料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名称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万万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赵卫国 7,695.1817 21.37551 2 珠海大靖臻泰化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100.2976 16.94527 3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6,100.2976 16.94527 4 肖卫兵 3,560.0093 9.88891 5 上海兆亨投资有限公司 2,952.3983 8.20111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3 -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名称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万万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6 许江波 2,545.1710 7.06992 7 苏金奇 1,136.5540 3.15709 8 马立华 681.9322 1.89426 9 潘 勇 681.9322 1.89426 10 戴继群 454.6227 1.26284 11 黄红英 227.3113 0.63142 12 朱国民 227.3113 0.63142 13 胥旭升 227.3113 0.63142 14 李长春 227.3113 0.63142 15 李余生 227.3113 0.63142 16 严保家 227.3113 0.63142 17 王志春 227.3113 0.63142 18 叶春明 227.3113 0.63142 19 戴建明 227.3113 0.63142 20 吴玉生 227.3113 0.63142 21 王国民 227.3113 0.63142 22 吴新荣 227.3113 0.63142 23 王 明 227.3113 0.63142 24 焦新阳 227.3113 0.63142 25 朱 廉 227.3113 0.63142 26 鞠苏华 227.3113 0.63142 27 封龙华 227.3113 0.63142 28 倪朋正 227.3113 0.63142 合计 36,000.0000 100.00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1,774.894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第二十一二十一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4 -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5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6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第三十一三十一条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及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7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8 - (五) 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否则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第四十一四十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9 - (十) 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己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 评估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0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第四十二二条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 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第四十三三条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1 - 第四十第四十四四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 (三) 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 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第四十五五条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第四十六六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第四十七七条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第四十八八条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2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第四十九九条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第五十五十条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第五十一五十一条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予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第五十二二条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3 -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第五十三三条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第五十四四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第五十五五条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第五十六六条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4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第五十七七条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第五十八八条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第五十九九条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第六十六十条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第六十一六十一条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5 -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第六十二二条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印章。 第六十第六十三三条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第六十四四条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第六十五五条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第六十六六条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第六十七七条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6 - 第六十第六十八八条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第六十九九条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第七十七十条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第七十一七十一条条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第七十二二条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第七十三三条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7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第七十四四条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第七十五五条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第七十六六条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第七十七七条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第七十八八条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8 -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