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docx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平安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限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限制,促进商业银行平安、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运用水平,增加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实力。 其次章 第六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一) 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 (二) 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样。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 驾驭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限制。 (四) 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加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相识。 (五) 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特地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六) 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楚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 (七) 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 (八) 每年批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九)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十) 确保银行全部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支配相关培训。 (十一) 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 (十二) 刚好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务,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 (十三) 协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监管看法进行整改。 (十四)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干脆向行长汇报,并参加决策。首席信息 (一) (二) 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合本银行的总体业务 (三) 负责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信息科技部门,担当本银行的信息科技职责。确保其履行:信息科技 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限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升级、信息平安管理、灾难复原安排、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统退出等职责。 (四)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使有关管理措施落实到相关的每一 (五) 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 (六)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问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具体完整的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对相关人员应实行下列风险防范措施: (一) 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验和专业资 (二) (三) 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运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要求,并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 (四) 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的风险,做好支配候补员工和岗位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干脆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务应急响应小组的成员之一,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尤其是在涉及信息平安、业务连续性安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供应建议及相关合规性信息,实施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跟踪整改看法的落实,监控信息平安威逼和不合规事务的发生。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特地的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制订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安排,对信息科技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学问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学问产权爱护策略和制度,并使全部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确保购买和运用合法的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实行有效措施爱护本机构自主学问产权。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和刚好披露信息科技风险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安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安排,确保配臵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平安的信息科技环境。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 (一) 信息分级与爱护。 (二)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三) 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 (四) 访问限制。 (五) 物理平安。 (六) 人员平安。 (七) 业务连续性安排与应急处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 (一) 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定期进行 (二) 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具体和独立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适当的限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的限制内容,包括: 1.最高权限用户的审查。 2.限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理和逻辑访问。 3.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 4.5.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 (一) 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的评价机制。 (二) 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的程序和标准。 (三) 建立信息科技服务投诉和事故处理的报告机制。 (四) 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觉问题的整改处理机制。 (五) (六) 定期评估新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已运用软件面临的新威逼。 (七) 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限制的检查。 (八) 定期进行信息科技外包项目的风险状况评价。 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及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要求,并防范因监管差异所造成的风险。第四章 信息平安 其次十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 建立和实施信息分类和爱护体系,商业银行应使全部员工都了解信息平安的重要性,并组织供应必要的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爱护流程。 其次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落实信息平安管理职能。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平安安排和保持长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平安意识,就平安问题向其他部门供应建议,并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本银行信息平安评估报告。信息平安管理机制应包括信息平安标准、策略、实施安排和持续维护安排。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其次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管理用户认证和访问限制的流程。用户对数据和系统的访问必需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的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的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用户调动到新的 其次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平安爱护区域,包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臵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的区域,明确相应的职 其次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平安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平安域(以下简称为域)。应当对下列平安因素进行评估,并依据平安级别定义和评估结果实施有效的平安限制,如对每个域和整个网络进行物理或逻辑分区、实现网络内容过滤、逻辑访问限制、传输加密、网络监控、记录活动日志等。 (一) (二) (三) (四) (五) 域的性质,如生产域或测试域、内部域或外部域。 (六) (七) 其次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全部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的平安: (一) 制定每种类型操作系统的基本平安要求,确保全部系统满意基本平安要 (二) 明确定义包括终端用户、系统开发人员、系统测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 (三) 制定最高权限系统账户的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并确保最高权限用户 (四) (五) 在系统日志中记录不胜利的登录、重要系统文件的访问、对用户账户的修改等有关重要事项,手动或自动监控系统出现的任何异样事务,定期汇报监控 其次十六条 (一) 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平安中的角色和职 (二) (三) 加强职责划分,对关键或敏感岗位进行双重限制。 (四) (五) 实行平安的方式处理保密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取、 (六) 确保系统按预先定义的方式处理例外状况,当系统被迫终止时向用户提 (七) 以书面或电子格式 (八) 其次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策略和流程,管理全部生产系统的活动日志,以支持有效的审核、平安取证分析和预防欺诈。日志可以在软件的不同层次、 (一) 交易日志。交易日志由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产生,内容包括用户登录尝试、数据修改、错误信息等。交易日志应根据国家会计准则要求予以保 (二) 系统日志。系统日志由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路由器等生成,内容包括管理登录尝试、系统事务、网络事务、错误信息等。系统日志保存期限按系统的风险等级确定,但不能少于一年。 商业银行应保证交易日志和系统日志中包含足够的内容,以便完成有效的内部限制、解决系统故障和满意审计须要;应实行适当措施保证全部日志同步计时,并确保其完整性。在例外状况发生后应刚好复查系统日志。交易日志或系统日志的复查频率和保存周期应由信息科技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并报信 其次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实行加密技术,防范涉密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出现泄露或被篡改的风险,并建立密 (一) (二) 管理、运用密码设备的员工经过专业培训和严格审查。 (三) (四) 其次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切实有效的系统,确保全部终端用户设备的平安,并定期对全部设备进行平安检查,包括台式个人计算机(PC)、便携式计算机、柜员终端、自动柜员机(ATM)、存折打印机、读卡器、销售终端(POS)和个人数字助理(PDA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管理客户信息的采集、处理、存贮、传输、分发、备份、复原、清理和销毁。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全部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充分驾驭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了解违反规定的后果,并对违反平安规定的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有实力对信息系统进行需求分析、规划、选购、开发、测试、部署、维护、升级和报废,制定制度和流程,管理信息科技项目的优先排序、立项、审批和限制。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重大信息科技项目的进度报告,由其进行审核,进度报告应当包括安排的重大变更、关键人员或供应商的变更以及主要费用支出状况。应在信息系统投产后肯定时期内,组织对系统的后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刚好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相识到信息科技项目相关的风险,包括潜在的各种操作风险、财务损失风险和因无效项目规划或不适当的项目管理限制产生的机会成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实行适当的系统开发方法,限制信息系统的生命周期。典型的系统生命周期包括系统分析、设计、开发或外购、测试、试运行、部署、维护和退出。所采纳的系统开发方法应符合信息科技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困难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限制信息系统变更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系统的 (一) (二) 生产系统与开发系统、测试系统的管理职能相分别。 (三) 除得到管理层批准执行紧急修复任务外,禁止应用程序开发和维护人员 (四) 将完成开发和测试环境的程序或系统配臵变更应用到生产系统时,应得到信息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联合批准,并对变更进行刚好记录和定期复查。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信息系统开发、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完善有效的问题管理流程,以确保全面地追踪、分析和解决信息系统问题,并对问题进行记录、分类和索引;如需供应商供应支持服务或技术救济,应向相关人员供应所需的合同和相关信息,并将过程记录在案;对完成紧急复原起至关重要作用的任务和指令集,应有清楚的描述和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限制系统升级过程。当设备达到预期运用寿命或性能不能满意业务需求,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或应用软件必需升级时,应刚好进行系统升级,并将该类升级活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选择数据中心的地理位臵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威逼(如是否接近自然灾难多发区、危急或有害设施、繁忙或主要马路),实行物理限制措施,监控对信息处理设备运行构成威逼的环境状况,并防止因意外断电或供电干扰影响数据中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限制第三方人员(如服务供应商)进入平安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得到适当的批准,其活动也应受到监控;针对长期或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和承包商,尤其是从事敏感性技术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科技运行与系统开发和维护分别,确保信息科技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交易记录,实行必要的程序和技术,确保存档数据的完整性,满意平安保存和可复原要求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详尽的信息科技运行操作说明。如在信息科技运行手册中说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任务、工作日程、执行步骤,以及生产与开发环境中数据、软件的现场及非现场备份流程和要求(即备份的频率、范围和保留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事故管理及处臵机制,刚好响应信息系统运行事故,逐级向相关的信息科技管理人员报告事故的发生,并进行记录、分析和跟踪,直到完成彻底的处臵和根本缘由分析。商业银行应建立服务台,为用户供应相关技术问题的在线支持,并将问题提交给相关信息科技部门进行调查和解决。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服务水平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对信息科技运行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连续监控信息系统性能的相关程序,刚好、完整地报告例外状况;该程序应供应预警功能,在例外状况对系统性能造成影响前对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容量规划,以适应由于外部环境改变产生的业务发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刚好进行维护和适当的系统升级,以确保与技术相关服务的连续可用性,并完整保存记录(包括疑似和实际的故障、预防性和补救性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变更管理流程,以确保生产环境的完整性和牢靠性。包括紧急变更在内的全部变更都应记入日志,由信息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事先进行备份,以便必要时可以复原原来的系统版本和数据文件。紧急变更胜利后,应通过正常的验收测试和变更管理流程,采纳恰当的 第七章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自身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困难程度制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规划,以确保在出现无法预见的中断时,系统仍能持续运行并供应服务;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评估因意外事务导致其业务运行中断的可能性及其影 (一) 内外部资源的故障或缺失(如人员、系统或其他资产)。 (二) (三)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实行系统复原和双机热备处理等措施降低业务中断的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维持其运营连续性策略的文档,并制定对策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沟通的安排。其中包括: (一)规范的业务连续性安排,明确降低短期、中期和长期中断所造成影响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资源需求(如人员、系统和其他资产)以及获得资源的方式。 23与内部各部门及外部相关各方(尤其是监管机构、客户和媒体等)的沟通安 (四)当商业银行的业务或风险状况发生改变时,对本条 (一)到 (三)进行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业务连续性安排和年度应急演练结果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确认。 第八章 外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应合理谨慎监督外包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实施重要外包(如数据中心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等)应特别谨慎,在打算实施重要外包时应以书面材料正式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签署外包协议或对外包协议进行重大变更前,应做好相 (一) 分析外包是否适合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报告路途、业务战略、总体风 (二) (三) 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商的财务稳定性和专业阅历,对外包服务商进 (四) 考虑外包协议变更前后实施的平稳过渡(包括终止合同可能发生的情 (五) 关注可能存在的集中风险,如多家商业银行共用同一外包服务商带来的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与外包服务商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 (一) (二) 银行业 (三) 通过界定信息全部权、签署保密协议和实行技术防护措施爱护客户信息 (四) (五) 外包服务商遵守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制度和流程的意愿及相关措 (六) 外包服务商供应的业务连续性保障水平,以及供应相关专属资源的承诺。 (七) (八) 变更外包协议的流程,以及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选择变更或终止外包 1.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的所2.3.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双方关系管理,以及起草服务水平协议时,应考虑 (一) 提出定性和定量的绩效指标,评估外包服务商为商业银行及其相关客户 (二) 通过服务水平报告、定期自我评估、内部或外部独立审计进行绩效考核。 (三) 针对绩效不达标的状况调整流程,实行整改措施。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科技相关外包管理工作,确保商业银行的客户资 (一) (二) (三) (四) (五) 严格限制外包服务商再次对外转包,实行足够措施确保商业银行相关信 (六)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恰当的应急措施,应对外包服务商在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重大缺失。尤其须要考虑外包服务商的重大资源损失,重大财务损失和重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全部信息科技外包合同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商业银行应设立流程定期批阅和修订服 第九章 内部审计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困难程度,对相关系统及其限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足够的资源和具有专业实力的信息科技审计人员,独立于本银行的日常活动,具有适当的 第六十四条 (一) 制定、实施和调整审计安排,检查和评估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系统和内控 (二) (三) (四) 执行信息科技专项审计。信息科技专项审计,是指对信息科技平安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或审计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认为必要的特别事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业务性质、规模和困难程度,信息科技应用状况,以及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信息科技内部审计范围和频率。但至少应每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进行大规模系统开发时,应要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章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状况下,托付具备相 第六十八条 在托付审计过程中,商业银行应确保外部审计机构能够对本银行的硬件、软件、文档和数据进行检查,以发觉信息科技存在的风险,国家法律、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外部审计前应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具体 第七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或相关检查。外部审计机构依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托付或授权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时,应出示托付授权书,并依照托付授权 第七十一条 外部审计机构依据授权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阅批准后具有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同等的效力,被审计的商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托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并督促其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规,保守本银行的商业隐私和信息科技风险信息, 第十一章 附 第七十三条 未设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指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其次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限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限制,促进商业银行平安、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运用水平,增加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实力。 其次章 第六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一) 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 (二) 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 (三) 驾驭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 (四) 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加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 (五) 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特地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 (六) 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楚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 (七) 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 (八) 每年批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九) (十) 确保银行全部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 (十一) 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 (十二) 刚好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 (十三) 协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监 (十四)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干脆向行长汇报,并参加决策。首席信息 (一) (二) 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合本银行的总体业务 (三) 负责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信息科技部门,担当本银行的信息科技职责。确保其履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限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升级、信息平安管理、灾难复原安排、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 (四)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使有关管理措施落实到相关的每一 (五) (六)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问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具体完整的工作手册并适时 (一) 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验和专业资 (二) (三) 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运用信 (四) 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的风险,做好支配候补员工和岗位接替安排等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干脆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务应急响应小组的成员之一,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尤其是在涉及信息平安、业务连续性安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供应建议及相关合规性信息,实施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特地的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制订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安排,对信息科技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学问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学问产权爱护策略和制度,并使全部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确保购买和运用合法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和刚好披露信息科技风险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安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安排,确保配臵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平安的信息科技环境。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 (一) 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定期进行 (二) 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具体和独立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适当的限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的控 1.2.3.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4.5.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限制的检查。 (八) 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及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要求,并防范因监管差异所造成的风险。 第四章 其次十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建立和实施信息分类和爱护体系,商业银行应使全部员工都了解信息平安的重要性,并组织供应必要的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爱护流程。 其次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落实信息平安管理职能。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平安安排和保持长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平安意识,就平安问题向其他部门供应建议,并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本银行信息平安评估报告。信息平安管理机制应包括信息平安标准、策略、实施安排和持续维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业务连续性管 (十一) 其次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管理用户认证和访问限制的流程。用户对数据和系统的访问必需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的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的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用户调动到新的 其次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平安爱护区域,包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臵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的区域,明确相应的职 其次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平安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平安域(以下简称为域)。应当对下列平安因素进行评估,并依据平安级别定义和评估结果实施有效的平安限制,如对每个域和整个网络进行物理或逻辑分区、实现 (一) (二) (三) (四) (五) 域的性质,如生产域或测试域、内部域或外部域。 (六) (七) 其次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全部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的 (一) 制定每种类型操作系统的基本平安要求,确保全部系统满意基本平安要 (二) 明确定义包括终端用户、系统开发人员、系统测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 (三) 制定最高权限系统账户的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并确保最高权限用户 (四) (五) 在系统日志中记录不胜利的登录、重要系统文件的访问、对用户账户的修改等有关重要事项,手动或自动监控系统出现的任何异样事务,定期汇报监 其次十六条 (一) 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平安中的角色和职 (二) (三) 加强职责划分,对关键或敏感岗位进行双重限制。 (四) (五) 实行平安的方式处理保密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取、 (六) 确保系统按预先定义的方式处理例外状况,当系统被迫终止时向用户提 (七) (八) 其次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策略和流程,管理全部生产系统的活动日志,以支持有效的审核、平安取证分析和预防欺诈。日志可以在软件的不同层次、 (一) 交易日志。交易日志由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产生,内容包括用户登录尝试、数据修改、错误信息等。交易日志应根据国家会计准则要求予以保 (二) 系统日志。系统日志由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路由器等生成,内容包括管理登录尝试、系统事务、网络事务、错误信 商业银行应保证交易日志和系统日志中包含足够的内容,以便完成有效的内部限制、解决系统故障和满意审计须要;应实行适当措施保证全部日志同步计时,并确保其完整性。在例外状况发生后应刚好复查系统日志。交易日志或系统日志的复查频率和保存周期应由信息科技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并报信 其次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实行加密技术,防范涉密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 (一) (二) 管理、运用密码设备的员工经过专业培训和严格审查。 (三) (四) 其次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切实有效的系统,确保全部终端用户设备的平安,并定期对全部设备进行平安检查,包括台式个人计算机(PC)、便携式计算机、柜员终端、自动柜员机(ATM)、存折打印机、读卡器、销售终端(POS)和个人数字助理(PDA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管理客户信息的采集、处理、存贮、传输、分发、备份、复原、清理和销毁。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全部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充分驾驭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了解违反规定的后果,并对违反平安规定的行为实行零容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有实力对信息系统进行需求分析、规划、选购、开发、测试、部署、维护、升级和报废,制定制度和流程,管理信息科技项目的优先排序、立项、审批和限制。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重大信息科技项目的进度报告,由其进行审核,进度报告应当包括安排的重大变更、关键人员或供应商的变更以及主要费用支出状况。应在信息系统投产后肯定时期内,组织对系统的后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刚好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相识到信息科技项目相关的风险,包括潜在的各种操作风险、财务损失风险和因无效项目规划或不适当的项目管理限制产生的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实行适当的系统开发方法,限制信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