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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第四章 破产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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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第四章 破产法课件.ppt

    LOGO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和解制度和解制度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v破产的概念及功能破产的概念及功能v破产法的概念及性质破产法的概念及性质v破产能力破产能力v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一、破产的概念及功能一、破产的概念及功能(一)破产的概念(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破产”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不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二是法律受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二是法律受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成立专门组织情理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成立专门组织情理债权、债务,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债权、债务,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有限的偿还的程序步骤安人进行公平的、有限的偿还的程序步骤安排。排。 破产法律制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破产法律制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义的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一、破产的概念及功能一、破产的概念及功能(二二) 破产制度的功能破产制度的功能 对于债务人而言,破产既是一种鼓励竞争、淘汰落对于债务人而言,破产既是一种鼓励竞争、淘汰落后的机制,又为它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破产制度发展后的机制,又为它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破产制度发展到当代,其制度目的已从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向兼顾债权到当代,其制度目的已从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向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转变,所以现代破产法一般都实行免责主人与债务人利益转变,所以现代破产法一般都实行免责主义,以最大限度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义,以最大限度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使其摆脱债务危机,获得重新再起的机会。责,使其摆脱债务危机,获得重新再起的机会。 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淘汰落后、优化资源配置的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淘汰落后、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它比通过行政命令途径使落后的经营者出局更具有机制,它比通过行政命令途径使落后的经营者出局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和谐。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和谐。二、破产法的概念及性质二、破产法的概念及性质( (一一) ) 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适用破产程序处理破产法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其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其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破产法的概念及性质二、破产法的概念及性质(二)破产法的性质(二)破产法的性质 1.1.破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破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2. 2.破产法是兼具私法和公法性质的法律破产法是兼具私法和公法性质的法律三、破产能力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得破产能力,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这种资格来源于破产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这种资格来源于破产法的特别规定。我国破产法采用商人破产主法的特别规定。我国破产法采用商人破产主义,根据义,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仅有企业的规定,仅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能力,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才具备破产能力,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组织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法。四、破产原因四、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即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破产原因,即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它是启动破产程序的事实依据。实。它是启动破产程序的事实依据。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v 破产案件的申请破产案件的申请v 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程序的启动有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两种立破产程序的启动有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破产法采用申请主义,即法院只能依当法例,我国破产法采用申请主义,即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事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四类申请主体,即有权提出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四类申请主体,即有权提出申请的有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的有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以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一、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破产案件的申请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案件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破产条件而裁定受理的法律行为。而裁定受理的法律行为。(一)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限(二)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限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三)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1.审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破产申请权;)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破产申请权;(2)破产申请是否由受案法院管辖;)破产申请是否由受案法院管辖;(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4)破产申请人是否已预交破产诉讼费用。)破产申请人是否已预交破产诉讼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三)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1.审查审查2.裁定裁定3.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4.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三)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2.裁定裁定 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并经过审查应在法定的期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并经过审查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驳回的裁定。人民法院限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驳回的裁定。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破产申请人如对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破产申请人如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三)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3.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该破产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该破产案件的相关问题。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三)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三)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4.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和破产申请人并发布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事破产申请人并发布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事(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v 管理人的概念和产生管理人的概念和产生v 管理人的选任管理人的选任v 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管理人的任职资格v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一、管理人的概念和产生一、管理人的概念和产生 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是破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构。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构。二、管理人的选任二、管理人的选任 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由法院选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由法院选任、监督管理人,便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任、监督管理人,便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利益,使破产管理人更可能和其他关系人的利益,使破产管理人更可能处于一种中立的地位,使清算活动更具有严处于一种中立的地位,使清算活动更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肃性和约束力。三、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三、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一)管理人的职责(一)管理人的职责1.管理人的一般职责管理人的一般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一)管理人的职责(一)管理人的职责1.管理人的一般职责管理人的一般职责(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一)管理人的职责(一)管理人的职责2.管理人的特别职责管理人的特别职责(1)有权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有权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2)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为行使撤)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销权和追回权;(3)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4)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行监督;(5)制备重整计划草案;)制备重整计划草案;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一)管理人的职责(一)管理人的职责2.管理人的特别职责管理人的特别职责(6)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7)在破产宣告后,拟定破产变价方案;)在破产宣告后,拟定破产变价方案;(8)拟定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拟定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9)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等。)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等。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二)管理人的义务(二)管理人的义务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报告义务报告义务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四、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三)管理人的权利(三)管理人的权利 我国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权利,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这是为了保证管理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这是为了保证管理人的中立性。破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必人的中立性。破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但应经人民法院许可。聘任他人来要的工作人员,但应经人民法院许可。聘任他人来处理破产事务能起到分担管理人的工作量的效果,处理破产事务能起到分担管理人的工作量的效果,因此聘用人员的费用应当从管理人的报酬中支付。因此聘用人员的费用应当从管理人的报酬中支付。第四节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v 债务人财产概念债务人财产概念v 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的范围v 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一、债务人财产概念一、债务人财产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到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到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我国破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破产财产的范围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我国我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第30条规定,债务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在财产组成上包括物权性财债务人财产在财产组成上包括物权性财产、债权性财产、人身属性的权利三类。产、债权性财产、人身属性的权利三类。二、破产财产的范围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债权性财产包括各类应收账款、追偿债债权性财产包括各类应收账款、追偿债权、损害赔偿债权、租赁权、许可使用合同权、损害赔偿债权、租赁权、许可使用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项下的相应权利。 物权性财产包括各种不动产权利和动产物权性财产包括各种不动产权利和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利,不动产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赎回权、各类不动产担保物权等。权、赎回权、各类不动产担保物权等。 人身属性的财产包括经营牌照、证券交人身属性的财产包括经营牌照、证券交易所的成员权、商誉等。易所的成员权、商誉等。三、破产撤销权三、破产撤销权 (一)破产撤销权概念(一)破产撤销权概念 破产撤销权,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撤销权,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权利。三、破产撤销权三、破产撤销权 (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首先,债务人实施了以上五种损害债权首先,债务人实施了以上五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利益的行为; 其次,有害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其次,有害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间内;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间内; 最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当事人具最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有主观恶意为要件。三、破产撤销权三、破产撤销权 (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破产撤销权的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从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来看,行使期限,从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来看,在整个破产程序存续期间管理人都可以行使在整个破产程序存续期间管理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此外,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撤销权。此外,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可行使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可行使撤销权的财产予以追回,进行分配。销权的财产予以追回,进行分配。三、破产撤销权三、破产撤销权 (四)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四)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经法院撤销的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自经法院撤销的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财产应恢复到可撤销行为发始无效,债务人财产应恢复到可撤销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生之前的状态。四、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四、破产无效行为制度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指将债务人在破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指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一般产程序开始之前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依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而认定为利益的行为依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而认定为无效的制度。无效的制度。五、取回权五、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概念(一)取回权的概念 取回权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取回权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中有属于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产中有属于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五、取回权五、取回权 (二)取回权的分类(二)取回权的分类1.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2.原物取回权与赔偿取回权原物取回权与赔偿取回权五、取回权五、取回权 (三)取回权的行使(三)取回权的行使 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管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管理人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经证明属实,理人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经证明属实,应予以返还。应予以返还。 取回权标的物原则上应当原物返还,取回权标的物原则上应当原物返还,取回权标的物因已经被处分或者毁损灭失取回权标的物因已经被处分或者毁损灭失而不能原物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而不能原物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六、抵销权六、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概述(一)破产抵销权概述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破产抵销权,是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破产抵销权,是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负有期限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负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券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破产人的债券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六、抵销权六、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概述(一)破产抵销权概述2.破产抵销权的特点破产抵销权的特点(1)享有破产抵销权的人,须为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的人,须为债权人(2)债权人用于抵销的债务,须为其于破产)债权人用于抵销的债务,须为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债务人所负的债务申请受理前对破产债务人所负的债务(3)该债权和债务的抵销,不受债的种类和)该债权和债务的抵销,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履行期限的限制六、抵销权六、抵销权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以抵销的单方意思表示为之。债权人象,以抵销的单方意思表示为之。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破产低销的意向,经管理人向管理人提出破产低销的意向,经管理人承认,始发生抵销的效果。承认,始发生抵销的效果。六、抵销权六、抵销权 (三)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三)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我国我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第40条具体规定了不条具体规定了不适用破产抵销的三种情形:适用破产抵销的三种情形:1.债权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债权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务人的债权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v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v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一)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须的程序上的各种费用的总序顺利进行所必须的程序上的各种费用的总称。包括:称。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权人财产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权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债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管理人执行债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人员的费用。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二)共益债务(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过程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过程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发生的债务。利益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发生的债务。包括: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二)共益债务(二)共益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对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第43条规定: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六节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v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组成v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v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共同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共同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维护其利益的自治团体。破产程序、维护其利益的自治团体。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书。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议时召开。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6.通过重整计划;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其他职权。三、债权人委员会三、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实现债权人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三、债权人委员会三、债权人委员会(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七节第七节 重整程序重整程序v 重整制度概说重整制度概说v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v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v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一、重整制度概说一、重整制度概说(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又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重组与债务调整,以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重组与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物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帮助债务人摆脱财物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一、重整制度概说一、重整制度概说(二)重整制度的特征(二)重整制度的特征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第二,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第二,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施多样化第三,担保物权受限第三,担保物权受限第四,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第四,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第五,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第五,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一)重整申请(一)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二)重整期间(二)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需注意的是,仅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需注意的是,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二)重整期间(二)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 为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在重整期间,为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二)重整期间(二)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一)重整计划的制定(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在当事人的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在当事人的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是旨在促进企业再建更生,重整计划,是旨在促进企业再建更生,维持债务人之营业事业,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维持债务人之营业事业,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综合性方案。的综合性方案。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重整程序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重整重整程序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重整计划草案不是采取债权人会议集体表决的方计划草案不是采取债权人会议集体表决的方式,而是采取债权人分组会议表决的方式,式,而是采取债权人分组会议表决的方式,目的是对在实体法上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目的是对在实体法上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平等对待。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依照下列债权分类依照下列债权分类: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使原重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使原重整计划草案是由管理人负责制定的,在批准整计划草案是由管理人负责制定的,在批准之后也要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之后也要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产和营业事务。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二)重整计划的监督(二)重整计划的监督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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