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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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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1).ppt

    民事诉讼法(第三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学习指南重点在于把握民事诉讼的含义、特点、目的与理念,把握民事纠纷与ADR机制之间的关系,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了解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与附随程序;难点在于理解和判断民事诉讼与非讼纠纷解决制度在解决纠纷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2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1. 民事争议民事法律上的争议,是指那些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争议的特点是:其一,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第二,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主体;其三,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3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42. 民事诉讼的含义民事诉讼从广义上讲,是之国家裁判机关以其强制方式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程序。在较为狭义的意义上的民事诉讼仅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二不包括通过强制方式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从最为狭义的意义上讲,民事诉讼则是指,涉及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不包括人民法院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对非对立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程序。(最广泛、最典型)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53.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在许多情况下,民事争议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方式加以解决时,就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尤其是在反对私力救济的法治社会里,为了防止民事争议的转化和升级,实现权利、义务,需要国家以公权力介入民事争议的解决,使民事争议通过法定的程序得到裁决,并最终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民事权利、义务。4. 民事争议的特色民事诉讼是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中程序相对最为复杂、设计最为精致的一种,从应然的角度讲,民事诉讼最强调、也最能反映民事纠纷解决过程的正当性,尽量满足民事纠纷解决的正义与效率平衡关系的要求。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75.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1)程序的刚性化(2)事实认定的形式化(3)是一种成本较高的纠纷解决方式。(4)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最为复杂的程序和手段,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存在如何诉讼的技巧性要求,一方面,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障碍。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86. 民事纠纷解决与ADR6.1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是审判外或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与诉讼相比,其具有如下特点:(1)替代性(2)选择性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96.2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和具体形式6.2.1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1)根据解决纠纷的主持者不同:A.法院附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B.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附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C.由民间团体或民间组织主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D.由律师主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E.国际组织附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10(2)根据解决纠纷处理结果的效力:A.有拘束力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B.无拘束力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3)根据所解决纠纷的性质:A.解决普通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B.解决特定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116.2.2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具体形式(1)谈判(2)调解(3)仲裁(4)其他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126.2.3 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1)对现有仲裁制度的完善(2)进一步发挥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3)改革各种具体纠纷的解决机制A.劳动纠纷B.消费者纠纷C.医疗纠纷D.交通事故纠纷E.环境污染纠纷F.信访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136.2.4 ADR的局限性其一,ADR着重考虑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成本,因此其程序相对比较简单,对程序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也就相对弱一些。其二,ADR普遍强调调解以及和解,而调解及和解都强调当事人的处分,当事人的这种处分必然会模糊纠纷事实的真相,从而弱化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追求和坚持,影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客观事实的尊重和坚守。其三,强化调解及和解,也自然影响对权利、义务规则的客观认识,影响权利的实现,影响人民对权利的尊重和坚持。其四,调解及和解作为ADR的基础是在假设当事人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实际上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等方面并不是平等的,因此调解及和解可能反而不如民事诉讼的司法裁判更有利于正义的实现。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14其五,ADR方式尽管具有纠纷解决柔软化、弹性化的优点,但ADR也软化了法律的规则(规范)意识和法律规则本身,无法像民事诉讼的司法裁判那样能够使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加以具体体现,无法通过具体的案件激活法律的内含,也就无法起到指引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 7. 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广义的民事诉讼主要由以下程序构成: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其中,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程序,只有少数案件才有可能适用这一程序。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168. 民事诉讼与主要非纠纷解决制度的对接8.1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人民调解制度是由专门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停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对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纠纷调解解决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8.2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对接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当事人协议将特定的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裁决而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能受理,即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的民事审判权。(2)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3)在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的法定理由时,仲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义务人未按执行通知旅行仲裁裁决的,确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5)当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在义务人认为具有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事由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188.3 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对接(1)劳动者对该法第47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该法第4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3)劳动争议仲裁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199.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1)权利保护说(2)私法秩序维持说(3)纠纷解决说(4)程序保障说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2010.民事诉讼的理念10.1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10.2 追求程序正义10.3 追求发现真实10.4 讲求诉讼效率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2111. 特别程序广义的特别程序,是指那些根据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专门设定的,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程序。狭义的特别程序专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选民资格的程序以及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等案件的审理程序都属于特别程序。12. 附随程序所谓附随程序,是指不以确认权利、义务,解决纠纷为目的,而以保证或实现权利、义务为目的的程序。主要指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2213. 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13.1 民事诉讼法的含义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狭义的民事诉讼法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232.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1)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3)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法律、法规解释性文件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2413.2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3.2.1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以及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规范体系,在法律门类中属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同等重要,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不仅是为了保障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程序权利、义务的实现。13.2.2 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具有“基本法”的地位。(2)属于部门法。13.3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3.3.1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13.3.2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13.3.3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1.民事争议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对象是关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主体;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2.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基本类型,从广义上讲,在我国是指作为国家裁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范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以及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在狭义上讲,民事诉讼仅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而不包括通过强制方式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3.民事诉讼的局限性表现在程序的刚性化、事实认定的形式化、成本相对较高、程序烦琐复杂等。本章重点归纳 4.通常认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广义说则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还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解决程序。5.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多元的,既有程序保障的目的,也有解决纠纷以及发现真实、迅速审理的目的。6.民事诉讼的理念包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追求程序正义、追求发现真实、讲究诉讼效率等。7.民事诉讼法在含义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除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本章重点归纳1.试述民事诉讼的特色与局限。2.民事诉讼与ADR机制在纠纷解决中是何种关系?3.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4.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行对接?5.什么是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问题与应用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8学 习指 南重点在于把握基本原则的含义及与一般原则、基本制度之间的关系,理解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的内涵与价值;难点在于理解与领悟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自身的特色和问题。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9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原则。(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的实施具有指导性。(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落实。(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一种对诉讼主体的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仍有所不同。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01.2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1.3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12.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2.1 含义(1)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3)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相同。2.2 依据(1)如此规定是为了裁判主体发现案件真实,作出公正裁决。(2)其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3)其体现了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域的具体化。(4)诉讼地位的平等也是当事人平等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体现.(5)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然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23. 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议的问题。(3)其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3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依据。(3)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之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来的证据。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4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的要点:(1)按照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限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2)按照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在诉讼中指明的诉讼标的进行裁判。(3)辩论原则要求法院裁判的依据来自当事人的主张,这其中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线索。(4)辩论原则虽然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并不是说法院完全没有作为。法院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充分、适当地陈述自己的主张。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54. 处分原则其基本含义: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就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其具体体现:(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行的撤诉行为而结束。(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作出裁判。(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处分原则的重点在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自由支配的肯定和保障。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6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1)两者都是对当事人和裁判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作用的原则性规定。(2)两者都具有对法院权力予以限制的功能。(3)辩论原则中的辩论从广义上包含了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因此,可以说辩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了处分原则的部分内容。(4)处分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而辩论原则没有从权利的行使角度来加以规范。 5. 诚实信用原则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5.1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直接源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适用。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5.2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规制民事诉讼主体行为的原则,即使已经条文化,但在其适用方面依然面临着该原则应该在民事诉讼的哪些环节或事项上发挥作用,尤其是在将其作为一种补充性原则的情况下,如何弥补或矫正民事诉讼其他原则规制不足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落实诚实信用原则,不至于使该原则成为一种装饰或一种伦理性教示的问题。作为一般性规定,与作为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规定不同,应当是涵盖整个民事诉讼法,而具体的制度规定仅仅是就特定诉讼行为的规制,这也是作为条文化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所在。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5.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5.3.1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略称为“真实义务”。5.3.2促进诉讼的义务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这一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5.3.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法规的不当使用或不适用。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5.3.4禁反言民事诉讼上的禁反言,也称之为禁反言原则。5.3.5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虽然诉讼制度给予了当事人某些权能,但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地行使该权能,也就不能予以承认该权能行使的利益。5.3.6诉讼上权能的丧失因行为人长时期不行使诉讼上的特定权能,使得对方产生一种行为人大概不会行使该权能的期待,一旦达到如此阶段,行为人还可以行使权能的话,就将有损对方的期待,因此,为了维护这种期待,在此情形下权能的行使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所谓失权的原则。5.4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2.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的平等。 3.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是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可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其含义不同于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就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本章重点归纳 5.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的一项原则,该原则的意义在于规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使之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这一原则相对于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而言,是一种补充性原则,具有矫正意义。本章重点归纳1.为什么说我国的辩论原则是一种“非约束性辩论原则”?2.处分原则与国家干预之间是何种关系?3.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司考题)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问题与应用 4.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司考题)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问题与应用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45学 习指 南重点在于把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该四项基本制度的含义与内容,了解各项制度的含义与现存问题;难点在于理解与分析两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等审级制度的利弊。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46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其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2)其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3)其侧重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而不是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加以规范。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472. 合议制度2.1 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审判权,以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其与独任制相对,后者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482.2 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2.2.1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2.2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必须全部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作为合议庭成员。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仍为奇数。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492.2.3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的合议庭在构成形式上与原审程序的并没有区别,原审程序的合议庭有陪审员参加的,再审时,陪审员仍然可以参加。再审程序合议庭的特点在于,再审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的成员,目的是保证再审的公正性。2.2.4 合议庭的内部关系2.2.5 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基本关系是,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实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也不对合议庭实行行政上的指导。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之争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503. 回避制度3.1 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推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其最典型地体现程序正义的特点。设立依据3.2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主体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3.3回避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513.4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方式:消极回避和积极回避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其是否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除了案件的处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回避申请提出之后、人民法院作出回避主体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回避主体应当暂时退出案件的审理或停止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申请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不退出诉讼,继续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524. 公开审判制度4.1 含义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2) 在开庭审理期间,除了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3) 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4)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宣告。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534.2 公开审判的意义4.3 不公开审判的几种特殊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545. 两审终审制5.1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多重审级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两级或两级以上裁判机关 审理、裁判而宣告终结的制度。优点:(1)通过多重审理,可以减少审判的错误,保障案件裁判的质量。(2)有利于上级裁判机关对下级裁判机关的监督,保障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缺陷:(1)增加裁判机关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了诉讼成本。(2)由于多级审理和裁判,诉讼时间必然增加,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555.2 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后,对该案件的审理宣告终结,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仍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司法裁判机关,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际上只能是一审终审。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案件的审理都适用两审终审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2.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等。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案件的审理都适用两审终审的原则。本章重点归纳1.试述民事诉讼中回避的法定情形及其存在的问题。2.试比较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两种审级制度的不同及其意义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司考题)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 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问题与应用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司考题)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 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的制度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问题与应用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59学 习指 南重点在于把握法院的调查取证权与释明权,理清法院的释明权与辩论原则之间的关系,了解法院的程序控制权、程序事项裁决权、事实认定权以及实体争议的裁判权;难点在于理解和分析法院依职权独立调查取证存在的问题。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601. 概述审理权程序控制权询问权询问证人、询问当事人调查权取证权证据审查权释明权事实认定权裁判权程序事项裁判权实体事项裁判权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612. 程序控制权所谓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行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2.1 诉讼启动控制权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控制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纯程序性,这种控制实质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控制,在实务中不过是对诉状的审查;另一种是实质上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从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出发,法院对程序启动的控制应当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提供司法服务的法院应当尽量给予当事人启动程序的便利,而不是设置障碍。2.2 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623. 程序事项裁决权程序事项裁决权,主要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实体争议以外的程序问题予以裁判的权力。程序事项裁决权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对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事项的裁决和对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3.1 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事项的裁决理论上,受诉法院要能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判,必须具有能够作出裁判的要件,这些要件称为“实体判决要件”或“诉讼要件”。实体判决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实际存在;(2)具有当事人能力;(3)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4)当事人实施起诉行为;(5)实施了有效送达;(6)不属于二重诉讼;(7)具有诉的利益;(8)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9)属于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等。“复式审理结构”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633.2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程序事项的裁决,主要涉及主诉讼程序以及子程序变动和启动的事项,例如诉讼程序是否应当启动,诉讼程序的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的中止、终结等程序事项。种类:有的裁决是对某种事实状态的认定,有的则是对程序异议的裁决。程序异议裁决的直接目的是实现程序公正:一方面,通过对当事人异议的审查,有利于发现审理行为是否合法,保障审理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吸收当事人的不满,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诉讼结果。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644. 调查取证权含义调查取证权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法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包含了这两方面的含义。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法院程序控制的事项,一是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事项。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65我国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体制背景与立法状况 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依职权调查取证规定的修改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这一规定受民事诉讼体制转型意识的影响,在职权干预方面有所弱化,突出体现在通过解释进一步限制了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吸收和完善了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第96条将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具体限定为: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原有的两项条文扩展为五项,但实质内容仍然没有根本的变化。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从照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来看,这种职权干预似乎是言之成理的,但实际上缺乏合理性: 其一,不利于保持裁判者的中立性 其二,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其三,启动理由不充分 其四,关于“有损国家利益” 其五,关于“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其六,关于“有损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675. 释明权5.1 释明权的基本含义所谓“释明”(Aufkaung),原意是指使不明确的事项明确。外国法中释明的含义不仅包括使不明确的事项明确,还包括:(1)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2)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使当事人作出适当的声明和陈述。(3)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简而言之,释明权是为法院享有的、具有上述三项内容的职权,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被认为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中的一种。释明权的地位两大法系对于释明权的不同态度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685.2 释明权的范围(1)当事人的声明不明确的,应予释明。(2)对当事人的不当声明,应通过法院的释明加以消除。(3)当事人诉讼资料不充分时,可以通过释明令其补充。(4)通过释明,使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5.3 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本质论手段论其他观点5.4 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1.关于当事人举证的释明(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2.关于诉讼请求变更的释明(证据规定第35条)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5.5 释明权的发展和应用就新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68条增加规定了法院在简易程序中积极行使释明权,以补充没有诉讼代理人时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防止简化后的程序和举措加剧当事人能力上的失衡。(2)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98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706. 事实认定权 事实认定权民事诉讼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对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则对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并对反驳主张加以证明;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事实,并根据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7. 实体争议的裁判权法院对实体权利、义务的职权是法院民事诉讼职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力。实体争议裁决权的实质问题是法院如何适用实体法的问题。1.法院最基本的职权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此外还有对诉讼的控制权,其中包括对程序事项的裁决权。2.所谓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3.程序事项裁决权,主要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实体争议以外的程序问题予以裁判的权力。程序事项裁决权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对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事项的裁决和对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4.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法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本章重点归纳5.外国法中释明的含义不仅包括使不明确的事项应该加以明确,还包括:(1)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2)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使当事人作适当的声明和陈述。(3)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在大陆法系国家,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大体上有两种:本质论与手段论。6.法院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认定和在此基础上对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裁判是法院最基本的职权。7.法院对实体权利、义务裁决的职权是法院民事诉讼职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力。本章重点归纳1.实体判决要件一般包括哪些内容?2.法院是否应当享有依据职权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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