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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企业借款合同汇编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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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企业借款合同汇编15篇.docx

    2022企业借款合同汇编15篇企业借款合同1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什么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六)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三、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作者认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企业借款合同2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法定代表人:_公司住所:_联系电话:_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法定代表人:_公司住所:_联系电话: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现金共计人民币_元整(大写:_元整)。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年,自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_。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_。乙方有权随时对资金去向向甲方索取书面说明。第三条利率与利息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税后_%,即借款总额_%,合计人民币_元整(大写:_元整)。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利息在所借款项到账后当场以现金或现金划账方式支付,不得拖欠;如未能及时支付利息,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当场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第四条还款方式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种还款方式:(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开户行:_开户名:_账号:_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第五条借款展期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后有效,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全部借款,并可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第六条贷款的担保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_款。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_的担保合同。第七条甲方保证归还期限还款日期还款金额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3、甲方保证:本借款合同不因法人代表或公司股东变更而失效,无任何欺诈行为,并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具有永久法律效力。所借资金到期后,若不履行承诺,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还款,愿接受下列处治:乙方凭本借款合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我公司追索,我方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权。乙方可凭此借款合同依法冻结我公司的银行帐户;借款合同转为我方欠乙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款项并按该借款总额加收每天1%的滞纳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第七条甲方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7、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第八条乙方义务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第九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_。3、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4、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1%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1%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评估及公证事宜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进行评估的,可由双方共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2、本合同内容的需在乙方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乙方:_乙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_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日期:_日期:_企业借款合同3甲方(出借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借款人)地址: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座机:保证人:地址: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座机: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用途1、借款种类:2、借款用途:3、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金额为(大写) 人民币 (小写) .第二条、借款与还款期限、方式(1)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还款日期为 年 月 日。(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准(还款日期相应顺延)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自甲方实际提供借款的当天开始计算,借款利率双方约定为 ,利息结算方式为: ,本息还款方式为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并对借款使用进行监督,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等信息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2、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向乙方提供借款。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期限和利率向乙方收取应得利息,如乙方违约有权收取违约金,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归还甲方所借资本金及应得利息。4、乙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1)不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的;(2)不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3)不接受或不配合甲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督的;(4)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5)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所借款项,收取甲方借款时应当出具收据。2、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支付应付利息。4、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借款用途,不得隐瞒,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合法合规的使用借款,保证不使用借款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计收利息,乙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需自负,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5、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信息,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积极配合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6、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借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相关行为。乙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相关行为损害甲方债权的,甲方有权撤销相关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7、乙方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项,如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济状况恶化的,均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还款措施。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9、乙方不得转移财产或擅自赠与、处置财产,以逃避对甲方的债务。10、借款期间乙方发生住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11、若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担保,则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办妥担保登记等有关法律手续,且保证该担保在还款期限内持续有效,如若相关担保失去应有的担保信用能力,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应得利息。1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在7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13、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法律服务、登记、鉴定、公证等费用。第五条、违约责任1、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供借款,如延期超过7天以上的,甲方需按借款金额3%支付给乙方违约金。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至13款中的任一款,甲方均有权采取停止提供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足以使甲方的借款不受损失的保全措施;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至13款中的任一款,还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3、乙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甲方有权限期清偿,乙方除应支付给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4、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不得擅自提前还款,否则甲方有权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期限计收应得利息,并按照借款金额10%收取违约金。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期限计收应得利息,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6、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及非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申请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评估、公证、勘验、拍卖、调查、鉴定、差旅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六条 借款担保1、抵押担保:乙方提供_ _ _ 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担保,并自行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物。乙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消灭。如若乙方提供的担保不适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保证担保:乙方提供债务履行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担保,保证人对乙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五年。保证人履行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3、如有见证方,则见证人应如实提供见证,但不因此对本合同的执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见证人应当积极协助非违约方行使相关权利,所需费用计入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变更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担保人 份,均具同等效力。第十条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见证方(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企业借款合同4签订企业借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合同编号:_ )出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制定本合同,以昭信守。第一条 借款用途:_。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伍百万圆整( )。 第三条 借款期间月利率计为%,即月利息为人民币 ( )。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期共计 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款项一次性汇付于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自收到甲方出借款项之日起,及时向甲方出具收到款项凭证。乙方账户信息:开户名:_ 银行账号:_开户行地址:_2、还款时间与金额:乙方应当于借款期届满之日起 日内足额(本金+利息)一次性还款于甲方。乙方足额还款后,甲方应当返还借款合同及乙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于乙方。甲方账户信息:开户名: _银行账号:_开户行地址:_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借款。2、甲方于借款期届满,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还款。(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所借款项,不得挪作他用。2、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3、乙方逾期还款,逾期期间按月利率 %计息。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八条 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其他规定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3、因执行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判。甲方: 代表人:_ 电话: 日期: _ _年_ _月_ _日乙方: 代表人:_ _ 电话: 日期: _ _年 月_ _日企业借款合同5合同编号: 131224-JK01出借方(甲方): 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X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现住址:联系方式:担保方 (丙方): XXXXX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现住址:联系方式:乙方因为购买住房需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提供XXXXXXX作为担保人,甲方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同意出借。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种类: 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内员工第二条借款用途: 支付配偶住院治疗费用第三条借款金额: 10,000.00元 人民币(大写) 壹萬圆整。第四条借款利率:无利息借款。但如不能如期还款,则按照国家利率的.两倍加收罚息。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期限自 20xx年 12 月25 日起,至 20xx年 10月 25日止。2还款分期如下:自20xx年 1月 15日起,共分十期偿还,约定 每月15日 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 1,000.00元 ; 至20xx年 10 月 15日截止,第十期全部扣除还清,甲乙双方借贷关系终止。第六条保证条款1. 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2. 乙方须提供以下证件和复印件: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本全部内容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现所在医院出具的病例证明等有效证件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规定的利率的二倍加收罚息。2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最新国家规定的利率的二倍加收罚息。 3 . 乙方在还款期限内离职或因其它原因无法还款时,由丙方担保人 XXXXXXX 承担剩余未偿还金额,并追以二倍的罚息(以最新国家规定的利率为准)。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九条其他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三份,每方各留存一份。甲方(公章):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签约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签约地点: XXXXXX企业借款合同6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二、借款用途为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日,从年月起至年月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保证条款:1、借款方用_价值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4、乙方还款保证人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企业借款合同7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基础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三、结语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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