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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精选买卖合同范文汇总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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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精选买卖合同范文汇总8篇.docx

    2022精选买卖合同范文汇总8篇买卖合同 篇1甲方(出卖方):_身份证号码:_乙方(购买方):_身份证号码: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1、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1)该房屋座落于_,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3)该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2、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等其他设施、设备,将随该房屋一并转让,且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3、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第二条、保证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第三条、房价款与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房屋(包含第一条第二款列明的配套设施等)总房价款为:_元整(小写:¥_元)。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万元整,(小写:¥_元),作为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的定金。(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日内,乙方_次性支付剩余房款_万元(小写:¥_元)。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第四条、交付期限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乙方全额支付房款次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保证正式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空房。3、甲、乙双方应于房屋正式交付乙方后_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4、甲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_日内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5、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6、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1、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天按房价的总额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3、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六条、其他1、该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本合同一式_份。其中甲方留执_份,乙方留执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甲方:_乙方:_电话:_电话: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买卖合同 篇2合同编号:出卖人: 签订地点:广元买受人: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第二条 质量标准:国标GB-7251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非人为原因造成破坏,质保期为一年。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出厂标准包装,不回收。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出厂标准。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略。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到达买方现场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卖方所有。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由出买方承担。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国标,质保期一年,验收合格投运之日起。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卖方协助买方调试。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略。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当发生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时,本合同可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卖方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买卖合同 篇3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身份证件号:_ 编号:() NO 0000000住址:_ 联系电话: 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身份证件号:_住址:_联系电话: _中介人(以下简称丙方):_住址:_ 联系电话: 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经丙方介绍,甲方自愿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已将房屋状况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装潢情况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二、甲方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1、房屋坐落在_,建筑面积_平方米。2、附属设施、装潢情况_。3、该房屋的性质为: _,原出卖人为_,购买该房屋的购房款_元,甲方已经向原产权人_全部交齐,并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书(产权证书中注明:)。4、该房屋是甲方个人合法财产,甲方自愿转让给乙方。三、房屋的价款及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约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款为人民币_元(大写_),附属设施、装潢价款_元(大写_),总计_元(大写_)。2、付款方式、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内,乙方将上述房款一次性(或分期,写清具体支付时间)支付给甲方(或丙方),购房定金在付款时冲抵房款,如房款交付给丙方,丙方应在_将房款转交给甲方。四、房屋的交付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前发生的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讯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由甲方缴纳。2、甲方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应将该房屋的权利证书及相关资料交与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原始购房合同、交付购房款、物业费等费用的凭据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资料。五、三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保证出卖的房屋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房屋转让条件。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2、在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并将产权证办理在乙方名下。在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后90日内,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取得署名为乙方的该房屋产权证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办理,通过诉讼或其他渠道要求甲方办理,并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同地段购买相同面积房屋按最新的市场价与本合同约定购房价格的差额)。3、乙方未取得署名是乙方的产权证前,如该房屋出现拆迁、重建等情况,购房款、房屋拆迁补偿、房屋置换等权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并且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再另行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所获收益与甲方无关,甲方仍然有义务协助第三人办理该房屋的有关事宜。5、乙方在购买房屋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退房。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6、丙方仅提供相关房屋买卖信息及良好的中介服务,促成本合同的签订,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与丙方无关,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甲、乙两方应各自按上述房屋价款的_%支付给丙方中介服务费,各为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丙方支付。六、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正确履行。任何一方违约或反悔、或不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或因产权不合法、均视为违约。甲方违约时,除返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同地段购买相同面积房屋按最新的市场价与本合同约定购房价格的差额)。乙方购买该房屋后,不得再要求退房,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一方悔约的,违约方应承担双方的中介服务费,丙方有权在定金中优先收取。2、因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居住和使用该房屋时,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该房屋总房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逾期_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或一方未按期给付丙方中介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中介服务费的_%给付丙方违约金。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九、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_乙方:_身份证件号码:_ _ _ 身份证件号码:_ 甲方(配偶):_ 年 月 日身份证件号码:_年 月 日丙方:_经办人:_年 月 日注意事项:1、本合同正文部分不要手填,均采用机打。2、房屋的共有人(夫妻)应作为本合同共同的甲方签字,或有委托授权书。买卖合同 篇4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和甲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位置甲方房屋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路现代住宅。 乙方所购房位置为 栋 单元 层 号。二、计价方式按建设面积计算,住房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合计 元;单价 元,合计 元,总金额为 元整。三、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购房金 元整,买方必须签合同后 天付 元整。下余房屋 元整于甲方办出房屋产权证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向他人出售乙方购买的房屋,乙方无异议和无权干涉甲方采取的措施。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所购的住宅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抵押和继承。(甲方只为乙方办理房产证、水电过户)五、装修标准墙、室内、顶均为普通粉刷,其他无任何装修。乙方购房后不得擅自挖洞更改门、窗口。否则造成房屋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六、有关公共设施所承担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费用。室内所有东西归乙方、余款被付清及使用权归甲方。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xx年 月 日买卖合同 篇5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购买茶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商定如下:一、 产品名称:合计金额:317000二、 合同标的:三、 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四、 交货日期、地点、方式: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日期在20xx年2月10日至20xx年4月10日前分期(具体时间以甲方电话或传真通知日期为准)将货物抵安溪二环路感德周阳茶业有限公司五、 验收方法:依照样品验收,在甲方指定地点现场验货确认。六、 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时、按质量交货,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甲方如不能按时款应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逾期货款违约金,乙方开户银行安溪县信用联社剑斗分社 户名:王鸿料 账号:6221840107015116539七、 争议解决方法: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至所管辖区人民法院解决八、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买卖合同 篇6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经济繁_市场,互通有无,甲方向乙方订购一批XX,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共同信守。一、甲方卖给乙方的XX品种为红富士,规格为七零大;红度为整个XX的23,XX要无斑、无伤、无虫眼,且每个XX都要有XX把,以防止腐化,变质。二、乙方向甲方购买红富士XX30箱,每箱60个。由甲方全部包装成箱,箱内XX摆放无缝隙,且要有包装套。三、每箱XX乙方付给甲方50元钱,共计1500元(合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乙方收到全部XX后在_月_日前通过银行卡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四、由乙方到甲方的收货地进行收购,乙方在收货时应当面审查,逾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五、以下情形属于违约:(一)在正常情况下,乙方不交或少交货物,处以未交量价款总值25%的违约金。乙方若没有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货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二)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25%的违约金。经双方确认XX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XX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同时甲方应在_日内换送合格XX。(三)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甲方拒收,处以拒收量价款总值25%的违约金;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经有关部门确认,不以违约论处。七、本合同至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一份交XX之乡,一份交XX罐头厂。订立合同人:甲方:(盖X)乙方:(盖X)法人代表:(盖X)法人代表:(盖X)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帐号:买卖合同 篇7内容摘要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一般认为,应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但货物的风险以货物交付而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货物的特定化、货物的品质保证、代表占有权单证的交付。对于海上路货这种特殊交易,货物的风险仍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转移时间,但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订立。卖方仍负货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质保证责任来转移货物的风险。关键词: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特定化;品质保证;单证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二、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三、风险转移的条件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 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承担呢?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因为,货物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卖方承担。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买方接受,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特别是在货交承运人等情况下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极不公平和合理。我们认为,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提供的这些品质不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这样,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地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而且,从交易公平来说,卖方不能因为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因此,我们认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采用风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出发,可以这样认为,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即使在形式上是卖方交付了货物,但仍不能认为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既然卖方未交付约定货物,约定货物的风险就不能随着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交付,转移到这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买方。因此,就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来看,货物的风险转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只有这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才能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同意卖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前面已述,那是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这与我们要讨论的货物风险转移,不是基于这样一个确定的明确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再说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前提条件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风险转移有关的只有根本违约。在这种因品质问题而构成的根本违约情况下,在买方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同意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实质仍由卖方承担。因为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任何一个理性的买方都会以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这样,货物的品质问题构成货物风险转移的障碍。但是,虽然第148条也是把卖方的品质担保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我们仍以为这样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品质保证始终是卖方的一项义务。第148条规定最好能表述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同意而不是实际占有、控制。强调品质保证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安全与公平,而且,从货物风险转移这方面来保障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三)关于单证交付的条件问题。卖方交付货物,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有关单证或资料,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要看单证或资料的性质而定。对于资料,不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障碍,应当认为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即使卖方没有交付资料,不影响货物风险在卖方交付货物时转移。对于单证来说,单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不必需的单证,如空运单、保险单证等;另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必需的单证,如提单;对于前者来说,与卖方交付货物所附的资料一样,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因为是否随货物交付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对于后者来说,应该认为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而未交付提单给买方,仍对货物保留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买方就不能实际取得对货物的占有、控制权。因为,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更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所载明的货物所有权,谁就有权取得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权利。我们把代表所有权凭证的提单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货物风险转移上采用所有权主义。提单交付之所以成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是因为提单是否交付,关系到买方能否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关系到卖方是否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即卖方是否向买方交付货物。在不需要凭单证提货的货物运输中,买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不存在任何障碍,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卖方已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当然发生转移。因此,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对货物风险转移来说,没有交付提单,买方始终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买方投有提单,承运人不可能无单放货给买方自找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提单是买方取得货物实际占有控制的前提条件。一般都认为,交货应定义为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就不能认为卖方已交货。因为没有交付提单,实质上没有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可以持提单提取自己交运的货物或者将提单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卖方原意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货物是否仍在运输途中或是在承运人处买方逾期未提取货物,只要卖方未实际交付提单类单证,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提单类单证的物权凭证性质,决定这类单证应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从条文的含义来看,只规定了按约定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下货物风险的转移情况。对于交付单证和资料没有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又将如何呢?实际上,合同法将卖方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分为按约定或没有约定是没有实质的意义。对于单证和资料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力来说,应当是从单证和资料的性质来说。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无论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都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买方能够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经完成,货物的风险随交货而转移。这些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只是卖方在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上是否构成违约。对于那些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障碍的单证如提单,无论是否按约定未交付,都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即使是按照约定未交付这些单证,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因此,这些单证是否交付,无论卖方是按约定还是未按约定,都影响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四)关于海上路货的条件问题。海上路货是一种特殊的货物交易,货物的风险转移有其特殊性。所谓海上路货,是指这样一种货物买卖,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交易就是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之为海上路货。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简单说就是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对这类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4条也作了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时发生。但这种风险转移仍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卖方必须将海上路货的货物特定化,即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是全部货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实际上从某种意义来说,特定化是将哪些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来承担风险责任。买卖合同 篇8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旧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卖人依法出售个人 机动车,具体资料见附件。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旧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 元,买受人已同出卖人在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方式支付出卖人全部车款。买受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全部由买方负担。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4、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第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贰份,买受人与出卖人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买受人(签字): 出卖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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