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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补偿贸易供电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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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补偿贸易供电合同3篇.docx

    2022补偿贸易供电合同3篇补偿贸易供电合同1本合约于_年_月_日在_市订立,订立合约双方为:_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方”)总办事处设于_市_路_号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方”)总办事处设于_市。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确认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电力系统向_供电。兹订立合约如后,双方必须并同遵守履行其责任。第一条 总则第一款 本合约经_省及_地区有关当局核准并由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约总期限为_年,即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续订,为此,用电方最晚应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订。否则,供方不保证到期日后的连续供电。考虑在此期限内有不可预计的各种变化情况。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约的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生效。第二款 “供方”对“用方”所采用之“供电价目表”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一。双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价目表(一)及价目表(二)将适用于“用方”的供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确定办法(略)。第三款 供电运行细则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二。第四款 如本合约的条文与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有不符或矛盾时,应按下列次序为取舍之准则:(1)本合约。(2)附件一(略)。(3)附件二(略)。第二条 供电第一款 “供方”同意自_年_月_日开始向“用方”供电。双方应遵守合约所订明之供电价格、供电条件等规定。_年至_年“供方”供应“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额功率”及“超限额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数值限制(略)。第二款 每年10月31日前,“用户”将交给“供方”次年分月预计最高功率值,该条最高功率值不应超过上表所列的规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该年最高功率值超过第一款表列的规定值时,须与“供方”协商确定。一年内每月实际取得“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应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计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价目表(一)的功率费时,“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对“用方”提出临时减少功率,则该月的实际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该月的表计实测记录数值计收价目表(一)中的功率费。第三款 上述电力“供方”以_万伏_赫兹频率供应“用方”。在第一阶段“供方”将由_万伏变电站的_万伏母线,以两回_万伏线路接至_北面变电站供电。该系统根据将来供电负荷增长的需要,得予以扩充。第四款 供电质量标准及供电运行管理制度均应符合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第三条 供电价目第一款 供电价目以港元计算,“用方”应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电费。第二款 双方同意按第一条第二款附件一供电价目表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电费。第四条 供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第一款 在合约有效期内为满足对用方的供电,在_电力系统内的有关电力工程建设,其设备及全部建设费均由供方负责。第二款 由_市二十二万伏变电站至_北面变电站的输电线路的建设,在_市境内的建设费用由供方负责,在_境内的线路及全部变电设备的建设费用由用方负责。第三款 _市至_北面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_市境内的设备由供方负责;_境内的设备由用方负责。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执行。第五条 供电之计量及发单结付第一款 全部收费及校核仪表,均安装于_市变电站的_万伏线路出线端。供电计量仪表由下列两组仪表所组成:(1)一级称为收费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将由此组仪表记录,并据此发单收费。(2)另一组称为校核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以上仪表的校验由供方负责,用方派人参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第二款 上述第一款所指的两组计量仪表的组成及特点见附件二。第三款 当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收费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记录或被发现该月的计量记录不正确,则应以校核仪表之计量记录数作为收费之根据,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复使用。若因电流或电压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费仪表及校核仪表均同时不正确记录时,则双方可参照装于珠海变电站内的其他仪表及装于_北面变电站之线路仪表进行推算后,协商确定收费所依据的数值。第四款 若用方或供方对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准确度有怀疑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派人员对该仪表进行校验。当仪表的准确度超出±_的极限时,即认为不准确,而用校核仪表之计量数作为收费根据。计量仪表之运行管理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进行。第五款 (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录上述全部电表之读数同时将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读数摄影两份,对方各执一份存案,抄读表后,立即将指示器指针拨回零位。(2)抄读表时用方应派代表在场,并将抄读表之数值签字确认。第六款 双方将按本条之规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发出收费收单,用方应在收到收费帐单后的_天内,将应付之电费拨入_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内。第七款 若由于任何原因,帐单上之帐目有差错,则该帐目须经双方同意而修改。第六条 电力供应的中止或减少第一款 供方应尽量保证对用方供电的可靠性。万一供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供电中断时,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速恢复供电,并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二款 当供方或用方电力系统需进行预定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双方将根据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取得协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术上需要的最短时间范围内暂时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第三款 供方无需向用方负责第一款、第二款因电力供应中止或减少而导致之损失。第七条 免除对引起损失、毁坏或不便之责任第一款 若任何一方因无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之责任时,受阻或推迟履行合约的一方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之责任。并且合约将在该段时间暂停。在引起受阻或推迟之原因停止后,合约应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种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则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合约,随后此合约便告终止。第二款 上款所述的无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灾祸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第八条 补偿贸易方式的预付款项第一款 用方同意因取用电力而向供方提供_港币的无息预付款项,作为_省电力系统向_供电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合约正式签订后,用方应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本合约正式签订后一个月以内_万港元_年_月_万港元_年_月_万港元第二款 供方对用方所预付之无息款项以补偿贸易的方式,从_年_月份开始,分_年,每年_万元,分十二个月,在每月之电费结算中支付偿还。第三款 即使遇供电中断的情况,本条第一、第二款仍继续生效,并以港币支付结算。第九条 文件的递送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之通知及发给对方之帐单,以下述方式递送为合格。给予供方之通知,须书写供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供方在_市之注册地址;给予用方之通知或帐单,须书写用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用方的_之注册地址。第十条 解决争执第一款 凡有关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第二款 倘双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圆满解决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端。第十一条 文字第一款 本合约之中文本、_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约之订立及解释有相等之确实性及有效性。第二款 供方与用方相互间之书信及技术性文件的来往,可使用中文或_文,并附有英文译本。第十二条 合约正副本本合约的中、_、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份。供方和用方各执中、_、英文本正本合约各一份,副本_份。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供方(盖章):_用方(盖章):_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补偿贸易供电合同2订立合同双方:供电单位: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用电单位:_,以下简称用电方。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1.受电地点:_2.受电电压:_千伏_线三相交流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千伏安,其中_千伏安_台,_千伏安_台,。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1)电气设计说明;(2)用电负荷分布图;(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1.安全用电:(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2.计划用电:(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3.节约用电(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六、电度计量与收费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供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七、违约责任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计算。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八、其它_。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等单位各留存1份。供电方:(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盖章)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用电方:(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盖章)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补偿贸易供电合同3本合约于_年_月_日在_市订立,订立合约双方为:_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方”)总办事处设于_市_路_号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方”)总办事处设于_市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确认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电力系统向澳门供电。兹订立合约如后,双方必须并同遵守履行其责任。第一条 总则第一款 本合约经_省及澳门地区有关当局核准并由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约总期限为贰拾贰年,即知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续订,为此,用电方最晚应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订。否则,供方不保证到期日后的连续供电。考虑在此期限内有不可预计的各种变化情况。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约的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生效。第二款 “供方”对“用方”所采用之“供电价目表”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一。双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价目表(一)及价目表(二)将适用于“用方”的供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确定办法(略)。第三款 供电运行细则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二。第四款 如本合约的条文与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有不符或矛盾时,应按下列次序为取舍之准则:(1)本合约。(2)附件一(略)。(3)附件二(略)。第二条 供电第一款 “供方”同意自_年_月_日开始向“用方”供电。双方应遵守合约所订明之供电价格、供电条件等规定。_年至_年“供方”供应“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额功率”及“超限额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数值限制(略)。第二款 每年10月31日前,“用户”将交给“供方”次年分月预计最高功率值,该条最高功率值不应超过上表所列的规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该年最高功率值超过第一款表列的规定值时,须与“供方”协商确定。一年内每月实际取得“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应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计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价目表(一)的功率费时,“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对“用方”提出临时减少功率,则该月的实际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该月的表计实测记录数值计收价目表(一)中的功率费。第三款 上述电力“供方”以_万伏_赫兹频率供应“用方”。在第一阶段“供方”将由_万伏变电站的_万伏母线,以两回_万伏线路接至澳门北面变电站供电。该系统根据将来供电负荷增长的需要 得予以扩充。第四款 供电质量标准及供电运行管理制度均应符合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第三条 供电价目第一款 供电价目以港元计算,“用方”应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电费。第二款 双方同意按第一条第二款附件一供电价目表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电费。第四条 供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第一款 在合约有效期内为满足对用方的供电,在_电力系统内的有关电力工程建设,其设备及全部建设费均由供方负责。第二款 由_市二十二万伏变电站至澳门北面变电站的输电线路的建设,在_市境内的建设费用由供方负责,在澳门境内的线路及全部变电设备的建设费用由用方负责。第三款 _市至澳门北面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_市境内的设备由供方负责;澳门境内的设备由用方负责。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执行。第五条 供电之计量及发单结付第一款 全部收费及校核仪表,均安装于_市变电站的_万伏线路出线端。供电计量仪表由下列两组仪表所组成:(1)一级称为收费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将由此组仪表记录,并据此发单收费。(2)另一组称为校核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以上仪表的校验由供方负责,用方派人参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第二款 上述第一款所指的两组计量仪表的组成及特点见附件二。第三款 当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收费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记录或被发现该月的计量记录不正确,则应以校核仪表之计量记录数作为收费之根据,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复使用。若因电流或电压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费仪表及校核仪表均同时不正确记录时,则双方可参照装于珠海变电站内的其他仪表及装于澳门北面变电站之线路仪表进行推算后,协商确定收费所依据的数值。第四款 若用方或供方对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准确度有怀疑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派人员对该仪表进行校验。当仪表的准确度超出±_%的极限时,即认为不准确,而用校核仪表之计量数作为收费根据。计量仪表之运行管理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进行。第五款(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录上述全部电表之读数同时将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读数摄影两份,对方各执一份存案,抄读表后,立即将指示器指针拨回零位。(2)抄读表时用方应派代表在场,并将抄读表之数值签字确认。第六款 双方将按本条之规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发出收费收单,用方应在收到收费帐单后的_天内,将应付之电费拨入广东省电力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内。第七款 若由于任何原因,帐单上之帐目有差错,则该帐目须经双方同意而修改。第六条 电力供应的中止或减少第一款 供方应尽量保证对用方供电的可靠性。万一供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供电中断时,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速恢复供电,并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二款 当供方或用方电力系统需进行预定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双方将根据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取得协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术上需要的最短时间范围内暂时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第三款 供方无需向用方负责第一款、第二款因电力供应中止或减少而导致之损失。第七条 免除对引起损失、毁坏或不便之责任第一款 若任何一方因无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之责任时,受阻或推迟履行合约的一方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之责任。并且合约将在该段时间暂停。在引起受阻或推迟之原因停止后,合约应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种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则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合约,随后此合约便告终止。第二款 上款所述的无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灾祸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第八条 补偿贸易方式的预付款项第一款 用方同意因取用电力而向供方提供二亿港币的无息预付款项,作为_省电力系统向澳门供电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合约正式签订后,用方应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本合约正式签订后一个月以内_万港元_年_月 _万港元_年_月 _万港元_年_月 _万港元_年_月 _万港元第二款 供方对用方所预付之无息款项以补偿贸易的方式,从_年_月份开始,分_年,每年_万元,分十二个月,在每月之电费结算中支付偿还。第三款 即使遇供电中断的情况,本条第一、第二款仍继续生效,并以港币支付结算。第九条 文件的递送第一款 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之通知及发给对方之帐单,以下述方式递送为合格。给予供方之通知,须书写供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供方在_市之注册地址;给予用方之通知或帐单,须书写用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用方的澳门之注册地址。第十条 解决争执第一款 凡有关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第二款 倘双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圆满解决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端。第十一条 文字第一款 本合约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约之订立及解释有相等之确实性及有效性。第二款 供方与用方相互间之书信及技术性文件的来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译本。第十二条 合约正副本第一款 本合约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份。供方和用方各执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约各一份,副本_份。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供方:中国_省电力公司(盖章)用方:_市电力有限公司(盖章)附件一 供电价目表(略)附件二 供电运行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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