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婚姻法婚姻的效力总结.docx
2022婚姻法婚姻的效力总结 婚姻法婚姻的效力总结第五章婚姻的效力主要内容:1.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2.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重点)一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一)姓名权:自己,儿女(二)人身自由权:实现男女同等,推动妇女解放;双方都有参与生产、工作的权利;双方都有受教化的权利;双方都有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权具有宪法属性。(三)夫妻生育权与安排生育义务(四)夫妻婚姻居处确定权(五)日常家事代理权(六)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忠诚协议1.司法说明三探讨稿第6条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看法:应增加规定:“对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削减。”附: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得民事行为实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争议1)应当给予忠诚协议的效力-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是附条件的对夫妻财产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有利于司法裁决;2)不应当给予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为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属于恋人间的山盟海誓;-协议内容违法;-非强制义务;-会损害部分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损害赔偿,不能约定;-会破坏社会人际关系;二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1.分为法定财产制(法定共同共有,法定个人持有),约定财产制。2.法定共同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归夫妻共同全部的财产。(2)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共同全部: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学问产权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并未明确只归一方全部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说明(二)第11、14、19、22条)说明(三)第5、7、10、12、13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第7条父母出资买房(1)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子女的名字,无子女配偶的名字分两种状况:第一,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例3:买房:小张父母;户主:小张(男)。201*年:小张婚后,他父母花60万元全额购入一房屋付款方式:自己去签订协议,付全款,并将不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201*年,小张离婚,房屋涨价至80万,房子归谁?处理方式:-以前:此房属于小张和妻子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妻子也能分到一半。-现在,根据司法说明三:房子是小张父母只对小张的赠与,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加共同财产分割。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其次,子女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父母出资缴纳款项-比较困难由于是子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父母出资但是以子女的名义去缴纳费用,因此,不能解除父母将出资借贷给子女的可能。假如借贷成立,相互间为借贷关系,不是赠与关系。该房子就是夫妻婚后共同全部。须要考量证据的状况来进行判定。第三,一方父母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另一方名字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婚后公婆买房,房产证上只写儿媳的名字。这种情形,新司法说明没有作出特殊说明。一般而言,都默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两人均分。除非有明确的约定,此房屋只赠与儿媳一人。(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男方父母出资40万,女方父母出资60万,购买了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根据司法说明三,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男方有40%的产权,女方有60%的产权。-第五条个人财产收益1.含义:一是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二是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收益为夫妻共同;2.留意投资取得的收益是指将货币和实物干脆投资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间接投资与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所得的红利、利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等。不包括孳息与自然增值。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自然孳息(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如鸡生出的蛋)自然增值:该增值的发生与夫妻一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劳动、管理等无关。(如婚前全部的房屋或者保藏的字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格上涨而产生增值。)主动增值:该增值的发生与夫妻一方的投资管理相关,如对一方婚前全部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使之增值。(2)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卖房100万,一年后涨到120万了,涨的20万就是自然增值。假如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3)个人房屋租金:一般来讲应出租涉及到经营,可以认为是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经营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出租房须要对房屋修缮管理,可认为是经营管理,-第十条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全部(1)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就意味着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双方共有,或者归另外一方全部。只有在不能达成一样的状况下,才须要法院判决认定。(协商为共有也可以)(2)一方婚前全额付款买房,房产证上仅署自己的名字属于个人财产案例:买房:小刘(男);户主:小刘。201*年1月:30万购入二室一厅65平方付款方式:婚前全额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居住。201*年10月1日结婚,1年后,小张离婚,房子涨价至100万,房子归谁?-此房属于小张婚前个人财产。不管涨价不涨价,涨多少,不管他离不离婚,房子都还是他的。(3)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付了首付,房产证上仅署自己名,婚后二人共同按揭,离婚时不能达成处理协议的,归登记方全部案例:买房:晓丽(女)户主:晓丽201*年3月:婚前购入一套总价50万元三房二厅房屋。付款方式:晓丽个人首付20万元,婚后和丈夫共同按揭支付30万。201*年8月,晓丽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还款为20万,房子涨100万。房子归谁?根据司法说明,不能达成协议,此房为晓丽全部,她要支付给丈夫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的一半金额15元,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加还贷的实际状况,对其作出公允合理的补偿。(按比例)-第十二条购买房改房的处理1.-房改房的购买主体特定-是父母房改房的福利性确定,与父母的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因素相关。-不动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权属证书是其享有权利的证明。父母是产权人)认定假如没有特殊的约定,也不符合赠与的状况,该出资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视为父母与子女的债务2.留意:(1)不能对增值部分恳求补偿(2)假如房改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4)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17)1)夫妻任何一方有确定权2)重要的处理确定,应当协商一样,取得一样看法3)他人有理由信任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他人有理由信任适用表见代理)-第11条擅卖房产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见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恳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见。-擅自处分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外一方要求赔偿,法院支持。第一,物权法第106条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全部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全部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须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其次,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追回房屋必需具备的条件(3个)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不知道夫妻双方没有协商。(善意的推断标准)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价款与房屋的价值相当,且已支付。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须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三,擅自处分者要担当赔偿责任-以诉讼离婚为前提-只赔偿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一条规定比较好地平衡了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5)夫妻共同财产的终止:离婚,一方死亡,双方约定变更(说明三第4条)3.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1)概念: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法律规定肯定范围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全部。(2)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婚姻法第18条:1)个人婚前全部2)因身体受伤所得的医疗费、伤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全部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全部的财产.4.约定财产制-说明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全部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接着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二)夫妻相互抚养义务1.夫妻间扶养义务是婚姻的效力之一;2.夫妻间的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对等性)3.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三)夫妻相互继承权1.相互为第一依次的继承人2.配偶一方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的范围:/死亡配偶的婚后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亡配偶的份额/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属于死亡配偶的份额/。3.离婚诉讼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权(生效法律文书)4.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无配偶继承权,只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5.结婚登记后未同居一方死亡或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一方死亡,另一方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少分或不分遗产。扩展阅读:婚姻法复习资料总结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四、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其次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中介的身份关系,并不干脆具有财产内容财产关系是指以人身关系为前提,干脆体现经济内容的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渊源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1.男女双方亲自进行意思表示完全真实自愿2.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离婚自由(1.双方可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可提出离婚诉讼2.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二)一夫一妻原则(关于同居)1.婚外与他人同居和婚外恋情或婚外性行为不同(要件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包二奶)2.婚外与他人同居和重婚不同(视为以夫妻名义: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实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实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3.未婚同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三)男女同等原则(四)爱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五)安排生育原则(六)夫妻相互忠实、家庭成员敬老爱幼原则第四节亲属制度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二、亲系、亲等及我国亲属关系计算法我国古代亲属关系计算法1、丧服制计算法:有斩衰(cu)、齐(z)衰、大功、小功、缌(s)麻五个等级。斩衰。服丧三年。丧服用粗麻布做成,下不缝边。有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妻为夫,庶子为嫡母,继子为继母,慈子为慈母,妾为家长等。齐衰。服丧期分为杖期(持杖一年)、不杖期(不持杖一年),齐衰五月、齐衰三月。须服齐衰杖期的,如子为嫁母、出母,嫡子为庶母,夫为妻(父母不在时)等。服齐衰不杖期的,如侄为伯叔父母及在室姑,兄弟为在室姐妹,出嫁女为父母等。服齐衰五月的,如曾孙为曾祖父母等。服齐衰三月的,如玄孙为高祖父母等。大功。丧服期为九个月,其丧服用粗熟布做成。如父母为出嫁女,己身为堂兄弟,公婆为儿媳,妻为夫之祖母等。小功。服丧期为五个月。丧服用稍粗的熟布做成。如侄孙为伯叔祖父母,外孙为外祖父母,外甥为舅、姨等。缌麻。服丧期为三个月。其丧服用细熟布做成。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女婿为岳父母,妻为夫之曾祖父母等。此外,还设有袒免亲。即九族宗亲之内的无服亲。这种亲属无服,丧葬时穿素服,尺布缠头,如己身为族兄弟之妻,出嫁之族姐妹等。2、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等级制度。如:妻为亡夫服一等斩衰三年,夫为亡妻服二等齐衰;妻为丈夫的父母服一等斩衰,而丈夫为妻子的父母只服五等缌麻。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婚姻法效力(相互扶养义务相互继承遗产权利法定财产共有肯定范围禁止结婚)2.一般民法效力(监护与代理申请禁治产宣告申请失踪死亡宣告财产代管)3.其他法律效力(刑法中的告知、特别爱护诉讼法中的回避、代理、起诉国籍的取得、申请加入退出)其次章结婚制度第一节概述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制度的沿革:(一)古代的结婚制度1、我国“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罗马有夫权婚姻:共食婚(宗教)、买卖婚、事实婚;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强调合意。共食婚通过一种向谷神的祭献礼仪使妇女归顺夫权3、欧洲中世纪:宗教婚(二)现代结婚制度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称为共诺婚,或自由婚、契约婚其次节婚约一、婚约的概念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具有以下特征:1.婚约必需由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2.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3.婚约为非要式行为4.婚约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非婚姻本身。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分(1)性质不同。古代是必经程序。近代不是。(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古代是父母尊亲属。近代是本人。(3)效力不同。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近代则无。(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须有法定理由,采过错原则返财。近代无须说明理由。我国对婚约的看法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三、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分对待1、买卖包办的,依法没收和返还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酌情返还关于彩礼退还的问题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三节结婚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必需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重婚.禁止直系和三代旁系.禁止疾病)第四节结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亲自,不能代理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未达到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第五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1,无效的缘由: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申请时未到法定婚龄的2无效婚姻的恳求权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由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3,确认无效的程序:不适用调解,一审终审:财产和子女问题可调解、可上诉:收缴结婚证,判决书寄送至原登记机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先宣告婚姻无效再接着审理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能证明为一方全部的除外;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担当刑事责任;5,关于无效婚姻: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一审终审。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可撤销婚姻1,婚姻被撤销的缘由:在我国受胁迫而结婚是恳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2,可撤销婚姻的恳求权人:因受胁迫而恳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复原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婚姻撤销的程序: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经查状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财产及债务的,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法院审理撤销婚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4,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依法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与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完全相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以婚姻的形式存在,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后,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爱护。5,关于可撤销婚姻:婚姻可以撤销的缘由为胁迫;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自由的自复原之日一年内;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第三章夫妻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概述1,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人身关系确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应当同等。2,婚姻法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同等”详细包括:1、人身权利义务同等;2、共同财产同等处理权;3、子女同等的抚养权;4、相互同等的扶养权和继承权。其次节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干脆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夫妻姓名权(一)姓名权是自然人同等享有的人格权(二)夫妻的姓名权不受结婚的影响二、夫妻人身自由权三、夫妻的生育权与安排生育义务四、夫妻同居义务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五、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的义务。六、夫妻家事相互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肯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详细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需担当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担当共同的连带责任。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他方有权对对方的行为予以限制,这种限制如经过登记或正式通知第三人,他方不担当连带责任。反之,这种限制如未经登记或不为第三人所知,则不行对抗第三人,他方应担当连带责任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重点)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夫妻财产制(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运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支出或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二)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权主体,只能是夫妻。(2)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权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共同财产的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