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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有关施工合同范文集合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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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有关施工合同范文集合6篇.docx

    2022年有关施工合同范文集合6篇有关施工合同范文集合6篇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更加重视合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施工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施工合同 篇1建设单位:华士镇红苗村村委 (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建设须要,同意把 工程承包给乙方建设,为使工程顺当进行,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一、概况1、工程名称及地点:2、工程造价:3、承包方式及工程期限:二、付款方法三、工程质量及要求四、其他须要说明的内容1、工程内容:2、工程造价:照实施施工中,没有变更或增加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量,以项目最终验收后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五、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对工人平安生产教化,发生平安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尾款后失效。甲方: 乙方;签订合同人: 签订合同人:工地负责人: 工地负责人:年 月 日施工合同 篇2甲方:乙方:甲方拟在本村组原庄基上修建房屋,乙方长期从事农村房屋修建,具有肯定的专业水平和知名度,甲方现将修房承揽给乙方施工,双方在同等互利、协商一样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一、房屋结构及承揽范围:甲方拟建砖混结构一层平房,甲方已完成打地基及底圈梁,现将房屋地上的修建承揽给乙方施工,承揽范围包括砌墙修建主体、打上圈梁、上屋面、房屋内粉刷、贴瓷(门前墙面外贴瓷、客厅墙面内贴瓷、厨房及卫生间内贴卫生瓷)、地面水泥压光、房屋东侧水泥外粉墙;二、房屋计价面积及工价支付方式:1、面积计算方式:房屋修建完后双方先丈量所建房屋长度与宽度,是从一侧房屋滴檐水起到另一侧房屋滴檐水止,相乘得到的面积减去院内亮天面积后为房屋计价面积。房屋计价面积为xx平方米;2、价格:双方约定单工价为xx元/平方米(大写xx元/平方米),总工价(房屋计价面积乘以单工价)为xx元;3、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xxx元(大写xxx元)作为定金,在主体修建打上圈梁上屋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xx元(大写元),在粉刷完毕甲方验收质量合格后,向乙方支付xx元(大写xx元),下剩款项在20xx年xx月xx日前付清。三、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到20xx年xx月xx日止。其中砌墙修建主体、打梁上屋面在20xx年xx月xx日前完成,房屋内粉刷、贴瓷、地面水泥压光、房屋东侧水泥粉外墙在20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依据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并依据乙方施工进度其供应建房所需的水泥、沙子、钢筋等建筑材料;2、甲方应当供应乙方运用的水、电,并保证水电能正常运用;3、乙方依据甲方修建房屋设计意图保证按期完成工程,且房屋质量符合行业要求及一般要求,所需的专业设备如搅拌机、架板及架管等由乙方供应;4、乙方施工中自行指挥所雇人员各负其责,组织施工并进行监督,对房屋质量负责,乙方主动实行平安措施,的确抓好平安生产,施工中如发生平安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均由乙方担当,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5、甲方不参加乙方组织的施工,但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如发觉乙方修建房屋存在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刚好与乙方沟通,有权让乙方进行刚好订正。甲方验收乙方所建房屋质量合格后双方签字,乙方完成交付义务。五、违约责任:1、甲方应当按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工价,假如违约,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应当按约定期限内保质完成施工,假如违约,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方支付违约金;3、如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甲方有权让乙方刚好重作或者修理,如甲方通知乙方后三天未到,甲方有权让他人进行修理或者重作,所需的拆除及修理、重作等费用由乙方担当;六、施工过程中,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变更承揽内容由双方及中间人友好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由甲乙各执一份,中间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施工合同 篇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肯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供应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等原则。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全部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运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其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详细的程序限制。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别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需依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安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根据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限制、投资限制、进度限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安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允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担当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爱护。但是国家依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安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困难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分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分: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推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确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当严格加以区分。其次,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推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辩。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1)内容之确定;(2)内容之可能;(3)内容之合法;(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殊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1)合同当事人必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必需合法;(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5)合同必需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供应了足够的法律依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别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依据合同法第44条其次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需要具备肯定的前提条件。详细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特别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需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非常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需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需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需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需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凹凸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需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需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详细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需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其次、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可分为有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非有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样三种状况。有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假如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有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的情形,假如具备了“重大误会”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假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缘由,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缘由。 须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分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假如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假如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敬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爱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激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削减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样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样的条件。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需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必需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安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纳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样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纳的是两种迥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确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纳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说明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状况(下文将具体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缘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说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假如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爱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假如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惩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允竞争秩序的规范。说明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化探讨,学者渐渐相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定肯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假如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惩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推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相识,是推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推断强制性规定以及推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其次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须要详细考察。假如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挡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干脆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假如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干脆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其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接着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属于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接着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惩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假如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须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当把这类管理性规范解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明显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须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解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推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详细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爱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爱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假如法律彻底阻挡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干脆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假如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推断施工合同的效力。施工合同 篇4甲方_为兴建_工程,接受了乙方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行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样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2)合同协议书;(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万元。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个月(天),或: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担当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份,双方各执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样时,以正本为准。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签字日期: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 真: 传 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施工合同 篇5甲方: (简称甲方)乙方: (简称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现就九江体育中心训练馆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托付乙方施工,依据民法典、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 工程名称:二、 工程范围:三、 施工材料: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四、 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验收、包平安。五、 工程造价:本工程主体钢构件绽开面积暂定 ,按实际涂刷面积计算,单价为: 元。六、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材料进场施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20%,乙方施工工程的三分之一,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20%,乙方施工工程的三分之二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的15%,工程施工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20%,待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七、 双方责任(一) 甲方责任:1、 指定工地代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协调管理。2、 负责构件的表面处理,满意乙方施工要求。3、 帮助乙方组织竣工验收,按时支付工程款。(二) 乙方责任:1、 指定专人负责该工程,听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管理和监督,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间进场施工,并按时完工。2、 严格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平安和第三者的平安,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3、 严格按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4、 负责办理工程验收,并确保验收合格,一切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5、 负责向甲方供应完整的交工资料。八、 验收1、 防火涂料层要匀称密实。2、 防火涂层与底漆粘结坚固,不得出现起皮、脱落及开裂现象。3、 防火涂层硬化匀称,不出现漏喷形象。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甲方:乙方:代表:代表: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时间施工合同 篇6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为了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 工程楼宇对讲门工程,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结合本工程详细状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合同总价:二、图纸和书面通知2.1本工程施工图纸由乙方设计,由甲方确认。2.2合同文件为一整体。其内容互为补充,当图纸和文字发生冲突或现场实际状况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偏差时由甲乙双方相互协调解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为准。三、承包范围3.1本合同适用于3.3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筹备、供应和运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3.4乙方全部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必需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方可运用。3.5乙方必需按甲方的设计要求对 装、调试,并确保整个智能化系统整体验收合格。四、承包价格及承包方式4.1本工程以固定总价形式进行承包,包括单元程控门在内每户按820元人民币结算;4.2工程数量剧实结算;4.3本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公包料、包成本利润,包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检测包验收合格。五、工程工期和工程进度安排5.1本工程施工工期依据甲方要求进度合理支配,在工作面提交的前提下,工期约天。乙方应在具备工作面条件下根据甲方规定的合理工期完成相应的工作量。5.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合理支配施工进度,并听从甲方支配及管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实行有效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实现工程进度安排。5.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变更建设安排或对设计作重大变更不能接着施工时,报经甲方核实后工期可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时间,同时甲方将依据损失状况赐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六、材料供应及进场施工6.1本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由乙方自行选购、运输、保管和运用,其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七、工程转让和分包7.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7.2本合同发包范围内的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除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外,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如乙方认为确需分包时,必需书面报告甲方分包单位人员资质,陈述理由,经甲方审定同意后方能分包、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八、工程质量管理8.1乙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地质量检查制度。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刚好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进行质量自检,同时,仔细接受和主动协作甲方进行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8.2乙方应严格根据全国通气电气装置标准图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及布线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8.3工程验收主要依据全国通气电气装置标准图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及布线标准执行,并依据实际状况现场验收。九、施工现场9.1甲方应供应必要的施工条件(如临时用电、用水)。负责协调乙方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9.2乙方在施工中应随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废料、垃圾和不再须要的临时设施应刚好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3工程交工验收前,乙方应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清洁,达到使甲方满足的运用状态。9.4乙方未按9.2,9.3规定履行责任,则甲方有权托付他人将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及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并将垃圾清除,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若不足时,甲方可出售乙方财产以抵补,或依据法律从乙方处收回。十、付款方式及工程质量保修10.1乙方全部完成 工程楼宇对讲弱电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之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给乙方;剩下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10.2乙方结付工程款时凭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完税发票进行款项结算。十一、工程缺陷责任期11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 年,从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担当本工程的缺陷维护责任,正常工作日内,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11.2乙方承诺在二年的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维护均为免费;由于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系统故障,由乙方免费更换设备部件。全套设备运用有严峻缺陷的,乙方无条件负责退款。 11.3由以下状况造成的系统故障不属于乙方的责任范围。11.3.1由不行抗力等自然灾难造成的系统故障。11.3.2由于人为的不正值运用(如:电源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等)造成的系统故障。十二、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12.1乙方应对其全部现场作业和工作方法的适应性、平安性负责。12.2为保证平安施工。爱护工地四周建筑物、居民、来往车辆的和自身人员的平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实行有效地防护、平安措施。12.3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马上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供应必要条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乙方担当,甲方不担当任何连带责任。 12.4施工中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有关平安施工及文明生产规定,听从甲方对此提出的合理要求,并担当由此可能增加的一切费用。十三、设计变更1、 乙方必需按配置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2、 确需变更设计和规模时,应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按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增减部分不另行结算)3、 因乙方施工责任导致设计变更,乙方应提交变更通知单经甲方同意审查方可变更设计施工。(增减部分不另行结算)十四、双方责任(一) 甲方责任1、 甲方负责供应现场施工现场,指定水源、电源,接口满意施工所需。2、 帮助乙方与总包、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关系。(二) 乙方责任1、 组织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了解施工现场。2、 依据系统配置结合施工现场及工期要求,编制施工方案的进度安排。3、 组织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设备、合格的材料进场。4、 乙方施工中须遵守丹江口市人民的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交通、环境卫生、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担当相关费用。5、 保持施工现场的整齐,符合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工程交工前要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担当因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罚款。6、 主动协作甲方、监理、总包单位的工作。7、 平安规范组织施工,施工中发生工程事故或人身事故均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甲方不担当任何连带责任。8、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负责无偿返工,并自行担当相关费用。9、 负责爱护甲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现场设备及成品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10、 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十五、奖惩与违约责任1、 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付款一天,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补偿金。2、 由于乙方缘由造成的工期延期,因质量问题或质量不能达标验收标准延误,每逾期一天,甲方将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总包干价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十六、争议的解决方式甲、 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十七、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并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3、 按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布线和施工,双方如有变更另行协商。4、 附:(门体设计图及报价)十八、附则18.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18.2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18.3当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18.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九、培训19.1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培训相关系统管理人员,使之今后能担当日常的应用和维护工作。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开户行: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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